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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子集解》养生主第三

时间:2018-07-15 16:49   点击:8784   标签:

养生主第三补释文:“养生以此为主也。” 武按:篇中不以有涯之生逐无涯之知,与缘督以为经二意,即养生之主也。无论为善为恶,皆须用知,用知。则官知不能止,不止。则足以撄心而乱神,乱则神不欲行,于是不能缘督以为经矣。缘者,神缘之也。故“官知止而神欲行”一句,实总上二意而为养生之主也。篇首自“吾生也有涯” 至“可以尽年”,分为四段,作全篇总冒,以后逐段举事证明之,即分注于各段之后。

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生有穷尽,知无畔岸。 补释文:“涯,亦作崖,鱼佳反。” 玉篇:“涯,水际也。”武按:涯,边际也。以有涯随无涯,殆已;向云:“殆,疲困。 ”已而为知者,殆而已矣。已,止也。事过思留,其殆更甚。言以物为事,无益于性命。 正注非。已,过事语辞,如齐物论篇“今我则已有谓矣”之已。言业已危殆,而仍以为知者,则更殆矣。以上为第一段。为善无近名,补第二段。为恶无近刑。王夫之云:“声色之类,不可名为善者,即恶也。”二语浅说。 补列子说符篇杨朱曰:“行善不以为名而名从之,名不与利期而利归之,利不与争期而争及之,故君子必慎为善。”此即“为善无近名”之解也。夫为善而其终必至于争,则为善即恶也。争之极,必罹官刑矣。又庚桑楚篇:“为不善乎显明之中者,人得而诛之;为不善乎幽閒之中者,鬼得而诛之。”夫为不善,即为恶也。诛即刑也。然所谓恶者,非仅伤人之谓也,伤己之生,损己之性,即恶也。刑非仅官刑之谓也,伤生损性,即刑也。如喜怒哀乐发而不中节,即足以伤生损性,即恶,即刑也。下文老聃死,人哭其所不当哭,遁天倍情,是为遁天之刑,即其例也。又如汲汲于富贵,戚戚于贫贱,遑遑于功名,皆足以伤生损性,即恶,即刑也。叔山无趾谓仲尼天刑之,亦其例也。彼为仁义者,世 以为善目之矣,然自庄子之道言之,亦为恶而近刑也。故其言曰:“彼仁义者,何其多忧?”曰:“ 枝于仁者,擢德塞性以收名声。” 曰:“说仁邪,是乱于德也。说义邪,是悖于理也。” 曰:“攘弃仁义,而天下始玄同矣。”曰:“上不敢为仁义之操。”又曰:“伯夷死名于首阳之下。”并谓彼其所殉仁义也。夫伯夷为仁义,至以殉名死,则何异于为恶而被刑哉?故曰“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也。然据杨子之言,为善必有名,今曰“无近名”,即无为善也。据庚桑楚篇之言,为恶必有刑,今曰“无近刑” ,即无为恶也。盖庄子之道,重在无为而去知,故曰: “孰肯以物为事?”曰:“君子不得已而临莅天下,莫若无为。无为也,而后安其性命之情。”曰:“从容无为,而万物炊累焉。”此重无为也。曰:“同乎无知,其德不离。”曰:“罪在于好知。”曰:“绝圣弃知,大盗乃止。”曰:“离形去知,同于大通。”此重去知也。盖名与刑,由于善恶,善恶生于有为,有为出于有知,去知则无为矣。无为,何有善恶,更何有名与刑哉?然则事物至前,何以应之?曰因之而已,顺之而已,即下句之“缘”也,又即下文之“依乎天理”也,“因其固然”也。此为第三段。缘督以为经,李颐云:“缘,顺。督,中。经,常也。”李桢云:“人身惟脊居中,督脉并脊而上,故训中。”王夫之云:“ 身后之中脉曰督。缘督者,以清微纤妙之气,循虚而行,自顺以适得其中。”深说。 补此为第四段。下“庖丁解牛”一段,即证此句之义者也。释禅波罗蜜法门明通观篇云:“谛观三性,即豁然明淨,三昧智慧,与舍俱发。心不依善,亦不依恶,正住其处。”其所谓舍者,舍世知也,与不以生随知同义。其全义可为总括以上之的解。可以保身,可以全生,全其有生之理。可以养亲,以受于亲者归之于亲,养之至也。 正此承上文来,言既能保身全生,则不先父母中道夭殒,而可尽父母之年以为养也。可以尽年。天所与之年,任其自尽,勿夭折之,则有尽者无尽。从正意说入,一篇纲要,下设五喻以明之。 正大宗师篇“以其知之所知,以养其知之 所不知,终其天年,而不中道夭者,是知之盛者也”,以解此段最惬。又德充符篇:“常因自然,而不益生。”齐物论篇:“不亡以待尽。”一则不益之以尽年,一则不亡之以尽年,两面夹写,于尽年之义,更无馀蕴。而齐物论之“穷年 ”,其义亦同也。“可以保身”至此,为上四段作一收束,以下分别举事,证明上四段之义。注谓此为纲要,下设喻以明此,非也。

  庖丁为文惠君解牛,释文:“丁其名。崔、司马云:‘文惠君,梁惠王。'”成云:“ 解,宰割。” 补淮南子齐俗训:“屠牛坦一朝解九牛,而刀可以鬃毛;庖丁用刀十九年,而刃如新剖硎。何则?游乎众虚之间也。”许注:“坦,齐大屠。庖丁,齐屠伯。”吕氏春秋精通篇:“宋之庖丁,好解牛,所见无非死牛者,三年而不见生牛。用刀十九年,刃若新 □研,顺其理,诚乎牛也。”武按:据此,则庖丁宋人也。 正文惠君,司马训为梁惠王,不知何据。岂因其同一“惠”字,遂据而训之欤?若然,未免武断矣。本书于一国之君,或称侯,或称王,惟则阳篇直称魏莹,然著其国号,使人一望而知为梁惠王也。从无去国名,著諡号,称之曰“君”如此者,惟于宋元公称宋元君,亦未去其国名也。元君之曾祖为文公,而解牛之庖丁,吕氏曰宋人,下文公文轩,司马亦曰宋人,或庄子为文时,因其同国,遂联类及之。然则文惠君,其即宋文公乎?究多“惠”字,终嫌勉强。考战国时,人臣受有封地者称君,如信安君、信陵君、靖郭君、孟尝君是也。文惠君当属此类。又其时诸侯多僭称王,每以公封其臣,如人间世篇之叶公子高是也。时宋已称王,本书于宋王凡数见。下文公文轩,吾意公必爵名,文其姓,轩其名。如叶公子高可易称公子高或公沉诸梁也。以“公文轩见右师”一句之书法论之,上段先书爵,次书姓名;下段亦先书官,未书姓名者,姓名或不能详,或不必详也。据此以推,则文惠君者,即公文轩,惠则其諡也。著公者,明前称君之等也。两著其姓者,明前后一人也。此为文前后相注,隐显互见之法,庄文之所以为妙也。手之所触,补“触,明刻世德堂本、宋刻赵本作“解”。肩之所倚,足之所履,膝之所踦,苏舆云:“说文:‘ 踦,一足也。'膝举则足单,故曰踦。”踦,徐居彼反。 补释文:“倚,徐于绮反。” 集韵:“丘奇切,音欹。”砉然响然,奏刀騞然, 司马云:“砉,皮骨相离声。”崔云: “砉音画。騞音近获,大于砉也。”成云:“砉然向应,进奏鸾刀,騞然大解。” 补向与响同。达生篇:“ 犹应向景。”释文:“向,许丈反,本亦作响。”列子仲尼篇:“其应若响。”此谓由触、倚、履、踦之动,而发音砉然。此騞然之音,与动相应,若响之应声然。騞,释文“又音麦”。武按:騞与下文“謋”字,双声叠韵,故义近。謋,速也。玉篇:“騞,行不止。”亦有速意。列子汤问篇来丹言其宝剑云:“其触物也,騞然而过,随过随合,觉疾而不血刃焉。”玩彼文意,騞然系状其刃过之速,张湛注为“破声”,与文意不合。盖惟其刃过之速,所以为宝剑也;惟其奏刀之速,所以见其技之善也。成云“騞然大解”,未违此义。崔说非也。莫不中音。释文:“中,丁仲反。下同。” 补此谓砉然向然,中于音也。合于桑林之舞,司马云:“桑林,汤乐名。”崔云:“宋舞乐名。”释文:“左传‘舞师题以旌夏'是也。” 补朱桂曜云:“桑林,盖汤祷旱于桑林之乐名。左传襄公十年:‘宋公享晋侯于楚丘,请以桑林。'杜注:‘桑林,殷天子之乐名。'淮南修务训: ‘汤苦旱,以身祷于桑林之际。'高注:‘桑山之林,能兴云雨,故祷之。'”武按:修务训又云:“汤旱,以身祷于桑山之林。”故高注云然。此谓触、倚、履、踦合于舞也。乃中经首之会。向、司马云:“经首,咸池乐章也。”即尧乐。宣云:“ 会,节也。” 补朱桂曜云:“路史后纪:‘陶唐氏制咸池之乐,而为经首之诗,以享上帝,命之曰大咸。' 是经首,乃咸池乐章名也。急就篇云:‘五音总会歌讴声。'颜师古注:‘会,谓金石竹丝匏土革木总合之也。'又楚辞九歌:‘五音兮繁会。'”武按:此承上“ 莫不中音”句而指实之,谓莫不中音者,所中何音?乃中经首之会也。如此解,句中“乃”字方顺。文惠君曰:“嘻!李云:“歎声。” 补释文:“嘻,徐音熙。”善哉!技盖至此乎?”庖丁释刀对曰:“臣之所好者道也,进乎技矣。成云:“进,过也。”始臣之解牛之时,所见无非牛者。三年之后,未尝见全牛也。成云: “操刀既久,顿见理间,才睹有牛,已知空郄。亦犹服道日久,智照渐明,所见尘境,无非虚幻。” 补所见无非牛者,郭云“未能见其理间”。未尝见全牛,郭云 “但见其理间也”。武按:理间者,腠理间郄也。足证四大假合,吾身亦属虚妄。方今之时,臣以神遇向云:“暗与理会。”而不以目视,官知止而神欲行。成云:“官,主司也。”按:“官” 承上,专以目言。目方睹其迹,神已析其形。 补成云:“既以神遇,不用目睹,故眼等主司悉皆停废,从心所遇,顺理而行。”武按:官知止,即不以生随知也。必官知止,而后神乃欲行。神之所行者何道?则缘督以为经也。故此句与下“依夫天理”、“因其固然”二句,为本篇要语,亦即养生要义也。依乎天理,成云:“依天然之腠理。” 补郭云:“不横截也。”武按:依天理,即缘督之意。依,顺也。督,背脊中间之脉理也。刻意篇云:“去知与故,循天之理。”义与此通。批大郄,字林:“批,击也。”成云:“大郄,交际之处。”郭音却。 补批,史记孙膑传:“批亢捣虚。”注:“相排批也。”释文: “郄,徐去逆反,崔、李云:‘间也。'”字亦作“隙 ”。知北游篇:“若白驹之过郄。”释文:“本亦作隙。”郭云:“有际之处,因而批之令离。”导大款,郭庆藩云:“款当为款。汉书司马迁传注:‘款,空也。'谓骨节空处。” 补释文:“道音导。款,徐苦管反,崔、郭、司马云:‘空也。'” 因其固然。技经肯綮之未尝,俞云:“技盖枝之误。枝,枝脉;经,经脉。枝经,犹言经络。素问王注引灵枢经云:‘经脉为□,支而横者为络。'支,通作枝。经络相连处,必有碍于游刃,庖丁因其固然,故无碍。”释文:“肯,著骨肉。司马云: ‘綮,犹结处也。'音启。”言枝经肯綮,皆刃所未到。尝,试也。 正俞说非也。此句言 奏刀之技,未尝经过肯綮之处,因肯綮为著骨肉,及骨肉聚结处,经必损刀也。其置“未尝”于句末者,倒句法也。此类句法,经史中多有之。若如俞说,先须改“技 ”为“支”。支、经为二脉,然此二脉,包络牛身,牛身恃之以束固者也。其质柔,刀经之即断,如不之经,则络束如故,牛身从何得解?此事理之不可通者也。且 “技”字为本段脉络,劈头由文惠君口中点出,庖丁以 “进乎技矣”应之。此句“技”字,即跟“进乎”句“ 技”字来,即说明技之所以进也。上下本承注一气,俞氏改之为“支”,盖未审及于此也。而况大軱乎! 軱音孤,崔云:“槃结骨。”良庖岁更刀,割也;族庖月更刀,折也。崔云:“族,众也。”俞云:“ 谓折骨,非刀折。左传曰:‘无折骨。'”今臣之刀十九年矣,所解数千牛矣,而刀刃若新发于硎。释文:“磨石。” 补释文:“硎音刑。”彼节者有间,节,骨节。而刀刃者无厚,以无厚入有间,恢恢乎其于游刃必有馀地矣,是以十九年而刀刃若新发于硎。虽然,每至于族,郭云:“交错聚结为族。”吾见其难为,憷然为戒,视为止,郭云:“不属目他物。”行为迟,郭云:“徐其手。”动刀甚微,謋然已解,謋与磔同,解脱貌。 补释文:“謋,化百反。”类篇云:“速也。”武按:謋然者,状解脱之速也。观句意,微动刀即已解,非速何?成训为骨肉离之声,非也。如土委地。提刀而立,为之四顾,为之踌躇满志,郭云:“逸足容豫自得之谓。”按:田子方篇亦云:“方将踌躇,方将四顾。” 补如土委地,郭云:“理解而无刀迹,若聚土也。”释文:“踌,直留反。躇,直于反。”善刀而藏之。”释文:“ 善,犹拭。” 正宣云:“整好其刀。”文惠君曰:“善哉!吾闻庖丁之言,得养生焉。”牛虽多,不以伤刀,物虽杂,不以累心,皆得养生道也。一喻。 正庖丁解牛,以神遇而官知止,即不以有涯之生,随无涯之知也。依天理,因固然,游刃于有间,即不为善与恶,而惟缘督以为经也。 是以牛解数千,年经十九,而刀刃若新,即保身、全生、尽年之义,而深合于养生之道者也。然全段要义,则在证明“缘督以为经”一句。至前之“善哉”,善其技也;此之“ 善哉”,善其技之进于道也。

公文轩见右师而惊曰:司马云: “公文姓,轩名,宋人。”简文云:“右师,官名。” “是何人也?恶乎介也?介,一足。天与,其人与?”司马云: “为天命与,抑人事也?”曰:“天也,非人也。天之生是使独也,司马云:“独,一足。”按:此与德充符篇三兀者不同:介者天生,兀者人患。人之貌有与也。郭云:“两足并行。”正成云:“与,共也。”宣云:“匹偶。” 与郭注皆非。周礼春官太卜注:“与,谓予人物也。” 德充符篇:“道与之貌,天与之形。”此句言人之貌有赋与之者,即天与之,非人为也。以是知其天也,非人也。形残而神全也。知天则处顺。二喻。 补介者,天之所与,即无异天与之以刑也。刑为天与,非由为恶,惟当依乎天理,因其固然而已。夫不为恶,且有如右师之受天刑者,更何可为恶,以自近刑乎?此段喻为恶无近刑。

泽稚十步一啄,百步一饮,不蕲畜乎樊中。蕲同期。犹言不期而遇。李云:“樊,藩也,所以笼鸟〔一〕。” 正释文:“蕲音祈,求也。樊音烦。”宣云:“虽饮食之艰如此,不求樊中之养。”韩诗外传九: “君不见大泽中稚乎?五步一啄,终日乃饱,羽毛泽悦,光照于日月,奋翼争鸣,声响于陵泽者何?彼乐其志也。援置之囷仓中,常噣梁粟,不且时而饱,然独羽毛憔悴,志气益下,低头不鸣。夫食岂不善哉?彼不得其志也。”武按:五步一噣,终日乃饱,言食饮之艰也。本文“十步一啄,百步一饮”,则更艰矣。至羽毛泽悦,声响于陵泽,即本文所言之神王也。二者对照,意更明 显。神虽王,不善也。” 释文:“王,于况反。”不善,谓不自得。鸟在泽则适,在樊则拘;人束缚于荣华,必失所养。三喻。 正注非。此段言稚不求畜乎樊中者,以一入樊笼,便受囚拘,如韩传所谓“羽毛憔悴”,“ 低头不鸣”,何若饮啄泽中,放旷于自得之场?食饮虽艰,而身则适,身适而神自王也。然神虽王矣,在稚固依乎天理,因其固然而已,心固不自知其善也。以喻人有心为善,则必得名,何异稚之求畜乎樊中?盖名。乃人之樊笼也。此段喻“为善无近名 ”。

〔一〕“鸟”,释文作“稚”。老聃死,司马云:“老子。”按:老子不知其年,此借为说。 补释文:“聃,吐蓝反。”成云:“姓李,名耳,字伯阳,外字老聃。降生陈国苦县。当周平王时,去周,西度流沙,适之罽宾。而内外诸经,竟无其迹。而此独言死者,盖庄子寓言耳。 ”又云:“老君降生、行教、升天,备载诸经,不具言也。”史记索隐曰:“许慎云:‘聃,耳漫也。'故名耳,字聃。”正义曰:“聃,耳漫无轮也。”秦失吊之,释文:“失音逸。”三号而出。弟子曰:“非夫子之友邪?”补世人吊友丧,必哭。今弟子见失仅号而不哭,疑其非友,故问。曰:“然。”补宣云: “是吾友。”“然则吊焉若此,可乎?”补弟子谓若此号而不哭,于吊友丧之礼可乎?曰:“ 然。补宣云:“可也。”始也,吾以为其人也,谓真人不死。正注非。文如海本“其人”作“至人”,亦非。成玄英本作“其人”,与此本同,是也。惟成谓其人指老君弟子言,则非。宋刻赵本、明世德堂本,均作“其人”,其,指老子言;人,世俗之人也。谓始也,吾以为老子乃世俗之人也,如为世俗之人,吾当以世俗弔丧之礼哭之。而今非也。补而今非世俗之人也,其死,亦非死也,乃是帝之县解也,吾何为以世俗之礼哭焉?此与大宗师篇孟子反、子琴张于子桑户死,相和而歌曰 “而已返其真,我犹为人猗”之意同。故此句。直贯注下文“适来”一段。向吾入而吊焉,有老者哭之,如哭其子;少者哭之,如哭其母。彼其所以会之,必有不蕲言而言,不蕲哭而哭者。所谓“不言而信,不比而周”也。会,交际。言,称誉。言老子诚能动物,我之不哭,自有说也。 正注非。彼,指哭者。言彼老少所以相会聚言哭于此,必有不求言哭而言哭者。言者,称也。即老者称之如子,少者称之如母而哭之也。田子方篇云:“其谏我也似子,其道我也似父。”此正相同。老聃非老者之子。非少者之母,于天伦人情,不蕲乎如斯言哭,而竟言哭,是乃言哭之不当者,故下曰“遯天倍情”。秦失因弟子疑其吊而不哭,乃先举哭之遯天倍情者反证之。是遯天倍情,忘其所受,释文:“遯,又作遁。”是,谓老聃。情,乃惠子所谓情,见德充符篇。受者,受其成形。 正注非。是,指上老少之哭言。非母子,而哭之如母子,是逃遁乎天然之伦,倍加于常人之情,而忘乎其所受也。盖母子之情,所受于天,今非母子,而哭如母子,故曰“忘其所受”。倍情,犹过情也。古者谓之遁天之刑。语又见列御寇篇。德充符以孔子为天刑之,则知“遁天刑”是讚语。旧解并误。 正注非。倍加常情,过于哀哭,足以伤生损性,无异受刑,故曰“遁天之刑”。遁天者,逃遁自然之天性也。则阳篇“遁其天,离其性,灭其情”,于此“遁天” 义同。可知非讚语,即德充符篇亦非讚语。王解均误。 适来,夫子时也;适去,夫子顺也。安时而处顺,哀乐不能入也,古者谓是帝之县解。”释文:“县音玄。”成玄:“帝,天也。”按大宗师篇云:“得者时也,失者顺也。安时而处顺,哀乐不能入也,此古之所谓县解也。”与此文大同。来去得失,皆谓生死。德充符郭注亦云:“生为我时,死为我顺;时为我聚,顺为我散也。天生人而情赋焉,县也。冥情任运,是天之县解也。” 补吴都赋注:“有系谓之县,无谓之解。”武按:安时处顺,哀乐不能入,是帝之县解,非同夫世俗人之死也。此秦失所以号而不哭。此段再喻为恶无近刑。盖遁天倍情,过于哀哭,为恶也;足以伤生损性,近刑也。

指穷于为薪,以指析木为薪,薪有穷时。火传也,不知其尽也。形虽往,而神常存,养生之究竟。薪有穷,火无尽。五喻。正注非。历来修词家,均以薪传为师弟传受之喻,谬误相承,由来已久。不知此段以薪喻生,以火喻知,以薪传火喻以生随知。盖薪有尽,而火无穷,以薪济火,不知其薪之尽也。以喻生有涯而知无涯,以生随知,不知其生之尽也。盖儆人不当以生随知也,即证明首段“ 吾生也有涯”四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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