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经需传卷二 需
需:有孚,光亨贞吉,利涉大川。
《彖》曰:需,须也,险在前也。刚健而不陷,其义不困穷矣。“需有孚,光亨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1)。利涉大川,往有功也(2)。
(1)谓五也,位乎天位,用其中正,以此待物,需道毕矣,故“光亨贞吉”。 (2)乾德获进,往辄亨也。
《象》曰:云上於天,需,君子以饮食宴乐(1)。
(1)童蒙已发,盛德光亨,饮食宴乐,其在兹乎!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无咎(1)。
《象》曰:“需于郊”,不犯难行也。“利用恒无咎”,未失常也。
(1)居需之时,最远於难,能抑其进以远险待时,虽不应几,可以保常也。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终吉(1)。
《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虽“小有言”,以终吉也。
(1)将近於难,故曰“需於沙”也。不至致寇,故曰“小有言”也。近不逼难,远不后时,履健居中,以待其会,虽“小有言”,以吉终也。
九三:需于泥,致寇至(1)。
《象》曰:“需于泥”,灾在外也。白我致寇,敬慎不败也。
(1)以刚逼难,欲进其道,所以招寇而致敌也。犹有须焉,不陷其刚。寇之来也,自我所招,敬慎防备,可以不败。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1)。
《象》曰:“需于血”,顺以听也。
(1)凡称血者,阴阳相伤者也。阴阳相近而不相得,阳欲进而阴塞之,则相害也。穴者,阴之路也,处坎之始,居穴者也。九三刚进,四不能距,见侵则辟,顺以听命者也,故曰“需于血,出自穴”也。
九五:需于酒食,贞吉(1)。
《象》曰:“酒食贞吉”,以中正也。
(1)“需”之所须,以待达也。已得天位,畅其中正,无所复须,故酒食而已获“贞吉”也。
上六:入于穴,有不速之客三人来,敬之,终吉(1)。
《象》曰:不速之客来,“敬之终吉”。虽不当位,未大失也(2)。
(1)六四所以“出自穴”者,以不与三相得而塞其路,不辟则害,故不得不“出自穴”而辟之也。至於上六,处卦之终,非塞路者也。与三为应,三来之已,乃为己援,故无畏害之辟,而乃有入穴之固也。三阳所以不敢进者,须难之终也。难终则至,不待召也。己居难终,故自来也。处无位之地,以一阴而为三阳之主,故必敬之而后终吉。 (2)处无位之地,不当位者也。敬之则得终吉,故虽不当位,未大失也。
上经需传卷二 讼
讼:有孚,窒惕,中吉(1),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1)窒谓窒塞也。能惕,然后可以获中吉。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1)。
(1)凡不和而讼,无施而可,涉难特甚焉。唯有信而见塞惧者,乃可以得吉也。犹复不可终,中乃吉也。不闭其源使讼不至,虽每不枉而讼至终竟,此亦凶矣。故虽复有信,而见塞惧犹,不可以为终也。故曰“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也。无善听者,虽有其实,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惧者得其“中吉”,必有善听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刚而来正夫群小,断不失中,应斯任也。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1)。
(1)“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在於谋始,谋始在於作制。契之不明,讼之所以生也。物有其分,职不相滥,争何由兴?讼之所以起,契之过也。故有德司契而不责於人。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1)。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1)处讼之始,讼不可终,故“不永所事”,然后乃吉。凡阳唱而阴和,阴非先唱者也。四召而应,见犯乃讼。处讼之始,不为讼先,虽不能不讼,而了讼必辩明矣。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1)。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1)以刚处讼,不能下物,自下讼上,宜其不克。若能以惧归窜其邑,乃可以免灾。邑过三百,非为窜也。窜而据强,灾未免也。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1)。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1)体夫柔弱以顺於上,不为九二自下讼上,不见侵夺,保全其有,故得食其旧德而不失也。居争讼之时,处两刚之间,而皆近不相得,故曰“贞厉”。柔体不争,系应在上,众莫能倾,故曰“终吉”。上壮争胜,难可忤也,故或从王事,不敢成也。
九四:不克讼(1)。复即命,渝,安贞吉(2)。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1)初辩明也。 (2)处上讼下,可以改变者也,故其咎不大。若能反从本理,变前之命,安贞不犯,不失其道,“为仁犹已”,故吉从之。
九五:讼,元吉(1)。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1)处得尊位,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中则不过,正则不邪,刚无所溺,公无所偏,故讼“元吉”。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1)。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1)处讼之极,以刚居上,讼而得胜者也。以讼受锡,荣何可保?故终朝之间,褫带者三也。
上经需传卷二 师
师:贞,丈人吉,无咎(1)。
(1)丈人,严庄之称也。为师之正,丈人乃吉也。兴役动众无功,罪也,故吉乃无咎也。
《彖》曰:师,众也。贞,正也。能以众正,可以王矣。刚中而应,行险而顺,以此毒天下而民从之,吉又何咎矣(1)?
(1)毒犹役也。
《象》曰:地中有水,师。君子以容民畜众。
初六:师出以律,否臧,凶(1)。
需:有孚,光亨贞吉,利涉大川。
《彖》曰:需,须也,险在前也。刚健而不陷,其义不困穷矣。“需有孚,光亨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1)。利涉大川,往有功也(2)。
(1)谓五也,位乎天位,用其中正,以此待物,需道毕矣,故“光亨贞吉”。 (2)乾德获进,往辄亨也。
《象》曰:云上於天,需,君子以饮食宴乐(1)。
(1)童蒙已发,盛德光亨,饮食宴乐,其在兹乎!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无咎(1)。
《象》曰:“需于郊”,不犯难行也。“利用恒无咎”,未失常也。
(1)居需之时,最远於难,能抑其进以远险待时,虽不应几,可以保常也。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终吉(1)。
《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虽“小有言”,以终吉也。
(1)将近於难,故曰“需於沙”也。不至致寇,故曰“小有言”也。近不逼难,远不后时,履健居中,以待其会,虽“小有言”,以吉终也。
九三:需于泥,致寇至(1)。
《象》曰:“需于泥”,灾在外也。白我致寇,敬慎不败也。
(1)以刚逼难,欲进其道,所以招寇而致敌也。犹有须焉,不陷其刚。寇之来也,自我所招,敬慎防备,可以不败。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1)。
《象》曰:“需于血”,顺以听也。
(1)凡称血者,阴阳相伤者也。阴阳相近而不相得,阳欲进而阴塞之,则相害也。穴者,阴之路也,处坎之始,居穴者也。九三刚进,四不能距,见侵则辟,顺以听命者也,故曰“需于血,出自穴”也。
九五:需于酒食,贞吉(1)。
《象》曰:“酒食贞吉”,以中正也。
(1)“需”之所须,以待达也。已得天位,畅其中正,无所复须,故酒食而已获“贞吉”也。
上六:入于穴,有不速之客三人来,敬之,终吉(1)。
《象》曰:不速之客来,“敬之终吉”。虽不当位,未大失也(2)。
(1)六四所以“出自穴”者,以不与三相得而塞其路,不辟则害,故不得不“出自穴”而辟之也。至於上六,处卦之终,非塞路者也。与三为应,三来之已,乃为己援,故无畏害之辟,而乃有入穴之固也。三阳所以不敢进者,须难之终也。难终则至,不待召也。己居难终,故自来也。处无位之地,以一阴而为三阳之主,故必敬之而后终吉。 (2)处无位之地,不当位者也。敬之则得终吉,故虽不当位,未大失也。
上经需传卷二 讼
讼:有孚,窒惕,中吉(1),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1)窒谓窒塞也。能惕,然后可以获中吉。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1)。
(1)凡不和而讼,无施而可,涉难特甚焉。唯有信而见塞惧者,乃可以得吉也。犹复不可终,中乃吉也。不闭其源使讼不至,虽每不枉而讼至终竟,此亦凶矣。故虽复有信,而见塞惧犹,不可以为终也。故曰“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也。无善听者,虽有其实,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惧者得其“中吉”,必有善听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刚而来正夫群小,断不失中,应斯任也。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1)。
(1)“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在於谋始,谋始在於作制。契之不明,讼之所以生也。物有其分,职不相滥,争何由兴?讼之所以起,契之过也。故有德司契而不责於人。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1)。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1)处讼之始,讼不可终,故“不永所事”,然后乃吉。凡阳唱而阴和,阴非先唱者也。四召而应,见犯乃讼。处讼之始,不为讼先,虽不能不讼,而了讼必辩明矣。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1)。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1)以刚处讼,不能下物,自下讼上,宜其不克。若能以惧归窜其邑,乃可以免灾。邑过三百,非为窜也。窜而据强,灾未免也。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1)。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1)体夫柔弱以顺於上,不为九二自下讼上,不见侵夺,保全其有,故得食其旧德而不失也。居争讼之时,处两刚之间,而皆近不相得,故曰“贞厉”。柔体不争,系应在上,众莫能倾,故曰“终吉”。上壮争胜,难可忤也,故或从王事,不敢成也。
九四:不克讼(1)。复即命,渝,安贞吉(2)。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1)初辩明也。 (2)处上讼下,可以改变者也,故其咎不大。若能反从本理,变前之命,安贞不犯,不失其道,“为仁犹已”,故吉从之。
九五:讼,元吉(1)。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1)处得尊位,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中则不过,正则不邪,刚无所溺,公无所偏,故讼“元吉”。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1)。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1)处讼之极,以刚居上,讼而得胜者也。以讼受锡,荣何可保?故终朝之间,褫带者三也。
上经需传卷二 师
师:贞,丈人吉,无咎(1)。
(1)丈人,严庄之称也。为师之正,丈人乃吉也。兴役动众无功,罪也,故吉乃无咎也。
《彖》曰:师,众也。贞,正也。能以众正,可以王矣。刚中而应,行险而顺,以此毒天下而民从之,吉又何咎矣(1)?
(1)毒犹役也。
《象》曰:地中有水,师。君子以容民畜众。
初六:师出以律,否臧,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