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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孟子注疏》卷十上·万章章句下(凡九章)

时间:2018-07-12 20:59   点击:3107   标签:

《孟子注疏》卷十上·万章章句下(凡九章)

[疏]○正义曰:此卷即赵注分上卷为下卷也,此卷中凡九章。一章言圣人由力,力有常也,贤者由巧,巧可增也,仲尼天高不可阶,它人丘陵犹可逾。二章言圣人制禄,上下差叙。三章言匹夫友贤,下之以德;三公友贤,授之以爵。四章言圣人忧民,乐行其道,不合则去,亦不淹久。五章言国有道则能者处卿相,国无道则圣人居乘田。六章言知贤之道,举之为上,养之为次,不举不养,贤恶肯归?七章言君子之志,志於行道,不得其礼,亦不苟往。八章言好高慕远,君子之道。九章言国须贤臣,必择忠良,亲近贵戚,或遭祸殃。凡此九章,合上卷九章,是万章有十八章矣。

《孟子注疏》卷十上·万章章句下(凡九章)

孟子曰:“伯夷目不视恶色,耳不听恶声;非其君不事,非其民不使;治则进,乱则退。横政之所出,横民之所止,不忍居也。思与乡人处,如以朝衣朝冠坐於涂炭也。当纣之时,居北海之滨,以待天下之清也。故闻伯夷之风者,顽夫廉,懦夫有立志。孟子反覆差伯夷、伊尹、柳下惠之德,以为足以配於圣人,故数章陈之,犹诗人有所诵述。至於数四,盖其留意者也。义见上篇矣。此复言不视恶色,谓行不正而有美色者,若夏姬之比也。耳不听恶声,谓郑声也。後世闻其风者,顽贪之夫,更思廉洁;懦弱之人,更思有立义之志也。伊尹曰:‘何事非君?何使非民?’治亦进,乱亦进。曰:‘天之生斯民也,使先知觉後知,使先觉觉後觉。予,天民之先觉者也。予将以此道觉此民也。’思天下之民,匹夫匹妇有不与被尧、舜之泽者,如己推而内之沟中,其自任以天下之重也。说与上同。柳下惠不羞污君,不辞小官,进不隐贤,必以其道,遗佚而不怨,厄穷而不悯,与乡人处,由由然不忍去也。‘尔为尔,我为我,虽袒裼裸裎於我侧,尔焉能浼我哉?’故闻柳下惠之风者,鄙夫宽,薄夫敦。鄙狭者更宽优,薄浅者更深厚。孔子之去齐,接淅而行。去鲁,曰:‘迟迟吾行也,去父母国之道也。’可以速而速,可以久而久,可以处而处,可以仕而仕,孔子也。”淅,渍米也。不及炊,避恶亟也。鲁,父母之国,迟迟不忍去也,是其道也。孔子,圣人,故能量时宜动中权也。孟子曰:“伯夷,圣之清者也;伊尹,圣之任者也;柳下惠,圣之和者也;孔子,圣之时者也。孔子之谓集大成。集大成也者,金声而玉振之也。金声也者,始条理也。玉振之也者,终条理也。伯夷清,伊尹任,柳下惠和,皆得圣人之道也。孔子时行则行,时止则止,孔子集先圣之大道,以成己之圣德者也,故能金声而玉振之。振,扬也。故如金音之有杀,振扬玉音终始如一也。始条理者,金从革,可始之使条理。终条理者,玉终其声而不细也,合三德而不挠也。始条理者,智之事也。终条理者,圣之事也。智者知理物,圣人终始同。智,譬则巧也。圣,譬则力也。由射於百步之外也,其至,尔力也;其中,非尔力也。”智,譬犹人之有技巧也,可学而益之。以圣,譬犹力之有多少,自有极限,不可强增。圣人受天性,可庶几而不可及也。夫射远而至,尔努力也,其中的者,尔之巧也。思改其手用巧意,乃能中也。

[疏]“孟子曰伯夷”至“非尔力也”。

○正义曰:此章指言圣人由力,力有常也;贤者由巧,巧可增也。仲尼天高,故不可阶,他人丘陵,丘陵犹可逾。所谓小同而大异者也。“孟子曰:伯夷目不视恶色,耳不听恶声”至“薄夫敦”,已说上篇详矣。此言不视恶色,不听恶声者,言伯夷清洁其身,不欲以乱色留於明,奸声留於聪也。於是使闻伯夷之清风者,顽贪之夫莫不变而为廉洁之人,懦弱之夫莫不变而为能有立其刚志也。闻下惠之和风者,莫不变鄙狭而为宽博,变浅薄而为敦厚也。“孔子之去齐”至“孔子也”,言孔子之去齐急速,但渍米不及炊而即行,以其避恶,故如是也;去鲁国,则曰迟迟而不忍行去,此为去父母国之道也。所谓父母国者,孔子所生於鲁国,故为父母之国也。大抵孔子量时适变,其去国可以速则速,故於齐不待炊而行也;可以久而未去则久之,故於鲁国所以迟迟吾行也;可以处此国则处之,故未尝有三年之淹;可以仕於其君则仕之,故有行可、际可、公养之仕也:凡如此者,故曰孔子如是也。“孟子曰”至“非尔力也”,孟子又曰伯夷之行,为圣人之清者也,是其不以物污其己,而成其行於清也;伊尹之行,为圣人之任者也,是其乐於自为,而以天下之重自任也;柳下惠之行,为圣人之和者也,是其不以己异於物,而无有所择也。唯孔子者,独为圣人之时者也,是其所行之行,惟时适变,可以清则清,可以任则任,可以和则和,不特倚於一偏也,故谓之孔子为集其大成、得纯全之行者也。闰集大成,即集伯夷、伊尹、下惠三圣之道,是为大成耳。如所谓危邦不入,乱邦不居,是孔子之清,而不至伯夷一於清也;佛肸召而欲往,是孔子之任,而不至伊尹一於任也;南子见所不见,阳货敬所不敬,是孔子之和,而不至下惠一於和也。然则伯夷、伊尹、下惠,是皆止於一偏,未得其大全也,而孟子亦皆取之为圣者,盖伯夷、伊尹、下惠各承其时之有弊,不得不如是而救也。以孔子观之,又能集此三圣而为大成者也。方伯夷之时,天下多进寡退,而伯夷所以如是洁己不殉。方伊尹之时,天下多退而寡进,而伊尹所以如是而以天下为己任。方下惠之时,天下多洁己而异俗,而下惠所以如是俯身而同众。故伯夷承伊尹之弊而救之清,下惠承伯夷之弊而救之和。孔子又承而集之,遂为大成者。谁谓伯夷、伊尹、下惠救时弊如此,可不谓为圣者耶?虽然,孟子取为三圣,其言又不无意於其间也。言伯夷但圣之清者也,以其取清而言之矣;伊尹但圣之任者也,以其取任而言之矣;下惠但圣之和者也,以其取和而言之矣;孔子之圣则以时也,其时为言,以谓时然则然,无可无不可,故谓之集其大成,又非止於一偏而已。故孟子於下故取金声玉振而喻之也,言集大成者,如金声而玉振之者也。金声者,是其始条理也,言金声始则隆而终则杀者也,如伯夷能清而不能任,伊尹能任而不能和,下惠能和而不能清者也;玉振之者,是其终条理也,言玉振则终始如一而无隆杀者也,如孔子能清、能任、能和者也,所以合金声而玉振之而言也,以其孔子其始如金声之隆,而能清、能任、能和,其终且如玉振无隆杀,又能清而且任、任而且和、和而且清,有始有终,如一者也。然则孟子於此,且合金声玉振之条理而喻归于孔子,是其宜也。然而始条理者,是为智者之事也;终条理者,是为圣人之事也。以智者而譬之,则若人之有巧也’以圣人而譬之,则若人之有力也。如射於百步之外,为远其射至於百步之外,是人之力也;其所以中的者,非人之力也,以其人之巧耳。此譬伯夷、伊尹、下惠但如射於百步之外,能至而不能中;孔子於射能至,又能中者也。盖能至,亦射之善者矣;而能至能中者,又备其善者也;能清、能任、能和,是圣人之善者也;能时,又备其圣人之善者也。此一段则孟子总意而解其始终条理也,而始终条理又解金声玉振者也,金声玉振又喻孔子集三圣之大成者耳。盖条理者,条则有数而不紊,理则有分而不可易也。

○注“夏姬郑声”。

○正义曰:云“夏姬”者,按《史记》云:“夏姬,夏徵舒之母,陈大夫御叔之妻,三为王后,二为夫人,纳之者无不迷惑。陈灵公与大夫孔宁仪共通於夏姬,废失朝政。徵舒遂杀灵公及申公盖,将夏姬来奔於晋,晋人杀巫臣,又娶夏姬。”凡此是也。云“郑声”者,已说於《公孙丑》篇。

○注“伯夷清、伊尹任、柳下惠和,孔子时行则行,时止则止”者。

○正义曰:已说於上篇。

北宫锜问曰:“周室班爵禄也,如之何?”北宫锜,卫人。班,列也。问周家班列爵禄,等差谓何?孟子曰:“其详不可得闻也。诸侯恶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然而轲也尝闻其略也。详,悉也。不可得备知也。诸侯欲恣行,憎恶其法度妨害己之所为,故灭去典籍。今《周礼》司禄之官无其职,是则诸侯皆去之,故使不复存也。轲,孟子名也。略,粗也。言尝闻其大纲如此矣。今考之《礼记·王制》则合矣。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公谓上公九命及二王後也。自天子以下,列尊卑之位,凡五等。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诸侯法天子,臣名亦有此六等,从君下至於士。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达於天子,附於诸侯,曰附庸。(凡此四等,制地之等差也。天子封畿千里,诸侯方百里,象雷震也。小者不能特达於天子,因大国以名通,曰附庸也。天子之卿受地视侯,大夫受地视伯,元士受地视子、男。视,比也。天子之卿、大夫、士所受采地之制。大国地方百里,君十卿禄,卿禄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公、侯之国为大国,卿禄居於君禄十分之一也,大夫禄居於卿禄四分之一也,上士之禄居大夫禄二分之一也,中士、下士转相倍。庶人在官者,未命为士者也,其禄比上农夫。士不得耕,以禄代耕也。次国地方七十里,君十卿禄,卿禄三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伯为次国,大夫禄居卿禄三分之一也。小国地方五十里,君十卿禄,卿禄二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子、男为小国,大夫禄居卿禄二分之一也。耕者之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获,得也。一夫一妇佃田百亩,百亩之田加之以粪,是为上农夫,其所得谷足以食九口。庶人在官者,食禄之等差,由农夫有上、中、下之次,亦有此五等,若今之斗食、佐史、除吏也。

[疏]“北宫”至“为差”。

○正义曰:此章指言圣人制禄,上下差叙,贵有常尊,贱有等威。诸侯僭越,灭籍从私。孟子略托言其大纲,以答北宫锜之问。“北宫锜问曰:周室班爵禄也,如之何”者,北宫锜问孟子,以谓周家班列其爵禄,高下等差,如之何也?“孟子曰:其详不可得而闻也”至“尝闻其略也”者,孟子答之,谓其详悉则不可得而闻,诸侯放恣,憎恶其法度有妨於己之所为,尽灭去其典籍,故今不复有,然而轲也但尝闻得其大纲也。“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至“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者,此皆孟子言周室班爵禄之大纲也。云“天子一位”至“凡五等也”者,盖父天母地,而为之子者,天子也;爵位盛大,以无私为德者,公也;斥候於外,以君人为德者,侯也;体仁足以长人者,伯也;子,字也,字,养也,而其德足以养人者,故曰子也;男,任也,任,安也,而其德足以安人者,故曰男也。自天子至於子、男,皆有君道,故尊卑之位凡有五等,然公、侯、伯、子、男皆臣乎天子,而爵位之列自天子始,所以与天子同其班。“君一位,卿一位”至“凡六等”者,盖出命足以正众者,君也;知进退而其道上达者,卿也;智足以帅人者,大夫也;才足以事人者,士也。自君以下至於士,皆有臣道焉,故尊卑之位凡六等,然卿、大夫、士皆臣乎国君,而爵位之列自国君,所以与国君同其班。凡此者,是皆孟子所谓班君臣之爵也。“天子之制地方千里”至“附庸”者,此孟子言土地之等差也。故天子尊於公、侯,故制地方广千里,盖不方千里,则无以待天下之诸侯故也;公、侯卑於天子,故地广百里,盖不广百里则无以守宗庙之典籍故也;伯又卑於公、侯,子、男又卑於伯,故其地之广狭亦莫不有七十里、五十里之差。凡是四等,而其德不足以合瑞於天子,而其地又不足以敌广於公、侯,其势又难以特达於天子者,故因大国以名通,则谓之附庸。“天子之卿受地视侯,大夫受地视伯,元士受地视子男”者,此言天子之卿、大夫、士所受采地之制也。《周礼》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王之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其大夫四命。郑玄云“王之上士三命”,则元士者即上士也。盖以六命之卿,其所受之地则视七命之诸侯;以四命之大夫,则所受之地而视七命之伯;以二命之元士,其所受之地则视五命之子、男故也。“大国地方百里,君十卿禄”至“禄足以代其耕也”者,盖公、侯之国是为大国者也,大国之地方百里,而国君之禄则十倍於卿,而卿之禄是为居於君禄十分之一也;卿所居之禄又四倍於大夫,而大夫之禄是为居卿禄四分之一也;大夫所受之地则一倍於上士,而上士之禄是为居大夫二分之一也;中士、下士,亦皆转为相倍。而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者,盖庶人在官者,是未命为士者也,谓府史之属,官长所除,不命於天子、国君者也。其禄比於上农夫,然而不耕之者,盖以士劳力於事人,不为无庸也,而禄且足以代其耕矣。“次国地方七十里,君十卿禄”至“禄足以代其耕也”者,盖伯之国是为次国者也,君、卿、大夫、士之禄亦同大国之君、卿、大夫、士之禄相为倍差,其下士与庶人在官者,亦以禄足以代其耕矣。“小国地方五十里,君十卿禄”至“禄足以代其耕也”者,盖子、男者是为小国者也,君、卿、大夫、士之禄亦相为倍差,与上同,其禄足以代其耕亦然。“耕者之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者,盖耕者所得,一夫一妇佃田百亩,而百亩之田,加之以粪,是为上农夫,其所得之谷足以食养其九口,上次则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则食六人,下食五人。其庶人在官者,食禄之等差,亦如农夫有上、中、下之次,有此五等矣,若今之斗食佐史、属吏是也。《王制》云:“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其不及天子,又无六等,殆与孟子不合者,盖以孟子所言则周制,而《王制》所言则夏、商之制也。《王制》云:“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诸侯,曰附庸。”而孟子不言田而言地者,盖禄以田为主,《王制》主於分田以制禄,孟子主於制地以分国,而国以地为主,此所以有田、地之异也。《王制》云:“天子之三公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而孟子则言天子之卿受地视伯,元士受地视子男,其视不同者,亦以周制与夏、商之制不同也。孟子所以不言天子之公受地视侯,而特言其卿者,盖卿与公同其所受,是所谓举卑以见尊之意也。此又孟子所云班臣之禄也。

○注“详,悉也”至“则其合也”。

○正义曰:云“诸侯欲恣行,憎恶其法妨害己之所为,故灭去典籍。今《周礼》司录之官无其职,是则诸侯皆去之,故使不复有也”者,盖自列国之後,先王之法浸坏,上无道揆,下无法守,而诸侯类皆以强吞弱,以大并小,而齐、鲁之始封俭於百里,至孟子时,齐方百里者十,鲁方百里者五,此诸侯所以恶其籍害己,而去司禄之职也。是时周室班爵禄之道,孟子所以不得闻其详,特以大略而答北宫锜之问也。云“今考《王制》则合也”者,盖自《王制》推之,亦有不合者矣,已说於前欤。

○注“公谓上公九命及二王後也”至“凡五等”。

○正义曰:《周礼·典命职》云“上公九命为伯”,郑氏云“上公谓王之三公,有德者加命为二伯,二王之後,亦为上公”是也。

○注“凡此四等,土地之等差也”至“曰附庸”。

○正义曰:云“天子封畿千里,诸侯方百里,象雷震也”者,按《周官》建王国,制其畿方千里,诸侯方百里;象雷震者,按《周易》云“震惊百里,惊远而惧迩”是也。《王制》云:“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诸侯,曰附庸。”郑氏云:“象日月之大,亦取略同也。天子方千里,所谓县内以禄公、卿、大夫、元士。”自公侯百里至子男五十里,郑氏注云:“星辰之大小也。附庸者,小城曰附庸,附庸者以国事附於大国,未能以其名通也。”

○注“视,比也”至“制也”。

○正义曰:《王制》云:“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郑注云:“视犹比也。元,善也。善士谓命士也。此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殷有鬼侯、梅伯。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合伯、子、男以为一,则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异畿内谓之子。周武王初定天下,更立五等之爵,增以子、男,而犹因殷之地,以九州之界尚狭也。周公摄政,致太平,斥大九州之界,制礼,成武王之意,封王者之後为公及有功之诸侯,大者地方五百里,其次侯四百里,其次伯三百里,其次子二百里,其次男百里,所因殷之诸侯亦以功黜陟之,其不合者,皆益之地为百里焉。是有周世有爵尊而国小,爵卑而国大者,唯天子畿内,不用以禄群臣,不主为治民也。”《周礼·大司职》云:“以土圭之法求地中,以建王国,制其畿方千里。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是又郑注本此而言也。云“天子之卿、大夫、士所受采地之制”者,按《《周礼》》云:“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又注云:“都鄙者,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其界曰都,鄙,所居也。”《王制》曰:“天子之县内方百里之国七,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此盖变时采地之数,周未闻矣。是宜孟子但言其大纲,而其详所以未之闻也。

○注“公侯之国为大国”至“代耕也”,又自“伯为次国”至“三分之一也”,又“子男为小国”至“二分之一也”。

○正义曰:《王制》云:“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建百里之国三十,七十里之国六十,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国。名山大泽不以封,其馀以为附庸间田。八州,州二百一十国。”郑氏云:“立大国三十,十三公也。立次国六十,十六卿也。立小国百三十,十二少卿也。名山大泽不以封,与民同财,不得障管,亦赋税矣。此大界方三千里,三三而九,方千里者九也。其一为县内,馀八,各立一州,此殷制也。周公制礼,九州大界方七千里,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九也。其一为畿内,馀四十八。八州各有方千里者六,设法一州封地方五百里者不过四,谓之大国;又封方四百里者不过六,又封方三百里不过十一,谓之次国;又封方二百里者不过二十五,及馀方百里者谓之小国。盈上四等之数,并四十六,一州二百一十国,则馀方百里者百六十四也。凡处地方千里者五,方百里者五十九,其馀方百里者四十一,附庸地也。”又云:“大国三卿,皆命於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次国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小国二卿,皆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然而先王之制,列爵惟五,分土惟三,此所以有公、侯、伯、子、男,而又有大国、次国、小国之殊制尔。故三十里之遂,二十里之郊,九里之城,三里之宫,是大国之制如此也。自二十里之遂,九里之郊,三里之城,一里之宫,是次国之制如此也。自九里之遂,三里之郊,一里之城,以城为宫,是小国之制如此也。大抵上綦於大国,下綦於小国,其地虽广狭不同,其禄虽多寡有异,及君之所受,均十卿之禄而已。自卿以下至於士,其禄各相杀,以一此卿禄居於君禄十分之一,大夫居於卿禄四分之一,上士居大夫禄二分之一;次国大夫居卿禄三分之一;小国大夫居卿禄二分之一也。其间《王制》、《周官》与《孟子》虽有不合者,亦於前言其大概也。

○注“获,得也。一夫一妇,佃田百亩”至“若今之斗食佐史除吏也”。

○正义曰:古者制民之产,以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此耕者之所得,所以一夫受田百亩也。《王制》云:“农夫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郑氏以谓农夫皆受田於公,田肥瘠有五等,收入不同。其说是矣。然孟子言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凡三等,又与此异。盖以《周礼》以一易、再易、不易之地言之,所以有三等。《孟子》、《王制》论所入食人之众寡,此所以有五等也。《周礼》上地家七人,而孟子言上地、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者,盖上农夫足以食九人,而其家七人者,亦得以受之,此民所以有馀财。自七人以下,则不得以受上地矣。先王之制禄,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则庶人在官者与下士同禄。其多寡之数,一视五等农夫为差,而班禄亦不外此。

万章问曰:“敢问友?”问朋友之道也。孟子曰:“不挟长,不挟贵,不挟兄弟而友。友也者,友其德也,不可以有挟也。长,年长。贵,贵势。兄弟,兄弟有富贵者。不挟是乃为友,谓相友以德也。孟献子,百乘之家也,有友五人焉:乐正裘、牧仲,其三人则予忘之矣。献子之与此五人者友也,无献子之家者也。此五人者亦有献子之家,则不与之友矣。献子,鲁卿,孟氏也,有百乘之赋。乐正裘、牧仲其五人者,皆贤人无位者也。此五人者,自有献子之家富贵,而复有德,不肯与献子友也。献子以其富贵下此五人,五人屈礼而就之也。非惟百乘之家为然也,虽小国之君亦有之。费惠公曰:‘吾於子思则师之矣,吾於颜般则友之矣。王顺、长息,则事我者也。’小国之君,若费惠公者也。王顺、长息,德不能见师友,故曰事我者也。非惟小国之君为然也,虽大国之君亦有之。晋平公於亥唐也,入云则入,坐云则坐,食云则食。虽蔬食菜羹,未尝不饱,盖不敢不饱也。然终於此而已矣。大国之君,如晋平公者也。亥唐,晋贤人也,隐居陋巷,晋平公常往造之,亥唐言入,平公乃入,言坐乃坐,言食乃食也。蔬食,粝食也。不敢不饱,敬贤也。终於此,平公但以此礼下之而已。弗与共天位也,弗与治天职也,弗与食天禄也。士之尊贤者也,非王公尊贤也。位、职、禄,皆天之所以授贤者,而平公不与亥唐共之,而但卑身下之,是乃匹夫尊贤者之礼耳。王公尊贤,当与共天职矣。舜尚见帝,帝馆甥于贰室,亦飨舜,迭为宾主,是天子而友匹夫也。尚,上也。舜在畎亩之时,尧友礼之。舜上见尧,尧舍之於贰室。贰室,副宫也。尧亦就享舜之所设,更迭为宾主。礼谓妻父曰外舅,谓我舅者吾谓之甥。尧以女妻舜,故谓舜甥。卒与之天位,是天子而友匹夫也。用下敬上谓之贵贵,用上敬下谓之尊贤,贵贵尊贤其义一也。”下敬上,臣恭於君也;上敬下,君礼於臣也:皆礼所尚,故云其义一也。”

[疏]“万章问曰”至“其义一也”。

○正义曰:此章指言匹夫友贤,下之以德,王公友贤,授之以爵,大圣之行,千载为法者也。“万章问曰:敢问友”者,是万章问孟子为朋友之道如何也。“孟子曰”至“挟也”,孟子答之,以谓不挟戴年长,又不挟戴其贵势,抑又不挟戴其兄弟有富贵者,而友朋友也,是友其德也,以其不可以有挟戴其势而友之也。“孟献子,百乘之家也”至“其义一也”,孟子又言孟献子,鲁卿,是有兵车百乘之家者也,有友五人焉,其二人曰乐正裘、牧仲,其三人则我忘其姓名矣。夫献子之与此五人者,是友也,以此五人无献子之家富贵也。此五人如亦有献子之家富贵,则不与献子为之友矣。无他,以其两贵不能以相下故也。献子与之为友,则以贵下贱故也,所谓好人之善而忘己之势者也。今五人与献子为友者,亦所谓乐己之道而忘人之势者也。非惟百乘之家为然也,虽为小国之君亦有如是也。费惠公乃小国之君也,尝云我於子思则师事之矣,我於颜般则友之矣,王顺、长息,则不足为之师友,但事我者也。非惟小国之君为如是也,虽大国之君亦有如是矣。晋平公者乃大国之君也,尝往於亥唐之家,亥唐言入则入其门,言坐则坐,言食则食,虽蔬食菜羹之薄,亦未尝不饱也,盖为不敢不饱也。然终於此以礼下之而已矣,而平公弗能与之共天位也,又弗能与之治天职也,抑又不与食其天禄也。且职、位、禄皆云天者,盖此三者皆天之所以授於人也。故云国君之位必曰天位,云职必曰天职,云禄则曰天禄耳。言平公以身礼之,是士者之尊贤矣,非所谓王公大人尊贤者也,以其王公大人尊贤,则当与共天位也,不当以身礼下之也。夫舜於往日上见於尧帝,尧乃馆舍之於副宫,尧亦就副宫而飨舜所设,更为之宾主,然卒禅其天位,此天子之友其匹夫也。云匹夫者,盖舜本则耕於历山,但侧微之贱者也,故云匹夫。云甥者,盖尧为舜之外舅,尧所以谓舜为甥也。且用下敬上,如舜之上见於尧,故钦尧为友,是谓贵其贵;用上敬下,如尧馆于贰室,故钦舜而与之为友,是谓尊其贤。贵贵尊贤,礼皆所尚,故曰其义则一而无二也。盖献子有五人者,《左传》赵简子云“鲁孟献子有斗臣五人”,岂谓此五人者乎?然亦名字则未之详。

○注“妻父曰外舅”

○正义曰:此盖案《礼记》而云也。

《孟子注疏》

1.《孟子注疏》序

2.《孟子注疏》卷一上·梁惠王章句上(凡七章)

3.《孟子注疏》卷一下·梁惠王章句上

4.《孟子注疏》卷二下·梁惠王章句下

5.《孟子注疏》卷二下·梁惠王章句下

6.《孟子注疏》卷三上·公孙丑章句上(凡九章)

7.《孟子注疏》卷三下·公孙丑章句上

8.《孟子注疏》卷四上·公孙丑章句下(凡十四章)

9.《孟子注疏》卷四下·公孙丑章句下

10.《孟子注疏》卷五上·滕文公章句上(凡五章)

11.《孟子注疏》 卷五下·滕文公章句上

12.《孟子注疏》卷六上·滕文公章句下(凡十章)

13.《孟子注疏》卷六下·滕文公章句下

14.《孟子注疏》卷七上·离娄章句上(凡二十八章)

15.《孟子注疏》卷七下·离娄章句上

16.《孟子注疏》卷八上·离娄章句下(凡三十二章)

17.《孟子注疏》卷八下·离娄章句下

18.《孟子注疏》卷九上·万章章句上(凡九章)

19.《孟子注疏》卷九下·万章章句上

20.《孟子注疏》卷十上·万章章句下(凡九章)

21.《孟子注疏》卷十下·万章章句下

22.《孟子注疏》 卷十一上·告子章句上(凡二十章)

23.《孟子注疏》卷十一下·告子章句上

24.《孟子注疏》卷十二上·告子章句下(凡十六章)

25.《孟子注疏》卷十二下·告子章句下

26.《孟子注疏》卷十三上·尽心章句上(凡四十五章)

27.《孟子注疏》卷十三下·尽心章句上

28.《孟子注疏》卷十四上·尽心章句下(凡三十八章)

29.《孟子注疏》卷十四下·尽心章句下

十三经注疏

1.《周易正义》

2.《尚书正义》

3.《毛诗正义》

4.《周礼注疏》

5.《仪礼注疏》

6.《礼记正义》

7.《春秋左传正义》

8.《春秋公羊传注疏》

9.《春秋谷梁转注疏》

10.《孝经注疏》

11.《论语注疏》

12.《尔雅注疏》

13.《孟子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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