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仪礼注疏》卷三十八 既夕礼第十三

时间:2018-07-13 09:26   点击:8488   标签:

《仪礼注疏》卷三十八:既夕礼第十三

[疏]《既夕》第十三。○郑《目录》云:“《士丧礼》之下篇也。既,已也。谓先葬二日,已夕哭时,与葬閒一日。凡朝庙日,请启期,必容焉。此诸侯之下士一庙,其上士二庙,则既夕哭先葬前三日。《大戴》第十五,《小戴》第十四,《别录》名《士丧礼》下篇第十三。”○释曰:郑《目录》云“《士丧礼》下篇”者,依《别录》而言,以其记下士之始死,乃记葬时,而总记之,故名《士丧礼》下篇也。郑又云“先葬二日与葬閒一日”者,验经云“既夕哭请启期告于宾”,明旦夙兴开殡,即迁于祖一日,又厥明即葬,故知是葬前二日与葬閒一日也。云“必容”者,请启期在葬前二日,中閒容朝庙一日,故云必容焉。郑又云“此诸侯下士一庙,其上士二庙,则既夕哭先葬前三日”者,以其一庙则一日朝,二庙则二日朝,故葬前三日中閒,容二日,故三日。若然,大夫三庙者,葬前四日;诸侯五庙者,葬前六日;天子七庙者,葬前八日,差次可知。

《仪礼注疏》卷三十八:既夕礼第十三

既夕哭,既,已也。谓出门哭止,复外位时。

[疏]“既夕哭”。○注“既已”至“位时”。○释曰:此经论既夕哭,请启期之事。夕哭者,是主人朝夕哭,在殡宫阼阶之下,礼将请启殡之时,主人於夕哭讫,出寝门,复外位,故郑云“谓出门哭止,复外位时”者。郑知复外位请者,见上篇卜日礼云“既朝哭,皆复外位”,朝夕之哭,其礼并同,明知此请启期,亦在复外位时。若然,上篇卜日礼云“既朝哭,皆复外位”,此不於既朝哭而待既夕哭者,谓明日之朝始启殡,又不可隔夕哭,故於既夕请也。但复外位之时,必有吊宾来亦在外位,故请期因告宾也。

请启期,告于宾。将葬,当迁柩于祖,有司於是乃请启肂之期於主人以告宾,宾宜知其时也。今文启为开。

[疏]“请启期告于宾”。○注“将葬”至“为开”。○释曰:云“将葬,当迁柩于祖,有司於是乃请启肂之期於主人以告宾”者,郑解时未至,而豫前二日夕哭之后,出於门外位请期者,明旦须启肂以柩朝于祖,故有司於此时请启肂之期告宾,使知而来赴吊之事也。

夙兴,设盥于祖庙门外。祖,王父也。下士祖祢共庙。

[疏]“夙兴”至“门外”。○注“祖王”至“共庙”。○释曰:自此尽“阶閒”,论豫於祖庙陈馔之事。言“夙兴”者,谓夕哭请期讫,明旦早起豫设盆盥於祖庙门外,拟举鼎之人盥手。案小敛设盆盥在东堂下,大敛设盥於门外,虽不言东方,约小敛盥在东堂下,则大敛盥亦门外东方。此下陈鼎如大敛奠,则此设盥亦在门外东方,如大敛也。云“祖,王父也”者,案《祭法》云:“曰考庙,曰王考庙。”此云王父,王父之言出於彼。云下士祖祢共庙者,又《祭法》云:“適士二庙,官师一庙。”郑注云:“官师,中士、下士。”案下记云“其二庙,则馔于祢”,则此经所朝据一庙者而言,设盥于祖,是下士一庙,祖祢共庙,据尊者而言也。

陈鼎皆如殡,东方之馔亦如之。皆,皆三鼎也。如殡,如大敛既殡之奠。

[疏]“陈鼎”至“如之”。○注“皆皆”至“之奠”。○释曰:案上文,殡后大敛之陈三鼎,有豚、鱼、腊,在庙门外,西面北上,此陈鼎亦如之。云“东方之馔亦如之”者,彼大敛时,云“东方之馔,两瓦甒,其实醴酒,毼豆两,其实葵菹芋、蠃醢,两笾,无縢,布巾,其实栗不择,脯四脡”,故今云东方之馔亦如之。云“皆,皆三鼎也”者,以其言“皆”,明非一鼎,皆三鼎可知。又不言外内,即门外及陈於阼阶下,亦西面北上。外内同云如殡,如大敛,既殡之奠者,以其大敛於阼阶,即移于棺而殡之,殡讫,乃于室中设大敛之奠。即大敛奠在殡后,恐於殡时别有奠,故明之,云“如殡,如大敛既殡之奠”也。

夷床馔于阶閒。夷之言尸也。朝正柩,用此床。

[疏]“夷床馔于阶閒”。○注“夷之”至“此床”。○释曰:云“夷之言尸也”者,迁尸於堂亦言夷尸,盘衾皆依尸而言,故云夷之言尸也。云“朝正柩,用此床”者,谓柩至祖庙两楹之閒,尸北首之时乃用此床,故名夷床也。

二烛俟于殡门外。早闇,以为明也。烛用烝。

[疏]“二烛”至“门外”。○注“早闇”至“用烝”。○释曰:自此尽“夷衾”,论启殡及变服之事。二烛者,以其发殡宫二者,下云“烛入”,注云:“炤彻与启肂者。”故於此豫备之。云“烛用蒸”者,案《周礼·甸师》云:“以薪蒸,役外内饔。”注云:“大曰薪,小曰蒸。”又案《少仪》云:“主者执烛抱燋。”郑云:“未爇曰燋。”燋即蒸,故云烛用蒸也。

丈夫髽,散带垂,即位如初。为将启变也。此互文以相见耳。髽,妇人之变。《丧服小记》曰:“男子免而妇人髽,男子冠而妇人笄。”如初,朝夕哭门外位。

[疏]“丈夫”至“如初”。○注“为将”至“外位”。○释曰:云“为将启变也”者,凡男子免与括发散带垂,妇人髽皆当小敛之节,今於启殡时,亦见尸柩,故变同小敛之时,故云为将启变也。云“此互文以相见耳。髽,妇人之变”者,髽既是妇人之变,则免是男子之变。今丈夫见其人不见免,则丈夫当免矣。妇人见其髽不见人,则妇人当髽矣,故云互文以相见耳。引《丧服小记》者,证见未成服已前,男子免而妇人髽,既成服以后,男子冠妇人笄。若然,小敛之时,靳衰男子括发,齐衰以下男子免,不言男子括发者,欲见启殡之后,虽斩衰亦免而无括发。知者,案《丧服小记》云:“緦小功,虞卒哭则免。”注云:“棺柩已藏,嫌恩轻,可以不免也。言则免者,则既殡先启之閒,虽有事不免。”以此而言,先启不免,则启当免矣。又《丧服小记》云:“君吊,虽不当免时也,主人必免,不散麻,虽异国之君,免也。亲者皆免。”注云:“不散麻者,自若绞垂,为人君变,贬於大敛之前,既启之后也。亲者,大功以上也。”注直言不散麻,贬於既启之后,则主人著免不贬矣。以此言之,启后主人著免可知。若启后著免,亦是贬矣。若然,后至卒哭,其服同矣。以其反哭之时,更无变服之文,故知同也。云“妇人髽”及“妇人笄”者,若未成服之时,妇人髽无笄,故空云“髽”。成服之后,妇人髽即有笄,故《丧服》斩衰妇人云“箭笄”。《檀弓》云:“南宫縚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髽。”盖榛以为笄,是成服有笄明矣,是以妇人成服云笄也。云“散带垂”者,小敛节大功已上,男子皆然。若小功已下,及妇人,无问轻重,皆初而绞之。云“如初,朝夕哭门外位”者,但经直云“即位如初”,知如门外位者,以下经始云“主人拜宾,入即位袒”,明知此未入门,在门外如朝夕哭位也。

妇人不哭,主人拜宾,入,即位,袒。此不象如初者,以男子入门不哭也。不哭者,将有事,止讙嚣。

[疏]“妇人”至“位袒”。○注“此不”至“讙嚣”。○释曰:云“此不蒙如初者,以男子入门不哭”者,案上篇朝夕哭云:“主人即位,辟门。妇人抚心,不哭。主人拜宾,旁三,右还入门哭,妇人踊。”此主人入门不哭,妇人不哭,不踊,故不得蒙如初也。云“将有事”者,谓将有启殡之事也。

商祝免、袒,执功布入,升自西阶,尽阶,不升堂。声三,启三,命哭。功布,灰治之布也,执之,以接神为有所拂扌方也。声三,三有声,存神也。启三,三言启,告神也。旧说以为声,噫兴也。今文免作絻。

[疏]“商祝”至“命哭”。○注“功布”至“作絻”。○释曰:云“功布,灰治之布也”者,亦谓七升以下之布也。云“执之以接神,为有所拂扌方也”者,拂扌方犹言拂拭,下经云“商祝拂柩用功布”,是拂拭去尘也。此始告神而用功布拂扌方者,谓拂扌方去凶邪之气也。云“三有声,存神也”者,案《曾子问》亦云“祝声三”,郑云:“警神也。”即此存神也。云“旧说以为声,噫兴”者,郑注《曾子问》云:“声,噫歆。”不云旧说,亦是旧说也。

烛入。炤彻与启肂者。

[疏]“烛入”。○注“炤彻与启肂者”。○释曰:上云“二烛”,此郑云“炤彻与启肂”,则一烛於室中,炤彻奠;一烛於堂,照开殡肂也。

祝降,与夏祝交于阶下,取铭置于重。祝降者,祝彻宿奠降也。与下祝交,事相接也。夏祝取铭置于重,为启肂迁之。吉事交相左,凶事交相右。今文铭皆作名。

[疏]“祝降”至“于重”。○注“祝降”至“作名”。○释曰:此祝不言商夏,则周祝也。烛既入室,周祝从而入室,彻宿奠降,降时夏祝自下升取铭,降置于重,为妨启殡故也。云“祝降者,祝彻宿奠降也”者,谓昨暮所设夕奠,经宿,故谓之宿奠也。此宿奠拟朝庙所用,即下云“重先奠从”者是也。此奠所彻所置之处虽不言,案上篇大敛迁,小敛奠于序西南,此亦序西南可也。云“吉事交相左”者,则《乡射》、《大射》皆云“降与射者交於阶下相左”是也。云“凶事交相右”者,此凶事不言交相左者,以凶事反於吉,明交相右可知。交相右者,周祝降阶时当近东,夏祝升阶当近西,是交相右也。云“今文铭皆作名”者,此铭及下陈明器云“取铭置于茵”,二者皆名,但铭书作名,亦通一涂也。

踊无筭。主人也。

[疏]“踊无筭”。○注“主人也”。○释曰:下文云“商祝拂柩”,则踊无筭,当知开棺柩之时,以其踊为哀号之已甚,故知主人也。

商祝拂柩用功布,幠用夷衾。拂,去尘也。幠,覆之,为其形露。

[疏]“商祝”至“夷衾”。○注“拂去”至“形露”。○释曰:开柩已出时,是棺南首,夷衾本拟覆柩,故敛时不用。今得覆棺,於后朝庙及入壙,虽不言用夷衾,又无彻文,以覆棺言之,当随柩入壙矣。

迁于祖,用轴。迁,徙也。徙於祖,朝祖庙也。《檀弓》曰:“殷朝而殡於祖,周朝而遂葬。”盖象平生,将出必辞尊者。轴,輁轴也。轴状如转辚,刻两头为轵,輁状如长床,穿程。前后著金而关轵焉。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輴。天子画之以龙。

[疏]“迁于祖用轴”。○注“迁徙”至“以龙”。○释曰:自此尽“由足西面”,论以柩朝庙之事。云“迁于祖用轴”者,谓朝庙之时,从殡宫迁移于祖庙,朝时用輁轴载之。案《士丧礼》将殡云:“棺入,主人不哭,升,棺用轴。”则迁于祖时,亦升輁轴於阶上,载之挽柩而下。若然,未升馔,陈之当在堂下,是以下记云:“夷床輁轴,馔于西阶东。”注云:“明阶閒者,位近西,夷床馔于祖庙,輁轴馔于殡宫。”而言阶閒,明在堂下也。云“《檀弓》曰殷朝而殡于祖”者,殷人将殡之时,先朝庙讫,乃殡,至葬时不复朝也。云“周朝而遂葬”者,周人殡于路寝,至葬时乃朝,朝讫,而遂葬。引之者,证经将葬朝祖之事。云“盖象平生将出必辞尊”者,《曲礼》云“出必告,反必面”是也。案《聘礼》大夫将出聘,告于祢乃行,介无告祢之事,故不得象之。云“轴,輁轴也”者,下记云“夷床輁轴”是也。云“轴,状如转辚”者,此以汉法况之,汉时名转轴为转辚,辚,轮也,故《士丧礼》云“升棺用轴”,注云:“轴,輁轴也。輁状如床,轴其轮,輓而行。”是以轮为辚也。云“刻两头为轵”者,以轴头为轵,刻轴使两头细,穿入輁之两髀,前后二者皆然。云“輁状如长床,穿桯,前后著金而关轴焉”者,此輁既云长如床,则有先后两畔之木,状如床髀,厚大为之,两畔为孔,著金钏於中,前后两畔皆然,然后关轴於其中。言桯者,以其厚大可以容轴,故名此木为桯也。云“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輴”者,大夫殡葬,虽不用輴,士朝庙用輁轴,则大夫朝庙当用輴。诸侯天子殡葬、朝庙皆用輴。但天子画辕为龙,谓之龙輴。《檀弓》诸侯云“輴”,天子云“菆涂龙輴”是也。此輴皆有四周为輴,故名为輴也。

重先,奠从,烛从,柩从,烛从,主人从。行之序也。主人从者,丈夫由右,妇人由左,以服之亲疏为先后,各从其昭穆。男宾在前,女宾在后。

[疏]“重先”至“人从”。○注“行之”至“在后”。○释曰:此论发殡宫乡祖庙之次序。柩之前后皆有烛者,以其柩车为隔,恐闇,故各有烛以炤道。若至庙,烛在前者升炤正柩,在后者在阶下,炤升柩,故下记云“烛先入者,升堂东楹之南,西面。后入者,西阶东北面在下”是也。云“主人从者,丈夫由右,妇人由左,以服之亲疏为先后”者,经直云“主人从”者,以主人为首者而言,故郑总举男子妇人并五服而言,知男子由右,妇人由左者,以《内则》云:“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郑云:“地道尊右。”彼谓吉时,此虽凶礼,亦依之也。云“亲疏为先后,各从其昭穆”者,假令昭亲,则在先,昭疏,则在后。就同昭穆之中,又以年之大小为先后,男从主人后,女从主妇后。云“男宾在前,女宾在后”者,谓无服者亦各从五服男子、妇人之后为序也。

升自西阶。柩也。犹用子道,不由阼也。

[疏]“升自西阶”。○注“柩也”至“阼也”。○释曰:云“犹用子道,不由阼也”者,案《曲礼》云为人子者,“升降不由阼阶”,今以柩朝祖,故用子道,不由阼也。

奠俟于下,东面北上。俟正柩也。

[疏]“奠俟”至“北上”。○注“俟正柩也”。○释曰:既升阶,当正之於夷床之上,北首,既正乃设奠,故云“俟正柩”也。

主人从升。妇人升,东面。众人东即位。东方之位。

[疏]“主人”至“即位”。○注“东方之位”。○释曰:主人、主妇从柩而升。言“妇人升东面”,不言“主人西面”,举主妇东面,主人西面可知,故下文云“主人西面”也。云“众人东即位”者,唯主人、主妇一自众主人以下,从柩至西阶下,遂乡东阶下即西面位。

正柩于两楹閒,用夷床。两楹閒,象乡户牖也。是时柩北首。

[疏]“正柩”至“夷床”。○注“两楹”至“北首”。○释曰:云“两楹閒,象乡户牖也”者,以其户牖之閒,宾客之位,亦是人君受臣子朝事之处,父母神之所在,故於两楹之閒北面乡之。若言乡户牖,则在两楹閒而近西矣。故下记云“夷床輁轴,馔于西阶东”,馔夷床,俟正柩而言,西阶东,则正柩于楹閒近西可知矣。云“是时柩北首”者,既言朝祖,不可以足乡之,又自上以来设奠,皆升自阼阶,今此下文设奠升降,皆自西阶下,郑注云“奠升不由阼阶,柩北首辟其足”,以此而言,此时柩北首明矣。

主人柩东,西面。置重如初。如殡宫时也。

[疏]“主人”至“如初”。○注“如殡宫时也”。○释曰:主人、主妇从柩升,即当西面,东面乡柩。主妇上文即言东面,至此乃言主人西面者,以其主妇东面位不改,故从柩升,因言东面。男子在柩东西面,既改西面位,故待正柩讫,乃言西面也。其重依上文序,从之时重先,不先置者,以其上待正柩讫乃置之。云“如初”者,亦如上篇三分庭一在南,二在北而置之,故郑云“如殡宫时也”。

席升,设于柩西。奠设如初,巾之。升降自西阶。席设于柩之西,直柩之西,当西阶也。从奠设如初,东面也。不统於柩,神不西面也。不设柩东,东非神位也。巾之者,为御当风尘。

[疏]“席升”至“西阶”。○注“席设”至“风尘”。○释曰:此论设宿奠於柩西。云“席设于柩之西,直柩之西,当西阶也”者,知当西阶,以其柩当户牖之南,席北铺之,自然当西阶之上。云“从奠设如初,东面也”者,如初,谓如殡宫朝夕设奠于室中者,从柩而来,此还是彼朝夕奠脯醢醴酒,据神东面设之於席前也。云“不统於柩,神不西面也”者,谓不近柩设奠,若近柩,则统於柩,为神不西面,故不近东统於柩。知神不西面者,《特牲》、《少牢》皆设席于奥东面,则天子诸侯亦不西面可知。云“不设柩东,东非神位也”者,此亦据神位在奥不在东而言也。若然,小敛奠设于尸东者,以其始死,未忍异於生。大敛以后,奠皆设于室中,亦不统於柩。此奠不设于室者,室中神所在,非奠死者之处故也。云“巾之者,为御当风尘”者,案《礼记·檀弓》云:“丧不剥奠也与?祭肉也与?”据小敛、大敛之等也,有牲肉,故不祼露,故巾之。以此宿奠脯醢醴酒,无祭肉巾之者,以朝夕奠在室,不巾,此虽无祭肉,为在堂风尘,故巾之,异於朝夕在室者也。

主人踊无筭,降,拜宾,即位,踊,袭。主妇及亲者由足,西面。设奠时,妇人皆室户西南面,奠毕,乃得东面。亲者西面,堂上迫,疏者可以居房中。

[疏]“主人”至“西面”。○注“设奠”至“房中”。○释曰:云“降拜宾,即位踊袭”者,实谓在殡宫看主人开殡朝祖之宾,袭者从殡宫中拜宾,入即位袒,至此乃袭。袭者先即位踊,踊讫乃袭绖于序东。云“设奠时,妇人皆室户西南面,奠毕乃得东面”者,知妇人户西南面者,案下记云将载柩,“祝及执事举奠,户西南面东上”,则知此设之时,妇人辟之,亦户西南面。待设奠讫,乃由柩足向柩东西面,不即乡柩东西面者,以主人在柩东,待设奠讫,主人降拜宾,妇人乃得东也。若然,云“亲者西面”,则大功以上相随同西面也。又云“堂上迫,疏者可以居房中”者,以其言亲者西面,明疏者小功以下不得堂上西面,为堂上迫狭,自然在房中西面矣。

荐车,直东荣,北辀。荐,进也。进车者,象生时将行陈驾也,今时谓之魂车。辀,辕也。车当东荣,东陈西上於中庭。

[疏]“荐车”至“北辀”。○注“荐进”至“中庭”。○释曰:自此尽“还出”,论荐车马设迁祖奠之事。荐车者,以明旦将行,故豫陈车。云“进车者,象生时将行陈驾也”者,案《曲礼》云:“君车将驾,则仆执策立於马前,已驾,仆展軨。”是生时将行陈驾,今死者将葬,亦陈车象之也。云“今时谓之魂车”者,郑举汉法况之,以其神灵在焉,故谓之魂车也。云“辀,辕也”者,《周礼·考工记》有辀人为辀,辀亦谓之辕,故云辀辕也。云“车当东荣,东陈西上於中庭”者,此车既非载柩之车,即下记云荐乘车、道车、槁车,以次言之,则先陈乘车,次陈道车,次陈槁车。知东陈西上者,下云“陈明器于乘车之西”,明器继乘车而西,明乘车在上,已东有道车、槁车,故知三者西上也。乘车既当东荣,则三者不当中庭,而云中庭者,据南北之中庭,不据东西为中庭也。何者?以下经云荐马入门,三分庭一在南,马右还,出荐马者,当车南在庭,近南,明车近北当中庭矣。

质明,灭烛。质,正也。

[疏]“质明灭烛”。○释曰:自启殡至此时在殡宫、在道及祖庙皆有二烛为明,以尚早故也。今至正明,故灭烛也。

彻者升自阼阶,降自西阶。彻者,辟新奠,不设序西南,已再设为亵。

[疏]“彻者”至“西阶”。○注“彻者”至“为亵”。○释曰:云“新奠”者,谓迁祖之奠将设新,故彻去从奠,以辟新奠也。云“不设序西南,已再设为亵”者,为彻从奠,不设于序西南,为再设亵黩,故不设也。其再设者,未启殡前夕时一设,至此朝庙又设,是再设也。

乃奠如初,升降自西阶。为迁祖奠也。奠升不由阼阶,柩北首,辟其足。

[疏]“乃奠”至“西阶”。○注“为迁”至“其足”。○释曰:云“为迁祖奠也”者,谓迁柩朝祖之奠也。云“如初”者,亦於柩西当阶之上,东面席前为之则同,其馔则异,以其上三鼎及东方之馔,皆大敛之奠是也。云“奠升不由阼阶,柩北首,辟其足”者,以前大敛、小敛及朝夕奠,皆升自阼阶,降自西阶,今此迁祖奠,升不由阼阶,故云辟足。辟足者,以其来往不可由首,又饮食之事不可亵之由足,故升自西阶也。若然,彻时所以由足者,奠毕去之,由足无嫌也。

主人要节而踊。节,升降。

[疏]“主人要节而踊”。○注“节升降”。○释曰:云“节,升降”者,奠升时主人踊,降时妇人踊。由重南,主人踊,此不言妇人,文不具也。

荐马,缨三就,入门,北面,交辔,圉人夹牵之。驾车之马,每车二匹。缨,今马鞅也。就,成也。诸侯之臣,饰缨以三色而三成。此三色者,盖绦丝也。其著之如罽然。天子之臣,如其命数,王之革路绦缨。圉人,养马者。在左右曰夹。既奠乃荐马者,为其践污庙中也。凡入门,参分庭一在南。

[疏]“荐马”至“牵之”。○注“驾车”至“在南”。○释曰:荐马并荐缨者,缨为马设,故与马同时荐之。案下记云“荐乘车”,又云“缨辔贝勒,县于衡”,又云“道车载朝服,槁车载蓑笠”,注云:“道车、槁车之缨辔及勒亦县于衡也。”若然,荐车之时,缨县于衡,此荐马得有缨者,以荐车时县于衡,至此荐马时又取而用之,故两见之也。云“驾车之马”者,即上文荐车之马也。云“每车二匹”者,下经云“公赠两马”,注云:“两马,士制也。”故知此车有三乘,马则六匹矣。云“缨,今马鞅也”者,古者谓之缨,汉时谓之鞅,故举汉法为况也。云“诸侯之臣,饰缨以三色而三成”者,以此下士荐马缨三就,则不依命数,则大夫亦同三色,知者,案《巾车》上公缨九就,侯伯缨七就,子男缨五就,诸侯之臣不得与子男同五就,故知与士同三就。此三色,则如《聘礼》记三色,朱、白、苍也。云“此三色者盖绦丝也”者,谓以丝为绦,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云“其著之如罽然”者,郑注《巾车》云:“玉路之樊及缨皆以五采罽饰之,十二就。”其下金路九就,象路七就,注皆云“五色罽饰之”。此则三采丝为绦饰之,但著之则同,故云其著之如罽然也。云“天子之臣如其命数”者,案《典命》云: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皆加一等。命数虽卑於诸侯,以王人虽微,犹序诸侯之上,故得与同依命数。就依命数,其色则无过五采罽,以其金路以下与诸侯,其饰与王同。诸侯之臣既同三色,明天子大夫以上,亦五采罽,与诸侯同。但天子之士,三命以下不得依命,少於诸侯之臣当同色,与诸侯之臣同矣。若然,公之孤四命,以降於天子,大夫宜与三卿同三色也。云“王之革路绦缨”者,至革路、木路不用罽而用绦丝为缨,与此缨三色者同,故引为证也。云“圉人,养马者”,案《周礼·校人职》云:“乘马一师四圉。”是圉人以养马,以其养马,故使之荐也。云“在左右曰夹”者,以车三乘马则六匹,每马二人交辔牵之,故云在左右曰夹。云“既奠乃荐者,为其践污庙中”者,车马相将之物,前荐车在奠上,今此荐马在奠后者,欲其既荐即出,恐践污庙中,故后荐之也。云“凡入门,参分庭一在南”者,大敛陈事在庭,分为三分,一分在北,则继堂而言;一分在南,则继门而言。此既继门,故云三分庭一在南。又不言门左门右,则当门之北矣。

御者执策立于马后。哭,成踊,右还,出。主人於是乃哭踊者,荐车之礼,成於荐马。

[疏]“御者”至“还出”。○注“主人”至“荐马”。○释曰:云“主人於是乃哭踊者,荐车之礼成於荐马”者,以其车得马而成,故前荐车时,主人不哭踊,至荐马乃哭,是由车成於荐马故也。主人哭踊讫,马则右还,而出右者,亦取便故也。

宾出,主人送于门外。

有司请祖期。亦因在外位请之,当以告宾,每事毕辄出。将行而饮酒曰祖。祖,始也。

[疏]“宾出”至“祖期”。○注“亦因”至“始也”。○释曰:自此尽“属引”,论祖时饰柩车之事。此宾即上来吊主人启殡者,朝庙事毕而出,主人送之。云“亦因在外位请之”者,上既夕哭讫,因外位请启期,故云“亦”也。此经不言告宾,知告宾者,若不告宾,时至则设,何须请期?故知拟告宾,故云“当以告宾”也。云“每事毕辄出”者,有司请期之礼,每事皆待事毕,因主人出在外位,乃请之。言每事者,篇首云“请期”,此云“请祖期”,下文“请葬期”,皆因出在外请之,故云每事也。云“将行而饮酒曰祖,祖始也”者,案《诗》有“韩侯出祖,出宿于屠。显父饯之,清酒百壶”,又云“出宿于泲,饮饯于祢”,皆是将行饮酒曰祖。此死者将行亦曰祖,为始行,故曰祖也。

曰:“日侧。”侧,昳也,谓将过中之时。

[疏]“曰日侧”。○注“侧昳”至“之时”。○释曰:此主人辞。以上文有司请主人祖期,主人答之曰“日侧”者,昃是傍侧,亦为特义转为昃者,取差跌之义,故从昃也。云“过中之时”者,则《尚书·无逸》云文王“至于日中昃”,昃即侧也。

主人入,袒。乃载,踊无筭。卒束,袭。袒,为载变也。乃举柩卻下而载之。束,束棺於柩车。宾出,遂匠纳车于阶閒,谓此车。

[疏]“主人”至“束袭”。○注“袒为”至“此车”。○释曰:云“袒为载变也”者,将载,主人先袒,乃载,故云为载变也。云“乃举柩卻下而载之”者,卻犹却也。乡柩在堂北首,今卻下以足乡前,下堂载於车,故谓之为却也。云“束,束棺於柩车”者,案《礼记·丧大记》云:“君盖用漆,三衽三束。”《檀弓》曰:“棺束缩二横三。”彼是棺束,此经先云载下,乃云卒束,则束非棺束,是载柩讫乃以物束棺,使与柩车相持不动也。云“宾出,遂匠纳车于阶閒,谓此车”者,案下记云:“既正柩,宾出,遂匠纳车于阶閒。”此经不辨纳车时节,故郑明之。

降奠,当前束。下迁祖之奠也。当前束,犹当尸腢也。亦在柩车西,束有前后也。

[疏]“降奠当前束”。○注“下迁”至“后也”。○释曰:束卒乃云“降奠”,则未束以前,其奠使人执之,待束讫,乃降奠之,当束也。云“当前束,犹当尸腢也”者,下记云:“即床而奠,当腢。”彼在尸东,此在柩车西,当前束亦当腢,故取当腢而言也。云“束有前后也”者,以经既言前束,则有后束可知,故云有前后也。

商祝饰柩,一池,纽前赪后缁,齐三采,无贝。饰柩,为设墙柳也。巾奠乃墙,谓此也。墙有布帷,柳有布荒。池者,象宫室之承霤,以竹为之,状如小车笭,衣以青布。一池县於柳前。士不揄绞。纽,所以联帷荒,前赤后黑,因以为饰。左右面各有前后,齐居柳之中央,若今小车盖上蕤矣。以三采缯为之,上朱,中白,下苍。著以絮,元士以上有贝。

[疏]“商祝”至“无贝”。○注“饰柩”至“有贝”。○释曰:此并饰车之事。其柩车即《周礼》蜃车也。四轮迫地,其轝亦一,状如长床,两畔竖軨子,以帷绕之,上以荒一池县於前面荒之爪端,荒上於中央加齐。云“饰柩,为设墙柳也”者,即加帷荒是也。云“巾奠乃墙”,下记文,郑引之者,以此经直云饰柩,不言设墙时节,故记人辨之,以巾覆奠乃墙,谓此饰柩者也。云“墙有布帷,柳有布荒”者,案《丧大记》云饰棺,君龙帷,黼荒;大夫画帷,画荒;士布帷,布荒。郑注云:“布帷布荒者,白布也,君大夫加文章焉。”此注墙、柳别。案《丧大记》注又云:“在旁曰帷,在上曰荒,皆所以衣柳也。”则帷荒总名为柳者。案《缝人》云“衣翣柳之材”,郑注:“必先缠衣其木,乃以张饰也。柳之言聚,诸饰之所聚。”若然,对则帷为墙,象宫室有墙壁,荒为柳,以其荒有黼黻,及齐三采诸色所聚,故得柳名。总而言之,皆得为墙巾,奠乃墙,及《檀弓》云:“周人墙置翣。”皆墙中兼有柳,《缝人》“衣翣柳之材”,柳中兼墙矣。郑注《丧大记》云:“荒,蒙也。”取蒙覆之义。云“池者,象宫室之承霤,以竹为之”者,生人宫室,以木为承霤,仰之以承霤水。死者无水可承,故用竹而覆之,直取象平生有而已。云“状如小车笭衣以青布”者,此郑依汉礼而言。云“一池县於柳前”者,案《丧大记》君三池,大夫二池,士一池。君三池,三面而有;大夫二池,县於两相;士一池,县於柳前面而已。云“士不褕绞”者,案《杂记》云:“大夫不褕绞,属於池下。”褕者,依《尔雅·释鸟》云:“江、淮而南,青质,五采皆备成章曰鹞。”绞者,仓黄之色。则人君於仓黄色缯上,又画鹞雉之形,县於池下。大夫则阙之,故云大夫则不褕绞,属於池下。池下褕绞一名振容,故《丧大记》云“大夫不振容”。振容者,车行振动,以为容仪。但大夫不振容,池下仍有铜鱼县之,士不但不褕绞,又无铜鱼,故《丧大记》大夫有鱼跃拂池,士则无。郑注云:“士则去鱼。”云“左右面各有前后”者,柩车左右以有帷,分两相各为前后,故云“前赪后缁”。云“齐居柳之中央”者,虽无正文,以其言齐,若人之齐,亦居身之中央也。云“若今小车盖上蕤矣”者,汉时小车盖上有蕤,在盖之中央,故举以为说。云“以三采缯为之,上朱中白下仓”者,案《聘礼》记云三采:朱、白、仓。彼据缫藉用三采,先朱,次白,下仓。此为齐用三采,亦当然,故取以为义也。云“著以絮”者,既云齐当人所睹见,故知以絮著之使高。知“元士以上有贝”者,案《丧大记》云君齐五采五贝,大夫齐三采三贝,士齐三采一贝。郑注云:“齐象车盖,蕤缝,合杂采为之,形如瓜分,然缀贝落其上及旁。”见彼士为天子元士,元士已上皆有贝也。此诸侯之士,故云无贝也。

设披。披辂柳棺上,贯结於戴,人居旁牵之,以备倾亏。《丧大记》曰:“士戴前纁后缁,二披,用纁。”今文披皆为藩。

[疏]“设披”。○注“披辂”至“为藩”。○释曰:云“披辂柳棺上,贯结於戴”者,案《丧大记》注云:“戴之言值也,所以连系棺束与柳材,使相值,因而结前后披也。”此注云披柳棺上贯结於戴,以此而言,则戴两头皆结于柳材,又以披在棺上辂过,然后贯穿戴之,连系棺束者,乃结于戴,馀披出之於外,使人持之。一畔有二,为前后披,故下记云“执披者旁四人”,注云“前后左右各二人”是也。人君则三披,各三人,持之备倾亏也。引《丧大记》者,证披连戴而施之也。云“二披用纁”者,与戴所用异。大夫与人君则戴与披用物同,故《丧大记》云“君纁戴六,纁披六”,“大夫戴前纁后玄,披亦如之”,是其用物同也。云“今文披皆为藩”者,言皆者,此文披及下文商祝御柩执披,并下记“执披者”三字皆为藩,今不从之也。

属引。属犹著也。引,所以引柩车,在轴輴曰紼。古者人引柩。《春秋传》曰:坐引而哭之三。

[疏]“属引”。○注“属犹”至“之三”。○释曰:“引”谓紼绳属著於柩车。云“在轴輴曰紼”者,士朝庙时用轴,大夫已上用輴,故并言之。言紼见绳体,言引见用力。故郑注《周礼》亦云:“在车曰紼,行道曰引。”云“古者人引柩”者,《杂记》乘人专道而行,又云诸侯五百,大夫三百,皆是引人也。言古者人引,对汉以来不使人引也。引《春秋》者,案定公九年《左氏传》云:齐侯伐晋夷仪,敝无存,死之,齐侯与之犀轩,而先归之,坐引者,以师哭之,亲推之三。注云:“坐而饮食之。”此郑略引之,云“坐引”者,亦谓饮食之。而哭之,亦以师哭之三者,亦谓公亲推之三也。引之者,证古者人引也。

陈明器於乘车之西。明器,藏器也。《檀弓》曰:“其曰明器,神明之也。”言神明者,异於生器。“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斫,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有锺磬而无笋虡”。陈器於乘车之西,则重北也。

[疏]“陈明”至“之西”。○注“明器”至“北也”。○释曰:云“明器,藏器也”者,自筲以下,皆是藏器。故下云“器西南上綪”,又云“茵”,注云:“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也。”则自包筲以下,总曰藏器,以其俱入壙也。引《檀弓》者,案彼注:“成犹善也。竹不可善用,谓笾无縢,味当作沬,沬,靧也。”又云“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注云:“无宫商之调。”又云“有锺磬而无簨虡”,注云:“不县之也。横曰簨,植曰虡。”云“陈器乘车之西,则重北”者,无正文,上荐车云“直东荣”,继庙屋而言,上注云“中庭”,不得云近北,明车近不在重。今东陈於乘车之西,明重北可知。

折,横覆之。折犹庋也。方凿连木为之。盖如床,而缩者三,横者五,无箦。窆事毕,加之壙上,以承抗席。横陈之者,为苞筲以下纟争於其北,便也。覆之,见善面也。

[疏]“折横覆之”。○注“折犹”至“面也”。○释曰:云“折,横覆之”者,郑云“盖如床”,则加於壙上时,南北长,东西短。今经云“横”,明知其长者东西陈之。言“覆”者,谓善面则折,加於壙时,拟乡上看之为面,故善者乡下。今陈之取乡下看之,故反覆善面乡上也。云“折犹庋也”者,以其窆毕加之於壙上,所以承抗席。若庋藏物然,故云折犹庋也。云“方凿连木为之,盖如床,而缩者三,横者五,无箦”者,此无正文,以经云横覆之,明有纵对之,既为纵横,即知有长短广狭,以承抗席,故为如床解之。又知缩者三横者五,亦约茵与抗木,但於壙口承抗席,宜大於茵与抗木,故知缩三横五也。知无箦者,以其缩三横五以当箦处,故无箦也。知“窆事毕,加之壙上,以承抗席”者,下葬时窆事毕,云“加折却之,加抗席覆之”,是折窆事毕,加之壙上承抗席者也。云“横陈之者,为苞筲以下纟争于其北,便也”者,郑解折不缩者,南北顺陈,而横陈之意,为折横陈则东西广,是以苞筲陈之於北便也。

抗木,横三缩二。抗,御也。所以御止土者。其横与缩,各足掩壙。

[疏]“抗木横三缩二”。○注“抗御”至“掩壙”。○释曰:云“所以御止土”者,以其在抗席之上,故知以御土也。“其横与缩各足掩”者,以其壙口大小虽无文,但明器之等,皆由羡道入,诸侯已上又有輴车,亦由羡道入,壙口唯以下棺,则壙口大小容棺而已。今抗木亦足掩壙口也。

加抗席,三。席,所以御尘。

[疏]“加抗席三”。○注“席所以御尘”。○释曰:既陈抗木於折北,又加此抗席三领於抗木之上,知抗木不在折上者,以抗木直言横三缩二,不言加,明别陈於折北抗木之下。而此云加,加於抗木之上不知,抗席之下,而云加茵,明又加於抗席之上。此三者,以后陈者先用,故先陈抗木於下,次陈抗席,而后陈茵,先用取后陈於上者,便故也。是以下文及葬时,茵先入壙,窆事讫,加折壙上,则先用抗席,后用抗木,是其次也。若然,折於抗席前用而不加於抗席之上者,以长大,故别陈於南,用之仍在茵后。其茵用之在明器前,入而陈之於明器上者,以其同葬具,故与抗木同陈於上也。但抗席、茵相重陈者,以其入壙时相当,又皆是纵横重累之物,故重加陈之也。云“席所以御尘”者,上云抗木所以御土,此抗席云御尘者,以此二者但壙口以承土承尘,但抗木在上,故云御尘,抗席在下,隔抗木,虑有尘乡下,故云御尘,是以释之有异也。

加茵,用疏布,缁翦,有幅,亦缩二横三。茵,所以藉棺者。翦,浅也。幅,缘之。亦者,亦抗木也。及其用之,木三在上,茵二在下,象天三合地二,人藏其中焉。今文翦作浅。

[疏]“加茵”至“横三”。○注“茵所”至“作浅”。○释曰:云“加茵”者,谓以茵加於抗席之上,此说陈器之时。云“用疏布”者,谓用大功疏粗之布。云“缁翦”者,缁则七入黑汁为缁,翦,浅也,谓染为浅缁之色,言有幅者。案下记云:“茵著用荼,实绥泽焉。”此郑注云“有幅,缘之”者,则用一幅布为之,缝合两边幅为帒,不去边幅,用之以盛著也,故云有幅也。云“茵所以藉棺”者,下葬时茵先属引,乃窆,则茵与棺为藉,故先入在棺之下也。郑云“幅,缘之”者,盖缝合既讫,乃更以物缘此两边幅缝合之处,使之牢固不坼坏,因为饰也。云“亦者,亦抗木也”者,抗木云缩二横三,此亦缩二横三,故知亦者,亦抗木也。云“及其用之,木三在上,茵二在下”者,上抗木先云横三,后云缩二,此茵先云缩二,后云横三,并据此陈列之时,郑据入壙而言,故云其用之也,木三在上茵二在下,各举一边而言,其实皆有二三。云“象天三合地二”者,浑天言之,则地之上下、内外、周匝皆有天。若然,云木二则在下,及其用之,则茵三在下,茵二在上,以此而言,木与茵皆有天三合地二也。云“人藏其中焉”者,亦谓浑天而言,上下俱有天地,人尸柩藏其中,故《说卦》云“参天两地”,又云“立天之道”,“立地之道”,“立人之道”,为三材也。

器,西南上,綪。器,目言之也。陈明器,以西行南端为上。綪,屈也,不容,则屈而反之。

[疏]“器西南上綪”。○注“器目”至“反之”。○释曰:云“器,目言之也”者,器与下为目,即下文苞以下是也。

茵。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也。

[疏]“茵”。○注“茵在”至“北也”。○释曰:茵非明器而言之者,陈器从此茵乡北为次第,故言之,故郑云“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是也。

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

[疏]“苞二”。○注“所以”至“之肉”。○释曰:下文既设遣奠,而云“苞牲取下体”,故知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也。

筲三,黍、稷、麦。筲,畚种类也。其容盖与簋同一觳也。

[疏]“筲三黍稷麦”。○注“筲畚”至“觳也”。○释曰:案下记云“菅筲三”,则筲以菅草为之。筲三各盛一种,黍、稷、麦也。云“筲,畚种类也”者,旧说云畚器所以盛种,此筲与畚盛种同类,故举以为况也。云“其容盖与簋同一觳也”者,案《考工记》“瓬人为簋,实一觳”,又云“豆实三而成觳”。案昭三年晏子云:“四升曰豆”,豆实三而成觳,则觳受升二升。此筲与簋同盛黍稷,知受一觳升二升,约同之,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

瓮三,醯、醢、屑,幂用疏布。瓮,瓦器,其容亦盖一觳。屑,姜桂之屑也。《内则》曰:“屑桂与姜。”幂,覆也。今文幂皆作密。

[疏]“瓮三”至“疏布”。○注“瓮瓦”至“作密”。○释曰:云“瓮,瓦器”者,以瓮与甒等字从缶瓦,故知是瓦器。云“其容亦盖一觳”者,《聘礼》记“致饔饩”云瓮斗二升,则此瓮约同之,故云“盖”以疑之也。知屑是姜桂者,以其与《内则》“屑桂与姜”同云屑,故引《内则》为证也。

甒二,醴、酒,幂用功布。甒亦瓦器也。古文甒皆作庑。

[疏]“甒二”至“功布”。○注“甒亦”至“作庑”。○释曰:谓二者,所盛须继瓮三而陈之,言亦瓦器,亦上瓮三也。

皆木桁,久之。桁,所以庪苞屑瓮甒也。久,当为灸。灸谓以盖案塞其口。每器异桁。

[疏]“皆木桁久之”。○注“桁所”至“异桁”。○释曰:云“皆木桁,久之”者,则自苞屑以下,皆塞之置於木桁也。若然,既皆久塞,而瓮甒独云幂者,以其苞筲之等燥物,宜苞塞之而无幂。瓮甒湿物,非直久塞其口,又加幂覆之。云“久当为灸,灸谓以盖案塞其口”者,此亦如上设重鬲,亦与之同,故读从灸也。云“每器异桁”者,以其言皆木桁,故知每器别桁也。

用器,弓矢、耒耜、两敦、两杅、槃、匜。匜实于槃中,南流。此皆常用之器也。杅,盛汤浆。槃匜,盥器也。流,匜口也。今文杅为桙。

[疏]“用器”至“南流”。○注“此皆”至“为桙”。○释曰:谓常用之器,弓矢,兵器;耒耜,农器;敦杅,食器;槃匜,洗浴之器,皆象生时而藏之也。

无祭器,士礼略也。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

[疏]“无祭器”。○注“士礼”至“器也”。○释曰:知“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者,案《檀弓》云:“宋襄公葬其夫人,醯醢百瓮。曾子曰:既曰明器矣,而又实之。”注云:“言名之为明器,而与祭器皆实之,是乱鬼器与人器。”以此而言,则明器,鬼器也;祭器,人器也。士礼略,无祭器,空有明器而实之。大夫以上,尊者备,故两有。若两有,则实祭器,不实明器。宋襄公既两有,而并实之,故曾子非之。

有燕乐器可也。与宾客燕饮用乐之器也。

[疏]“有燕乐器可也”。○注“与宾”至“器也”。○释曰:言“可”者,许其得用,故云“可也”。云“与宾客燕饮用乐之器也”者,则升歌有琴瑟,庭中有特县,县磬也。

役器,甲、胄、干、笮。此皆师役之器。甲,铠。胄,兜鍪。干,楯。笮,矢箙。

[疏]“役器甲胄干笮”。○注“此皆”至“矢箙”。○释曰:此役器中有干笮,无弓矢,示不用,故不具。上用器是常用之器,故具陈之也。云“甲,铠。胄,兜鍪”者,古者用皮,故名甲胄,后代用金,故名铠,兜鍪随世为名故也。但上下役用之器,皆粗沽为之,故下记云:“弓矢之新沽功。”注云:“设之宜新,沾示不用。”弓矢云沽,馀虽不言,皆沽可知也。但此笮是送死之具,下记云“荐乘车,鹿浅幦,干、笮、革靾”者,是魂车所载,象生者,与此别也。

燕器,杖、笠、翣。燕居安体之器也。笠,竹{⺮洿}盖也。翣,扇。

[疏]“燕器杖笠翣”。○注“燕居”至“翣扇”。○释曰:云“燕居安体之器也”者,以杖者,所以扶身;笠者,所以御署;翣者,所以招凉,而在燕居用之,故云燕居安体之器也。云“笠,竹{⺮洿}盖也”者,{⺮洿},竹青之皮,以竹青皮为之。

彻奠,巾席俟于西方,主人要节而踊。巾席俟於西方,祖奠将用焉。要节者,来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妇人踊。彻者,由明器北,西面。既彻,由重南东。不设於序西南者,非宿奠也。宿奠必设者,为神冯依之久也。

[疏]“彻奠”至“而踊”。○注“巾席”至“久也”。○释曰:自此尽“入复位”,论还车为祖奠之事。此彻迁祖奠者,为将还迁车,更设祖奠。云“巾席俟於西方,祖奠将用焉”者,以下经云“祖还车”,还车讫,布席设祖奠,则布此巾席也,故巾席俟祖奠在西方也。云“节者,来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妇人踊”者,案上篇彻小敛、大敛奠时,皆升自阼阶,丈夫踊,降自西阶,妇人踊。今奠在庭,无升降之事,直有来往,经云“要节而踊”,明来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妇人踊。但此经直云主人要节,知有妇人亦踊者,以下经彻祖奠时云:“彻者入,丈夫踊,设于西北,妇人踊。”注云:“犹阼阶升时也。彻设於柩车西北,亦犹序西南。”是男子、妇人并有踊文。则知此要节踊内,亦兼妇人也。云“彻者,由明器北,西面。既彻,由重南东”者,凡奠於堂室者,皆升自阼阶,降自西阶。奠於庭者,亦由重北,东方来陈,由重北而西,彻讫,由重南而东,象升自阼阶,降自西阶也。但设奠於柩车西而东面,则彻者由奠东而西面彻之也。云“不设于序西南者,非宿奠也”者,以其大敛、小敛奠,及夕奠,乃皆经宿,故皆设之于序西南,为神冯依。此迁祖奠,旦始设之,今日侧彻之,未经宿既彻,故不设于序西南也。

袒。为将袒变。

[疏]“袒”。○注“为将袒变”。○释曰:下经“商祝御柩乃祖”,是将祖,故此主人袒,袒即变也。

商祝御柩,亦执功布居前,为还柩车为节。

[疏]“商祝御柩”。○注“亦执”至“为节”。○释曰:云“商祝御柩”者,谓居柩车之前,却行诏倾亏,使执披人知其节度。云“亦执功布”者,下经商祝执功布,以御柩执披,故此亦如之,故执布。

乃祖。还柩乡外,为行始。

[疏]“乃祖”。○注“还柩”至“行始”。○释曰:商祝既执功布,为御乃还,柩车使辕乡外也。祖者,始也。为行始去载处而已也。

踊,袭,少南,当前束。主人也。柩还则当前束南。

[疏]“踊袭”至“前束”。○注“主人”至“东南”。○释曰:前袒为祖变,今既祖讫,故踊而袭。云“主人也”者,前袒是主人,则此袭亦主人也。经云“少南”,郑云“则当前东南”者,以其车未还之时,当前束近北,今还车,亦当前束少南。

妇人降,即位于阶閒。为柩将去有时也。位东上。

[疏]“妇人”至“阶閒”。○注“为柩”至“东上”。○释曰:“妇人降”者,以柩还乡外阶閒空,故妇人从堂上降在阶閒。云“为柩将去有时”者,去有时,即明旦遣而行之是时也,今此为行始也。云“位东上”者,以堂上时,妇人在阼阶西面,统於堂下男子,今柩车南迁,男子亦在车东,故妇人降亦东上,统于男子也。妇人不乡车西者,以车西有祖奠,故辟之,在车后。

祖,还车不还器。祖有行渐,车亦宜乡外也。器之陈,自已南上。

[疏]“祖还车不还器”。○注“祖有”至“南上”。○释曰:祖还车者,为载时乡北,今为行始,故须还乡南,故郑云“祖有行渐,车亦宜乡外也”。“不还器”者,郑云“器之陈,自已南上”,南上者,即上文“茵”,下注云“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是也。

祝取铭,置于茵。重不藏,故於此移铭加於茵上。

[疏]“祝取铭置于茵”。○注“重不”至“茵上”。○释曰:初死,为铭置于重,启殡,祝取铭置于重,祖庙又置于重,今将行置于茵者,重不藏,拟埋于庙门左茵,是入壙之物,铭亦入壙之物,故置于茵也。是以郑云“重不藏,故於此移铭加於茵上”也。士无廞旌,唯有乘车所建摄盛之旃,并此铭旌而已。大夫以上有廞旌,通此二旌,则皆备三旌也。

二人还重,左还。重与车马还相反,由便也。

[疏]“二人还重左还”。○注“重与”至“便也”。○释曰:云“重与车马还相反,由便也”者,以车马至中庭之东,以右还,乡门为便。重在门内,面乡北,人在其南,以左还,乡门为便。是以二者虽相反,各由其便。

布席,乃奠如初,主人要节而踊。车已祖,可以为之奠也,是之谓祖奠。

[疏]“布席”至“而踊”。○注“车已”至“祖奠”。○释曰:云“主人要节而踊”者,祖奠既与迁祖奠同车西,又皆从车而来,则此要节而踊,一与迁祖奠同。云“车已祖,可以为之奠也”者,奠本为柩设,其柩未安,不得设奠。今车已还,名之为祖尸柩已定。可以为奠也。云“是之谓祖奠”者,下记云“祝馔祖奠于主人之南”,是谓彼祖奠。

荐马如初。柩动车还,宜新之也。

[疏]“荐马如初”。○注“柩动”至“之也”。○释曰:上已荐马,今又荐马者,以柩车动而乡南,为行始宜新之,故“荐马如初”也。

宾出,主人送。有司请葬期。亦因在外位时。

[疏]“宾出”至“葬期”。○注“亦因在外位时”。○释曰:云“亦因在外位时”者,亦上启期,祖期事毕,在外位,故此亦因事毕,出在外位时,请葬期也。

入,复位。主人也,自死至於殡,自启至於葬,主人及兄弟恒在内位。

[疏]“入复位”。○注“主人”至“内位”。○释曰:云“主人”者,以其送宾据主人,今送宾讫,入复位,明主人也。云“自死至於殡,自启至於葬,主人及兄弟常在内位”者,自死至於殡在内位,在殡宫中;自启至於葬在内位,据在祖庙中,处虽不同,在内不异,故总言之。云在内位者,始死未小敛已前,位在尸东,小敛后,位在阼阶下,若自启之后,在庙位,亦在阼阶下也。

《仪礼注疏》

1. 《仪礼注疏》卷一 士冠礼第一

2. 《仪礼注疏》卷二 士冠礼第一

3. 《仪礼注疏》卷三 士冠礼第一

4. 《仪礼注疏》卷四 士昏礼第二

5. 《仪礼注疏》卷五 士昏礼第二

6. 《仪礼注疏》卷六 士昏礼第二

7. 《仪礼注疏》卷七 士相见礼第三

8. 《仪礼注疏》卷八 乡饮酒礼第四

9. 《仪礼注疏》卷九 乡饮酒礼第四

10.《仪礼注疏》卷十 乡饮酒礼第四

11.《仪礼注疏》卷十一 乡射礼第五

12.《仪礼注疏》卷十二 乡射礼第五

13.《仪礼注疏》卷十三 乡射礼第五

14.《仪礼注疏》卷十四 燕礼第六

15.《仪礼注疏》卷十五 燕礼第六

16.《仪礼注疏》卷十六 大射第七

17.《仪礼注疏》卷十七 大射第七

18.《仪礼注疏》卷十八 大射第七

19.《仪礼注疏》卷十九 聘礼第八

20.《仪礼注疏》卷二十 聘礼第八

21.《仪礼注疏》卷二十一 聘礼第八

22.《仪礼注疏》卷二十二 聘礼第八

23.《仪礼注疏》卷二十三 聘礼第八

24.《仪礼注疏》卷二十四 聘礼第八

25.《仪礼注疏》卷二十五 公食大夫礼第九

26.《仪礼注疏》卷二十六 公食大夫礼第九

27.《仪礼注疏》卷二十六下 觐礼第十

28.《仪礼注疏》卷二十七 觐礼第十

29.《仪礼注疏》卷二十八 丧服第十一

30.《仪礼注疏》卷二十九 丧服第十一

31.《仪礼注疏》卷三十 丧服第十一

32.《仪礼注疏》卷三十一 丧服第十一

33.《仪礼注疏》卷三十二 丧服第十一

34.《仪礼注疏》卷三十三 丧服第十一

35.《仪礼注疏》卷三十四 丧服第十一

36.《仪礼注疏》卷三十五 士丧礼第十二

37.《仪礼注疏》卷三十六 士丧礼第十二

38.《仪礼注疏》卷三十七 士丧礼第十二

39.《仪礼注疏》卷三十八 既夕礼第十三

40.《仪礼注疏》卷三十九 既夕礼第十三

41.《仪礼注疏》卷四十 既夕礼第十三

42.《仪礼注疏》卷四十一 既夕礼第十三

43.《仪礼注疏》卷四十二 士虞礼第十四

44.《仪礼注疏》卷四十三 士虞礼第十四

45.《仪礼注疏》卷四十四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46.《仪礼注疏》卷四十五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47.《仪礼注疏》卷四十六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48.

八字精批八字合婚流年2024姻缘分析

不知命的人,总是身不由已,升势起运的方法就在你的八字命盘里。

婚前担心婚运不佳,婚后一直家运不旺,八字婚书,既能合婚,亦可调运。

2024甲辰龙年,九火运来临,精准详批运势机遇,助你收获爱情、事业高升、财富暴涨:

你的正缘是谁?何时出现?没有人知道。唯有八字会提示你上等婚缘的出现。

未婚 已婚
大家都爱看
顶踩排行榜

热门测算

姓名配对测终生运八字事业运八字合婚八字算命2022生肖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