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巽”:小亨,利有攸往,利见大人。
《彖》曰:重巽以申命。
君子和而不同,以“巽”继“巽”,小人之道也。无施而可,故用于申命而已。
刚“巽”乎中正而志行,柔皆顺乎刚,是以“小亨,利有攸往,利见大人。”
所以为“巽”者,初与四也。二五虽据用事之地,而权不在焉,故曰“刚‘巽’乎中正而志行”,言必用初与四而后得志也。权虽在初与四,而非用事之地,故曰:“柔皆顺乎刚,是以小亨,”言必顺二五而后亨也。“利有攸往”,为二、五用也;“利见大人”,见九五也。有其权而无其位,非九五之大人,孰能容之?
《象》曰:随风,“巽”,君子以申命行事。
“申”,重也;两风相因,是谓“随风”,申命之象也。古之为令者,必反覆申明之,然后事必行。
初六:进退,利武人之贞。
《象》曰:“进退”,志疑也;“利武人之贞”,志治也。
初六有其权而无其位,九二、九三之所病,故疑而进退也。小人而权在焉,则《易》谓之武人;武人负其力而不贞于君,志乱也;及其治也,则以贞于其君为利。
九二:巽在床下,用史、巫纷若,吉,无咎。
《象》曰:“纷若”之“吉”,得中也。
九二以阳居阴,能下人者也。知权在初六,故“巽”于床下,下之而求用也。初六,武人也;方且进退,我则下之而求其用,故求者纷然,而用者不力。譬之用史、巫,将以求福于神,神之降福未可知,而史、巫先享其利也。故“吉”而后“无咎”。纷然而求人者,非吉之道也,其所以吉者,居得其中,用事之地也。
九三:频巽,吝。
《象》曰:“频巽”之“吝”,志穷也。
九三以阳居阳,而非用事之地也。知权之在初六也,下之则心不服,制之则力不能,故频蹙以待之。“复”之六三不能止初九之为“复”也,故“频复”;“巽”之九三不能止初六之为“巽”也,故“频巽”。
六四:悔亡,田获三品。
《象》曰:“田获三品”,有功也。
六四,有其权而无其位者,与初六均也,盖亦居可疑之地矣。而有九五以为之主,坦然以正待之,故“悔亡”。九五不求,而六四自求用,故其用也力。譬之于田:田者尽力以获禽,而利归于君。“一为乾豆,二为宾客,三为充者之庖。”君子不劳而“获三品”,其与史巫之功亦远矣。
九五:贞吉,悔亡,无不利。无初有终。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
《象》曰:九五之吉,位正中也。
九五履中正之位,进不频蹙以忌四,退不过“巽”以下之,盖贞而已矣。此四所以心服而为之用也,是以“吉”且“悔亡”而“无不利”。“无不利”者,四与五皆利也。九五之德如此,故有“后庚”之终“吉”。
上九:巽在床下,丧其资斧,贞凶。
《象》曰:“巽在床下”,上穷也;“丧其资斧”,正乎凶也。
九二以阳居阴,上九处“巽”之极,故皆“巽”于床下。而上九阳亢于上,非能下人者也;九二之“巽”,将以用初六;而上九之“巽”,将以图六四也,有用斧之意焉,特以处于无位之地,故丧其斧也。以上下言之则“正”,以势言之则“凶”。
《彖》曰:重巽以申命。
君子和而不同,以“巽”继“巽”,小人之道也。无施而可,故用于申命而已。
刚“巽”乎中正而志行,柔皆顺乎刚,是以“小亨,利有攸往,利见大人。”
所以为“巽”者,初与四也。二五虽据用事之地,而权不在焉,故曰“刚‘巽’乎中正而志行”,言必用初与四而后得志也。权虽在初与四,而非用事之地,故曰:“柔皆顺乎刚,是以小亨,”言必顺二五而后亨也。“利有攸往”,为二、五用也;“利见大人”,见九五也。有其权而无其位,非九五之大人,孰能容之?
《象》曰:随风,“巽”,君子以申命行事。
“申”,重也;两风相因,是谓“随风”,申命之象也。古之为令者,必反覆申明之,然后事必行。
初六:进退,利武人之贞。
《象》曰:“进退”,志疑也;“利武人之贞”,志治也。
初六有其权而无其位,九二、九三之所病,故疑而进退也。小人而权在焉,则《易》谓之武人;武人负其力而不贞于君,志乱也;及其治也,则以贞于其君为利。
九二:巽在床下,用史、巫纷若,吉,无咎。
《象》曰:“纷若”之“吉”,得中也。
九二以阳居阴,能下人者也。知权在初六,故“巽”于床下,下之而求用也。初六,武人也;方且进退,我则下之而求其用,故求者纷然,而用者不力。譬之用史、巫,将以求福于神,神之降福未可知,而史、巫先享其利也。故“吉”而后“无咎”。纷然而求人者,非吉之道也,其所以吉者,居得其中,用事之地也。
九三:频巽,吝。
《象》曰:“频巽”之“吝”,志穷也。
九三以阳居阳,而非用事之地也。知权之在初六也,下之则心不服,制之则力不能,故频蹙以待之。“复”之六三不能止初九之为“复”也,故“频复”;“巽”之九三不能止初六之为“巽”也,故“频巽”。
六四:悔亡,田获三品。
《象》曰:“田获三品”,有功也。
六四,有其权而无其位者,与初六均也,盖亦居可疑之地矣。而有九五以为之主,坦然以正待之,故“悔亡”。九五不求,而六四自求用,故其用也力。譬之于田:田者尽力以获禽,而利归于君。“一为乾豆,二为宾客,三为充者之庖。”君子不劳而“获三品”,其与史巫之功亦远矣。
九五:贞吉,悔亡,无不利。无初有终。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
《象》曰:九五之吉,位正中也。
九五履中正之位,进不频蹙以忌四,退不过“巽”以下之,盖贞而已矣。此四所以心服而为之用也,是以“吉”且“悔亡”而“无不利”。“无不利”者,四与五皆利也。九五之德如此,故有“后庚”之终“吉”。
上九:巽在床下,丧其资斧,贞凶。
《象》曰:“巽在床下”,上穷也;“丧其资斧”,正乎凶也。
九二以阳居阴,上九处“巽”之极,故皆“巽”于床下。而上九阳亢于上,非能下人者也;九二之“巽”,将以用初六;而上九之“巽”,将以图六四也,有用斧之意焉,特以处于无位之地,故丧其斧也。以上下言之则“正”,以势言之则“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