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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卷三十六 士丧礼第十二

时间:2018-07-13 09:27   点击:8534   标签:

《仪礼注疏》卷三十六:士丧礼第十二

管人汲,不说繘,屈之。管人,有司主馆舍者。不说繘,将以就祝濯米。屈,萦也。

[疏]注“管人”至“萦也”。○释曰:自此尽“明衣裳”,论沐浴及寒尸之事。云“不说繘屈之”者,以其丧事遽,则知吉尚安舒,汲宜说之矣。云“管人,有司主馆舍”者,士既无臣,所行事者是府史,故知管人是有司也。《聘礼》记云:“管人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此为死者,故亦使之汲水也。云“不说繘,将以就祝濯米”者,以下经云“祝淅米”,明此管人将以就堂授祝濯米可知。

祝淅米于堂,南面,用盆。祝,夏祝也。淅,汏也。

[疏]注“祝夏”至“汏也”。○释曰:知是夏祝者,见下记云“夏祝淅米,差盛之”是也。

《仪礼注疏》卷三十六:士丧礼第十二

管人尽阶,不升堂,受潘,煮于垼,用重鬲。尽阶,三等之上。《丧大记》曰:“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厞,薪用爨之。”

[疏]注“尽阶”至“爨之”。○释曰:云“尽阶”者,三阶上也。云“用重鬲”者,以其先煮潘,后煮米,为鬻悬于重,故煮潘用重鬲也。云“取所彻庙之西北厞,薪用爨之”者,此薪即复人降自西北荣所彻者也。

祝盛米于敦,奠于贝北。复於筐处。

[疏]注“复於筐处”。○释曰:“敦”即上“废敦”也。云“复於筐处”者,向未淅实于筐,今淅讫,盛于敦所置之处,还於筐,所以拟饭之所用也。

士有冰,用夷槃可也。谓夏月而君加赐冰也。夷槃,承尸之槃。《丧大记》曰:“君设大槃,造冰焉。大夫设夷槃,造冰焉。士并瓦槃,无冰。设床襢第,有枕。”

[疏]注“谓夏”至“有枕”。○释曰:“谓夏月”者,以《周礼·凌人职》云“夏颁冰”,据臣而言,《月令》二月出冰,据君为说。云“而君加赐冰也”者,《丧大记》云士无冰用水,此云有冰,明据士得赐者也。云“夷槃,承尸之槃”者,案《丧大记》注“礼自仲春之后,尸既袭,既小敛,先内冰槃中,乃设床於其上,不施席而迁尸焉,秋凉而止”是也。引“《丧大记》”已下,欲证士有赐乃有冰,又取用冰之法。案彼注“造犹内”,“夷槃小焉”,策为箦,谓无席如浴时床也,特欲通冰之寒气。若然,《凌人》云“大丧共夷槃冰”,则天子有夷槃。郑注《凌人》云:“汉礼器制度,大槃广八尺,长丈二尺,深三尺,漆赤中。”诸侯称大槃,辟天子。其大夫言夷槃,此《士丧》又用夷槃,卑不嫌,但小耳,故郑云夷槃小焉。

外御受沐入。外御,小臣侍从者。沐,管人所煮潘也。

[疏]注“外御”至“潘也”。○释曰:此云“外御”者,对内御为名。故下记云:“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浴。”则此外御,是士之侍御仆从者,故《尚书·冏命》云:“今予命汝作大正,正于群仆侍御之臣。”此虽无臣,亦有侍御仆从者也。知“沐,管人所煮潘也”者,以其上文管人煮潘,此外御受沐入,明所受之於管人也。

主人皆出,户外北面。象平生沐浴倮裎,子孙不在旁,主人出而襢策。

[疏]注“象平”至“襢策”。○释曰:云“象平生沐浴裸裎”者,裸谓赤体,裎犹袒也。将浴尸,裸袒无衣,故子孙不在旁,主人出也。下记云:“御者四人,抗衾而浴。”郑云:“抗衾,为其倮裎,蔽之也。”以浴尸时袒露无衣,故抗衾以蔽之也。云“而襢策”者,又下记云“襢策”,郑云“襢,袒也。袒箦去席,盝水便”是也。

乃沐,栉,挋用巾。挋,晞也,清也。古文挋皆作振。

[疏]注“挋晞”至“作振”。○释曰:挋谓拭也,而云“晞也、清也”者,以其栉讫,又以巾拭发乾,又使清净无潘磝,拭讫,仍未作纷。下文待蚤揃讫,乃鬠用组,是其次也。

浴用巾,挋用浴衣。用巾,用拭之也。《丧大记》曰:“御者二人浴,浴水用盆,沃水用枓。”

[疏]注“用巾”至“用枓”。○释曰:枓,酌水器,受五升,方有柄。今用大匏,不方,用挹盆中水以沃尸。又案《丧大记》“浴水用盆,沃水用枓”,沐用瓦盆,明沐浴俱有盘及枓,此沐浴槃、枓亦皆有也。引《丧大记》者,证人之数及浴之器物也。

渜濯弃于坎。沐浴馀潘水、巾、栉、浴衣,亦并弃之。古文渜作缘,荆沔之閒语。

[疏]注“沐浴”至“閒语”。○释曰:潘水既经温煮,名之为渜。已将沐浴,谓之为濯。已沐浴讫,馀潘水弃于坎。知巾、栉、浴衣亦弃之者,以其已经尸用,恐人亵之,若弃杖者弃于隐者,故知亦弃于坎。云“古文渜作缘,荆沔之閒语”者,《禹贡》云:“荆河惟豫州。”则郑见豫卅人语渜为缘,是以古文误作缘也。

蚤揃如他日。蚤,读为爪,断爪揃须也。人君则小臣为之。他日,平生时。

[疏]注“蚤读”至“生时”。○释曰:郑读蚤从爪者,此蚤乃是《诗》云“其蚤献羔祭韭”,古早字,郑读从手爪之爪。知“人君则小臣为之”者,《丧大记》云“小臣爪足”,注云“爪足,断足爪”是也。

鬠用组,乃笄,设明衣裳。用组,组束发也。古文鬠皆为括。

[疏]注“用组”至“为括”。○释曰:鬠紒乃可设,明衣以蔽体,是其次也。

主人入,即位。已设明衣,可以入也。

[疏]释曰:自此尽“反位”,论布袭衣裳并饭含之事。

商祝袭祭服,褖衣次。商祝,祝习商礼者。商人教之以敬,於接神宜。袭,布衣床上。祭服,爵弁服、皮弁服,皆从君助祭之服。大蜡有皮弁素服而祭,送终之礼。袭衣於床,床次含床之东,衽如初也。《丧大记》曰:“含一床,袭一床,迁尸於堂又一床。”

[疏]注“商祝”至“一床”。○释曰:云“商祝,祝习商礼”者,虽同是周祝,仰习夏礼则曰夏祝,仰习商礼则曰商祝也。云“商人教之以敬,於接神宜”者,案《表记》云:“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尊而不亲言尊敬,故知殷人教以敬,是以使之袭,於接神宜。若然,此篇及《既夕》以夏人教忠,从小敛奠、大敛奠及朔半荐新、祖奠、大遣奠皆是夏祝为之,其閒虽不言祝名,亦夏祝可知。其彻之者,皆不言祝名,则周祝彻之也。殷人教以敬,但是接神皆商祝为之,其閒行事,若祝取铭之类,不言祝名者,亦周祝可知。唯《既夕》开殡时,以周祝彻馔,而堂下二事不可并使周祝,故夏祝取铭置于重。案《周礼》有大祝、小祝、丧祝、诅祝、甸祝,此篇及《既夕》言夏祝、商祝,周礼以丧祝行事,皆当丧祝者也。天子以下丧礼,云亦当丧祝行事也。云“袭,布衣床上”者,《丧大记》云袭一床,故知袭时布衣床上也。此虽布衣未袭,待饭含讫,乃袭,下经为次是也。云“祭服,爵弁服、皮弁服,皆从君助祭之服”者,以其爵弁从君助祭宗庙之服,《杂记》云“士弁而祭于公”是也。皮弁,从君听朔之服,《玉藻》云“皮弁以听朔於大庙”是也。云“大蜡有皮弁素服而祭,送终之礼也”者,《郊特牲》文。引之者,证皮弁之服有二种:一者皮弁时白布衣积素为裳,是天子朝服,亦是诸侯及臣听朔之服;二者皮弁时衣裳皆素葛带榛杖,大蜡时送终之礼凶服也。此士之袭及士冠所用听朔者,不用此素服,引者欲见《郊特牲》皮弁素服是大蜡送终之服,非此袭时所用者也。知“袭衣於床,床次含床之东”者,以其死于北墉下,迁尸于当牖下,沐浴而饭含。引《大记》云“含一床,袭一床,迁尸于堂又一床”者,丧事所以即远,故知袭床次含床之东。云“衽如初也”者,衽卧席下莞上簟,彼一床之下,又云皆有枕席,君、大夫、士一也,故知衽如初含时也。

主人出,南面,左袒,扱诸面之右。盥于盆上,洗贝,执以入。宰洗柶,建于米,执以从。俱入户,西乡也。今文宰不言执。

[疏]注“俱入”至“言执”。○释曰:云“扱诸面之右”者,面,前也,谓袒左袖,扱於左腋之下带之内,取便也。云“洗贝执以入”者,洗讫,还於笄内执以入。云“宰洗柶,建于米”者,亦於废敦之内建之。郑知“俱入户,西乡”者,以下经始云“主人与宰床西东面”,故知此时西乡也。

商祝执巾从入,当牖北面,彻枕,设巾,彻楔,受贝,奠于尸西。当牖北面,值尸南也。设巾覆面,为饭之遗落米也。如商祝之事位,则尸南首明矣。

[疏]注“当牖”至“明矣”。○释曰:云受贝者就尸东,主人边受取笄贝,从尸南过,奠尸西床上,以待主人亲含也。郑云“当牖北面,值尸南也”者,知尸当牖者,见《既夕》记:“设床策,当牖衽,下莞上簟。”迁尸於上,是尸当牖。今言当牖北面,故知值尸南可知。云“设巾覆面,为饭之遗落米也”者,但士之子亲含,发其巾,不嫌秽恶,今设巾覆面者,为饭时恐有遗落米在面上,故覆之也。云“如商祝之事位,则尸南首明矣”者,旧有解云:“迁尸於南牖时,北首。”若北首则祝当在北头而南乡,以其为彻枕设巾,要须在尸首,便也。今商祝事位以北面,则尸南首明矣。若然,未葬已前,不异於生,皆南首。《檀弓》云“葬于北方北首”者,从鬼神尚幽闇,鬼道事之故也。唯有丧朝庙时北首,顺死者之孝心,故北首也。

主人由足西,床上坐,东面。不敢从首前也。祝受贝米奠之,口实不由足也。

[疏]注“不敢”至“足也”。○释曰:云“祝受贝米奠之口实不由足也”者,前文祝入,当牖北面,是由尸首,故受主人贝奠之,并受米奠于尸西,故主人空手由足过,以其口实,不可由足,恐亵之故也。

祝又受米,奠于贝北。宰从立于床西,在右。米在贝北,便扱者也。宰立床西,在主人之右,当佐饭事。

[疏]注“米在”至“饭事”。○释曰:云“米在贝北,便扱”者,以其祝先奠贝于尸西,祝又受米从首西过,奠于贝南,便矣。今不於贝南奠之而奠于贝北,故云便主人之扱也。云“宰立床西,在主人之右,当佐饭事”者,此不敢取“诏辞自右”之义,直以米在主人之右,故宰亦在右,故云当佐饭事也。

主人左扱米,实于右,三,实一贝。左、中亦如之。又实米,唯盈。于右,尸口之右。唯盈,取满而已。

[疏]注“于右”至“而已”。○释曰:云“于右,尸口之右”者,尸南首,云右,谓口东边也。云“唯盈,取满而已”者,以经左右及中各三扱米,更云实米唯盈,则九扱恐不满,是以重云唯盈也。

主人袭,反位。袭,复衣也。位在尸东。

[疏]注“袭复”至“尸东”。○释曰:云“袭,复衣也”者,以其乡袒则露形,今云袭,是复著衣,故云复衣。知“位在尸东”者,以其乡者在尸西,今还尸东西面位也。

商祝掩,瑱,设幎目,乃屦,綦结于跗,连絇。掩者,先结颐下。既瑱,幎目,乃还结项也。跗,足上也。絇,屦饰,如刀衣鼻,在屦头上,以馀组连之,止足坼也。

[疏]注“掩者”至“坼也”。○释曰:自此尽“于坎”,论袭尸之事。云“掩者,先结颐下。既瑱,幎目,乃还结项也”者,经先言掩,后言瑱与幎目,郑知后结项者,以其掩有四脚,后二脚先结颐下,无所妨,故先结之。若即以前二脚向后结于项,则掩於耳及面,两边瑱与幎目无所施,故先结颐下,待设瑱塞耳,并施幎目,乃结项后也。云“跗,足上也”者,谓足背也。云“絇,屦饰,如刀衣鼻在屦头上”者,以汉时刀衣鼻况絇,在屦头上,以其皆有孔,得穿系于中而过者也。若无絇,则谓之鞮屦,是以郑注《周礼·鞮鞻氏》云鞮屦者,无絇之屝。云“以馀组连之”者,以綦屦系既结,有馀组穿连两屦之絇,使两足不相恃离,故云“止足坼也”。

乃袭,三称。迁尸於袭上而衣之。凡衣死者,左衽,不纽,袭不言设床,又不言迁尸於袭上,以其俱当牖,无大异。

[疏]注“迁尸”至“大异”。○释曰:云“迁尸於袭上而衣之”者,以其上文已布衣於含东床上而未袭,今已饭含讫,乃迁尸,以衣著於尸,故云迁尸於袭上而衣之也。云“凡衣死者,左衽,不纽”者,案《丧大记》云:“小敛、大敛,祭服不倒,皆左衽结,绞不纽。”注云:“左衽,衽乡左,反生时也。”云“袭不言设床,又不言迁尸於袭上,以其俱当牖,无大异”者,此对大敛、小敛布衣讫,皆言迁尸於敛上,以其小敛于户内,大敛于阼阶,其处有异故也。此袭床与含床并在南牖下,小别而已,无大异,故不言设床与迁尸也。若然,疾者於北墉下废床,始死迁尸於南牖,即有床,故上文主人入坐於床东,主妇床西,以其夏即寒尸,置冰於尸床之下,虽不言设床,有床可知。故将饭含,祝以米贝,致於床西也。《大记》唯言含一床,袭一床,大敛不言床者,以大、小敛衣裳多陈於地,故不言床。袭衣裳少,含时须漉水,又须寒尸,故并须床也。此士袭三称,小敛十九称,大敛三十称。案《杂记》注云:“士袭三称,子羔袭五称,今公袭九称,则尊卑袭数不同矣。诸侯七称,天子十二称与?”以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丧大记》云小敛十有九称,尊卑同,大敛君百称,五等同大夫五十称,以下文士三十称。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命数虽殊,称数亦等,三公宜与诸侯同。

明衣不在筭。筭,数也。不在数,明衣襌衣不成称也。

[疏]注“筭数”至“称也”。○释曰:云“不在数,明衣襌衣不成称也”者,《丧大记》云:“袍必有表,不襌,衣必有裳谓之一称。”其褖衣虽襌,以袍为表,故云“称”。明衣襌而无里,不成称,故不数也。

设韐、带、搢笏。韐带,韎韐缁带。不言韎缁者,省文,亦欲见韐自有带。韐带用革。搢,插也,插衣带之右旁。古文韐为合也。

[疏]注“韐带”至“合也”。○释曰:云“韐带,韎韐缁带”者,案上陈服之时,有韎韐,有缁带,故云是韎韐缁带也。云“不言韎缁者,省文,亦欲见韐自有带”者,本正言韎韐带,亦同得为省文,今言韎韐者用革带也,以其生时缁带以束衣,革带以佩韨,王之等生时有二带,死亦备此二带,是以《杂记》云:“朱绿带,申加大带於上。”注云“朱绿带者,袭衣之带,饰之,杂以朱绿,异於生也。此带亦以素为之,申,重也,重於革带也。革带以佩韨,必言重加大带者,明虽有变,必备此二带”是也。案《玉藻》云:“杂带,君朱绿,大夫玄华,士缁辟。”又案《杂记》云:“率带,诸侯大夫皆五采,士二采。”注云“此谓袭尸之大带也”。以此而言,生时君大夫二色,今死则加以五采。士生时一色,死更加二色,是异於生。若然,又《杂记》“朱绿带”注云:“朱绿带者,袭衣之带,饰之,杂以朱绿,异於生也。此带亦以素为之。”彼是带衣之带,非大带,诸侯礼,则士大夫亦宜有之,此不言,文不具也。但人君衣带用朱绿,与大带同,此则大夫士,饰与大带同也。云“搢,插也,插於带之右旁”者,以右手取之便故也。

设决,丽于,自饭持之。设握,乃连。丽,施也。,手后节中也。饭,大擘指本也。决,以韦为之籍,有彄。彄内端为纽,外端有横带,设之,以纽擐大擘本也。因沓其彄,以横带贯纽结於{取手}之表也。设握者,以綦系钩中指,由手表与决带之馀连结之。此谓右手也。古文丽亦为连,作捥。

[疏]注“丽施”至“作捥”。○释曰:云“决,以韦为之籍,有彄。彄内端为纽外端有横带”者,以下当大擘本乡掌为内端,属纽,子乡手表为外端,属横带也。云“设之,以纽擐大擘本也。因沓其彄,以横带贯纽结於之表也”者,以郑言之,大指短,其著之先以纽擐大擘本,然后因沓其彄於指,乃以横带绕手,一二贯纽,反向手表结之。郑虽云结于之表,且内於带閒,未即结此横带,即上组系是也。云“设握者,以綦系钩中指,由手表与决带之馀连结之”者,案上文握手长尺二寸,裹手一端,绕於手表,必重宜於上掩者,属一系於下角,乃以系绕手一匝,当手表中指向上钩,中指又反而上绕取系乡下,与决之带馀连结之。云“此谓右手也”者,以其右手有决,今言与决同结,明是右手也。下记所云“设握”者,此谓左手,郑云:“手无决者也。”

设冒,櫜之。幠用衾。櫜,韬盛物者,取事名焉。衾者,始死时敛衾。今文櫜为橐。

[疏]注“櫜韬”至“为橐”。○释曰:云“取事名焉”者,此本名冒,而云櫜,櫜是韬盛之名,今以此冒櫜盛尸,故名为櫜,是取盛物之事名焉。云“衾者,始死时敛衾”者,篇首始死云“幠用敛衾”,注云:“大敛之衾。”今虽袭讫,乃用大敛衾,以其袭时无衾,小敛之衾陈之,与前未袭同,不言敛衾,单言衾,是敛衾可知,故不言也。

巾、柶、鬊、蚤埋于坎。坎至此筑之也。将袭辟奠,既则反之。

[疏]注“坎至”至“反之”。○释曰:云“坎至此筑之也”者,上文直云“渜濯弃于坎”,不言埋,以其未筑故也。至此言“埋”者,事讫当筑之故也。必至此乃筑之者,以其敛事遽,无暇即埋,又虑更有须埋者,故至此覆尸讫,乃埋之。前为坎者,是甸人也,则此埋之,亦甸人也。云“将袭辟奠,既则反之”者,言此者,以初死脯醢醴酒之奠,尔来不言,恐不知所安之处,但始死设于尸东,方袭事,必当辟之,袭讫,反之於尸东,以其不可空无所依故也。案下记云:“小敛,辟奠不出室。”彼还是袭奠,辟小敛,则此辟袭奠,亦不出室,仍不言处。大敛时,辟小敛奠于序西南,则此宜室西南隅,至大敛,辟小敛奠,则言于序西南,有文可知也。若然,此奠袭后,因名袭奠,故下郑注云:“将小敛,则避袭奠。”

重木刊凿之。甸人置重于中庭,参分庭一,在南。木也,县物焉曰重。刊,斫治,凿之为县簪孔也。士重木长三尺。

[疏]注“木也”至“三尺”。○释曰:自此至“于重”,论设重之事。云“木也,县物焉曰重”者,解名木为重之意,以其木有物县於下,相重累,故得重名。云“凿之为县簪孔也”者,下云“系用靲”,用靲内此孔中,云簪者,若冠之笄,谓之簪,使冠连属於紒,此簪亦相连属於木之名也。云“士重木长三尺”者,郑言士重木长三尺,则大夫以上各有等,当约铭旌之杠,士三尺,大夫五尺,诸侯七尺,天子九尺,据竖之者,横者宜半之,郑不言大夫以上,无正文故也。

夏祝鬻馀饭,用二鬲,于西墙下。夏祝,祝习夏礼者也。夏入教以忠,其於养宜。鬻馀饭,以饭尸馀米为鬻也。重,主道也。士二鬲,则大夫四,诸侯六,天子八与?簋同差。

[疏]注“夏祝”至“同差”。○释曰:云“于西墙下”者,西墙下有灶,即上文甸人为垼是也。云“夏人教以忠,其於养宜”者,案《礼记·表记》云:“夏道尊命,敬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书传略说》亦云“夏后氏主教以忠”,是夏人教以忠也。《曲礼》云:“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郑云:“欢谓饮食,忠谓衣服。”若忠不对欢,忠亦饮食,故此饮食使夏祝忠者,养宜也。前商祝奠米、饭米,夏祝彻之,今乃鬻之,而盛於鬲,是以下记云“夏祝彻馀饭”,注云“彻,去鬻”是也。云“重,主道也”者,《檀弓》文,彼注云:“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即是虞祭之后,以木主替重处,故云重主道也。引之者,证此重是木主之道也。云“士二鬲,则大夫四,诸侯六,天子八与,簋同差”者,亦无正文,郑言之者,以其同盛黍稷,故知同差也。案《特牲》用二敦,《少牢》用四敦,同姓之大夫士用簋,故皆以簋言之。《明堂位》云:“周之八簋。”《诗》云:“陈馈八簋。”皆天子礼。自上降杀以两,明诸侯六。《祭统》诸侯礼,而云“四簋黍见其脩於庙中也”,二簋留,阳厌不用馂,故不言也。

幂用疏布,久之,系用靲,县于重。幂用苇席,北面,左衽,带用靲,贺之,结于后。久读为灸,谓以盖塞鬲口也。靲竹{⺮密}也。以席覆重,辟屈而反,两端交於后。左衽,西端在上。贺,加也。古文幂皆作密。

[疏]注“久读”至“作密”。○释曰:云“幂用疏布,久之”者,郑久读为灸,灸塞义,谓直用粗布盖鬲口为塞也。云“靲,竹{⺮密}也”者,案《顾命》云:“牖閒南向,敷重篾席。”即此靲{⺮密}一也,谓竹之青,可以为系者。云“以席覆重,辟屈而反,两端交於后。左衽,西端在上”者,据人北面以席先於重北面南掩之,然后以东端为下向西,西端为上向东,是为辟屈而反,两端交於后,为左衽、右衽,然后以{⺮密}加束之,结於后也。

祝取铭,置于重。祝,习周礼者也。

[疏]释曰:以铭未用,待殡讫乃置於殔。今且置於重,必且置于重者,重与主皆是录神之物故也。

厥明,陈衣于房,南领,西上,綪。绞横三缩一,广终幅,析其末。綪,屈也。绞,所以收束衣服为坚急者也,以布为之。缩,从也。横者三幅,从者一幅。析其末者,令可结也。《丧大记》曰:“绞一幅为三。”

[疏]注“綪屈”至“为三”。○释曰:自此尽“东柄”,论陈小敛衣物之事。云“厥明”者,对昨日始死之日,为厥明。此陈衣将陈,并取以敛,皆用箧,是以《丧大记》云“凡陈衣者,实之箧,取衣者,亦以箧。升降者自西阶”是也。云“绞所以收束衣服为坚急”者,此总解大小敛之绞,若细而分之则别。故郑注《丧大记》云:“小敛之绞也,广终幅,析其末,以为坚之强也。大敛之绞,一幅三析,用之以为坚之急也。”云以布为之,知者,下记云“凡绞紟用布,伦如朝服”,注云:“伦,比也。”此绞直言从横幅数,不言长短者,人有短长不定,取足而已。引《丧大记》,证绞为三析之事。

缁衾,赪里,无紞。紞,被也。敛衣或倒,被无别於前后可也。凡衾制同,皆五幅也。

[疏]注“紞被”至“幅也”。○释曰:云“敛衣或倒”者,案下文云“祭服不倒”,则馀服有倒者,皆有领可记也。云“被无别於前后可也”者,被本无首尾,生时有紞,为记识前后,恐於后互换。死者一定,不须别其前后可也。云“凡衾制同,皆五幅也”者,此无正文,《丧大记》云:“紟五幅,无紞。”衾是紟之类,故知亦五幅。

祭服次,爵弁服,皮弁服。

[疏]注“爵弁服皮弁服”。○释曰:凡陈敛衣,先陈绞紟於上,次陈祭服於下,故云“祭服次”。至大敛陈衣,亦先陈绞紟衾,次陈君襚祭服,所以然者,以绞紟为里束衣,故皆绞紟为先。但小敛美者在内,大敛美者在外,故小敛先布散衣,后布祭服;大敛则先布祭服,后布散衣。是小敛美者在内,大敛美者在外也。袭时美者在外,是三者相变也。

散衣次,襚衣以下,袍茧之属。

[疏]注“褖衣”至“之属”。○释曰:袍茧有著之异名,同入散衣之属也。

凡十有九称。祭服与散衣。

[疏]释曰:士之服唯有爵弁、皮弁、褖衣而已。云“十九称”,当重之使充十九。必十九者,案《丧大记》小敛“衣十有九称,君陈衣于序东,大夫士陈衣于房中”,注云:“衣十有九称,法天地之终数也。”则天子以下皆同十九称。言法天地之终数者,天地之初数,天一地二,终数则云天九地十,人在天地之閒而终,故取终数为敛衣称数,尊卑共为一节也。

陈衣继之,庶襚。

[疏]注“庶襚”。○释曰:知“庶襚”者,以其袭时陈衣讫,乃云庶襚,继陈不用,此亦陈衣讫,乃云陈衣继之,明亦是庶襚。

不必尽用。取称而已,不务多。

[疏]释曰:袭时言庶襚,继陈则全不用,此陈衣继之,下云“不必尽用”,则兼用之,不必尽而已。以其小敛用衣多,主人自尽不足,故容用之也。云“取称而已,不务多”者,衣服虽多,不得过十九耳。

馔于东堂下,脯、醢、醴、酒。幂奠用功布,实于箪,在馔东。功布,锻濯灰治之布也。凡在东西堂下者,南齐坫。古文奠为尊。

[疏]注“功布”至“为尊”。○释曰:知“功布,锻濯灰治之布”者,案《丧服传》云:冠六升,锻而勿灰。七升已下,锻濯灰治之。是以《殇大功章》云“大功布衰裳”,注云:“大功布者,其锻治之功粗治之。”则此云功布者,大功之布,故云锻濯灰治之也。云“凡在东西堂下者,南齐坫”,知者,《既夕》记云:“设棜于东堂下,南顺,齐于坫,馔于其上两甒醴酒。”若然,则凡设物於东西堂下者,皆南与坫齐。北陈之堂隅,有坫以士为之,或谓堂隅为坫也。

设盆盥于馔东,有巾。为奠设盥也。丧事略,故无洗也。

[疏]注“为奠”至“洗也”。○释曰:云“为奠设盥也”者,谓为设奠人设盥洗及巾。云“丧事略,故无洗也”,直以盆为盥器也。下云“夏祝及执事盥,执醴先酒”,即是於此盥也。但诸文设洗篚者,皆不言巾,至於设洗篚不言巾者,以其设洗篚,篚内有巾可知,故不言。凡不就洗篚皆言巾者,既不就洗篚,恐挥之不用,故言巾。是以《特牲》、《少牢》尸尊,不就洗篚,及此丧事略,不设洗篚,皆见巾是也。

苴绖,大鬲,下本在左,要绖小焉。散带垂,长三尺。牡麻绖,右本在上,亦散带垂。皆馔于东方。苴绖,斩衰之绖也。苴麻者,其貌苴,以为绖。服重者尚粗恶,绖之言实也。鬲,扼也。中人之手,扼围九寸。绖带之差,自此出焉。下本在左,重服统於内而本阳也。要绖小焉,五分去一。牡麻绖者,齐衰以下之绖也。牡麻绖者其貌易,服轻者宜差好也。右本在上,轻服本於阴而统於外。散带之垂者,男子之道,文多变也。馔于东方东坫之南,苴绖为上。

[疏]注“苴绖”至“为上”。○释曰:此陈绖带者,以其小敛讫,当服未成服之麻故也。云“亦散带垂”者,不言尺寸,亦与苴绖同垂三尺。云“苴绖,斩衰之绖也”者,案《丧服·斩衰章》云:“丧服,斩衰裳,苴绖杖。”故知此苴绖,斩衰之绖。云“苴麻者,其貌苴,以为绖”者,案《礼记·閒传》云“斩衰貌若苴”,彼据人之形貌若苴麻,明麻之形貌亦苴可知,故此指麻之貌苴者以为绖。云“服重者尚粗恶”者,对齐衰已下服轻,不尚粗恶,故《閒传》云“齐衰貌若枲,大功貌若止”,是不尚粗恶也。云“绖之言实也”者,《檀弓》云:“绖也者,实也。”郑注《丧服》云:“明孝子有忠实之心。”是明孝子之心与服相称,不虚服此服也。云“鬲,扼也,中人之手扼围九寸”者,此无正文,《丧服》及此皆言苴绖大鬲,鬲是扼物之称,故据中人一扼,而言大者,据大拇指与大巨指扼之,故言大也。云“绖带之差,自此出焉”者,案《丧服传》云:“苴绖大搹,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为带。齐衰之绖,斩衰之带也。”自此斩衰之带差至緦麻之带,故云绖带之差自此出焉。云“下本在左,重服统於内而本阳也”者,谓斩衰统於内,以解本在下而本阳,以解在左对齐衰之绖,右本在上轻服,本於阴而统外。案《杂记》云“亲丧外除”,郑云:“日月已竟而哀未忘。”“兄弟之丧内除”,注云:“日月未竟而哀已杀。”此言统内统外者,亦据哀在内外而言。本阳本阴者,亦据父者子之天,为阳,母者子之地,为阴而言也。云“要绖小焉,五分去一”者,亦据《丧服传》而言。首绖围九寸,五分之五寸正去一寸,得四寸。馀四寸每寸为五分,四寸为二十分,去四分,得十六分,取十五分为三寸,馀一分在,总得七寸五分寸之一。彼传因即分之至緦麻。云齐衰之绖,斩衰之带也,以其俱七寸五分寸之一,又去五分一以为带。七寸取五寸,去一寸得四寸,彼二寸,一寸为二十五分,二寸为五十分,一分为五分,添前为五十五分,总去十一分,馀有四十四分,二十五分为一寸,添前四寸为五寸,仍有十九分在,是齐衰之带总有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彼又云大功之绖,齐衰之带,以其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又去五分一以为带,五寸去一寸得四寸,馀二十五分寸之十九者,一分为五分,十分为五十分,又九分者为四十五分,添前五十,总为九十五分,去一者,五十去十,四十五去九,总得七十六,据整寸破之而言,此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以为小功之绖。大功之带以下,仍有小功之带,但小功之带以小功之绖又五分去一,下至緦麻之带,皆以五倍破寸,计之可知耳。云“牡麻绖者,齐衰以下之绖也”者,案《丧服》齐衰、大功皆言牡麻绖,小功又言澡麻,则齐衰以下皆牡麻绖。传曰:“牡麻者,枲麻也。”对苴绖为麻之有蕡色如苴黎,则此雄麻色好者,故《閒传》云“齐衰貌若枲”,是以郑云“牡麻绖者其貌易,服轻者宜差好也”。云“散带之垂者,男子之道,文多变也”者,此小敛,绖有散麻带垂之至三日成服。绞之,对妇人阴质,初而绞之,与小功以下男子同。知“馔于东方东坫之南,苴绖为上”者,以其对下床笫夷衾之等在西坫南,故此亦在东坫南也。若然,经直言东方,知不在东堂下东方者,以其小敛陈馔皆在东堂下,若此亦在东堂下,当言陈于馔东馔北,何须言东方乎?明此非东堂下也。知苴绖为上者,以其经先言苴绖,明依此为首南陈之也。

妇人之带,牡麻结本,在房。妇人亦有苴绖,但言带者,记其异。此齐衰妇人,斩衰妇人亦苴绖也。

[疏]注“妇人”至“绖也”。○释曰:知“妇人亦有苴绖”者,《丧服》首云“苴绖杖”,下经男子妇人俱陈,则妇人亦有苴绖。《礼记·服问》之等每云妇人麻绖之事,故知妇人亦有绖。今此经不言妇人苴绖者,记其异。谓男子带有散麻,妇人则结本无异者。且男子小功緦麻,小敛有带则绞之,亦结本,妇人带结本,可以兼之矣。云“此齐衰妇人”者,以其牡麻宜言齐衰,以下至緦麻皆同牡麻也。云“斩衰妇人亦苴绖也”者,此亦据带而言,以其带亦名绖,则《丧服》云“苴绖杖”,郑云:“麻在首在要皆曰绖。”彼绖既兼男女,则妇人有苴麻为带绖可知。经不言者,以义可知,故省文也。此带牡麻兼男子小功以下,陈之则别处,以其男子陈之于坫南,此经云在房,明知异处也。

床笫、夷衾,馔于西坫南。笫,箦也。夷衾,覆尸之衾。《丧大记》曰:“自小敛以往用夷衾,夷衾质杀之,裁犹冒也。”

[疏]注“笫箦”至“冒也”。○释曰:云“夷衾覆尸之衾”者,小敛讫,奉尸夷於堂,幠用夷衾矣,故陈之於西坫南。案《曲礼》云:“在床曰尸,在棺曰柩。”此夷衾小敛以往,用之覆尸柩,今直言覆尸者,郑据此小敛未入棺而言。云“《丧大记》曰自小敛以往用夷衾”者,对小敛已前用大敛之衾,今小敛以往,大敛之衾当陈之,故用夷衾,证小敛不用之,兼明夷衾之制。郑言小敛以往,则此夷衾本为覆尸覆柩,不用人棺矣。是以将葬,启殡覆棺亦用之矣。云“夷衾质杀之,裁犹冒也”者,案上文冒之材云“冒缁质,长与手齐,赪杀掩足”,注云:“上曰质,下曰杀。”此作夷衾,亦如此,上以缁下以赪,连之乃用也。其冒则韬下韬上讫,乃为缀旁使相续,此色与形制大同,而连与不连则异也。

西方盥,如东方。为举者设盥也。如东方者,亦用盆布巾,馔於西堂下。

[疏]注“为举”至“堂下”。○释曰:云“为举”者,谓将举尸者,则下经“士盥二人”是也。云“西堂下”,知者,以其东方盥在东堂下,则知此西方亦在西堂下可知。

陈一鼎于寝门外,当东塾,少南,西面。其实特豚,四鬄,去蹄,两胉、脊、肺。设扃鼏,鼏西末。素俎在鼎西,西顺,覆匕,东柄。鬄,解也。四解之,殊肩髀而已,丧事略。去蹄,去其甲,为不絜清也。胉,胁也。素俎,丧尚质。既馔,将小敛,则辟袭奠。今文鬄为剔,胉为迫。古文鼏为密。

[疏]注“鬄解”至“为密”。○释曰:此亦为小敛奠陈之鼏,用茅为编。言西末,则茅本在东方。四解之殊肩髀而已丧事略者,凡牲体之法有二:一者四解而已,此经直云“四鬄”,即云去蹄,明知殊肩髀为四段。案《士冠礼》云“若杀,则特豚载合升”,注云:“合左右胖。”此下文大敛亦云豚合升,则吉凶之礼,豚皆合升,而郑云“丧事略”者,但丧中之奠,虽用成牲,亦四解,故《既夕》葬奠云:“其实羊左胖。”豕亦如之。是以郑总释丧中四解之事,故云丧事略。若禘郊,大祭虽吉祭,亦先有豚解,后为体解,是以《礼运》云:“腥其俎,孰其殽。”郑云:“腥其俎,谓豚解而腥之。孰其殽,谓体解而爓之。”《国语》亦云禘郊之事则有全脀,王公立饫则有房俎,亲戚燕饮则有殽脀者。若然,禘郊虽先有全脀,后有体解、豚解,《礼运》所云者是也。若然,此经云四鬄,并两胉胁与脊总为七体,若豚解皆然也。云“既馔,将小敛,则辟袭奠”者,既始死之奠袭,后改为袭奠,以恐妨敛事,故知辟袭奠,前袭时已辟之,今将小敛亦辟之,亦当於室之西南隅。如将大敛,辟小敛奠於序西南也。凡奠在室外经宿者,皆辟之於序西南,是以小敛奠与祖奠等皆辟之於序西南。朝庙迁祖之奠,不设於序西南,以其以再设为亵,是以迁之,即设新之也。

士盥,二人以并,东面立于西阶下。立,俟举尸也。今文并为并。

[疏]注“立俟举尸也”。○释曰:举尸谓小敛从袭床为迁尸於户内服上,即下文“士举迁尸反位”是也。

布席于户内,下莞上簟。有司布敛席也。商祝布绞、衾,散衣、祭服。祭服不倒,美者在中。敛者趋方,或傎倒衣裳,祭服尊,不倒之也。美,善也。善衣后布,於敛则在中也。既后布祭服,而又言善者在中,明每服非十称也。

[疏]注“敛者”至“称也”。○释曰:云“敛者趋方,或傎倒衣裳”者,以其袭时衣裳少,不倒,小敛十九称,衣裳多,取其要方,除祭服之外,或倒或否。云“祭服尊,不倒”者,士之助祭服,则爵弁服、皮弁服,并家祭服玄端亦不倒也。云“善衣后布,於敛则在中也”者,以其敛衣半在尸下,半在尸上,今於先布者在下,则后布者在中可知也。云“既后布祭服,而又言善者在中,明每服非一称也”者,欲见祭服文在散衣之下,即是后布祭服,祭服则是善者。复云善者在中,则祭服之中更有善者可知。故云每服非一称,以其总十九称之中,善者非一称也。

士举迁尸,反位。迁尸於服上。设床笫于两楹之閒,衽如初,有枕。衽,寝卧之席也。亦下莞上簟。

[疏]注“衽寝”至“上簟”。○释曰:《曲礼》云:“请席何乡,请衽何趾。”郑云:“坐问乡,卧问趾,因於阴阳。”是衽为卧席。云“亦下莞上簟”者,《诗·斯干》宣王寝席而言“下莞上簟”,是寻常寝席,无问贵贱者下莞上簟。

卒敛,彻帷。尸已饰。主人西面冯尸,踊无筭。主妇东面冯,亦如之。冯,服膺之。主人髺发,袒,众主人免于房。始死,将斩衰者鸡斯,将齐衰者素冠。今至小敛变,又将初丧服也。髺发者,去笄纚而紒。众主人免者,齐衰将袒,以免代冠。冠,服之尤尊,不以袒也。免之制未闻。旧说以为如冠状,广一寸。《丧服小记》曰:“斩衰髺发以麻,免而以布。”此用麻布为之,状如今之著幓头矣。自项中而前,交於额上,却绕紒也。于房于室,释髺发宜於隐者。今文免皆作絻,古文髺作括。

[疏]注“始死”至“作括”。○释曰:知“始死将斩衰者鸡斯”者,案《礼记·问丧》云:“亲始死,鸡斯徒跣。”郑注云:“鸡斯,当为笄纚。”以成服乃斩衰,是始死未斩衰,故云始死将斩衰者鸡斯也。云“将齐衰者素冠”者,《丧服小记》云:“男子冠而妇人笄。”冠笄相对。《问丧》亲始死,男子云笄纚,明齐衰男子素冠可知。云“今至小敛变”者,谓服麻之节,故云“变”也。云“又将初丧服也。髺发者,去笄纚而紒”者,此即《丧服小记》云:“斩衰髺发以麻,为母髺发以麻,免而以布。”是母虽齐衰,初亦髺发,与斩衰同,故云“去笄纚而紒”,紒上著髺发也。云“众主人免者,齐衰将袒,以免代冠”者,此亦小敛节与斩衰髺发同时,此皆据男子。若妇人,斩衰,妇人以麻为髽,齐衰,妇人以布为髽。髽与髺发皆以麻布自项而向前,交於额上,郤绕紒如著幓头焉。免亦然,但以布广一寸为异也。云“于房于室释,髺发宜於隐者”,并下文妇人髽于室兼言之也。

妇人髽于室。始死,妇人将斩衰者,去笄而纚,将齐衰者,骨笄而纚。今言髽者,亦去笄纚而紒也。齐衰以上,至笄犹髽。髽之异於髺发者,既去纚而以发为大紒,如今妇人露紒,其象也。《檀弓》曰:“南宫縚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髽。曰:尔毋纵纵尔,尔毋扈扈尔。”其用麻布,亦如著幓头然。

[疏]注“始死”至“头然”。○释曰:知“妇人将斩衰者去笄而纚”者,《丧服小记》云:“男子冠而妇人笄。”冠笄相对。将斩衰,男子既去冠而著笄纚,则妇人将斩衰亦去笄而纚可知。又知“将齐衰者骨笄而纚”者,上引男子齐衰,始死素冠,则知妇人将齐衰,骨笄而纚也。云“今言髽者,亦去笄纚而紒也”者,谓今至小敛节,亦如上将斩衰。男子去笄纚而髺发,则此将斩衰,妇人亦去笄纚而麻髽,齐衰,妇人去骨笄与纚而布髽矣。郑不云斩衰妇人去纚,而云去笄纚者,专据齐衰妇人而言,文略故也。郑所以云而紒,紒即髽也。故《丧服》注亦云:“髽,露紒也。”云“齐衰以上,至笄犹髽”者,谓从小敛著未成服之髽,至成服之笄,犹髽不改,至大敛殡后,乃著成服之髽代之也。云“髽之异於髺发者,既去纚而以发为大紒,如今妇人露紒,其象也”者,古者男子、妇人,吉时皆有笄纚,有丧至小敛,则男子去笄纚,著髺发,妇人去纚而著髽,髽形先以发为大紒,紒上,斩衰,妇人以麻,齐衰,妇人以布,其著之如男子髺发与免,故郑依《檀弓》“纵纵”、“扈扈”之后,乃云“其用麻布,亦如著幓头然”。既髺发与髽皆如著幓头,而异为名者,以男子阳,外物为名,而谓之髺发;妇人阴,内物为称,而谓之髽也。但经云“妇人髽于室”者,男子髺发与免在东房,若相对妇人,宜髽于西房,大夫士无西房,故於室内户西,皆於隐处为之也。

士举,男女奉尸,侇于堂,幠用夷衾。男女如室位,踊无筭。侇之言尸也。夷衾,覆尸柩之衾也。堂谓楹閒。床,笫上也。今文侇作夷。

[疏]注“侇之”至“作夷”。○释曰:云“侇之言尸也”者,尸之衾曰夷,衾尸之床曰夷床,并此经侇尸不作移字,皆作侇者,侇人旁作之,故郑注《丧大记》皆是依尸为言也。云“幠用夷衾”者,初死幠用大敛之衾,以小敛之衾当陈,今小敛后,大敛之衾当拟大敛,故用覆棺之夷衾以覆尸也。

主人出于足,降自西阶。众主人东即位。妇人阼阶上西面。主人拜宾,大夫特拜,士旅之,即位,踊,袭、绖于序东,复位。拜宾,乡宾位拜之也。即位踊,东方位。袭绖于序东、东夹前。

[疏]注“拜宾”至“夹前”。○释曰:云“众主人东即位”者,虽无降阶之文,当从主人降自西阶。主人就拜宾之时,众主人遂东即位於阼阶,下主人位南,西面也。於时阼阶空,故妇人得向阼阶上西面也。云“复位”者,复阼阶下西面位。云“拜宾,乡宾位拜之也”者,经云主人“降自西阶”,即云“主人拜宾”,明不即位而先拜宾,是主人乡宾位拜宾可知。云“即位踊,东方位”者,谓主人拜宾讫,即乡东方阼阶下,即西面位踊,踊讫,袭绖也。云“袭绖于序东,东夹前”者,经云主人降自西阶,更无升降之文,而云序东东夹前者,主人即位,踊讫,而去袭绖于序东,谓乡堂东,东西当序墙之东。又当东夹之前,非谓就堂上东夹前也。云“复位”者,复阼阶下西面位。

乃奠。祝与执事为之。举者盥,右执匕,却之,左执俎,横摄之,入,阼阶前西面错,错俎北面。举者盥,出门举鼎者,右人以右手执匕,左人以左手执俎,因其便也。摄,持也。西面错,错鼎於此宜西面。错俎北面,俎宜西顺之。

[疏]注“举者”至“顺之”。○释曰:右执匕左执俎者,谓乡北入内,东方为右人,西方为左人,故郑云“右人以右手执匕,左人以左手执俎”,各用内手举鼎,外手执匕俎,故云“便也”。云“错鼎於此宜西面”者,对在门外时,北面陈鼎,乡内为宜也。

右人左执匕,抽扃予左手,兼执之,取鼏,委于鼎北,加扃,不坐。抽扃取鼏,加扃於鼏上,皆右手。今文扃为铉,古文于为与,鼏为密。

[疏]注“抽扃”至“为密”。○释曰:云“抽扃取鼏,加扃於鼏上,皆右手”者,以其经云“左执匕”,即云“抽扃予左手兼执之”,不言用右手,故郑明之以其右人用左手执匕,即知抽扃已下用右手,似若左执爵,用右手祭脯祭荐,取便也。

乃朼,载,载两髀于两端,两肩亚,两胉亚,脊、肺在於中,皆覆,进柢,执而俟。乃朼,以朼次出牲体,右人也。载,受而载於俎,左人也。亚,次也。凡七体,皆覆,为尘。柢,本也。进本者,未异於生也。骨有本末。古文朼为匕,髀为脾,今文胉,胉为迫,柢皆为胝。

[疏]注“乃朼”至“为胝”。○释曰:凡七体者,前左右肩,臂、臑属焉,后左右脾,肫、胳属焉,并左右胁,通脊为七体也。案下文,大敛豚合升,言合升则髀亦升之矣。凡言“合升”,多言皆并髀升,非独丧礼。若体解升者,皆髀不升,郑云:“近窍,贱也。”云“皆覆,为尘”者,诸进体皆不言覆,此言覆者,由无尸而不食,故覆之也。云“进本者,未异於生也”者,《公食大夫》亦进本,是生人法,今以始死,故未异於生也。

夏祝及执事盥,执醴先,酒、脯、醢、俎从,升自阼阶。丈夫踊,甸人彻鼎巾,待于阼阶下。执事者,诸执奠事者。巾,功布也。执者不升,己不设,祝既错醴,将受之。

[疏]注“执事”至“受之”。○释曰:云“甸人彻鼎巾”者,以其空无事,故彻。案《公食大夫》云:“甸人举鼎顺,出奠于其所。”谓当门也。或云彻鼎者误,何者?前陈馔于东堂下,脯醢、醴、酒鼏奠用功布,实于箪,何彻之有也?云“执者不升,己不设,祝既错醴,将受之”者,此执者不升,唯据执巾者,故郑云祝既错醴将受之。当以覆酒醴,故下云“祝受巾”是也。

奠于尸东,执醴酒,北面西上。执醴酒者先升,尊也。立而俟,后错,要成也。豆错,俎错于豆东。立于俎北,西上。醴酒错于豆南。祝受巾,巾之,由足降自西阶。妇人踊。奠者由重南,东,丈夫踊。巾之,为尘也。东,反其位。

[疏]注“东反其位”。○释曰:云“由足降自西阶,妇人踊”者,主人位在阼阶下,妇人位在上,故奠者升,丈夫踊,奠者降,妇人踊,各以所见先后为踊之节也。云“奠者由重南,东,丈夫踊”者,此奠者奠讫,主人见之,更与主人为踊之节也。奠者降反位,必由重南东者,以其重主道神,所冯依不知神之所为,故由重南而过,是以主人又踊也。注云“东,反其位”者,其位盖在盆盥之东,南上。

宾出,主人拜送于门外。庙门外也。

[疏]注“庙门外也”。○释曰:庙门者,士死于適室,以鬼神所在则曰庙,故名適寝为庙也。

乃代哭,不以官。代,更也。孝子始有亲丧,悲哀憔悴,礼防其以死伤生,使之更哭,不绝声而已。人君以官尊卑,士贱以亲疏为之。三日之后,哭无时。《周礼·挈壶氏》:“凡丧,县壶以代哭。”

[疏]注“代更”至“代哭”。○释曰:此经论君及大夫士於小敛之后,随尊卑代哭之事。注云“人君以官尊卑,士贱以亲疏为之”者,案《丧大记》云君丧,县壶,“乃官代哭”,大夫官代哭不县壶,士代哭不以官,注云:“自以亲疏哭也。”此注不言大夫,举人君与士,其大夫有《大记》可参,以官可知,故不言也。云“三日之后哭无时”者,礼有三无时之哭:始死未殡,哭不绝声,一无时;殡后葬前,朝夕入於庙,阼阶下哭,又於庐中,思忆则哭,是二无时;既练之后,在垩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一哭,是三无时。练则葬后有朝夕在阼阶下哭,唯此有时无无时之哭也。引《挈壶氏》者,证人君有县壶为漏克分更代哭法,大夫士则无县壶之义也。

有襚者,则将命。摈者出请,入告。主人待于位。丧礼略於威仪,既小敛,摈者乃用辞。出请之辞曰:“孤某使某请事。”

[疏]注“丧礼”至“请事”。○释曰:云“丧礼略於威仪,既小敛,摈者乃用辞”者,案上文始死,云有宾则拜之,君使人吊,皆不云摈者出请入告之事,至此乃云摈者出请入告,是丧礼略於威仪,既小敛,摈者乃用辞也。云“出请之辞曰孤,某使某请事”者,此约《杂记》诸侯使人吊邻国诸侯之丧嗣君,在阼阶之下使摈者出请,云:“孤某使某请事。”此亦宜然,故引为证也。

摈者出,告须,以宾入。须,亦待也。出告之辞曰:“孤某须矣。”

[疏]注“须亦”至“须矣”。○释曰:云“出告之辞曰,孤某须矣”者,此约《杂记》辞为证也。

宾入中庭,北面致命。主人拜稽颡。宾升自西阶,出于足,西面委衣,如於室礼,降,出。主人出,拜送。朋友亲襚,如初仪,西阶东,北面哭,踊三,降。主人不踊。朋友既委衣,又还哭於西阶上,不背主人。

[疏]注“朋友”至“主人”。○释曰:云“朋友亲襚如初仪”者,谓初死时,庶兄弟襚,使人以将命于室,朋友襚,亲以进,亲之恩是也。云“西阶东,北面哭,踊三,降,主人不踊”者,案前初死,“朋友襚,亲以进,退,哭不踊”,注云:“主人徒哭不踊。”以为朋友不哭,主人徒哭。此朋友堂上北面哭,据朋友哭,知上文退哭非朋友哭者,前文朋友君命俱来,君之使者不哭,朋友亦不哭,故退哭,据主人。此朋友特来,无君命,故哭与彼异,不可相决。

襚者以褶,则必有裳,执衣如初,彻衣者亦如之。升降自西阶,以东。帛为褶,无絮,虽复,与襌同。有裳乃成称,不用表也。以东,藏以待事也。古文褶为袭。

[疏]注“帛为”至“为袭”。○释曰:案《丧大记》云:“小敛,君大夫复衣复衾;大敛,君褶衣褶衾。大夫士犹小敛也。”若然,则士小敛、大敛皆同用复,而襚者用褶者,褶者所以襚主人,未必用之襚耳。云“帛为褶,无絮,虽复与襌同,有裳乃成称,不用表也”者,此决《杂记》云“子羔之袭也,茧衣裳与税衣”,乃为一称,以其絮亵,故须表。此虽有表里为褶,衣裳别,则裳又无絮,非亵,故有裳乃成称不须表也。言虽复与襌同者,案《丧大记》君大夫士褶衣与复衣相对,有著为复,无著为褶,散文褶亦为复也。案《丧大记》有衣必有裳乃成称,据襌衣、祭服之等而言。此褶虽复,与襌同,亦得裳乃成称也。云不用表也者,见异於袍茧也。云“藏以待事也”者,以待大敛事而陈之也。

宵,为燎于中庭。宵,夜也。燎,火燋。

[疏]注“宵夜也燎火燋”。○释曰:案《少仪》云主人“执烛抱燋”,注云:“未爇曰燋。”古者以荆燋为烛,故云“燎,火燋”也。或解庭燎与手执为烛别,故《郊特牲》云:“庭燎之百,由齐桓公始也。”注云:“僣天子也。庭燎之差,公盖五十,侯伯子男皆三十。”大夫士无文。大烛或云以布缠苇,以蜡灌之,谓之庭燎。则此云庭燎,亦如之。云“大”者,对手执者为大也。

《仪礼注疏》

1. 《仪礼注疏》卷一 士冠礼第一

2. 《仪礼注疏》卷二 士冠礼第一

3. 《仪礼注疏》卷三 士冠礼第一

4. 《仪礼注疏》卷四 士昏礼第二

5. 《仪礼注疏》卷五 士昏礼第二

6. 《仪礼注疏》卷六 士昏礼第二

7. 《仪礼注疏》卷七 士相见礼第三

8. 《仪礼注疏》卷八 乡饮酒礼第四

9. 《仪礼注疏》卷九 乡饮酒礼第四

10.《仪礼注疏》卷十 乡饮酒礼第四

11.《仪礼注疏》卷十一 乡射礼第五

12.《仪礼注疏》卷十二 乡射礼第五

13.《仪礼注疏》卷十三 乡射礼第五

14.《仪礼注疏》卷十四 燕礼第六

15.《仪礼注疏》卷十五 燕礼第六

16.《仪礼注疏》卷十六 大射第七

17.《仪礼注疏》卷十七 大射第七

18.《仪礼注疏》卷十八 大射第七

19.《仪礼注疏》卷十九 聘礼第八

20.《仪礼注疏》卷二十 聘礼第八

21.《仪礼注疏》卷二十一 聘礼第八

22.《仪礼注疏》卷二十二 聘礼第八

23.《仪礼注疏》卷二十三 聘礼第八

24.《仪礼注疏》卷二十四 聘礼第八

25.《仪礼注疏》卷二十五 公食大夫礼第九

26.《仪礼注疏》卷二十六 公食大夫礼第九

27.《仪礼注疏》卷二十六下 觐礼第十

28.《仪礼注疏》卷二十七 觐礼第十

29.《仪礼注疏》卷二十八 丧服第十一

30.《仪礼注疏》卷二十九 丧服第十一

31.《仪礼注疏》卷三十 丧服第十一

32.《仪礼注疏》卷三十一 丧服第十一

33.《仪礼注疏》卷三十二 丧服第十一

34.《仪礼注疏》卷三十三 丧服第十一

35.《仪礼注疏》卷三十四 丧服第十一

36.《仪礼注疏》卷三十五 士丧礼第十二

37.《仪礼注疏》卷三十六 士丧礼第十二

38.《仪礼注疏》卷三十七 士丧礼第十二

39.《仪礼注疏》卷三十八 既夕礼第十三

40.《仪礼注疏》卷三十九 既夕礼第十三

41.《仪礼注疏》卷四十 既夕礼第十三

42.《仪礼注疏》卷四十一 既夕礼第十三

43.《仪礼注疏》卷四十二 士虞礼第十四

44.《仪礼注疏》卷四十三 士虞礼第十四

45.《仪礼注疏》卷四十四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46.《仪礼注疏》卷四十五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47.《仪礼注疏》卷四十六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48.《仪礼注疏》卷四十七 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49.《仪礼注疏》卷四十八 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50.《仪礼注疏》卷四十九 有司彻第十七

51.《仪礼注疏》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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