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何谓十天干,十二地支。
答: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此为十天干,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此为十二地支。
问:何谓六十花甲子
答:十天干,十二地支以次联贯,即构成下列六十花甲子。
甲子,乙丑,丙寅,丁卯,戊辰,己巳,庚午,辛未,壬申,癸酉,甲戌,乙亥,丙子,丁丑,戊寅,己卯,庚辰,辛己,壬午, 癸未,甲申、己酉,丙戌,丁亥,戊子,己丑,庚寅,辛卯,壬辰,癸巳,甲午,己未,丙申,丁酉,戊戌,己亥,庚子,辛丑,壬寅,癸卯。
甲辰,乙巳,丙午,丁未,戊申,己酉,庚戌,辛亥,壬子,癸丑,甲寅,乙卯,丙辰,丁巳,戊午,己未,庚申,辛酉,壬戌,癸亥。
问:四柱是否指年柱,月柱,日柱,时柱。
答:然,每柱一干一支,四柱共四干四支,即俗所谓八字是也,例如
甲子(此年柱也)
丙寅(此月柱也)
乙丑(此日柱也)
己卯(此时柱也)
问:假如今年癸酉,其人三十七岁,何以知其所生一处为丁酉。
答:此非用推年法不可矣,推年之法多端,干支分推,较为简便,详述如下:
推所生之年干
必先将其人岁数之零数,从今年天干起,逆推至若干位,即以其干,为生年天干。(岁数若为整十无零,则作十数论)
例如三十七岁,七为零数,今年癸酉,自癸至丁,逆数是得七位(癸一壬二辛三庚四己五戊六丁七)即知所生之年,天干值丁。
推所生之年支
必先将其人岁数除十二,视其余数若干,从今年地支起,逆推至若干位。即以其支为生年地支。(若除尽无余,即作十二数论)
例如三十七岁,除三个十二,尚余一数。今年癸酉,酉属第一位,即知所生之年,地支值酉(合观上例,可以知为丁酉年生,即以丁酉两字,排入年柱可也)
又如四十八岁。除四个十二,并无余数。故必须作十二数论,今年癸酉。
自酉至戌,逆数适得十二位(酉一申二未三午四巳五辰六卯七寅八丑九子十亥十一戌十二)即知所生之年,地支值戌。
又如四十岁。除三个十二,尚余四数今年癸酉,自酉至午,逆数适得四位(酉一申二未三午四)。即知其所生之年,地支值午。
问:如甲子年,自元旦至除夕,是否始终作甲子推算。
答:未可固定。盖推年以立春为标准,其区别有三也。
(一) 在本年立春后生者,即以本年之干支,排为年柱。
(二) 在本年立春前生者,即以上一年之干支,排为年柱。
(三)在本年十二月立春后生者,即以下一年之干支,排为年柱。列例如左下:
例一
假定三十七岁,正月初二日亥时生人。照今年癸酉计算,三十七岁,当为丁酉。万年历载明是年正月初二日戌时立春,是亥时在戌时之后,已过立春,即以本年干支,丁酉两字,排为年柱。
例二
假定三十七岁正月初二日酉时生人,照今年癸酉计算,三十七岁,当为丁酉,万年历载明是年正月初二日戌时立春。是酉时在戌时之前,犹未立春。应以上一年之干支,丙申两字,排为年柱(丁酉上一年为丙申)。
例三
假定三十六岁,十二月二十四日已时生人,照今年癸酉计算,三十六岁,当为戊戌,万年历载明是年十二月二四日辰时立春,是已时在辰时之后,已过立春,应以下一年之干支,已亥两字,排为年柱。(戊戌下一年为己亥)。
问:每年十二月建,是否固定。
答:此诚固定也。正月建寅,二月建卯,三月建辰,四月建巳,五月建午,六月建未,七月建申,八月建酉,九月建戌,十月建亥,十一月建子,十二月建丑。
问:如甲子年,正月建寅,固知其为寅月,然何以知其丙寅月。
答:此非用推月法不可矣,推月之法,先须熟读歌诀,歌曰:甲己之丙作首,乙庚之岁戊为头,丙辛必定寻庚起,丁壬壬位顺行流,更有戊癸何方觅,甲寅之上好追求,
甲己之年丙作首,甲年己年之正月,皆为丙寅,二月皆为丁卯,三月皆为戊辰,余类推,乙庚之岁戊为头,己年庚年之正月,皆为戊寅,二月皆为己印,三月皆为庚辰,余类推,丙辛必定寻庚起,丙年辛年之正月,皆为庚寅。二月皆为辛卯,三月皆为壬辰,余类推。丁壬壬位顺行流,丁年壬年之正月,皆为壬寅,二月皆为癸卯,三月皆为甲辰,余类推,更有戊癸何方觅,甲寅之上好追求,戊年癸年之正月,皆为甲寅,二月皆为乙卯,三月皆为丙辰,余类推。
问:甲年正月为丙寅月,是否由初一日至三十日,均作正月丙寅推算。
答:未可固定,盖推月以节令为标准,其区别有三也。
(一)在本月节令后生者,即以本月所遁干支,排为月柱。
(二)在本月节令前生者,即以上月所适干支,排为月柱。
(三)在本月下一节令前生者,即以下月所遁干支,排为月柱。
问:十二月节令,异同如何,请详言之。
答:正月立春节,二月惊蛰节,三月清明节,四月立夏节,五月芒种节,六月小暑节,七月立秋节,八月白露节,九月寒露节,十月立冬节,十一月大雪节,十二月小寒节。
例一
如癸卯年三月初九日卯时生,万年历载明是年三月初九日辰时清明,是卯时在辰时之前,犹未清明(即未进三月节)应以二月所遁干支,排为月柱,列式于下。
癸卯 (年)
乙卯(月)
例二
如癸卯年三月初九日辰时生,万年历载明是年三月初九日辰时清明,是辰时已交清明(即已交三月节),应以三月所遁干支排为月柱,列式于下。
癸卯(年)
丙辰(月)
例三
如癸卯年十一月二十日丑时生,万年历载明是年十一月二十日丑时小寒,是丑时已交小寒,(即已进十二月节),应以十二月所遁干支,排为月柱,列式于下。
癸卯(年)
乙丑(月)
例四
如癸卯年正月初八日卯时生,万年历载明是年正月初八日辰时立春,是卯时在辰时之前,未过立春(即未进正月节)不独癸卯年作壬寅推(癸卯上一年为壬寅),且须以壬寅年十二月所遁干支,排为月柱,(癸卯年正月之上一月,即壬寅年十二月。)列式于下。
癸卯作 壬寅(年)
癸丑(月)
例五
如癸卯年正月初八日辰时生,万年历载明是年正月初八日辰时立春,是辰时已交立春(即已进正月节),应以癸卯年正月所遁干支,排为月柱,列式于下。
癸卯(年)
甲寅(月)
例六
如癸卯年十二月二十日申时生,万年历载是年十二月二十日未时立春是申时在未时之后,已过立春(即已进下一年之正月节),不独癸卯年作甲辰年推(癸卯年下一年为甲辰),且须以甲辰年正月所遁干支,排为月柱(癸卯年十二月之下一月,即甲辰年正月)。列式于下。
癸卯作 甲辰(年)
丙寅(月)
例七
如癸卯年十二月二十日午时生。万年历载明是年十二月二十日未是立春。是午时在未时之前,犹未立春(即未进下一上之正月节),仍以癸卯十二月所遁干支,排为月柱,列式于下。
癸卯(年)
乙丑(月)
问:推日之法如何?
答:较推年推月,皆为简易,只须查看万年历,即知所生之日,是何干支。例如癸亥年正月初八日生人,是年万年历所载。
申(初一日为庚申)
正月小庚 午(十一日为庚午)
辰(廿一日为庚辰)
既知初一日为庚申,屈指顺推,则知初八日应为丁卯矣(庚申初一辛酉初二壬戌初三癸亥初四甲子初五乙丑初六丙寅初七丁卯初八),即以丁卯两字,排为日柱,列式于下。
癸亥(年)
甲寅(月)
丁卯(日)
问:假如甲子日寅时,何由知其为丙寅时。
答:此非用推时法不可矣,推时之法,先须熟读歌诀,歌曰:甲己还加甲,乙庚丙作初,丙辛从戊起,丁壬庚子居,戊癸何方发,壬子是真途。
甲己还加甲,甲日己日之子时,皆为甲子,丑时皆为乙丑,寅时皆为丙寅,余类推。乙庚丙作初,乙日庚日之子时,皆为丙子。丑时皆为丁丑,寅时皆为戊寅,余类推。丙辛从戊起,丙日辛日之子时,皆为戊子,丑时皆为己丑,寅时皆为庚寅,余类推,丁壬庚子居,丁日壬之子时,皆为庚子,丑时皆为己丑,寅时皆为庚寅,余类推。戊癸何方发,壬子是真途,戊日癸日之子时,皆为壬子,丑时皆为癸丑,寅时皆为甲寅,余类推。
问:请述十天干之阴阳。
答:甲丙戊庚壬皆为阳,乙丁己辛癸皆为阴。
问:大运部位从何起点,请详述之。
答:其起点皆根据所生之月建,如男命所生之年,天干属阳,或女命所生之年,天干属阳,运皆顺行,男命所生之年,天干属阴,或女命所生之年,运皆逆行。
例如:男命甲子年,丙寅月生,甲属阳,运皆顺行,当从丙寅月建起点,顺推而下。第一部运为丁卯,第二部运即为戊辰,以次递进,列式于下。
(第一部运)丁卯
(第二部运)戊辰
(第三部运)己已
(第四部运)庚午
(第五部运)辛未
(第六部运)壬申
又如男命乙丑年戊寅月生,乙属阴,运皆逆行,当从戊寅月建起点,逆推而上,第一部运为丁丑,第二部运即9为丙子,以次递退,列式于下。
(第一部运)丁丑
(第二部运)丙子
(第三部运)乙亥
(第四部运)甲戌
(第五部运)癸酉
(第六部运)壬申
又如女命乙丑年戊寅月生乙属阴,运皆顺行,当从戊寅月建起点,顺推而下,第一部运为己卯,第二部运,即为庚辰,以次递进,列式于下。
(第一部运)己卯
(第二部运)庚辰
(第三部运)辛巳
(第四部运)壬午
(第五部运)癸未
(第六部运)甲申
又如女命甲子年丙寅月生,甲属阳,运皆逆行,当从丙寅月建起点,逆推而上,第一部运为乙丑,第二部运,即为甲子,以次递退,列式于下。
(第一部运)乙丑
(第二部运)甲子
(第三部运)癸亥
(第四部运)壬戌
(第五部运)辛酉
(第六部运)庚申
问:行运岁数,如何推算,亦请详述。
答:运若顺行,从生日生时,数至最近未来节之日时,运若逆行,从生日生时,数至最近已往节之日时,每三日为一岁,每一日为百二十天,每一时为十天,如离节三日,则一岁行运,如离节一日,则落地百二十天行运,离节一时,则落地十天行运,每足三日,方算一岁,且须扣算清楚,某年某月某日时交运,不得混称几岁,列例如下。
例一
男命甲子年正月十五日子时生
甲子(年)
丙寅(月)
戊辰(日)
壬子(时)
男命阳年干,运皆顺行,从月建顺推而下。
(第一部运)丁卯
(第二部运)戊辰
(第三部运)己已
(第四部运)庚午
(第五部运)辛未
(第六部运)壬申
运属顺行,数到最近未来节之日时,生立春后,最之未来节即是惊蛰,万年历载明是年二月初二日寅时惊蛰,由正月十五日子时,数至二月初二日寅时,共十六天又二时,(正月小)以三天为一岁折之,即知为五岁多一天二时,应在五岁百四十日后起运,每一运管十年运管十年,故第一部运,五岁起行,第二部运,为十五岁起行,列式如下。
五岁丁卯
十五戊辰
二五己巳
三五庚午
四五辛未
五五壬申
自甲子年正月十五日子时计算,必至己巳年正月十五日子时,(乙丑一丙寅二丁卯三戊辰四己巳五)。方算五岁足,再加百四十天,即知为己巳年六月初五日,始行第一部丁卯运,以次递推,其为己卯年行第二部戊辰运,己丑年行第三部己巳运,显而易知,盖一运管十年,而十干亦周而复始也,若简称每逢己年六月初五日子时交换,亦可。
例二
女命甲子年正月十五日子时生。
甲子(年)
丙寅(月)
戊辰(日)
壬子(时)
女命阳年干,运皆逆行,从月建逆推而上。
(第一部运)乙丑
(第二部运)甲子
(第三部运)癸亥
(第四部运)壬戊
(第五部运)辛酉
(第六部运)庚申
运属逆行,数至最近已往节之日时,生立春后,最近之已往节,即是立春,万年历载明,是年正月初一日巳时交立春,由正月十五日子时,数至正月初一日巳时,共十三天又七时,以三天为一岁折之,即知为四岁多一天七时,应在四岁百九十日后起运,每一运管十年,故第一部四岁起行,第二部十四岁起行,列式如下。
四岁乙丑
十四甲子
二四癸亥
三四壬戌
四四辛酉
五四庚申
自甲子年正月十五日子时计算,必至戊辰年正月十五日子时,方算四岁足,(乙丑一丙寅二丁卯三戊辰四)再加百九十天。即知为戊辰年七月甘五日子时,始行第一部乙丑运,以次递推。其为戊寅年行第二部甲子运,戊子年行第三部癸亥运,显而易知,盖一运管十年,而十干亦周而复始也,若简称每逢戊年七月廿五日子时交换,亦可。
问:何为五行。
答:金木水火土是也。
问:五行之生克如何。
答:金生水,水生木,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克木,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
问:请述十天干,十二地支之五行。
答:甲乙寅卯皆为木,丙丁己午皆为火,戊己辰戌丑未皆为土,庚辛申酉皆为金,壬癸亥子皆为水。寅辰已申戌亥为阳,子丑卯午未酉为阴。
问:十二地支,中藏何物。
答:子中藏癸水,丑中藏己土,辛金,癸水,寅中藏甲木。丙火戊土,卯中藏乙木,辰中藏乙木,癸水,戊土,巳中藏丙火,戊土,庚金,午中藏丁火,己土,未中藏乙木,己土,丁火,申中藏庚金,壬水,戊土,酉中藏辛金,戌中藏辛金,丁火,戊土,亥中藏壬水,甲木。
问:何为财,官,印,食,比,劫,伤,杀。
答:皆五行生克之代名词也。
问:请述财官印等之构成。
答:生我者,阳见阳,或阴见阴,为枭神。阴见阳,或阳见阴,为正印。我生者。阳见阳,或阴见阴,为食神。阴见阳,或阳见阴,为伤官。克我者,阳见阳,或阴见阴,为七杀。阴见阳,或阳见阴,为正官。我克者。阳见阳,或阴见阴,为偏财。阴见阳,或阳见阴,为正财。仝我者。阳见阳,或阴见阴。为比肩。阴见阳,或阳见阴,为劫财。
问:再请举例明之,我字指何物。
答:我字即日干,例如甲木日干,遇丁火,甲为阳木,丁为阴火,甲木能生丁火,丁乃我生而阳见阴,即伤官也,又如辛金日干,遇乙木。辛为阴金,乙为阴木,辛金能克乙木,乙乃我克而阴见阴,即偏财也,特立表于后,以便检查。
天干篇
甲
五行:属木
性别:属阳
方位:东方
气:长生在亥,沐浴在子,冠带在丑,临官在寅,帝旺在卯(以上为气之盛);
衰于辰,病于己,死于午,墓于未,绝于早,胎于酉,养于(以上为气之衰)。
势:旺于春(最旺),相于冬(次旺);
休于夏(衰),囚于四立前各十八天(次衰);
死于秋(最衰),按四立为立春,立夏,立秋,立冬。
生:甲生丙丁已午;
壬癸亥子生甲。
克甲:克戊己辰戌丑未;
庚辛申酉克甲。
合:甲己相合。
化:日干为甲,逢己土,在辰戌丑未月则化土。
例:
生甲 癸巳甲生病
甲克、合甲己未甲克墓
阳木囚于立秋前十八天甲午甲生死
甲克戊辰甲克衰
乙
五行:属木
性别:属阴
方位:东方
气:长生在午,沐浴在巳,冠带在辰,临官在卯,帝旺在寅(以上为气之盛);
衰于丑,病于子,死于亥,墓在戌,绝于酉,胎于申,养于未(以上为气之衰)。
势:旺于春(最旺),相于冬(次旺);
休于夏(衰),囚于四立前各十八天(次衰),死于秋(最衰)。
生:乙生丙丁巳午;
壬癸亥子生乙。
克:乙克戊己辰戌丑未;
庚辛申酉克乙。
合:乙庚相合
化:日干为乙,逢庚金,在巳酉丑申月则化金。
例:
生乙癸酉克乙绝
克乙、合乙庚申克乙胎
阴木死于秋乙己乙生沐浴
合乙、合乙庚辰乙克冠带
丙
五行:属火
性别:属阳
方位:南方
气:长生在寅,沐浴在卯,冠带在辰,临官在巳,帝旺在午(以上为气之盛);
衰于未,病于申,死于酉,墓于戌,绝于亥,胎于子,养于丑(以上为气之衰)。
势:旺于夏(最旺),相于春(次旺);
休于四立前各十八天(衰)囚于秋(次衰),死于冬(最衰)。
生:丙生戊己辰戌丑未;
甲乙寅卯生丙。
克:丙克庚辛申酉;
壬癸亥子克丙。
合:丙辛相合
化;日干为丙,逢辛金,在亥申子辰月则化水。
例:
克丙壬申丙春病
丙克、合丙辛亥克丙绝
阳火死于冬丙子克丙胎
克丙壬辰丙生冠带
丁
五行:属火
性别:属阴
方位:南方
气:长生在酉,沐浴在申,冠带在未,临官在午,帝旺在巳(以上为气之盛);
衰于辰,病于卯,死于寅,墓于丑,绝于子,胎于亥,养于戌(以下为气之衰)。
势:旺于夏(最旺),相于春(次旺);
休于四立前各十八天(衰),囚于秋(次衰),死于冬(最衰)。
生:丁生戊己辰戌丑未;
甲乙寅卯生丁。
克:丁克庚辛申酉;
壬癸亥子克丁。
合:丁壬相合
化:日干为丁,逢壬水在亥卯未寅月则化木。
例:
同丁丁卯生丁病
克丁、合丁壬寅生丁死
阴火相于春丁亥克丁胎
生丁甲辰丁生衰
戊
五行:属土
性别:属阳
方位:中央
气:长生在寅沐浴在卯,冠带在辰,临官在巳,帝旺在午(以上为气之盛);
衰于未,病于申,死于酉,墓于戌,绝于亥,胎于子,养于丑(以上为气之衰)。
势:旺于四立前各十八天(最旺),相于夏(次旺),休于秋(衰),囚于冬(次衰),死于春(最衰)。
生:戊生庚辛申酉;
丙丁巳午生戊。
克:戊克壬癸亥子;
甲乙寅卯克戊。
合:戊癸相合
化:日干为戊,逢癸水,在寅午戌巳月则化火。
例:
生戊丙寅克戊长生
戊克、合戊癸巳生戊临官
阳土相于夏戊午生戊帝旺
生戊丙辰同戊冠带
己
五行:属土
性别:属阴
方位:中央
气:长生在酉,沐浴在申,冠带在未,临官在午,帝旺在巳(以上为气之盛);
衰于辰,病于卯,死于寅,墓于丑,绝于子,胎于亥,养于戌(以上为气之衰)。
势:旺于四立前各十八天(最旺),相于夏(次旺),休于秋(衰),囚于冬(次衰),死于春(最衰)。
生:己生庚辛申酉;
丙丁巳午生己。
克:己克壬亥子;
甲乙寅卯克己。
合:甲己相合。
化:日干为巳,逢甲木,在辰戌丑未月,则化为纯土。
例:
己克丁午生己临官
己生辛未同己冠带
阴土旺于立秋前十八天己巳生己旺
同己戊辰同己衰
庚
五行:属金
性别:属阳
方位:西方
气:长在在巳,沐浴在午,冠带在未,临官在申,帝旺在酉(以上为气之盛);
衰于戌,病于亥,死于子,墓于丑,绝于寅,胎于卯,养于辰(以上为气之衰)。
势:旺于秋(最旺),相于四立前各十八天(次旺),休于冬(衰),囚于春(次衰),死于夏(最衰)。
生:庚生壬癸亥子,
戊己辰戌丑未生庚。
克:庚克甲乙寅卯;
丙丁巳午克庚。
合:乙庚相合
化:日干为庚,逢乙木,若在巳酉丑申月,则花为纯金。
例:
庚克乙巳克庚生
合庚、庚克乙酉同庚旺
阳金旺于秋庚申同庚临官
同庚庚辰生庚养
辛
五行:属金
性别:属阴
方位:西方
气:长生在子,沐浴在亥,冠带在戌,临官在酉,帝旺在申(以上为气之盛);
衰于未,病于午,死于巳,墓于辰,绝于卯,胎于寅,养于丑(以上为气之衰)。
势:旺于秋(最旺),相于四位前各十八天(次旺),休于冬(衰),囚于春(次衰),死于夏(最衰)。
生:辛生壬癸亥子;戊己辰戌丑未生辛。
克:辛克甲乙寅卯;丙丁巳午克辛。
合:丙辛相合。
化:日干为辛,逢丙火,在申子辰亥月则化水。
例:
辛克甲申同辛旺
克辛、合辛丙子辛生生
阴金休于冬辛亥辛生沐浴
辛生壬辰生辛墓
壬
五行:属水
性别:属阳
方位:北方
气:长生在申,沐浴在酉,冠带在戌,临官在亥。帝旺在子(以上为气之盛);
衰于丑,病于寅,死于卯,墓于辰,绝于巳,胎于午,养于未(以上为气之衰)。
势:旺于冬(最旺),相于秋(次旺)休于春(衰),囚于夏(次衰),死于四立前各十八日(最衰)。
生:壬生甲乙寅卯;庚辛申酉生壬。
克:壬克丙丁巳午;戊己辰戌丑未克壬。
合:丁壬相合。
化:日干为壬,逢丁火,在亥卯未寅月则化为木。
例:
壬生甲寅壬生病
壬克、合壬丁卯壬生死
阳水休于春壬午壬克胎
壬生甲辰克壬墓
癸
五行:属水
性别:属阴
方位:北方
气:长生在卯,沐浴在寅,冠带在丑,临官在子,帝旺在亥(以上为气之盛);
衰于戌,病于酉,死于申,墓于未,绝于午,胎于巳,养于辰(以上为气之盛)。
势:旺于冬(最旺),相于秋(次旺),休于春(衰),囚于夏(次衰),死于四立前各十八天(最衰)。
生:癸生甲乙寅卯;庚辛申酉生癸。
克:癸生丙丁巳午;戊己辰戌丑未克癸。
合:戊癸相合
化:日干为癸,逢戊土,在寅午戌巳月则化火。
例:
同癸癸巳癸克胎
克癸、合癸戊午癸克绝
阴水囚于夏癸巳癸克胎
癸克丙辰克癸
地支篇
子
五行:属水
性别:属阴
方位:北方
月令:十一月
节气:大雪为子月节;冬至为子月气。
藏干:癸
生:子生甲乙寅卯;庚辛申酉生子。
克:子克丙丁己午;戊己辰戌丑未克子。
合:子丑相合
刑:子卯相刑
冲:子午相冲
害:子未相害
三合:申子辰合成水局
方合:亥子丑合为北方
例:
子生 甲申生子,与子三合成水局
子克丙子十一月,大雪至小寒,阴水,藏癸
子克丁丑克子,合子,又会北方
子克丁未克子,害子
丑
五行:属土
性别:属阴
方位:中央
月令:十二月
节气:小寒为丑月节;大寒为丑月气。
藏干:己癸辛
生:丑生庚辛申酉;丙丁己午生丑。
克:丑克壬癸亥子;甲乙寅卯克丑。
合:子丑相合
刑:酉戌相刑
冲:丑未相冲‘
害:丑午相害
三合:乙酉丑合成金局
方合:亥子丑合为北方
例:
丑克癸酉与丑三合成金局,丑生
克丑乙丑阴土,十二月,小寒至立春,藏己辛癸
生丑丙子丑克,合丑
克丑甲午生丑,害丑
寅
五行:属木
性别:属阳
方位:东方
月令:正月
节气:立春为寅月节,雨水为寅月气。
藏干:甲丙戊
生:寅生丙丁巳午,壬癸亥子生寅。
克:寅克戊己辰戌丑未,庚辛申酉克寅。
合:寅亥相合
刑:寅巳相刑
冲:寅申相冲
害:寅巳相害
三合:寅午戌合成火局
方合:寅卯辰合为东方
例:
比寅乙巳寅生,害寅,刑寅
寅克戊寅正月,立春至惊蛰阳木,藏甲内戊
克寅庚申克寅,冲寅
寅生丁亥生寅,合寅
卯
五行:属木
性别:属阴
方位:东方
月令:二月
节气:惊蛰为卯月节;春分为卯月气。
藏干:乙
生:卯生丙丁己午;壬癸亥子生卯。
克:卯克戊己辰戌丑未;庚辛申酉克卯
合:卯戌相合
刑:子卯相刑
冲:卯酉相冲
害:卯辰相害
三合:亥卯未合成木局
方合:寅卯辰合为东方
例:
卯生丙子生卯,刑卯
克卯辛卯二月,惊蛰至清明,阴木,藏乙
生卯壬辰与卯合为东方,害卯,卯克
卯克己酉克卯,卯冲
辰
五行:属土
性别:属阳
方位:中央
月令:三月
节气:清明为辰月节,谷雨为辰月气。
藏干:戊乙癸
生:辰生庚辛申酉;丙丁已午生辰。
克:辰克壬癸亥子;甲子寅卯克辰。
合:辰酉相合
刑:二辰自刑
冲:辰戌相冲
害:卯辰相害
三合:申子辰合成水局
方合:寅卯辰合为东方
例:
生辰丁酉辰生,合辰
克辰申辰三月,清明至立夏,阳土,藏戊乙癸
辰克壬戌比辰,冲辰
巳
五行:属火
性别:属阳
方位:南方
月令:四月
节气:立夏为巳月节;小满为巳月气。
藏干:丙戊庚
生:巳生戊己辰戌丑未;甲乙寅卯生巳。
克:巳克庚辛申酉;壬癸亥子克巳。
合:巳申相合
刑:寅己相刑巳申相刑
冲:已亥相冲
害:寅巳相害
三合:巳酉丑合成金局
方合:己午未合为南方
例:
巳生戊寅生巳刑巳,害巳,
比巳丁己四月,立夏至芒种,阳火,藏丙戊庚
克巳壬申巳克,合巳
巳克辛亥克巳,冲巳
午
五行:属火
性别:属阴
方位:南方
月令:五月
节气:芒种为五月节夏至为五月气
藏干:丁己
生:午生戊己辰戌丑未;甲乙寅卯生午
克:午克庚辛申酉;壬癸亥子克午
合:午未相合
刑:二午自刑
冲:子午相冲
害:丑午相害
三合:寅午戌合成火局
方合:巳午未合为南方
例:
午克辛丑午生,害午
生午甲午五月,芒种至小暑,阴火,藏丁己
克午壬子克午,冲午
比午丁未午生,合午,与午合为南方
未
五行:属土
性别:属阴
方位:中央
月令:六月
节气:小暑为未月节;大暑为未月气。
藏干:己丁乙
生:未生庚辛申酉;丙丁已午生未。
克:未克壬癸亥子;甲乙寅卯克未。
合:午未相合
刑:戌未相刑
冲:丑未相冲
害:子未相害
三合:亥卯未合成木局
方合:巳午未合为南方
例:
生未丙戌比未,刑未
克未乙未六月,小暑至产秋,阴土,藏乙丁己
未生辛丑比未,冲未
比未戊子未克,害未
申
五行:属金
性别:属阳
方位:西方
月令:七月
节气:立秋为申月节,处暑为申月气。
藏干:戊庚壬
生:申生壬癸亥子;戊己辰戌丑未生申。
克:申克甲乙寅卯;丙丁己午克申。
合:巳申相合
刑:巳申相刑
冲:寅申相冲
害:申亥相害
三合:申子辰合成水局
方合:申酉戌合为西方
例:
申克乙亥申生,害申
申克甲申七月,立秋至白露,阳金,藏戊庚壬
生申己巳克申,合申,刑申
克申丙寅申克,冲申
酉
五行:属金
性别:属阴
方位:西方
月令:八月
节气:白露为酉月节;秋分为酉月气。
藏干:辛
生:酉生壬癸亥子;戊己辰戌丑未生酉。
克:酉克甲乙寅卯;丙巳午克酉。
合:辰酉相合
刑:二酉自刑
冲:卯酉相冲
害:酉戌相害
三合:巳酉丑合成金局
方合:申酉戌合为西方
例:
克酉丙辰生酉,合酉
克酉丁酉八月,白露至寒露,阴金,藏辛。
酉生癸卯酉克,冲酉
酉生壬戌生酉,害酉,与酉合为西方
戌
五行:属土
性别:属阳
方位:中央
月令:九月
节气:寒露戌月节,霜降为戌月气。
藏干:戊辛丁
生:戌生庚辛申酉;丙丁巳午生戌。
克:戌克壬癸亥子;甲乙寅卯克戌。
合:卯戌相合
刑:丑刑戌戌刑未
冲:辰戌相冲
害:酉戌相害
三合:寅午戌合成火局
方合:申酉戌合为西方
例:
戌克癸卯克戌,合戌
戌克壬戌九月,寒露至立冬,阳土,藏戊辛丁
生戌丙辰比戌,冲戌
生戌丁酉戌生,害戌,与戌合为西方
亥
五行:属水
性别:属阳
方位:北方
月令:十月
节气:立冬为亥月节,小雪为亥月气。
藏干:壬甲
生:亥生甲乙寅卯;庚辛申酉生亥。
克:亥克丙丁巳午;戊己辰戌丑未克亥。
合:寅亥相合
刑:二亥自刑
冲:已亥相冲
害:申亥相害
三合:亥卯未合成木局
方合:亥子丑合为北方
例:
克亥戊寅亥生,合亥
比亥癸亥十月,立冬至大雪,阳水,藏壬甲
亥克丙申生亥,害亥
比亥癸巳亥克,冲
强弱篇
论命以日干为主,称之曰身,身之强弱,关系最为紧要,故首论之。
论身强
身强之构成
(一)月令旺相:如甲木日干,生于春冬。
(二)多帮扶:如甲木日干,四柱多水多木(四柱,即年月日是四个干支也)。
(三)支得气:如甲木日干,生于亥年寅日卯时(甲生于亥临官于寅,帝旺于卯,气盛为得气)。
身强之区别
(一)最强:既当令,又多帮扶(当令即月令旺相)。例如:
甲寅 丁卯甲子甲子
甲木旺于春月,又卯为帝旺故当令四柱,又有四木两水帮扶之,故成最强。
(二)中强:仅多帮扶而失令(失令即月令衰弱)。例如:
甲寅癸酉乙亥丙子
乙木死于秋酉月。又为绝地,故失令。然四柱有三水座。木帮扶,故成中强。
仅得令而少帮扶。例如:
甲寅丙子壬寅丙午
壬水旺于冬,子月又为帝旺,故得令,然四柱全无别位金水帮扶,故亦成中强。
(三)次强:既不当令,又少帮扶,但年日时支得气。例如:
辛亥丁酉甲寅丁卯
甲木死于秋,故失令天干又全无水木帮扶,仅亥年长生寅日临官,卯时帝旺,酉月受胎,皆得气,故成为次强耳。
身强之喜忌
身强喜抑,抑之构成原因有四:
(一)受克:即克我,如甲木见金克。
(二)被泄:即我生,如甲木见火泄。
(三)被分:即我克,如甲木见土分。
(四)气衰:如甲木见辰巳午未申酉戌(见甲木篇论气条)。
身强忌扶,扶之构成原因有三:
(一)受生:即生我,如甲木见水。
(二)得授:即同我,如甲木见木。
(三)气盛:如甲木见亥子丑寅卯(见甲木篇论气条)。
论身弱
身弱之构成
(一)月令衰弱:如甲木日干,生于夏秋。
(二)多克泄:如甲水日干四柱多金多火。
(三)支失气:如甲木日干,逢巳年午日申时(甲木病巳死午绝申,气衰,为失气)。
身弱之区别
(一)最弱:既失令,又多克泄,例如:
戊申庚申甲午庚午
甲木死于秋(最衰)。故失令,四柱又有丙火之泄,四金之克。故成为最弱。
(二)中弱:仅多克泄,而当令。例如:
丙辰庚寅甲午庚午
甲木日干,四柱虽有三火之泄,两金一克,然甲木旺于春(最旺),颇当令,故即成为中弱。
仅失令而少克泄。例如:
甲寅丙子丁卯己巳
丁火虽死于冬(最弱)。而失令,然四柱并不复见水克与土泄,且有四木两火之帮扶,故亦成为中弱。
(三)次弱:既不失令,又少克泄,但年日时支无气。例如:
辛巳辛丑壬寅癸卯
壬水旺于冬,当令,天干又有两金一水之帮扶,仅巳年壬绝。寅日壬病,卯时壬死,丑月壬衰。四支失气,故即成为次弱。
身弱之喜忌
身弱喜扶,扶之构成,见前论身强之喜忌。
身弱忌抑,抑之构成,见前论身强之喜忌
六亲篇
何为六亲
六亲者,父、母、兄、弟、妻、子是也。
六亲之更定
旧论父子殊多谬误(详见命理约言),特更定六亲看法如后。
(一)父:男女命皆以生我之印为父。
(二)母:同父。
(三)夫:克我之官杀为夫。
(四)妻:所克之财为妻。
(五)兄弟:男女命,皆以同我之比劫为兄弟。
(六)子:男女命,皆以我生之伤官食神为子。
父母妻子之官位
(一)月为父母。
(二)日支为妻(女命为夫)。
(三)时为子息。
六亲分论
(一)妻
妻之吉
用神即是财神,妻美而且富贵
用神与财神不相悖背,妻亦美好。
财旺身强者,富贵多妻妾。
官星弱,遇食伤,又有财,妻贤而不克。
劫刃旺而财轻,有食伤,妻贤不克。
日支为财,财为用神,必得妻财妻力。
财神薄,有助财之字,或财旺身弱,有比劫。或财神伤印,有官星,或财薄官多,有伤官,皆主妻贤。
身强杀浅,财星滋杀,或官轻伤重,财星化伤,或印绶重叠,财星得气,皆主妻贤,而富。或得妻财致富,劫比多,财藏库内(如甲日多乙,己财藏于丑内)。妻亦贤而不克。
财星深藏,有冲动引助(如庚日乙财,藏于辰内,有戌冲开,及干上丁火护乙,或癸水生乙),亦主妻贤。
妻之不吉
财神泄气太重,妻不得力。
身旺无财,妻难偕老。财神轻而无官,比劫多,克妻。
财神重,而身弱,无比劫,克妻。
官杀旺而用印,见财星,主妻陋而克。
官杀轻而身旺,见财星,遇比劫,主妻美而克。
劫刃重财星轻,有食伤。逢枭印,主妻遭凶死。
日支不利于用神,妻不得力。
日支被冲,妻室丧亡。
财星微,官杀旺,无食伤,有印绶,主妻有弱病
劫刃旺而无财,有食伤,妻贤必克,妻陋不伤。
日主喜财,财被合化者,主妻有外情。
杀重身轻,财星生杀,或官多用印,财星坏印,或伤官佩印,财星得局,皆主妻不贤而陋,或因妻招祸伤身。
(二)夫
夫之荣枯
官星太旺,以伤官救之,伤官之力有余则夫荣,不足则夫枯。
官星太微,以财救之,财力有余则夫荣,不足则夫枯。
伤官旺而无财官,以印救之,印力有余则夫荣,不足则夫枯。
官星太旺,无比劫,以印救之,印力有余则夫荣,不足则夫枯。
官星太弱有伤官,以财救之,财力有余则夫荣,不足则夫枯。
满盘比劫,而无印无官者,以伤食救之,伤食之力有余则夫荣,不足则夫枯。
满局印绶,而无官无伤者,以财救之,财力有余则夫荣,不足则夫枯。
伤官旺,日主衰,以印救之,印力有余则夫荣,不足则夫枯。
日主旺,伤食多,以财救之,财力有余则夫荣,不足则夫枯。
官星轻,印绶重,亦以财救之,财力有余则夫荣,不足则夫枯。
官有杀混,以食神救之,食神之力有余则夫荣,不足则夫枯。
日支利于用神则夫荣,不利于用神则夫枯。
夫之刑克
官星微,无财星,日主强,伤官重,必克夫。
官星微,无财星,日主旺,印绶重,必克夫。
比劫旺,而无官,必克夫。
印旺无财,必克夫。
官星旺,印绶轻,必克夫。
比劫旺,无官星, 有伤官,印绶重,必克夫。
食神多,官星微,有印绶,遇财星,必克夫。
日支为官逢冲,夫难偕老。
(三)父母
父母之吉
年月官印相生,日时财伤不犯,必上叨荫庇。
年官月印,月官年印,祖上清高。
年财月印,日主喜印,时日逢官者,知其帮父兴家。
年伤月印,日主喜印,时日逢官者,知其父母创业。
年官月印,日主喜官,时日逢财,出身富贵,守成之造。
财官印绶,在于月上,为日主之喜,父母不富亦贵。
印不论偏正,但不遭冲克,则父母俱全。
印之扶抑合宜,则父母双寿。
印带贵气(如印受官生,或印兼贵人,或印为用神)父母荣显。
父母之不吉
日主喜官,月上伤官。
日主喜财,月上劫财。
日主喜印,月上逢财。
日主喜比劫,月上逢官杀。
日主喜杀,月上食神。
日主喜伤食,月上逢印。
(以上皆主父母不得力)
印遭冲克,父母不全。
印破用神,父母多累。
印衰多财,父母早丧。
财官印绶,在于月上,为日主之忌,父母不贫亦贱。
印重身轻,亦主不得父母之力,且重子肩之累。
印重而官杀又多,父母亦不得力。
(四)子女
子女之吉
日主旺,无印绶,有食伤,子必多。
日主旺,印绶重,食伤轻,有财星,子多而贤。
日主旺,无印绶,食伤伏,有官杀,子必多。
日主旺,比劫多,无印绶,食伤伏,子必多。
日主旺,伤官旺,无财印,子多而强。
日主旺,伤官轻,有印受,财得局,子多而富。
伤食扶助用神,子必佳。
日主弱,食伤重,有印绶,无财星,必有子。
日主弱,无官星,有伤食,必有子。
食伤不遭冲克,必有子。
食伤喜扶而得扶,喜仰而得抑,则多子。
命中用神即食伤,子多而得力。
用神居时,子息繁衍。或得子息之力。
子女之不吉
日主旺,印绶重,食伤轻,子必少。
日主弱,印绶轻,食伤重,子必少。
日主弱,食伤轻,无比劫,有官星,子必无。
日主弱,食伤旺,有印绶,遇财星,虽有若无。
日主旺,有印绶,无财星,子必少。
日主旺,印绶重,无财星,必无子。
日主弱,官杀旺,必无子。
日主弱,食伤旺,无印绶,必无子。
火炎土燥,无子。
水泛木浮,无子。
金寒水冷,无子。
重叠印绶,无子。
财官太旺,无子。
满局食伤,无子。
食伤遭冲克,无子。
食伤受扶太过,无子。
食伤受抑太过,无子。
食伤破坏用神,少子,或子不得力。
克破用神之字,居于时上,子不得力。
(五)兄弟
兄弟之吉
杀旺无食,或杀重无印,得劫财合杀,必得兄弟之力。
杀旺食轻,或印弱逢财,得比肩智敌杀,制财,亦主兄弟得力。
财生杀党,比劫帮身,大被可以同眠。
日主虽衰,印旺月提,兄弟成群。
财轻劫重,食伤化劫,可无斗粟尺布之谣。
财轻遇劫,官星明显,不作煮豆燃箕之诵。
主衰有印,财星逢劫,反许棠棣之竞秀。
比劫非大过,亦非不及,兄弟必敬受。
比劫为用神,尤得兄弟之力。
兄弟之不吉。
官轻伤重,比劫生伤,必遭兄弟之累。
制杀太过,比劫助食,亦主兄弟多累。
财轻劫重,印绶制伤,不免司马之忧。
杀重无印,主衰伤伏,鸽原能无兴欢。
身旺逢枭,劫重无官,独自主持。
枭比重逢,财轻钉伏,未免折翊之悲啼。
比劫破坏用神,兄弟多累。
比劫被用神所破,自己兴而兄弟衰。
比劫应扶而不得扶,或应抑而不得抑,兄弟非稀少,即枯涩
比劫禄刃篇
五行分克我、我克、生我、我生、比和、五项,又有阴阳同性及互异之分,乃其代名词,即所谓七杀。正官、伤官、食神、偏正印、偏正财,及比肩、劫财者。出焉。七杀食神,正官,伤官。已为各立一格于六神篇中,偏正财,偏正印,亦不分偏正。并而曰印曰财。详论于六神篇内。兹再述比肩劫财之损益如后,禄与刃乃助身之物。其效用利弊,与比肩劫财,颇有相似处。故附论之。
比肩之构成
与我同类,而又同性者是也。如甲见甲见寅,既同属木类,又同为阳性耳。按甲见甲寅,乙见乙见卯,丙见丙见已,丁见丁见午,戊见戊见辰戌,己见己见丑未,庚见庚见申,辛见辛见酉,壬见壬见亥,癸见癸见子,皆为比肩。
劫财之构成
与我同类而异性者是也。如甲日遇乙,甲为木,乙亦为木,是同类了。甲为阳性,乙为阴性,是同类而异性也。故乙为甲之劫财。
按甲见乙见卯,乙见甲见寅,丙见丁见午,丁见丙见己,戊见己见丑未,己见戊见辰戌,庚见辛见酉,辛见庚见申,壬见癸见子,癸见壬见亥,皆为劫财。
禄之构成
我之本气也。如甲木本气在寅,寅即甲之禄也。
按甲见寅,乙见卯,丙戊见巳,丁己见午,庚见申,辛见酉,壬见亥,癸见子,皆为禄。
刃之构成
禄前一位为刃。如甲之禄在寅,卯乃寅前一位,故为甲之刃惟阳顺阴逆,阴干以后作前,故禄前一全为刃,即禄后一位为刃,如乙之禄在儿子,寅乃卯后一位。故为乙之刃。
按甲见卯,乙见寅,丙戊见午,丁已见已,庚见酉,辛见申,壬见子,癸见亥,皆为刃。
比劫禄刃浅解
有谓在干为比,在支为禄在干为劫,在支为刃。此理甚通,盖甲禄在寅中有甲,木比肩,乙禄在卯,卯中有乙木比肩,丙戊禄在已巳。巳中有丙戊比肩,丁已禄在午,午中有丁已比肩,庚禄在申,申中有庚金比肩,幸禄在酉,酉中有金比肩,壬禄在亥,亥中有水比肩。禄在子,子中有癸水比肩。甲刃在卯,卯中乙木,为甲之劫财。乙刃在寅,寅中甲木,主乙之劫财。丙戊刃在午,午中丁己,为丙戊之劫财。丁己刃在巳,巳中丙戊,为丁己之劫财。庚刃在酉,酉中辛金,为庚之庚财。辛刃在申,申丙庚金,为幸之劫财。壬刃在子,子中癸水,为壬之劫财,癸刃在亥,亥中壬水,为合适 之劫财。由此,盖见阳干之刃,在寅申已亥,,为可信矣。
刃者,旺而越过其分也。故禄前一位为刃,盖禄前一位,即帝旺耳。阴阳万物之理,皆事业恶极盛,所谓满易招损。刃因太旺,故其性刚烈。其气暴戾。禄则刃后一位,乃既盛而未极,故温柔和畅。甲刃在卯,丙戊刃在午,庚刃在酉,壬刃在子,无一非帝旺也。阳顺阴逆,阳以前为前,则阴以后为前,而禄前即禄后,故乙禄在卯。而刃在寅,丁己禄在午,而刃在己,辛禄在酉,而刃在申,癸禄在子,而刃在亥,亦无一非帝量耳,欲以阴干之刃,辰戌丑未,夫辰戌丑未为墓地,非旺地,岂塨作刃,其不可信也,明矣。
比劫禄刃之能力
帮身,任官杀,代泄,夺财
比劫禄之利
帮身:日干弱,无论财官食伤均足以耗吾之身,而不为我福。得有比劫禄刃帮身,则耗我身者,可为吾用矣。例如:
己巳丙寅壬子壬寅
财官食神虽美,乃日主虚弱,如人之富贵而病,岂能享受荣华。还以摄身进补为是。于为壬水双肩,子水劫刃,能帮吾央,为可贵矣。
任官杀:日干弱,见官则受拘束,见杀则为压制。望官即畏惮之甚,安足云任,苟得比劫禄刃敌官杀,而不畏惮,反足任之以有为矣。例如:
戊子戊午壬戌壬寅
壬水惮于重土之压,是即杀重身轻。既有壬水比肩,子水劫刃协力抵敌,日主可能任杀矣。或畏火土远过于水星,仍患身弱,此乃另一问题,非在本条讨论范围之内也。
代泄:日干弱,见伤信不为我福,而反足以盗泄,比劫禄就,可以代我受泄,则伤食反为福神矣。例如:
乙卯癸未壬子乙已
众木盗水,幸癸子两劫,代日主受泄,则乙食神,始为忌神而终为福星。为忌神者,惮其走泄也,为福星者,既有劫财代泄,不为我害。可以安然任之,且或有生财制杀之利耳。
制财:日干弱,见财则身益弱,得比劫禄刃之制财。则不为财役矣。例如:
壬申丙午壬寅丙午
火炎水灼,财重身轻,不奇印比之生扶,却喜壬水比肩之制财。制财而有力,是为我除害也。胜于同气相助多矣。
比劫禄刃之弊
帮身:日干强,怕比劫禄刃帮扶,盖至强则无依矣。例如:
癸巳癸亥壬申壬寅
壬水生于亥月,坐于甲金巳临旺乡,何需干头比劫之帮身,则比劫非惟为骈拇枝指。且足以促成身旺,无依之危险,可畏也巳。
任官杀:日干强,喜官杀为我用,怕比劫禄刃敌官杀,而分官杀之力。例如:
己亥壬申壬子丙午
壬生申月,源远流长。正喜已土正官之拘身筑堤。乃月上壬比,年支亥禄。以及日下子刃,推波助澜,冲击堤岸。其分任正官,使日主漫无节制,为害岂浅鲜哉。
代泄:日干强,见伤食则秀气可吐,怕比劫禄刃竞代受泄。分我秀气。例如:
癸亥癸亥壬申乙已
乙木伤官,泄旺壬而吐秀,只以水多木漂,功效尽弃。故身强之造不喜重重劫,比之代泄,其唯一理由,盖即母多子虚。亦如人之宠了太过,反多流弊耳。
制财:日干强,最喜财,怕比劫禄刃制财。例如:
壬午壬子壬子丙午
冬日可爱,壬水自喜丙火午火,况又倚以为养命之财耶。不幸劫比林立,劫夺一空,如资财拮据之人。而又符遍地。其不歌行路之难,得乎!
比劫禄刃之喜
帮身:日干弱,有比劫禄刃帮身,喜身旺生发。
日干弱,有比劫禄刃帮身,喜官杀以制之。
任官杀:日干弱,有比劫禄刃敌官杀,喜身杀两相停。(停者,平均也)
日干强,又有比劫禄刃敌官杀,喜财量生官杀。
代泄:日干弱,作品食多。有比劫禄刃代为受泄,喜印制伤食而生身。
日干强,又有比劫禄刃代受伤食之泄,喜财官两旺。
制财:日干弱,有比劫禄刃制财,喜印生身。
日干强,又有比劫禄刃制财,喜官杀制之。
比劫禄刃之忌
帮身:日干弱,幸有比劫禄刃帮身,忌官杀来制。
日干强,又有比劫禄刃帮身,忌再印生身旺。
任官杀:日干弱,幸有比劫禄刃任官杀,忌财旺助官杀。
日干强,又有比劫禄刃任官杀,忌再印旺生身而泄官杀。
代泄:日干弱,幸有比劫禄刃,代受伤食之泄,忌官杀将比劫禄刃克去。
日干强,又有比劫禄刃,代受伤食之泄,忌印来破食生身。
制财:日干弱,财多则愈弱,幸有比劫禄刃制财,忌伤食生财。
日干强,见财而又被比劫禄刃制去,忌再印旺生身
四柱点窍
点窍篇
1. 大运流年发生作用时,以大运为主,流年为次;大运流年虚实作用时,以实受益或受伤论。
2. 未戌土煅金时,未戌以火论,未戌土克水时,未戌以土论,同理,辰丑土晦火时,丑辰土以水论,丑辰土生金时,丑辰土以土论,其起到什么作用,就以什么来论其特性。(汪按:戊辰、己丑,辰丑以水论)
3. 制用神时用神凶,命局用神受制,主在用神方面应凶事。
4. 雨水前寅木极弱,怕金克,逢金则折,遇水生合更弱,但寅木仍克土,克土之力不减。故称雨水前寅木不生火,遇土依旧克,这是雨水前寅木的一大特点。
5. 命局中身弱无官是官命,身弱无财是富命,局中忌神不现,必在忌神方面应吉。(汪按:也有例外)
6. 三会局一般在命局中不成立,大运流年出现三会局时,以三会合绊论。
7. 八字中用神不出现或在局中受制无力,主在用神方面应不吉。
8.怎样从命局中看命主父母的能力,是否为官,为民,能力大小,是否有官灾,就是看命局中父母为用还是为忌,受生或受制的程度如何。
9. 柱中日元虽有根,但弱而被制,其根已伤,也不能作为日元之根。
10. 看有无二婚或有情人,是看财官为用为忌以及与其干支之间的作用关系。
11. 当日支一次受制时,日支仍有力。
12. 当命局趋于中和时,日元旺哀难以确定,需综合评判各个干支的生克帮泄力量。
13. 有时一年中即发生吉事,又发生凶事,采取天干地支分断,因其作用关系不同,分别而论其吉凶。
14. 从强格忌行官杀运,不分虚实。
15. 丑戌论刑,丑刑戌,戌刑丑,互刑,未戌不论刑。
16. 从强格中,有食伤泻身,食伤泻身也吉。)
17. 一个人的命局中无忌神出现,表示命主在忌神方面表现颇佳或在忌神方面应吉事。(汪按:质疑)
18. 不论男命还是女命,命局中皆以伤官食神为子女。(汪按:吉凶看喜忌)
19. 墓地半合为午戌、酉丑、子辰、卯未,墓地半合合绊有力。(汪按:午戌以午生戌论,即戌增力论。酉丑,酉为用神时论绊,酉为忌神时论生。)(汪按:食伤有力方为用,无力当为忌。)
20. 日元太弱或弱极,逢生不起,称为弱不受生。(汪按:其他天干也一样)
21. 女命用官官星弱。或官星受制,多婚之命。
22. 命局中辰戌丑未为皮肤,在局中为弱而受制,为忌旺而逢生或无制,主有皮肤病,或皮肤过敏症。(汪按:戊己为用弱而受伤或旺而无制,主伤疤、胃病等。)
23. 同性生克力大,异性生克力小。
24. 没有忌神的命局不为好命局,此类命局格局不高,主命主没有大作为,称为一般命局。(汪按:必须看用神之间的组合关系才能定命好命坏。)
25. 命局中的日元在流年上出现,大运干与其作用吉应好事,与其作用凶应坏事。(汪按:与大运出现日元一样)
26. 行忌神时忌神凶,用神受制用神灾。(汪按:灾凶大小看生扶和受制大小)
27. 从八字中分析人的性格,应对对日元起主要作用的忌神所表现的特性进行分析论断。
28. 三合局要求条件相当严格,必须合神临月令,三者全,除此之外皆为合绊。
29. 男命天干有正财,地支亦有正财,以地支之正财为妻,女命天干有正官,地支亦有正官,以地支正官为夫。
30. 印星弱极不直接生扶日元不能作为日元之根。(汪按:印星即使不弱但有阻隔,仍不能生扶日元)
31. 月令三次受制,其力皆无。雨水前的寅木弱,克土不生丙火,逢亥合越合越弱。(汪按:一说不克土)
32. 虚忌大运,虚忌流年相同应大吉。
33. 身弱用印局无官星,本命为官。(汪按:质疑)
34. 身弱用印局无财星,本命为富。
35. 四柱中干支位置的不同,在大运流年上产生的吉凶效果也不同。
36. 学业看印星,正印为理科,偏印为文科。(汪按:不是绝对的)
37. 女命官星为忌旺,婚姻不美。多婚之命。(汪按:官星为用弱也一样)
38. 岁运并临,有吉有凶,须看用忌。
39. 大运,流年若与命局出现三合,皆以三合绊论,绊住用神应凶,绊住忌神应吉。(汪按:也有例外的)
40. 用神逢生应好事,忌神逢生必应灾。(汪按:主意反断法除外
41. 日元弱地支有根,根不受伤不从弱。
42. 年支不以空亡论;但在大运上出现仍以空亡论。(汪按:逢合冲不为空)
43. 男命身旺财星弱,命必贫,也必为多婚之命。(汪按:财星混杂不为弱)
44. 官在局中起好作用为官。官为忌神受制为官。
45. 凡逢岁运并临之年,一要按虚用或虚忌相同应凶或应吉而断;二要看对命局有无作用关系,有作用关系还要按作用关系来论其吉凶。
46. 日支两次受制无力。
47. 实忌大运,实忌流年相同应凶。
48. 天干比劫重重地支无根也从弱。
49. 寿数为大运流年与命局作用最凶时。八字中用神有力的寿命长,或忌神受制重的寿命厂,反之则短。
50. 混杂不分虚实皆以实论。
51. 大运流年的干或支与命局中的某干或支发生刑冲合时,该干或支对于局中之干或支为实,但对日元本身来论仍为虚。
52. 用神弱易得用神病,忌神旺易得忌神病。
53. 丑土在年支受制不能作为癸水之根。(汪按:不受制也一样)
54. 制用神时失用神。实用大运不为吉。(汪按:流年制大运空用不吉)
55. 用神靠近日干感情好,原离日干感情差,忌神靠近日干感情差,远离日干感情好。(汪按:质疑)
56. 丙丁壬癸见辰丑,辰丑以水论。
57. 从八字中看人的学业应看印,印星在局中起好作用,发挥的作用大学业必高。(汪按:印、官、食伤一起看更好)
58. 虚忌大运虚忌流年相同应大吉。
59. 女命局中官为用,弱而受制,夫早亡。
60. 日支如有六合、六冲、半三合或弱而受制等作用关系,日支对日元不作用。(汪按:日支一次受伤仍可用
有天地,然后万物生焉。盈天地之间者唯万物,故受之以屯。屯者,盈也。屯者,物之始生也。物生必蒙,故受之以蒙。蒙者,蒙也,物之稚也。物稚不可不养也,故受之以需。需者,饮食之道也。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讼必有众起,故受之以师。师者,众也。众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比者,比也。比必有所畜,故受之以小畜。物畜然后有礼,故受之以履。履而泰,然后安,故受之以泰。泰者,通也。物不可以终通,故受之以否。物不可以终否,故受之以同人。与人同者,物必归焉,故受之以大有。有大者不可以盈,故受之以谦。有大而能谦必豫,故受之以豫。豫必有随,故受之以随。以喜随人者必有事,故受之以蛊。蛊者,事也。有事而后可大,故受之以临。临者,大也。物大然后可观,故受之以观。可观而后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物不可以苟合而已,故受之以贲。贲者,饰也。致饰然后亨则尽矣,故受之以剥。剥者,剥也。物不可以终尽剥,穷上反下,故受之以复。复则不妄矣,故受之以无妄。有无妄,然后可畜,故受之以大畜。物畜然后可养,故受之以颐。颐者,养也。不养则不可动,故受之以大过。物不可以终过,故受之以坎。坎者,陷也。陷必有所丽,故受之以离。离者,丽也。
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恒者,久也。物不可以久居其所,故受之以遯。遯者,退也。物不可以终遯,故受之以大壮。物不可以终壮,故受之以晋。晋者,进也。进必有所伤,故受之以明夷。夷者,伤也。伤于外者必反于家,故受之以家人。家道穷必乖,故受之以睽。睽者,乖也。乖必有难,故受之以蹇。蹇者,难也。物不可以终难,故受之以解。解者,缓也。缓必有所失,故受之以损。损而不已必益,故受之以益。益而不已必决,故受之以夬。夬者,决也。决必有遇,故受之以姤。姤者,遇也。物相遇而后聚,故受之以萃。萃者,聚也。聚而上者谓之升,故受之以升。升而不已必困,故受之以困。困乎上者必反下,故受之以井。井道不可不革,故受之以革。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主器者莫若长子,故受之以震。震者,动也。物不可以终动,止之,故受之以艮。艮者,止也。物不可以终止,故受之以渐。渐者,进也。进必有所归,故受之以归妹。得其所归者必大,故受之以丰。丰者,大也。穷大者必失其居,故受之以旅。旅而无所容,故受之以巽。巽者,入也。入而后说之,故受之以兑。兑者,说也。说而后散之,故受之以涣。涣者,离也。物不可以终离,故受之以节。节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过。有过物者必济,故受之以既济。物不可穷也,故受之以未济,终焉。
论古人立印食官财名义
徐子平论格局,独以印、食、官、财四者为纲。其立名之义云何?盖造化流行天地间,不过阴阳五行而已。阴阳五行,交相为用,不过生克制化而已。今指甲乙为例,以日干论甲乙,在五行属木,甲阳而乙阴也。如人命得甲乙,生谓之日主属我,生我者壬癸水,我生者丙丁火,克我者庚辛金,我克者戊己土,而十干尽之矣。生我者,有父母之义,故立名印绶。印,荫也。绶,受也。譬父母有恩德荫庇子孙,子孙得受其福。朝廷设官分职,畀以印绶,使之掌管。官而无印,何所凭据?人无父母,何所怙恃?其理通一无二,故曰印绶。我生者,有子孙之义,故立名食神。食者,如虫之食物,盖伤之也。虫得食物则饱,人得食则益,被食则损造化。以子成而致养,即人子致养父母之道也。故曰食神。克我者,我受制於人之义,故立名官煞。官者,官也。煞者,害也。朝廷以官与人,以身属之公家,任其驱使,赴汤蹈火,不敢有违,至於盖棺而后已,是官害之也。凡人梦棺而得官,亦是此义,故曰官煞。我克者,是人受制於我之义,故立名妻财,如人成家立产,须得妻室内助,故曰妻财。是四者,术家立名之大义。然生近乎身,克隔乎位,造化喜生恶煞,乃自然之理也。中间阴阳从类,阴阳配合,各有至理存焉。生我,我生,如壬生甲、癸生乙,甲食丙、乙食丁,是阴生阴,阳生阳,阴食阴,阳食阳,为阴阳各从其类,故甲喜壬生死,木滋死水中则多年不坏;不喜癸生死,木被雨水淋漓不逾所则朽。甲喜食丙,以丙能制庚煞,而甲始得安其身;不喜食丁,以丁能伤官,而甲不得成其材。以其义也。克我、我克,如辛克甲,庚克乙,甲克己,乙克戊,是阴克阳,阳克阴,阴匹阳,阳匹阴,乃阴阳配合之理。故甲见辛为正官,见庚为偏官。官喜正,不喜偏,掌印佐贰,职有不同。甲见己为正妻,见戊为偏妻。妻贵正,不贵偏,敌体侍立,分则有别,此其理也。至若官怕伤,被伤则祸,财怕劫,被劫则分;印怕财,贪财则坏;食怕枭,逢枭则夺。其理与人事无二,学者明於人事,斯可以言造化矣。夫五行展转生克,皆子为父母复仇之义。故甲乙生丙丁为子,甲乙畏庚辛,赖丙丁克制之。丙丁生戊己为子,丙定畏壬癸,赖戊己克制之。戊己生庚辛为子,戊己畏甲乙,赖庚辛克制之。庚辛生壬癸为子,庚辛畏丙丁,赖壬癸克制之。壬癸生甲乙为子,壬癸畏戊己,赖甲乙克制之。
地支十二,其理亦同,虽动静不同,方圆有异,而生克一也。试言之:北方亥子水,生东方寅卯木,东方寅卯木,生南方巳午火,土寄旺於火,生西方申酉金,西方申酉金,生北方亥子水。然亥子间丑一位而后接寅卯,寅卯间辰一位而后接巳午,巳午间未一位而后接申酉,申酉间戌一位而后接亥子。土立四维,五行均赖。故巳酉合丑为金局,申子合辰为水局,亥卯合未为木局,寅午合戌为火局。金生水,水生木,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相生而无间也。丑为金库,生亥子而克寅卯;辰为水库,生寅卯而克巳午;未为木库,生巳午而受金克;戌为火库,克申酉而受水制。东南主生,西北主杀,此天地之大机也。且辰戌丑未,奠安四维,金木水火,咸赖之以生藏。《易》曰:“成言乎艮,终言乎坤。”此土之功用在五行为尤大也。舍干支而总言之,甲生亥死午,乙生午死亥,就禄於寅卯,是甲乙、寅卯同也。丙生寅死酉,丁生酉死寅,就禄於巳午,是丙丁、巳午同也。庚生巳死子,辛生子死巳,就禄于申酉,是庚辛、申酉同也。壬生申死卯,癸生卯死申,就禄於亥子,是壬癸、亥子同也。戊生寅死酉,己生酉死寅,就禄於巳午,与火同位,子随母旺之义,而辰戌丑未,乃其正位也。由是天干地支,相合配偶,生克制化,旺相休囚,其名为印、为枭、为食、为伤、为官、为煞、为财、为劫,刑冲破害,虚邀暗合,而变化无穷矣。徐子平识破此理,故只论财、官、印、食,分为六格,而人命之富贵、贫贱、寿夭,穷通举不外是其余格局,不过自此而推之耳。
论疾病先知五脏六腑所属干支
歌诀:
甲胆乙肝丙小肠,丁心戊胃己脾乡;
庚是大肠辛属肺,壬系膀胱癸肾藏;
三焦亦向壬中寄,包络同归入癸乡。
又曰:
甲头乙顶丙肩求,丁心戊肋己属腹;
庚是脐轮辛属股,壬胫癸足一身由。
又曰:
子属膀胱水道耳,丑为胞肚及脾乡;
寅胆发脉并两手,卯本十指内肝方;
辰土为皮肩胸类,已面咽齿下宾肛;
午火精神司眼目,未土胃腕隔脊梁;
申金大肠经络肺,酉中精血小肠藏;
戌土命门腿踝足,亥水为头及肾囊;
若依此法推人病,歧伯雷公也播扬。
又曰:
午头巳未两肩均,左右二膊是辰申;
卯酉双肋寅戌腿,丑亥属脚子为阴。
又曰:
乾首坤腹坎耳俦,震足巽股艮手留;
兑口离目分八卦,凡看疾病此推求。
夫疾病皆因五行不和,即人身五脏不和也。盖五行通於五脏,六腑通於九窍,凡十干受病属六腑,十二支受病属五脏。丙丁己午火局南离,主病在上;壬癸亥子水局北坎,主病在下;甲乙寅卯属震,主病在左;庚辛申酉属兑,主病在右;戊己辰戌丑未属坤艮,主病在脾胃及中脘。诸风晕掉、眼光日昏,血不调畅、早年落发、筋青瓜枯,属肝家甲乙寅卯木受亏主病故也;诸脓血疮疥、舌苦喑哑者,属心家丙丁巳午火受亏主病故也;浮肿、脚气、黄肿、口臭、翻胃、脾寒膈热者,属脾家戊己辰戌丑未土受亏主病故也;鼻塞酒槁、语蹇气结、咳嗽喊者,属肺家庚辛申酉受亏主病故也;白浊、白带、霍乱、泻痢、疝气小肠,属肾家壬癸亥子受亏主病故也。
甲乙见庚辛申酉多者,内主肝胆惊悸、劳瘵、手足顽麻、筋骨疼痛;外主头目眩晕、口眼歪斜、左瘫右痪,叠扑损伤。遇丙丁火多无水相济,则痰喘咯血、中风不语、皮肤乾燥,内热口干。女人主血气欠调、有孕者堕胎。小儿急慢惊风、夜
啼咳嗽、面色青黯是也。
丙丁见壬癸亥子多者,内主心气疼痛、颠痫舌强、口痛咽哑、急慢惊风、语言蹇涩;外主潮热发狂、眼暗失明、小肠疝气、疮疥脓血、小便淋浊。妇女主干血气经脉不调。小儿主痘疹、疥癣,面色红赤是也。
戊已见甲乙寅卯多者,内主脾胃不和,翻胃隔食、气噎蛊胀泄泻黄肿、择拣饮食、呕吐恶心;外主右手沈重、湿毒流注、胸腹痞塞。妇女主饮食不甘、吞酸、虚弱、呵欠困倦。小儿主五疳五软、内热好睡、面色痿黄是也。
庚辛见丙丁巳午多者,内主肠风痔漏、粪后下血、痰火咳嗽、气喘吐血、魉魉失魂、虚烦劳症;外主皮肤枯燥、肺风鼻赤、疽肿发背、脓血无力。妇女主痰嗽、血产。小儿主脓血、痢疾、面色黄白是也。
壬癸见戊已辰戌丑未多者,内主遗精盗汗夜梦鬼交、血浊虚损、寒战咬牙、耳聋眼盲、伤寒感冒;外主风虫牙痛、偏坠肾气、腰痛膝痛、淋沥、吐泻、怕冷恶寒。女人白带鬼胎、经水不调。小儿主耳中生疮、小肠疼痛、夜间作炒、面色黧裏是
也。
赋云:筋骨疼痛,盍因木被金伤;眼目暗昏,必是火遭水克;土虚逢木旺之乡,脾伤定论;金弱遇火炎之地,血疾无疑。又云:木逢金克,定主腰肋之灾;火被水伤,必主眼目之疾; 心肺喘满,亦干金火相刑;脾胃损伤,盍因土水战克。支水干头有火遭,必腹病心懵;支火干头有水遇,则内障睛盲。炎上烦焦蒸土曜,头秃眼昏;润下纯湿无土制,肾虚耳闭;
荧惑乘旺临离巽,中风失音;太白坚利合兑坤,兵前落魄。又云:心受病,口不能言;肝受病,目不能视;脾受病,口不能食;肺受病,鼻不能嗅;肾受病,耳不能听,各从所主,以证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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