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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周易正义》下经丰传卷六

时间:2018-07-13 15:16   点击:2362   标签:

《周易正义》下经丰传卷六

离下震上。丰:亨,王假之。大而亨者,王之所至。

[疏]正义曰:“丰,亨”者,“丰”,卦名也,《彖》及《序卦。皆以“大”训“丰”也,然则丰者,多大之名,盈足之义,财多德大,故谓之为丰。德大则无所不容,财多则无所不齐。无所拥碍谓之为“亨”,故曰“丰,亨”。“王假之”者,假,至也,丰亨之道,王之所尚,非有王者之德,不能至之,故曰“王假之”也。

勿忧,宜日中。丰之为义,阐弘微细,通夫隐滞者也,为天下之主,而令微隐者不亨,忧未巳也,故至“丰亨”,乃得勿忧也。用夫丰亨不忧之德,宜处天中,以偏照者也,故曰“宜日中”也。

[疏]正义曰:勿,无也。王能至於丰亨,乃得无复忧虑,故曰“勿忧也”。用夫丰亨无忧之德,然后可以君临万国,遍照四方,如日中之时,遍照天下,故曰“宜日中”也。

《彖》曰:丰,大也。音阐大之大也。

[疏]“彖曰:丰,大也”。○正义曰:“丰,大也”者,释卦名,正是弘大之义也。○注“音阐大之大也”。○正义曰:阐者,弘广之言,凡物之大,其有二种,一者自然之大,一者由人之阐弘使大。“丰”之为义,既阐弘微细,则丰之称大,乃阐大之大,非自然之大,故音之也。

明以动,故丰。王假之,尚大也。大者王之所尚,故至之也。

[疏]正义曰:“动故丰”者,此就二体,释卦得名,为丰之意,动而不明,未能光大资明以动,乃能致丰,故曰“明以动故丰”也。“王假之,尚大也”者,丰大之道,王所崇尚,所以王能至之,以能尚大故也。

“勿忧,宜日中”,宜照天下也。以勿忧之德,故宜照天下也。

《周易正义》下经丰传卷六

[疏]正义曰:日中之时,遍照天下,王无忧虑,德乃光被,同於日中之盈,故曰“勿忧,宜日中,宜照天下也”。

日中则昃,月盈则食,天地盈虚,与时消息,而况於人乎?况於鬼神乎?丰之为用,困於昃食者也。施於未足则尚丰,施於巳盈则方溢,不可以为常,故具陈消息之道者也。

[疏]正义曰:此孔子因丰设戒,以上言王者以丰大之德,照临天下,同於日中。然盛必有衰,自然常理。日中至盛,过中则昃;月满则盈,过盈则食。天之寒暑往来,地之陵谷迁贸,盈则与时而息,虚则与时而消。天地日月,尚不能久,况於人与鬼神,而能长保其盈盛乎?勉令及时脩德,仍戒居存虑亡也。此辞先陈天地,后言人、鬼、神者,欲以轻譬重,亦先尊后卑也。而日月先天地者,承上“宜日中”之下,遂言其昃食,因举日月以对之,然后并陈天地,作文之体也。

《象》曰:雷电皆至,丰。君子以折狱致刑。文明以动,不失情理也。

[疏]正义曰:“雷电皆至,丰”者,雷者,天之威动,电者,天之光耀。雷电俱至,则威明备,足以为丰也。“君子以折狱致刑”者,君子法象天威而用刑罚,亦当文明以动,折狱断决也。断决狱讼,须得虚实之情;致用刑罚,必得轻重之中。若动而不明,则淫滥斯及,故君子象於此卦而折狱致刑。

初九:遇其配主,虽旬无咎,往有尚。处丰之初,其配在四,以阳適阳,以明之动,能相光大者也。旬,均也。虽均无咎,往有尚也。初、四俱阳爻,故曰“均”也。

[疏]正义曰:“遇其配主”者,丰者,文明必动,尚乎光大者也。初配在四,俱是阳爻以阳適阳以明之动能相光大者,也。故曰:“遇其配主也。虽旬无咎往有尚者,旬均也,俱是阳爻,谓之为均,非是阴阳相应,嫌其有咎,以其能相光大,故虽均,可以无咎,而往有嘉尚也,故曰“虽均无咎,往有尚”也。

《象》曰:“虽旬无咎”,过旬灾也。过均则争,交斯叛也。

[疏]“象曰”至“灾也”。○正义曰:“过旬灾光”者,言势若不均,则相倾夺。既相倾夺,则争竞乃兴,而相违背,灾咎至焉,故曰“过旬灾也”。○注“过均”至“叛也”。○正义曰:初,四应配,谓之为交,势若不均,则初、四之相交,於斯乖叛矣。

六二:丰其蔀,日中见斗。往得疑疾,有孚发若,吉。蔀,覆暧,鄣光明之物也。处明动之时,不能自丰以光大之德,既处乎内,而又以阴居阴,所丰在蔀,幽而无睹者也,故曰“丰其蔀,日中见斗”也。日中者,明之盛也;斗见者,闇之极也。处盛明而丰其蔀,故曰“日中见斗”。不能自发,故往得疑疾。然履中当位,处闇不邪,有孚者也。若,辞也。有孚可以发其志,不困於闇,故获吉也。

[疏]“六二丰其蔀”至“有孚发若吉”。○正义曰:“丰其蔀”者,二以阴居遥?又处於内,幽闇无所睹见,所丰在於覆蔽,故曰“丰其蔀”也。蔀者,覆暧,障光明之物也。“日中见斗”者,二居离卦之中,如日正中,则至极盛者也。处日中盛明之时,而斗星显见,是二之至闇,使斗星见明者也。处光大之世,而为极闇之行,譬日中而斗星见,故曰“日中见斗”也。二、五俱阴,二巳见斗之闇,不能自发,以自求於五,往则得见疑之疾,故曰“往得疑疾”也。然居中履正,处闇不邪,是有信者也。有信以自发其志,不困於闇,故获吉也。故曰“有孚发若,吉”也。

《象》曰:“有孚发若”,信以发志也。

[疏]正义曰:信以发志者,虽处幽闇而不为邪,是有信以发其丰大之志,故得吉也。

九三:丰其沛,日中见沬。折其右肱,无咎。沛,幡幔,所以御盛光也。沬,微昧之明也。应在上六,志在乎阴,虽愈乎以阴处阴,亦未足以免於闇也。所丰在沛,日中则见沬之谓也。施明,则见沬而巳,施用,则折其右肱,故可以自守而巳,未足用也。

[疏]正义曰:“丰其沛,日中见沬”者,沛,幡幔,所以御盛光也。沬,微昧之明也,以九三应在上六,志在乎阴,虽愈於六二以阴处阴,亦未见免於闇也,是所以“丰在沛,日中见沬”。夫处光大之时,而丰沛见沬,虽愈於丰蔀见斗,然施於大事,终不可用。假如折其右肱,自守而巳,乃得无咎,故曰“折其右肱,无咎”。

《象》曰:丰其沛,不可大事也。明不足也。

[疏]正义曰:“不可大事”者,当光大之时,可为大事,明不足,故不可为大事也。

折其右肱,终不可用也。虽有左在,不足用也。

[疏]正义曰:“终不可用”者,凡用事在右肱,右肱既折,虽有左在,终不可用也。

九四:丰其蔀,日中见斗。遇其夷主,吉。以阳居阴,丰其蔀也。得初以发,夷主吉也。

[疏]正义曰:“丰其蔀”者,九四以阳居阴,闇同於六二,故曰“丰其蔀”也。“日中见斗,遇其夷主,吉”者,夷,平也。四应在初,而同是阳爻,能相显发,而得其吉,故曰“遇其夷主,吉”也。言四之与初交相为主者,若宾主之义也。若据初適四,则以四为主,故曰“遇其配主”。自四之初,则以初为主,故曰“遇其夷主”也。二阳体敌,两主均平,故初谓四为“旬”,而四谓初为“夷”也。

《象》曰:“丰其蔀”,位不当也。“日中见斗”,幽不明也。“遇其夷主”,吉行也。

[疏]正义曰:“位不当”者,止谓以阳居阴,而位不当,所以丰蔀而闇者也。“幽不明也”者,日中盛则反而见斗,以譬当光大而居阴,是应明而幽闇不明也。“吉行也”者,处於阴位,为闇巳甚,更应於阴,无由获吉,犹与阳相遇,故得吉行也。

六五:来章有庆誉,吉。以阴之质,来適尊阳之位,能自光大,章显其德,获庆誉也。

[疏]正义曰:六五处丰大之世,以阴柔之质,来適尊阳之位,能自光大,章显其德,而获庆善也。故曰“来章有庆誉,吉”也。

《象》曰:六五之吉,有庆也。

[疏]正义曰:“有庆也”者,言六五以柔处尊,履得其中,故致庆誉也。

上六:丰其屋,蔀其家,闚其户,阒其无人。三岁不觌,凶。屋,藏荫之物,以阴处极而最在外,不履於位,深自幽隐,绝迹深藏者也。既丰其屋,又蔀其家,屋厚家覆,闇之甚也。虽闚其户,阒其无人,弃其所处,而自深藏也。处於明动尚大之,时而深自幽隐,以高其行;大道既济,而犹不见,隐不为贤,更为反道,凶其宜也。三年,丰道之成。治道未济,隐犹可也;既济而隐,是以治为乱者也。

[疏]“上六丰其屋”至“不觌”。○正义曰:屋者,藏荫隐蔽之物也。上六,以阴处阴,极以处外,不履於位,是深自幽隐,绝迹深藏也。事同丰厚於屋者也。既丰厚其屋,而又覆鄣其家,屋厚家闇,蔽鄣之甚也。虽闚视其户,而阒寂无人,弃其所处,而自深藏也。处於丰大之世,隐不为贤。治道未济,隐犹可也;三年丰道巳成,而犹不见,所以为凶,故曰“丰其屋,蔀其家,闚其户,阒其无人,三岁不觌,凶”。

《象》曰:“丰其屋”,天际翔也。翳光最甚者也。

[疏]正义曰:“天祭翔也”者,如鸟之飞翔於天际,言隐翳之深也。

“闚其户,阒其无人”,自藏也。可以出而不出,自藏之谓也,非有为而藏。不出户庭,失时致凶,况自藏乎?凶其宜也。

[疏]正义曰:“自藏也”者,言非有为而当自藏,可以出而不出,无事自为隐藏也。

艮下离上。旅:小亨,旅贞吉。不足全夫贞吉之道,唯足以为旅之贞吉,故特重曰“旅,贞吉”也

[疏]正义曰:旅者,客寄之名,羁旅之称,失其本居,而寄他方,谓之为旅。既为羁旅,苟求仅存,虽得自通,非甚光大,故《旅》之为义,小亨而巳,故曰“旅,小亨”。羁旅而获小亨,是旅之正吉,故曰“旅,贞吉”也。

《彖》曰:“旅,小亨”,柔得中乎外,而顺乎刚,止而丽乎明,是以“小亨,旅贞吉”也。夫物失其主则散,柔乘於刚则乖。既乖且散,物皆羁旅,何由得小亨而吉乎?夫阳为物长,而阴皆顺阳。唯六五乘刚,而复得中乎外,以承于上,阴凶顺阳,不为乖逆。止而丽明,动不履妄,虽不及刚得尊位,恢弘大通,是以小亨。令附旅者,不失其正,得其所安也。

[疏]“《彖》曰”至“贞吉也”。○正义曰:“旅,小亨”者,举《经》文也。柔得中乎外而顺乎刚,止而丽乎明,是以“小亨”。“旅贞吉”者,此就六五及二体,释旅得亨贞之义,柔处於外,弱而为客之象,若所讬不得其主,得主而不能顺从,则乖逆而离散,何由得自通而贞吉乎?今柔虽处外而得中顺阳,则是得其所讬,而顺从於主。又止而丽明,动不履妄,故能於寄旅之时,得通而正,不失所安也。

旅之时义大矣哉!旅者大散,物皆失其所居之时也。咸失其居,物愿所附,岂非知者有为之时?

[疏]正义曰:此叹美寄旅之时,物皆失其所居。若能与物为附,使旅者获安,非小才可济,惟大智能然。故曰“旅之时义大矣哉”。

《象》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止以明之,刑戮详也。

[疏]正义曰:火在山上,逐草而行,势不久留,故为旅象。又上下二体,艮止离明,故君子象此,以静止明察,审慎用刑,而不稽留狱讼。

初六:旅琐琐,斯其所取灾。最处下极,寄旅不得所安,而为斯贱之役,所取致灾,志穷且困。

[疏]正义曰:“旅琐琐,斯其所取灾”者,琐琐者,细小卑贱之貌也。初六当旅之时,最处下极,是寄旅不得所安,而为斯卑贱之役。然则为斯卑贱劳役,由其处於穷下,故致此灾,故曰“旅琐琐斯其所取灾”也。

《象》曰:“旅琐琐”,志穷灾也。

[疏]正义曰:“志穷灾”,志意穷困,自取此灾也。

六二:旅即次,怀其资,得童仆贞。次者,可以安行旅之地也。怀,来也。得位居中,体柔奉上,以此寄旅,必获次舍。怀来资货,得童仆之所正也。旅不可以处盛,故其美尽於童仆之正也。过斯以往,则见害矣。童仆之正,义足而巳。

[疏]正义曰:“旅即次,怀其资,得童仆贞”者,得位居中,体柔承上,以此而为寄旅,必为主君所安,旅得次舍,怀来资货,又得童仆之正,不同初六贱役,故曰“旅即次,怀其资,得童仆贞”。

《象》曰:“得童仆贞”,终无尤也。

[疏]正义曰:“终无尤”者,旅不可以处盛,盛则为物所害。今惟正於童仆,则终保无咎也。

九三:旅焚其次,丧其童仆,贞厉。居下体之上,与二相得,以寄旅之身而为施下之道,与萌侵权,主之所疑也,故次焚仆丧,而身危也。

[疏]“九三旅焚其次”至“贞厉”。○正义曰:“旅焚其次,丧其童仆,贞厉”者,九三居下体之上,下据於二,上无其应,与二相得,是欲自尊而惠施於下也。以羁旅之身而为惠下之道,是与萌侵权,为主君之所疑也。为君主所疑,则被黜而见害,故焚其次舍,丧其童仆之正而身危也。○注“与萌”至“所疑也”。正义曰:“与萌侵权”者,言与得政事之萌,渐侵夺主君之权势,若齐之田氏,故为主所疑也。

《象》曰:“旅焚其次”,亦以伤矣。以旅与下,其义丧也。

[疏]正义曰:“亦以伤矣”者,言失其所安,亦可悲伤也。“其义丧”者,言以旅与下,理是丧亡也。

九四:旅于处,得其资斧,我心不快。斧所以斫除荆棘,以安其舍者也。虽处上体之下,不先於物,然而不得其位,不获平坦之地,客于所处,不得其次,而得其资斧之地,故其心不快也。

[疏]正义曰:“旅于处,得其资斧,我心不快”者,九四处上体之下,不同九三之自尊,然不得其位,犹寄旅之人,求其次舍,不获平坦之所,而得用斧之地。言用斧除荆棘,然后乃处,故曰“旅于处,得其资斧”也。求安处而得资斧之地,所以其心不快也。

《象》曰:“旅于处”,未得位也。“得其资斧”,心未快也。

六五:射雉一矢,亡。终以誉命。射雉以一矢,而复亡之,明虽有雉,终不可得矣。寄旅而进,虽处于文明之中,居于贵位,此位终不可有也。以其能知祸福之萌,不安其处以乘其下,而上承於上,故终以誉而见命也。

[疏]“六五射雉”至“以誉命”。○正义曰:“射雉一矢亡,终以誉命”者,羁旅不可以处盛位,六五以羁旅之身,进居贵位,其位终不可保,譬之射雉,惟有一矢,射之而复亡失其矢,其雉终不可得,故曰“射雉一矢亡”也。然处文明之内,能照祸福之几,不乘下以侵权,而承上以自保,故得终以美誉而见爵命,故曰“终以誉命”也。

《象》曰:“终以誉命”,上逮也。

[疏]正义曰:“上逮”者,逮,及也,以能承及於上,故得“终以誉命”也。

上九:鸟焚其巢,旅人先笑后号咷。丧牛于易,凶。居高危而以为宅,巢之谓也。客旅得上位,故先笑也。以旅而处于上极,众之所嫉也。以不亲之身而当被害之地,必凶之道也,故曰“后号咷”。牛者,稼穑之资。以旅处上,无所同嫉,故“丧牛于易”,不在於难。物莫之与,危而不扶,丧牛于易,终莫之闻。莫之闻,则伤之者至矣。

[疏]正义曰:“鸟焚其巢,旅人先笑后号咷,丧牛于易,凶”者,最居於上,如鸟之巢,以旅处上,必见倾夺,如鸟巢之被焚,故曰“鸟焚其巢”也。客得上位,所以“先笑”。凶害必至,故“后号咷”。无所同嫉,丧其稼穑之资,理在不难,故曰“丧牛于易”。物莫之与,则伤之者至矣,故曰“凶”也。

《象》曰:以旅在上,其义焚也。“丧牛于易”,终莫之闻也。

[疏]正义曰:“终莫之闻也”者,众所同疾,危而不扶,至于丧牛于易,终无以一言告之,使闻而悟也。

巽下巽上。巽:小亨。全以巽为德,是以小亨也。上下皆巽,不违其令,命乃行也。故申命行事之时,上下不可以不巽也。

[疏]正义曰“巽者卑顺之名。《说卦》云:“巽,入也。”盖以巽是象风之卦,风行无所不入,故以“入”为训。若施之於人事,能自卑巽者,亦无所不容。然巽之为义,以卑顺为体,以容入为用,故受“巽”名矣。上下皆巽,不为违逆,君唱臣和,教令乃行,故於重巽之卦,以明申命之理。虽上下皆巽,命令可行,然全用卑巽,则所通非大,故曰“小亨”。

利有攸往。巽悌以行,物无距也。

[疏]正义曰:巽悌以行,物无违距,故曰“利有攸往”。

利见大人。大人用之,道愈隆。

[疏]正义曰:但能用巽者,皆无往不利,然大人用巽,其道愈隆,故曰“利见大人”,明上下皆须用巽也。

《彖》曰:重巽以申命。命乃行也。未有不巽而命行也。

[疏]正义曰:此卦以卑巽为名,以申命为义。故就二体上下皆巽,以明可以申命也。上巽能接於下,下巽能奉於上,上下皆巽,命乃得行,故曰“重巽以申命也”。

刚巽乎中正而志行。以刚而能用巽,处乎中正,物所与也。

[疏]正义曰:“刚巽乎中正而志行”者,虽上下皆巽,若命不可从,则物所不与也。故又因二五之爻,刚而能巽,不失其中,所以志意得行,申其命令也。

柔皆顺乎刚。明无违逆,故得小亨。

[疏]“柔皆顺乎刚”。○正义曰:“柔皆顺乎刚”者,刚虽巽为中正,柔若不顺乎刚,何所申其命乎?故又就初、九各处卦下,柔皆顺刚,无有违逆,所以教命得申,成小亨以下之义也。○注“明无违”至“得小亨”。○正义曰:案《彖》并举“小亨,利有攸往,利见大人”以结之,则柔皆顺刚之意,不事释“小亨”二字,而《注》独言“明无违逆,故得小亨”者,褚氏云:“夫献可替否,其道乃弘:柔皆顺刚,非大通之道,所以文王系‘小亨\’之辞,孔子致‘皆顺\’之释。”案:王注上下卦之体,皆以巽言之,柔不违刚,正是巽义,故知“皆顺”之言,通释诸辞也。

是以“小亨,利有攸往,利见大人”

[疏]正义曰:“是以小亨”以下,释《经》结也。

《象》曰:随风,巽。君子以申命行事。

[疏]正义曰:“随风,巽”者,两风相随,故曰“随风”,风既相随,物无不顺,故曰“随风,巽”。“君子以申命行事”者,风之随至,非是令初,故君子训之以申命行事也。

初六:进退,利武人之贞。处令之初,未能服令者也。故进退也。成命齐邪,莫善武人,故“利武人之贞”以整之。

[疏]正义曰:初六,处令之初,法未宣,著体於柔巽,不能自决,心怀进退,未能从令者也。成命齐邪,莫善威武,既未能从令,则宜用武人之正,以整齐之,故曰“进退,利武人之贞”也。

《象》曰:“进退”,志疑也。巽顺之志,进退疑惧。

[疏]正义曰:“志疑”者,欲从之,则未明其令;欲不从,则惧罪及巳,志意怀疑,所以进退也。

“利武人之贞”,志治也。

[疏]正义曰:“志治也”者,武非行令所宜,而言利武人者,志在使人从治,故曰:“利武人”。其犹《蒙卦》初六《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

九二:巽在床下,用史巫纷若,吉,无咎。处巽之中,既在下位,而复以阳居阴,卑巽之甚,故曰:“巽在床下”也。卑甚失正,则入于咎过矣。能以居中而施至卑於神祗,而不用之於威势,则乃至于纷若之吉,而亡其过矣。故曰“用史巫纷若,吉,无咎”也。

[疏]正义曰:“巽在床下”者,九二处巽下体,而复以阳居阴,卑巽之甚,故曰“巽在床下”。“用史巫纷若,吉,无咎”者,史谓祝史,巫谓巫觋,并是接事鬼神之人也。纷若者,盛多之貌。卑甚失正,则入於过咎。人有威势,易为行恭;神道无形,多生怠慢。若能用居中之德,行至卑之道,用之於神祗,不行之於威势,则能致之於盛多之吉,而无咎过,故曰“用史巫纷若,吉,无咎”也。

《象》曰:“纷若”之“吉”,得中也。

[疏]正义曰:“得中”者,用卑巽於神祗,是行得其中,故能致纷若之吉也。

九三:频巽,吝。频,频蹙,不乐而穷,不得巳之谓也。以其刚正而为四所乘,志穷而巽,是以吝也。

[疏]正义曰:“频巽,吝”者,频者,频蹙忧戚之容也,九三体刚居正,为四所乘,是志意穷屈,不得申遂也。既处巽时,只得受其屈辱也,频蹙而巽,鄙吝之道,故曰“频巽,吝”也。

《象》曰:“频巽”之“吝”,志穷也。

[疏]正义曰:“志穷”者,志意穷屈,所以为吝也。

六四:悔亡,田获三品。乘刚,悔也,然得位承五,卑得所奉。虽以柔乘刚,而依尊履正,以斯行命,必能获强暴,远不仁者也。获而有益,莫善三品,故曰“悔亡,田获三品”。一曰乾豆,二曰宾客,三曰充君之庖。

[疏]正义曰:“悔亡,田获三品”者,六四有乘刚之悔,然得位承尊,得其所奉,虽以柔乘刚,而依尊履正,以斯行命,必能有功,取譬田猎,能获而有益,莫善三品,所以得悔亡。故曰“悔亡,田获三品”也。三品者,一曰乾豆,二曰宾客,三曰充君之庖厨也。

《象》曰:田获三品,有功也。

[疏]正义曰:“有功”者,田猎有获,以喻行命有功也。

九五:贞吉,悔亡,无不利。无初有终。先庚三日,后庚三日,吉。以阳居阳,损於谦巽。然秉乎中正以宣其令,物莫之违,故曰“贞吉,悔亡,无不利”也。化不以渐,卒以刚直用加於物,故初皆不说也。终於中正,邪道以消,故有终也。申命令谓之庚。夫以正齐物,不可卒也;民迷固久,直不可肆也,故先申三日,令著之后,复申三日,然后诛而无咎怨矣。甲、庚,皆申命之谓也。

[疏]正义曰:九五以阳居阳,违於谦巽,是悔也。然执乎中正,以宣其令,物莫之违,是由贞正获吉,故得悔亡而无不利,故曰“贞吉,悔亡,无不利”也。“无初有终”者,若卒用刚直,化不以渐,物皆不说,故曰“无初”也。终於中正,物服其化,故曰“有终”也。“先庚三日,后庚三日,吉”者,申命令谓之庚,民迷固久,申不可卒,故先申之三日,令著之后,复申之三日,然后诛之,民服其罪,无怨而获吉矣,故曰“先庚三日,后庚三日,吉”也。

《象》曰:“九五”之“吉”,位正中也。

[疏]正义曰:“位正中”者,若不以九居五位,则不能以中正齐物,物之不齐,无由致吉,致吉是由九居五位,故举爻位言之。

上九:巽在床下,丧其资斧,贞凶。处巽之极,极巽过甚,故曰:“巽在床下”也。斧所以断者也,过巽失正,丧所以断,故曰“丧其资斧,贞凶”也。

[疏]正义曰:“巽在床下”者,上九处巽之极,巽之过甚,故曰“巽在床下”。“丧其资斧”者,斧能斩决,以喻威断也,巽过则不能行威命。命之不行,是丧其所用之斧,故曰“丧其资斧”也。“贞凶”者,失其威断,是正之凶,故曰“贞凶”也。

《象》曰“巽在床下”,上穷也。“丧其资斧”,正乎凶也。

[疏]正义曰:“上穷”者,处上穷巽,故过在床下也。“正乎凶”者,正理须当威断,而丧之,是“正乎凶”也。

兑下兑上。兑:亨,利贞。

[疏]正义曰:兑,说也。《说卦》曰:“说万物者莫说乎泽。”以兑是象泽之卦,故以“兑”为名。泽以润生万物,所以万物皆说:施於人事,犹人君以恩惠养民,民无不说也。惠施民说,所以为亨。以说说物,恐陷谄邪,其利在於贞正。故曰“兑,亨利贞”。

《彖》曰:兑,说也。刚中而柔外,说以利贞,说而违刚则谄,刚而违说则暴。刚中而柔外,所以说以利贞也。刚中,故利贞,柔外,故说亨。

[疏]正义曰:“兑,说也”者,训卦名也。“刚中而柔外,说以利贞”者,此就二、五以刚居中,上六、六三以柔处外,释“兑亨利贞”之义也。外虽柔说,而内德刚正,则不畏邪谄。内虽刚正,而外迹柔说,则不忧侵暴。只为刚中而柔外,中外相济,故得说亨而利贞也。

是以顺乎天而应乎人。天刚而不失说者也。

[疏]正义曰:广明说义,合於天人。天为刚德而有柔克,是刚而不失其说也。今说以利贞,是上顺乎天也。人心说於惠泽,能以惠泽说人,是下应乎人也。

说以先民,民忘其劳;说以犯难,民忘其死。说之大,民劝矣哉!

[疏]正义曰:“说以先民,民忘其劳”,以下叹美说之所致,亦申明应人之法,先以说豫抚民,然后使之从事,则民皆竭力忘其从事之劳,故曰“说以先民,民忘其劳”也。“说以犯难,民忘其死”者,先以说豫劳民,然后使之犯难,则民皆授命,忘其犯难之死,故曰“说以犯难,民忘其死”也。施说於人,所致如此,岂非说义之大,能使民劝勉矣哉!故曰“说之大,民劝矣哉”。

《象》曰:丽泽,兑。君子以朋友讲习。丽,犹连也。施说之盛,莫盛於此。

[疏]正义曰:“丽泽兑”者,丽,犹连也,两泽相连,润说之盛,故曰“丽泽,兑”也。“君子以朋友讲习”者,同门曰朋,同志曰友,朋友聚居,讲习道义,相说之盛,莫过於此也。故君子象之以朋友讲习也。

初九:和兑,吉。居兑之初,应不在一,无所党系,和兑之谓也。说不在谄,履斯而行,未见有疑之者,吉其宜矣。

[疏]正义曰:初九居兑之初,应不在一,无所私说,说之和也,说物以和,何往不吉,故曰“和兑,吉”也。

《象》曰:“和兑”之“吉”,行未疑也。

[疏]正义曰:“行未疑”者,说不为谄,履斯而行,未见疑之者也,所以得吉也。

九二:孚兑,吉,悔亡。说不失中,有孚者也。失位而说,孚吉,乃悔亡也。

[疏]正义曰:九二说不失中,有信者也。说而有信,则吉从之,故曰“孚兑,吉”也。然履失其位,有信而吉,乃得亡悔,故曰“孚兑,吉,悔亡”也。

《象》曰:“孚兑”之“吉”,信志也。其志信也。

[疏]正义曰:“信志也”者,失位而得吉,是其志信也。

六三:来兑,凶。以阴柔之质,履非其位,来求说者也。非正而求说,邪佞者也。

[疏]正义曰:三为阳位,阴来居之,是进来求说,故言“来兑”;而以不正来说,佞邪之道,故曰:“来兑,凶”也。

《象》曰:“来兑”之“凶”,位不当也。

[疏]正义曰:“位不当”者,由位不当,所以致凶也。

九四:商兑未宁,介疾有喜。商,商量裁制之谓也。介,隔也。三为佞说,将近至尊。故四以刚德,裁而隔之,匡内制外,是以未宁也。处於几近,闲邪介疾,宜其有喜也。

[疏]正义曰:“商兑未宁”者,商,商量裁制之谓也。夫佞邪之人,国之疾也。三为佞说,将近至尊。故四以刚德,裁而隔之,使三不得进,匡内制外,未遑宁处,故曰“商兑未宁”。居近至尊,防邪隔疾,宜其有喜,故曰“介疾有喜”。

《象》曰:“九四”之“喜”,有庆也。

[疏]正义曰:“有庆”者,四能匡内制外,介疾除邪,此之为喜,乃为至尊所善,天下蒙赖,故言“有庆”也。

九五:孚于剥,有厉。比於上六,而与相得,处尊正之位,不说信乎阳,而说信乎阴,“孚于剥”之义也。“剥”之为义,小人道长之谓。

[疏]正义曰:“剥”者,小人道长,消君子之正,故谓小人为剥也。九五,处尊正之位,下无其应,比於上六,与之相得,是说信於小人,故曰“孚于剥”。信而成剥,危之道也,故曰“有厉”。

《象》曰:“孚于剥”,位正当也。以正当之位,信於小人而疏君子,故曰“位正当”也。

[疏]正义曰:“位正当”者,以正当之位,宜在君子,而信小人,故以当位责之也。

上六:引兑。以夫阴质,最处说后,静退者也。故必见引,然后乃说也。

[疏]正义曰:上六以阴柔之质,最在兑后,是自静退,不同六三自进求说,必须他人见引,然后乃说,故曰“引兑”也。

《象》曰:“上六,引兑”,未光也。

[疏]正义曰:“未光也”者,虽免躁求之凶,亦有后时之失,所以《经》无“吉”文,以其道未光故也。

坎下巽上。涣:亨。王假有庙,利涉大川,利贞。

[疏]正义曰:“涣,亨”者,“涣”,卦名也。《序卦》曰:“说而后散之,故受之以涣。”然则“涣”者,散释之名。《杂卦》曰:“涣,离也。”此又“涣”是离散之号也。盖“涣”之为义,小人遭难,离散奔迸而逃避也。大德之人,能於此时建功立德,散难释险,故谓之为涣;能释险难,所以为亨:故曰“涣,亨”。“王假有庙”者,王能涣难而亨,可以至於建立宗庙,故曰“王假有庙”也。“利涉大川”者,德洽神人,可济大难,故曰“利涉大川”。“利贞”者,大难既散,宜以正道而柔集之,故曰“利贞”。

《彖》曰:“涣,亨”,刚来而不穷,柔得位乎外而上同。二以刚来居内,而不穷於险。四以柔得位乎外,而与上同。内刚而无险困之难,外顺而无违逆之乖,是以亨,利涉大川,利贞也。凡刚得畅而无忌回之累,柔履正而同志乎刚,则皆亨,利涉大川,利贞也。

[疏]“《彖》曰涣亨”至“上同”。○正义曰:“涣,亨”者,叠《经》文,略举名德也。“刚来而不穷,柔得位乎外而上同”者,此就九二刚德居险,六四得位从上,释所以能散释险难而致亨通,乃至“利涉大川、利贞”等也。二以刚德来居险中,而不穷於险,四以柔顺得位於外,而上与五同。内刚无险困之难,外柔无违逆之乖,所以得散释险难而通亨,建立宗庙而祭亨,利涉大川而克济,利以正道而鸠民也。○注“凡刚得畅”至“利贞也”。○正义曰:“凡刚得畅而无忌回之累”者,此还言九二居险不穷,是刚得畅遂,刚既得畅,无复畏忌回邪之累也。“柔履正而同志乎刚”者,此还言六四得位履正,同志乎五也。刚德不畅,柔不同刚,何由得亨通而济难,利贞而不邪乎?故言“则皆亨,利涉大川,利贞”也。注於此言“皆”者,凡有二意,一则《彖》虽叠“涣亨”二字,即以“刚来而不穷,柔得位乎外而上同”释之,下别言“王假有庙,王乃在中,利涉大川,乘木有功”,恐刚来之言,惟释亨德,不通在下;二则先儒有以刚来不穷释亨德,柔得位乎外释利贞,故言“皆”以通之。明刚柔皆释“亨”以下至于“利贞”也。

“王假有庙”,王乃在中也。王乃在乎涣然之中,故至有庙也。

[疏]正义曰:此重明涣时;可以有庙之义。险难未夷,方劳经略;今在涣然之中,故至於有庙也。

“利涉大川”,乘木有功也。乘木即涉难也。木者专所以涉川也。涉难而常用涣道,必有功也。

[疏]“利涉”至“有功也”。○正义曰:重明用涣可以济难之事。乘木涉川,必不沈溺;以涣济难,必有成功,故曰“乘木有功”也。○注“乘木”至“有功也”。○正义曰:先儒皆以此卦坎下巽上,以为乘木水上,涉川之象,故言乘木有功,王不用象,直取况喻之义,故言此以序之也。

《象》曰:风行水上,“涣”,先王以享于帝,立庙。

[疏]正义曰:“风行水上,涣”者,风行水上,激动波涛,散释之象,故曰“风行水上,涣”。“先王以享于帝立庙”者,先王以涣然无难之时,享于上帝,以告太平,建立宗庙,以祭祖考,故曰“先王以享于帝,立庙”也。

初六:用拯马壮,吉。涣,散也。处散之初,乖散未甚,故可以游行,得其志而违於难也,不在危剧而后乃逃窜,故曰“用拯马壮,吉”。

[疏]正义曰:初六处散之初,乖散未甚,可用马以自拯拔,而得壮吉也,故曰“用拯马壮,吉”。

《象》曰:“初六”之“吉”,顺也。观难而行,不与险争,故曰“顺也”。

[疏]正义曰:观难而行,不与险争,故曰“顺也”。

九二:涣奔其机,悔亡。机,承物者也,谓初也。二俱无应,与初相得,而初得散道,离散而奔,得其所安,故“悔亡”也。

[疏]正义曰:“涣奔其机”者,机,承物者也,初承於二,谓初为机,二俱无应,与初相得,而初得远难之道,今二散奔归初,故曰“涣奔其机”也。“悔亡”者,初得散道而二往归之,得其所安,故悔亡也。

《象》曰:“涣奔其机”,得愿也。

[疏]正义曰:“得愿”者,违难奔散,愿得所安;奔初获安,是得其愿也。

六三:涣其躬,无悔。涣之为义,内险而外安者也。散躬志外,不固所守,与刚合志,故得无悔也。

[疏]正义曰:“涣其躬,无悔”者,涣之为义,内险外安,六三内不比二,而外应上九,是不固所守,能散其躬,故得无悔。故曰“涣其躬,无悔”。

《象》曰:“涣其躬”,志在外也。

[疏]正义曰:“志在外”者,释六三所以能涣其躬者,正为身在於内,而应在上九,是志意在外也。

六四:涣其群,元吉。涣有丘,匪夷所思。逾乎险难,得位体巽,与五合志,内掌机密,外宣化命者也,故能散群之险,以光其道。然处於卑顺,不可自专,而为散之任,犹有丘虚匪夷之虑,虽得元吉,所思不可忘也。

[疏]正义曰:“涣其群”者,六四出在坎上,巳逾於险,得位体巽,与五合志,内掌机密,外宣化命者也。能为群物散其险害,故曰“涣其群”也。“元吉,涣有丘,匪夷所思者,能散群险,则有大功,故曰“元吉”。然处上体之下,不可自专,而得位承尊,忧责复重,虽获元吉,犹宜於散难之中,有丘墟未平之虑,为其所思,故曰“涣有丘,匪夷所思”也。

《象》曰:“涣其群,元吉”,光大也。

[疏]正义曰:“光大也”者,能散群险而获元吉,是其道光大也。

九五:涣汗其大号。涣,王居无咎。处尊履正,居巽之中,散汗大号,以荡险阨者也。为涣之主,唯王居之,乃得无咎也。

[疏]正义曰:“涣汗其大号”者,人遇险阨,惊怖而劳,则汗从体出,故以汗喻险阨也;九五处尊履正,在号令之中,能行号令,以散险阨者也,故曰“涣汗其大号”也。“涣,王居无咎”者,为涣之主,名位不可假人,惟王居之,乃得无咎,故曰“涣,王居无咎”。

《象》曰:“王居无咎”,正位也。正位不可以假人。

[疏]正义曰:“正位”者,释“王居无咎”之义,以九五是王之正位,若非王居之,则有咎矣。

上九:涣其血,去逖出,无咎。逖,远也。最远於害,不近侵害,散其忧伤,远出者也。散患於远害之地,谁将咎之哉!

[疏]正义曰:“涣其血,去逖出”者,血,伤也。逖,远也。上九处於卦上,最远於险,不近侵害,是能散其忧伤,去而逖出者也。故曰“涣其血,去逖出”也。“无咎”者,散患於远害之地,谁将咎之矣,故曰“无咎”。

《象》曰:“涣其血”,远害也。

[疏]正义曰:“远害”者,释“涣其血”也。是居远害之地故也。

兑下坎上。节:亨,苦节不可贞。

[疏]正义曰:“节”,卦名也。《彖》曰:“节以制度。”《杂卦》云:“节,止也。”然则节者制度之名。节,止之义,制事有节,其道乃亨,故曰“节,亨”。节须得中,为节过苦,伤於刻薄,物所不堪,不可复正,故曰“苦节不可贞”也。

《彖》曰:“节,亨”,刚柔分而刚得中。坎阳而兑阴也。阳上而阴下,刚柔分也。刚柔分而不乱,刚得中而为制主,节之义也。节之大者,莫若刚柔分,男女别也。

[疏]正义曰:此就上下二体居二、五刚中,释所以为节得亨之义也。坎刚居上,兑柔处下,是刚柔分也。刚柔分,男女别,节之大义也。二、五以刚居中,为制之主,所以得节,节不违中,所以得亨,故曰“节,亨,刚柔分而刚得中”也。

“苦节不可贞”,其道穷也。为节过苦,则物所不能堪也。物不能堪,则不可复正也。

[疏]正义曰:为节过苦,不可为正。若以苦节为正,则其道困穷,故曰“苦节不可贞,其道穷”也。

说以行险,当位以节,中正以通。然后及亨也。无说而行险,过中而为节,则道穷也。

[疏]正义曰:上言“苦节不可贞,其道穷”者,正由为节不中,则物所不说,不可复正,其道困穷,故更就二体及四、五当位,重释行节得亨之义,以明苦节之穷也。“行险以说”,则为节得中。“当位以节”,则可以为正。良由中而能正,所以得通,故曰:“中正以通”,此其所以为亨也。

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

[疏]正义曰:“天地节而四时成”者,此下就天地与人广明节义。天地以气序为节,使寒暑往来,各以其序,则四时功成之也。王者以制度为节,使用之有道,役之有时,则不伤财,不害民也。

《象》曰:泽上有水,节。君子以制数度,议德行。

[疏]正义曰:“泽上有水,节”者,水在泽中,乃得其节,故曰“泽上有水,节”也。“君子以制数度,议德行”者,数度,谓尊卑礼命之多少。德行,谓人才堪任之优劣。君子象节以制其礼数等差,皆使有度,议人之德行任用,皆使得宜。

初九:不出户庭,无咎。为节之初,将整离散而立制度者也,故明於通塞,虑於险为,不出户庭,慎密不失,然后事济而无咎也。

[疏]“初九”至“无咎”。○正义曰:初九处节之初,将立制度,宜其慎密,不出户庭,若不慎而泄,则民情奸险,应之以伪,故慎密不失,然后事济而无咎,故曰“不出户庭,无咎”。○注“将整离散而立制度者也”。○正义曰:《序卦》云:“物不可以终离,故受之以节。”此卦承《涣》之后,初九居节之初,故曰“将整离散而立法度”也。

《象》曰:“不出户庭”,知通塞也。

[疏]正义曰:“知通塞”者,识时通塞,所以不出也。

九二:不出门庭,凶。初已造之,至二宜宣其制矣,而故匿之,失时之极,则遂废矣。故不出门庭,则凶也。

[疏]正义曰:初巳制法,至二宜宣。若犹匿之,则失时之极,可施之事,则遂废矣。不出门庭,所以致凶,故曰“不出门庭,凶”。

《象》曰:“不出门庭,凶”,失时极也。

[疏]正义曰:“失时极”者,极,中也。应出不出,失时之中,所以为凶。

六三:不节若,则嗟若,无咎。若,辞也。以阴处阳,以柔乘刚,违节之道,以至哀嗟。自巳所致,无所怨咎,故曰“无咎”也。

[疏]正义曰:节者,制度之卦,处节之时,位不可失,六三以阴处阳,以柔乘刚,失位骄逆,违节之道,祸将及己,以至哀嗟,故曰“不节苦,则嗟若”也。祸自已致,无所怨咎,故曰“无咎”。

《象》曰:“不节”之“嗟”,又谁“咎”也。

[疏]正义曰:“又谁咎”者,由己不节,自致祸灾,又欲怨咎谁乎?

六四:安节,亨。得位而顺,不改其节,而能亨者也。承上以斯,得其道也。

[疏]正义曰:六四得位,而上顺於五,是得节之道。但能安行此节而不改变,则何往不通,故曰“安节亨”,明六三以失位乘刚,则失节而招咎,六四以得位承阳,故安节而致亨。

《象》曰:“安节”之“亨”,承上道也。

[疏]正义曰:承上道者,以能承於上,故不失其道也。

九五:甘节,吉。往有尚。当位居中,为节之主不失其中,不伤财,不害民之谓也。为节之不苦,非甘而何?术斯以往,往有尚也。

[疏]正义曰:“甘”者,不苦之名也。九五居於尊位,得正履中,能以中正为节之主,则当《彖》曰:“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之谓也。为节而无伤害,则是不苦而甘,所以得吉,故曰“甘节,吉”。以此而行,所往皆有嘉尚,故曰“往有尚”也。

象曰:“甘节”之“吉”,居位中也。

[疏]正义曰:“居位中”者,以居尊位而得中,故致甘节之吉也。

上六:苦节,贞凶,悔亡。过节之中,以致亢极,苦节者也。以斯施人,物所不堪,正之凶也。以斯脩身,行在无妄,故得悔亡。

[疏]正义曰:上六处节之极,过节之中,节不能甘,以至於苦,故曰“苦节”也。为节过苦,物所不堪,不可复正,正之凶也,故曰“贞凶”。若以苦节施人,则是正道之凶。若以苦节脩身,则俭约无妄,可得亡悔,故曰“悔亡”也。

《象》曰:“苦节,贞凶”,其道穷也。

兑下巽上。中孚:豚鱼吉。利涉大川,利贞。

[疏]正义曰:“中孚,豚鱼吉”者,“中孚”,卦名也。信发於中,谓之中孚。鱼者,蟲之幽隐。豚者,兽之微贱。人主内有诚信,则虽微隐之物,信皆及矣。莫不得所而获吉,故曰“豚鱼吉”也。“利涉大川,利贞”者,微隐获吉,显者可知。既有诚信,光被万物,万物得宜,以斯涉难,何往不通?故曰“利涉大川”。信而不正,凶邪之道,故利在贞也。

《彖》曰:中孚,柔在内而刚得中,说而巽,孚,有上四德,然后乃孚。

[疏]正义曰:此就三、四阴柔并在两体之内,二、五刚德各处一卦之中,及上下二体说而以巽,释此卦名为“中孚”之义也。柔内刚中,各当其所,说而以巽,乖争不作,所以信发於内,谓之“中孚”,故曰“柔在内而刚得中,说而巽,孚”也。

乃化邦也。信立而后邦乃化也。柔在内而刚得中,各当其所也。刚得中,则直而正;柔在内,则静而顺;说而以巽,则乖争不作。如此,则物无巧竞,敦实之行著,而笃信发乎其中矣。

[疏]正义曰:诚信发於内,则邦国化於外,故曰“乃化邦也”。

“豚鱼吉”,信及豚鱼也。鱼者,蟲之隐者也。豚者,兽之微贱者也。争竞之道不兴,中信之德淳著,则虽微隐之物,信皆及之。

[疏]正义曰:释所以得吉,由信及豚鱼故也。

“利涉大川”,乘木舟虚也。乘木於川舟之虚,则终已无溺也。用中孚以涉难,若乘木舟虚也。

[疏]正义曰:释此涉川所以得利,以中信而济难,若乘虚舟以涉川也。

中孚以“利贞”,乃应乎天也。盛之至也。

[疏]正义曰:释中孚所以利贞者,天德刚正而气序不差,是正而信也。今信不失正,乃得应於天,是中孚之盛故须济以利贞也。

《象》曰: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信发於中,虽过可亮。

[疏]正义曰:“泽上有风,中孚”者,风行泽上,无所不周,其犹信之被物,无所不至,故曰“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者,中信之世,必非故犯过失为辜,情在可恕,故君子以议其过失之狱,缓舍当死之刑也。

初九:虞吉,有它不燕。虞犹专也。为信之始,而应在四,得乎专吉者也,志未能变,系心於一,故“有它不燕”也。

[疏]正义曰:虞犹专也。燕,安也。初为信始,应在于四,得其专一之吉,故曰“虞吉”。既系心於一,故更有他求,不能与之共相燕安也,故曰“有它不燕”也。

《象》曰:“初九,虞吉”,志未变也。

[疏]正义曰:“志未变”者,所以得专一之吉,以志未改变,不更亲於他也。

九二:鹤鸣在阴,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处内而居重阴之下,而履不失中,不徇於外,任其真者也。立诚笃至,虽在闇昧,物亦应焉,故曰“鸣鹤在阴,其子和之”也。不私权利,唯德是与,诚之至也,故曰我有好爵,与物散之。

[疏]正义曰:“鸣鹤在阴,其子和之”者,九二体刚,处於卦内,又在三四重阴之下,而履不失中,是不徇於外,自任其真者也。处於幽昧,而行不失信,则声闻于外,为同类之所应焉。如鹤之鸣於幽远,则为其子所和,故曰“鸣鹤在阴,其子和之”也。“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者,靡,散也,又无偏应,是不私权利,惟德是与。若我有好爵,吾原与尔贤者分散而共之,故曰“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

《象》曰:“其子和之”,中心愿也。

[疏]正义曰:“中心愿”者,诚信之人,愿与同类相应,得诚信而应之,是中心愿也。

六三:得敌,或鼓或罢,或泣或歌。三居少阴之上,四居长阴之下,对而不相比,敌之谓也。以阴居阳,欲进者也。欲进而阂敌,故或鼓也。四履正而承五,非己所克,故或罢也。不胜而退,惧见侵陵,故或泣而忧悲也。四履于顺。不与物校,退而不见害,故或歌也。不量其力,进退无恒,惫可知也。

[疏]正义曰:六三与四,俱是阴爻,相与为类。然三居少阴之桑〈矛暴〉四居长阴之下,各自有应对,而不相比,敌之谓也。故曰“得敌欲进”。碍四,恐其害己,故或鼓而攻之,而四履正承尊,非己所胜,故或罢而退败也。不胜而退,惧见侵陵,故或泣而忧悲也。四履于顺,不与物校,退不见害,故或歌而欢乐也,故曰“或鼓或罢,或泣或歌”也。

《象》曰:“或鼓或罢”,位不当也。

[疏]正义曰:“位不当”者,所以或鼓或罢,进退无恒者,止为不当其位,妄进故也。

六四:月几望,马匹亡,无咎。居中孚之时,处巽之始,应说之初,居正履顺,以承於五,内毗无首,外宣德化者也。充乎阴德之盛,故曰:“月几望”。“马匹亡”者,弃群类也。若夫居盛德之位,而与物校其竞争,则失其所盛矣,故曰绝类而上,履正承尊,不与三争,乃得无咎也。

[疏]正义曰:“月几望”者,六四居中孚之时,处巽应说,得位履顺,上承於五,内毗元首,外宣德化,充乎阴德之盛,如月之近望,故曰“月几望”也。“马匹亡,无咎”者,三与己敌,进来攻己,己若与三校战,则失其所盛,故弃三之类,如马之亡匹;上承其五,不与三争,乃得无咎,故曰“马匹亡,无咎”也。

《象》曰:“马匹亡”,绝类上也。类谓三,俱阴爻,故曰“类”也。

[疏]正义曰:“绝类上”者,绝三之类,不与二争,而上承於五也。

九五:有孚挛如,无咎。“挛如”者,系其信之辞也。处中诚以相交之时,居尊位以为群物之主,信何可舍?故“有孚挛如”,乃得“无咎”也。

[疏]正义曰:“有孚挛如,无咎”者,挛如者,相牵系不绝之名也。五在信时,处於尊位,为群物之主,恒须以中诚交物,孚信何可暂舍,故曰“有孚挛如”。系信不绝,乃得无咎,故曰“有孚挛如,无咎”也。

《象》曰:“有孚挛如”,位正当也。

[疏]正义曰:“位正当”者,以其正当尊位,故戒以系信,乃得无咎。若真以阳得正位,而无有系信,则招有咎之嫌也。

上九:翰音登于天,贞凶。翰,高飞也。飞音者,音飞而实不从之谓也。居卦之上,处信之终,信终则衰,忠笃内丧,华美外扬,故曰“翰音登于天”也。翰音登天,正亦灭矣。

[疏]正义曰:翰,高飞也。飞音者,音飞而实不从之谓也。上九处信之终信终则衰也。信衰则诈起,而忠笃内丧,华美外扬,若鸟於翰音登于天,虚声远闻也,故曰“翰音登于天”。虚声无实,正之凶也,故曰“贞凶”。

《象》曰:“翰音登于天”,何可长也。

[疏]正义曰:“何可长也”者,虚声无实,何可久长。

艮下震上。小过:亨,利贞。可小事,不可大事。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飞鸟遗其音声,哀以求处,上愈无所適,下则得安。愈上则愈穷,莫若飞鸟也。

[疏]“小过亨”至“大吉”。○正义曰:“小过,亨”者,“小过”,卦名也。王於《大过》卦下注云:“音相过之过”。恐人作罪过之义,故以音之。然则“小过”之义,亦与彼同也。过之小事,谓之小过,即“行过乎恭,丧过乎哀”之谓是也。褚氏云:“谓小人之行,小有过差,君子为过厚之行以矫之也,如晏子狐裘之比也。”此因小人有过差,故君子为过厚之行,非即以过差释卦名。《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言因过得亨,明非罪过,故王於大过音之,明虽义兼罪过得名,上在君子为过行也。而周氏等不悟此理,兼以罪过释卦名,失之远矣。过为小事,道乃可通,故曰“小过,亨”也。“利贞”者,矫世励俗,利在归正,故曰“利贞”也。“可小事,不可大事”者,时也。小有过差,惟可矫以小事,不可正以大事,故曰“可小事,不可大事”也。“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者,借喻以明过厚之行,有吉有凶。飞鸟遗其音声,哀以求处。过上则愈无所適,过下则不失其安,以譬君子处过差之时,为过厚之行,顺而立之则吉,逆而忤鳞则凶,故曰:“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顺则执卑守下,逆则犯君陵上,故以臣之逆顺,类鸟之上下也。○注“飞鸟”至“求处”。○正义曰:“飞鸟遗其音声,哀以求处”者,遗,失也。鸟之失声,必是穷迫,未得安处。《论语》曰:“鸟之将死,其鸣也哀。”故知遗音即哀声也。

《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也。小者谓凡诸小事也,过於小事而通者也。

[疏]正义曰:此释小过之名也。并明小过有亨德之义,过行小事谓之小过,顺时矫俗,虽过而通,故曰“小者过而亨”也。

过以“利贞”,与时行也。过而得以利贞,应时宜也。施过於恭俭,利贞者也。

[疏]正义曰:此释利贞之德,由为过行而得利贞。然矫枉过正,应时所宜,不可常也,故曰“与时行”也。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成大事者,必在刚也。柔而浸大,剥之道也。

[疏]正义曰:此就六二、六五以柔居中,九四失位不中,九三得位不中,释“可小事,不可大事”之义。柔顺之人,惟能行小事,柔而得中,是行小中时,故曰“小事吉”也。刚健之人,乃能行大事,失位不中,是行大不中时,故曰“不可大事”也。

有“飞鸟”之象焉。不宜上,宜下,即飞鸟之象。

[疏]正义曰:释不取馀物为况,惟取“飞鸟”者,以不宜上,宜下,有飞鸟之象故也。

“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上则乘刚,逆也;下则承阳,顺也。施过於不顺,凶莫大焉;施过於顺,过更变而为吉也。

[疏]正义曰:此就六五乘九四之刚,六二承九三之阳,释所以“不宜上,宜下,大吉”之义也。上则乘刚而逆,下则承阳而顺,故曰“不宜上,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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