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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尚书正义》卷七 胤征第四

时间:2018-07-12 21:34   点击:9442   标签:

10.《尚书正义》卷七 胤征第四

10.《尚书正义》卷七 胤征第四

羲和湎淫,废时乱日,羲氏、和氏,世掌天地四时之官,自唐虞至三代,世职不绝。承太康之后,沈湎於酒,过差非度,废天时,乱甲乙。○湎,徐音缅,面善反。差,初卖反,又初佳反。胤往征之,作《胤征》。胤国之君受王命往征之。○胤,国名。

胤征奉辞罚罪曰征。

[疏]“羲和”至“胤征”○正义曰:羲氏、和氏,世掌天地四时之官,今乃沈湎于酒,过差非度,废天时,乱甲乙,不以所掌为意,胤国之侯受王命往征之。史叙其事,作《胤征》。○传“羲氏”至“甲乙”○正义曰:“羲氏、和氏世掌天地四时之官”,《尧典》所言是其事也。羲和是重黎之后,《楚语》称尧育重黎之后,使典天地,以至于夏商,是“自唐虞至三代,世职不绝”,故此时羲和仍掌时日。以太康逸豫,臣亦纵弛。此承太康之后,於今仍亦懈惰,沈湎于酒,过差非度,废天时,乱甲乙,是其罪也。经云“酒荒于厥邑”,惟言荒酒,不言好色,故训“淫”为过,言耽酒为过差也。圣人作历数以纪天时,不存历数,是“废天时”也。日以甲乙为纪,不知日食,是“乱甲乙”也。○传“奉辞罚罪”○正义曰:奉责让之辞,伐不恭之罪,名之曰“征”。征者,正也。伐之以正其罪。

惟仲康肇位四海,羿废太康,而立其弟仲康为天子。○肇音兆。胤侯命掌六师。仲康命胤侯掌王六师,为大司马。羲和废厥职,酒荒于厥邑,舍其职官,还其私邑,以酒迷乱,不修其业。○舍音捨。胤后承王命徂征。徂,往也,就其私邑往讨之。

[疏]“惟仲康”至“徂征”○正义曰:惟仲康始即王位,临四海,胤国之侯受王命为大司马,掌六师。於是有羲氏、和氏废其所掌之职,纵酒荒迷,乱于私邑,胤国之君承王命往征之。○传“羿废”至“天子”○正义曰:以羿距太康於河,於时必废之也。《夏本纪》云:“太康崩,弟仲康立。”襄四年《左传》云:“羿因夏民以伐夏政。”则羿於其后篡天子之位,仲康不能杀羿,必是羿握其权,知仲康之立,是羿立之矣,故云“羿废太康,而立其弟仲康为天子”。计《五子之歌》,仲康当是其一,仲康必贤於太康,但形势既衰,政由羿耳。羿在夏世为一代大贼,《左传》称羿既篡位,寒浞杀之。羿灭夏后相,相子少康始灭浞复夏政。计羿、浞相承,向有百载,为夏乱甚矣。而《夏本纪》云:“太康崩,其弟仲康立。仲康崩,子相立。相崩,子少康立。”都不言羿、浞之事,是马迁之说疏矣。

告于众曰:“嗟予有众,誓敕之。圣有谟训,明徵定保。徵,证。保,安也。圣人所谋之教训,为世明证,所以定国安家。先王克谨天戒,臣人克有常宪,言君能慎戒,臣能奉有常法。百官修辅,厥后惟明明。修职辅君,君臣俱明。每岁孟春,遒人以木铎徇于路,遒人,宣令之官。木铎,金铃木舌,所以振文教。○遒,在由反。铎,待洛反。铃音令。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官众,从官。更相规阙,百工各执其所治技艺以谏,谏失常。○艺,本又作埶。更音庚。技,其绮反。其或不恭,邦有常刑。言百官废职,服大刑。

[疏]“告于”至“常刑”○正义曰:胤侯将征羲和,告于所部之众曰:“嗟乎!我所有之众人,圣人有谟之训,所以为世之明证,可以定国安家。其所谋者,言先王能谨慎敬畏天戒,臣人者能奉先王常法,百官修常职辅其君,君臣相与如是,则君臣俱明,惟为明君明臣。”言君当谨慎以畏天,臣当守职以辅君也。“先王恐其不然,大开谏争之路。每岁孟春,遒人之官以木铎徇于道路,以号令臣下,使在官之众更相规阙;百工虽贱,令执其艺能之事以谏上之失常。其有违谏不恭谨者,国家则有常刑”。○传“徵证”至“安家”○正义曰:成八年《左传》称晋杀赵括,栾、郤为徵。“徵”是证验之义,故为证也。能自保守是安定之义,故为安也。圣人将为教训,必谋而后行,故言“所谋之教训”。圣人之言,必有其验,故为“世之明证”。用圣人之谟训,必有成功,故“所以定国安家”。○传“言君”至“常法”○正义曰:王者代天理官,故称“天戒”。臣人奉主法令,故言“常宪”。君当奉天,臣当奉君,言君能戒慎天戒也,臣能奉有常法,奉行君法也。此谓大臣,下云“百官修辅”,谓众臣。○传“遒人”至“文教”○正义曰:以执木铎徇于路,是宣令之事,故言“宣令之官”。《周礼》无此官,惟《小宰》云:“正岁,帅理官之属而观治象之法,徇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宣令之事,略与此同。此似别置其官,非如周之小宰。名曰“遒人”,不知其意,盖训“遒”为聚,聚人而令之,故以为名也。《礼》有“金铎”、“木铎”,“铎”是铃也,其体以金为之,明舌有金木之异,知木铎是木舌也。《周礼》教鼓人“以金铎通鼓”,大司马“教振旅,两司马执铎”,《明堂位》云“振木铎於朝”,是武事振金铎,文事振木铎。今云“木铎”,故云“所以振文教”也。○传“官众”至“失常”○正义曰:“相规”,相平等之辞,故“官众”谓“众官”,“相规”谓“更相规阙”。平等有阙,已尚相规,见上之过,谏之必矣。“百工各执其所治技艺以谏”,谓被遣作器,工有奢俭,若《月令》云“无作淫巧,以荡上心”,见其淫巧不正,当执之以谏,谏失常也。百工之贱,犹令进谏,则百工以上,不得不谏矣。○传“言百”至“大刑”○正义曰:“百官废职,服大刑”,《明堂位》文也。顾氏云:“百官群臣其有废职懈怠不恭谨者,国家当有常刑。”

“惟时羲和,颠覆厥德,颠覆言反倒。将陈羲和所犯,故先举孟春之令,犯令之诛。○覆,芳服反。倒,丁老反。沈乱于酒,畔宫离次,沈谓醉冥。失次位也。○离如字,又力智反。冥,莫定反,又亡丁反。俶扰天纪,遐弃厥司。俶,始。扰,乱。遐,远也。纪谓时日。司,所主也。○俶,本又作亻尗,亦作叔,同尺六反。扰,而小反。乃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辰,日月所会。房,所舍之次。集,合也。不合即日食可知。瞽奏鼓、啬夫驰,庶人走。凡日食,天子伐鼓於社,责上公。瞽,乐官,乐官进鼓则伐之。啬夫,主币之官,驰取币礼天神。众人走,供救日食之百役也。○啬音色。驰,车马曰驰。走,步曰走。供音恭。羲和尸厥官,罔闻知,主其官而无闻知於日食之变异,所以罪重。昏迷于天象,以干先王之诛。暗错天象,言昏乱之甚。干,犯也。政典曰:‘先时者杀无赦,政典,夏后为政之典籍。若《周官》六卿之治典。先时,谓历象之法,四时节气,弦望晦朔。先天时则罪死无赦。○先,悉荐反,又如字,注“先时”、“先天”同。赦亦作亦攵。治,直吏反。不及时者杀无赦。’不及谓历象后天时。虽治其官,苟有先后之差,则无赦,况废官乎!○后,胡豆反。

[疏]“惟时”至“无赦”○正义曰:言不谏尚有刑,废职懈怠,是为大罪。惟是羲和,颠倒其奉上之德,而沈没昏乱於酒,违叛其所掌之官,离其所居位次,始乱天之纪纲,远弃所主之事。乃季秋九月之朔,日月当合於辰。其日之辰,日月不合於舍;不得合辰,谓日被月食,日有食之。《礼》有救日之法,於是瞽人乐官进鼓而击之,啬夫驰骋而取币以礼天神,庶人奔走供救日食之百役。此为灾异之大,群官促遽若此,羲和主其官而不闻知日食,是大罪也。此羲和昏暗迷错於天象,以犯先王之诛,此罪不可赦也。故先王为政之典曰:“主历之官,为历之法,节气先天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失前失后尚犹合杀,况乎不知日食;其罪不可赦也,况彼罪之大。言已所以征也。○传“颠覆”至“之诛”○正义曰:“颠覆言反倒”,谓人反倒也。人当竖立,今乃反倒,犹臣当事君,今乃废职,似人之反倒然。言臣以事君为德,故言“颠覆厥德”。胤侯将陈羲和之罪,故先举孟春之令,犯令之诛,举轻以见重,小事犯令犹有常刑,况叛官离次为大罪乎!○传“沈谓”至“次位”○正义曰:没水谓之沈,大醉冥然,无所复知,犹沈水然,故谓醉为“沈”。○传“俶始”至“所主”○正义曰:“俶,始”、“遐,远”皆《释诂》文。“扰”谓烦乱,故为乱也。《洪范》五纪,“五曰历数”,历数所以纪天时。此言“天纪”,谓时日。此时日之事是羲和所司,言弃其所主。○传“辰日”至“可知”○正义曰:昭七年《左传》曰,晋侯问於士文伯曰:“何谓辰?”对曰:“日月之会是谓辰。”是“辰”为日月之会。日月俱右行於天,日行迟,月行疾,日每日行一度,月日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计二十九日过半,月已行天一周,又逐及日而与日聚会,谓此聚会为“辰”。一岁十二会,故为十二辰,即子、丑、寅、卯之属是也。“房”谓室之房也,故为“所舍之次”。计九月之朔,日月当会於大火之次。《释言》云:“集,会也。”会即是合,故为“合”也。日月当聚会共舍,今言日月不合於舍,则是日食可知也。日食者,月掩之也,月体掩日,日被月映,即不成共处,故以不集言日食也。或以为“房”谓房星,九月日月会于大火之次。房、心共为大火,言辰在房星,事有似矣。知不然者,以集是止舍之处,言其不集於舍,故得以表日食;若言不集於房星,似太迟太疾,惟可见历错,不得以表日食也。且日之所在,星宿不见,正可推算以知之,非能举目见之。君子慎疑,宁当以日在之宿为文,以此知其必非房星也。○传“凡日”至“百役”○正义曰:文十五年《左传》云:“日有食之,天子不举,伐鼓于社。诸侯用币于社,伐鼓于朝。”杜预以为“伐鼓于社”,“责群阴”也。此传言“责上公”者,《郊特牲》云:“社祭土而主阴气也,君南向北墉下,答阴之义也。”是言社主阴也。日食阴侵阳,故杜预以为“责群阴”也。昭二十九年《左传》云:“封为上公,祀为贵神。社稷五祀,是尊是奉。”是社祭句龙为上公之神也。日食臣侵君之象,故传以为“责上公”,亦当群阴上公并责之也。《周礼》瞽矇之官掌作乐,瞽为乐官。乐官用无目之人,以其无目,於音声审也。《诗》云“奏鼓简简”,谓伐鼓为奏鼓,知“乐官进鼓则伐之”。《周礼·太仆》:“军旅、田役,赞王鼓。救日月,亦如之。”郑玄云:“王通鼓,佐声其馀面。”则救日之时,王或亲鼓。庄二十五年《穀梁传》曰:“天子救日,置五麾,陈五兵、五鼓。”陈既多,皆乐人伐之。《周礼》无啬夫之官,《礼》云:“啬夫承命,告于天子。”郑玄云:“啬夫盖司空之属也。”啬夫主币,《礼》无其文,此云“啬夫驰”,必驰走有所取也。《左传》云:“诸侯用币。”则天子亦当有用币之处,啬夫必是主币之官,驰取币也。社神尊於诸侯,故诸侯用币於社以请救。天子伐鼓于社,必不用,知啬夫“驰取币礼天神”。“庶人走”,盖是庶人在官者,谓诸侯胥徒也。其走必有事,知为“供救日食之百役”也。《曾子问》云:“诸侯从天子救日食,各以方色与其兵。”《周礼·庭氏》云:“救日之弓矢。”是救日必有多役,庶人走供之。郑注《庭氏》云,以救日为太阳之弓,救月为太阴之弓,救日以枉矢,救月以恒矢。其鼓则盖用祭天之雷鼓也。昭十七年“夏六月甲戌朔,日有食之”。《左传》云:“季平子曰:‘惟正月朔,慝未作,日有食之,於是乎有伐鼓用币,礼也,其馀则否。’太史曰:‘在此月也,当夏四月,是谓孟夏。’”如彼传文,惟夏四月有伐鼓用币礼,馀月则不然,此以九月日食亦奏鼓用币者,顾氏云:“夏礼异於周礼也。”○传“政典”至“无赦”○正义曰:胤侯,夏之卿士,引政典而不言古典,则当时之书,知是“夏后为政之典籍”也。《周礼》:“太宰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一曰治典,二曰教典,三曰礼典,四曰政典,五曰刑典,六曰事典。”若周官六卿之治典,谓此也。“先时”、“不及”者,谓此历象之法,四时节气,弦望晦朔,不得先天时,不得后天时。四时时各九十日有馀,分为八节,节各四十五日有馀也。节气者,周天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四时分之,均分为十二月,则月各得三十日十六分日之七,以初为节气,半为中气,故一岁有二十四气也。计十二月,每月二十九日强半也。以月初为朔,月尽为晦,当月之中,日月相望,故以月半为望。望去晦、朔,皆不满十五日也。又半此望去晦、朔之数,名之曰弦。弦者,言其月光正半如弓弦也。晦者,月尽无月,言其暗也。朔者,苏也,言月死而更苏也。先天时者,所名之日,在天时之先。假令天之正时,当以甲子为朔,今历乃以癸亥为朔,是造历先天时也;若以乙丑为朔,是造历后天时也。后即是“不及时”也。其气、望等皆亦如此。

“今予以尔有众,奉将天罚。将,行也。奉王命行王诛,谓杀湎淫之身,立其贤子弟。尔众士同力王室,尚弼予钦承天子威命。以天子威命督其士众,使用命。火炎崐冈,玉石俱焚。山脊曰冈。崐山出玉,言火逸而害玉。○崐音昆。天吏逸德,烈于猛火。逸,过也。天王之吏为过恶之德,其伤害天下,甚於火之害玉。猛火烈矣,又烈於火。歼厥渠魁,胁从罔治。歼,灭。渠,大。魁,帅也。指谓羲和罪人之身,其胁从距王师者,皆无治。○歼,子廉反。魁,苦回反。胁,虚业反。帅,色类反。旧染污俗,咸与惟新。言其馀人久染污俗,本无恶心,皆与更新,一无所问。○污,乌故反,污辱之污;又音乌,涴泥著物也,一音乌卧反。呜呼!威克厥爱,允济。叹能以威胜所爱,则必有成功。爱克厥威,允罔功。以爱胜威,无以济众,信无功。其尔众士,懋戒哉!”言当勉以用命,戒以辟戮。○懋音茂。辟音避。

[疏]“今予”至“戒哉”○正义曰:“羲和所犯如上,故今我用汝所有之众,奉王命,行天罚。汝等众士,当同心尽力於王室,庶几辅我敬承天子之命,使我伐必克之。”又恐兵威所及,滥杀无辜,故假喻以戒之:“火炎崐山之冈,玉石俱被焚烧。天王之吏为过恶之德,则酷烈甚於猛火。宜诛恶存善,不得滥杀。灭其为恶大帅,罪止羲和之身,其被迫胁而从距王师者,皆无治责其罪。久染污秽之俗,本无恶心,皆与惟德更新,一无所问。”又言将军之法,必有杀戮。“呜呼!”重其事,故叹而言之。“将军威严能胜其爱心,有罪者虽爱必诛,信有成功。若爱心胜其威严,亲爱者有罪不杀,信无功矣”。言我虽爱汝,有罪必杀。其汝众士宜勉力以戒慎哉!勿违我命以取杀也。○传“将行”至“子弟”○正义曰:“将”之为行,常训也。天欲加罪,王者顺天之罚,则王诛也。“奉王命行王诛,谓杀淫湎之身”,羲和之罪,不及其嗣,故知杀其身,立其贤子弟。《楚语》云,重黎之后,世掌天地四时之官,至于夏商。则此不灭其族,故传言此也。○传“山脊”至“害玉”○正义曰:《释山》云:“山脊,冈。”孙炎曰:“长山之脊也。”以崐山出玉,言火逸害玉,喻诛恶害善也。○传“逸过”至“於火”○正义曰:“逸”即佚也,佚是淫纵之名,故为过也。“天王之吏”,言位贵而威高,乘贵势而逞毒心,或睚眦而害良善,故为“过恶之德,其伤害天下,甚於火之害玉”。猛火为烈甚矣,又复烈之於火,言其害之深也。○传“歼灭”至“无治”○正义曰:“歼,尽也”,《释诂》文。舍人曰:“歼,众之尽也。”众皆死尽为歼也。“渠,大”、“魁,帅”,无正训。以上“歼厥渠魁”谓灭其元首,故以“渠”为大,“魁”为帅。史传因此谓贼之首领为“渠帅”,本原出於此。

自契至于成汤,八迁。十四世,凡八徙国都。○契,息列反,殷之始祖。八迁之书,史唯见四。汤始居亳,从先王居,契父帝喾都亳,汤自商丘迁焉,故曰“从先王居”。○亳,旁各反,徐扶各反。喾,苦毒反。作《帝告》、《釐沃》。告来居,治沃土,二篇皆亡。○告,工毒反。釐,力之反。沃,徐乌酷反。此五亡篇,旧解是《夏书》,马、郑之徒以为《商书》,两义并通。

[疏]“自契”至“釐沃”○正义曰:自此已下皆《商书》也。序本别卷,与经不连,孔以经序宜相附近,引之各冠其篇首。此篇经亡序存,文无所托,不可以无经之序为卷之首,本书在此,故附此卷之末。契是商之始祖,故远本之。自契至于成汤,凡八迁都。至汤始往居亳,从其先王帝喾旧居。当时汤有言告,史序其事,作《帝告》、《釐沃》二篇。○传“十四”至“国都”○正义曰:《周语》曰:“玄王勤商,十四世而兴。”“玄王”谓契也,勤殖功业十四世,至汤而兴,为天子也。《殷本纪》云,契生昭明。“昭明卒,子相土立。相土卒,子昌若立。昌若卒,子曹圉立。曹圉卒,子冥立。冥卒,子振立。振卒,子微立。微卒,子报丁立。报丁卒,子报乙立。报乙卒,子报丙立。报丙卒,子主壬立。主壬卒,子主癸立。主癸卒,子天乙立。天乙是为成汤”是也。契至成汤十四世,凡八迁国都者,《商颂》云“帝立子生商”,是契居商也。《世本》云:“昭明居砥石。”《左传》称相土居商丘,及今汤居亳,事见经传者有此四迁,其馀四迁未详闻也。郑玄云:“契本封商,国在太华之阳。”皇甫谧云:“今上洛商是也。”襄九年《左传》云:“陶唐氏之火正阏伯居商丘,相土因之。”杜预云:“今梁国睢阳宋都是也。”其“砥石”先儒无言,不知所在。自契至汤,诸侯之国而得数迁都者,盖以时王命之使迁。至汤乃以商为天下号,则都虽数迁,商名不改。今汤迁亳,乃作此篇,若是诸侯迁都,则不得史录其事以为《商书》之首。文在“汤征诸侯”、“伊尹去亳”之上,是汤将欲为王时事。史以商有天下,乃追录初兴,并《汤征》与《汝鸠》、《汝方》,皆是伐桀前事,后追录之也。○传“契父”至“王居”○正义曰:“先王”,天子也。自契已下,皆是诸侯,且文称契至汤,今云“从先王居”者,必从契之先世天子所居也。《世本》、《本纪》皆云契是帝喾子,知先王是契父帝喾。帝喾本居亳,今汤往从之。喾实帝也,言“先王”者,对文论优劣,则有皇与帝及王之别,散文则虽皇与帝皆得言王也。故《礼运》云:“昔者先王未有宫室。”乃谓上皇为王,是其类也。孔言“汤自商丘迁焉”,以相土之居商丘,其文见於《左传》,因之言自商丘徙耳。此言不必然也,何则?相土,契之孙也,自契至汤凡八迁,若相土至汤都遂不改,岂契至相土三世而七迁也?相土至汤必更迁都,但不知汤从何地而迁亳耳,必不从商丘迁也。郑玄云:“亳,今河南偃师县有汤亭。”《汉书音义》臣瓒者云:“汤居亳,今济阴亳县是也,今亳有汤冢。己氏有伊尹冢。”杜预云:“梁国蒙县北有亳城,城中有成汤冢,其西又有伊尹冢。”皇甫谧云:“《孟子》称汤居亳,与葛为邻,葛伯不祀,汤使亳众为之耕。葛即今梁国宁陵之葛乡也。若汤居偃师,去宁陵八百馀里,岂当使民为之耕乎?亳今梁国穀熟县是也。”诸说不同,未知孰是。○传“告来”至“皆亡”○正义曰:经文既亡,其义难明,孔以意言耳。所言“帝告”,不知告谁,序言“从先王居”,或当告帝喾也。

汤征诸侯,为夏方伯,得专征伐。葛伯不祀,汤始征之,葛,国。伯,爵也。废其土地山川及宗庙神祗,皆不祀,汤始伐之。伐始於葛。○祗,巨支反。

[疏]传“葛国”至“於葛”○正义曰:序言“汤征诸侯”,知其人是葛国之君,伯爵。直云“不祀”,文无指斥。《王制》云:“山川神祗有不举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黜以爵。”是言不祀必废其土地山川之神祗及宗庙,皆不祀,故汤始征之。汤伐诸侯,伐始於葛,《仲虺之诰》云“初征自葛”是也。《孟子》云:“汤居亳,与葛为邻。葛伯不祀,汤使人问之曰:‘何为不祀?’曰:‘无以供牺牲也。\’汤使遗之牛羊。葛伯食之,又不祀。汤又使人问之曰:‘何为不祀?’曰:‘无以供粢盛也。\’汤使亳往为之耕,老弱馈食。葛伯率其人,要其酒食黍稻者,劫而夺之,不授者杀之。有童子以黍肉饷,杀而夺之。《书》曰:‘葛伯仇饷。\’此之谓也。”是说伐始於葛之事也。

作《汤征》。述始征之义也,亡。

伊尹去亳適夏,伊尹,字剩汤进於桀。

[疏]传“伊尹”至“於桀”○正义曰:伊,氏;尹,字,故云“字氏”,倒文以晓人也。伊尹不得叛汤,知汤贡之於桀。必贡之者,汤欲以诚辅桀,冀其用贤以治;不可匡辅,乃始伐之,此时未有伐桀之意,故贡伊尹使辅之。《孙武兵书·反间篇》曰:“商之兴也,伊尹在夏。周之兴也,吕牙在殷。”言使之为反间也,与此说殊。

既丑有夏,复归于亳。丑恶其政。不能用贤,故退还。○复,扶又反。入自北门,乃遇汝鸠、汝方,鸠、方,二人汤之贤臣。不期而会曰遇。

[疏]传“鸠方”至“曰遇”○正义曰:伊尹与之言,知是贤臣也。“不期而会曰遇”,隐八年《穀梁传》文也。

作《汝鸠》、《汝方》。言所以丑夏而还之意,二篇皆亡。

《尚书正义》

1. 《尚书正义》卷一 尚书序

2. 《尚书正义》卷二 尧典第一

3. 《尚书正义》卷三 舜典第二

4. 《尚书正义》卷四 大禹谟第三

5. 《尚书正义》卷四 皋陶谟第四

6. 《尚书正义》卷五 益稷第五

7. 《尚书正义》卷六 禹贡第一

8. 《尚书正义》卷七 甘誓第二

9. 《尚书正义》卷七 五子之歌第三

10.《尚书正义》卷七 胤征第四

11.《尚书正义》卷八 汤誓第一

12.《尚书正义》卷八 仲虺之诰第二

13.《尚书正义》卷八 汤诰第三

14.《尚书正义》卷八 伊训第四

15.《尚书正义》卷八 太甲上第五

16.《尚书正义》卷八 太甲中第六

17.《尚书正义》卷八 太甲下第七

18.《尚书正义》卷八 咸有一德第八

19.《尚书正义》卷九 盘庚上第九

20.《尚书正义》卷九 盘庚中第十

21.《尚书正义》卷九 盘庚下第十一

22.《尚书正义》卷十 说命上第十二

23.《尚书正义》卷十 说命中第十三

24.《尚书正义》卷十 说命下第十四

25.《尚书正义》卷十 高宗肜日第十五

26.《尚书正义》卷十 西伯戡黎第十六

27.《尚书正义》卷十 微子第十七

28.《尚书正义》卷十一 泰誓上第一

29.《尚书正义》卷十一 泰誓中第二

30.《尚书正义》卷十一 泰誓下第三

31.《尚书正义》卷十一 牧誓第四

32.《尚书正义》卷十一 武成第五

33.《尚书正义》卷十二 洪范第六

34.《尚书正义》卷十三 旅獒第七

35.《尚书正义》卷十三 金縢第八

36.《尚书正义》卷十三 大诰第九

37.《尚书正义》卷十三 微子之命第十

38.《尚书正义》卷十四 康诰第十一

39.《尚书正义》卷十四 酒诰第十二

40.《尚书正义》卷十四 梓材第十三

41.《尚书正义》卷十五 召诰第十四

42.《尚书正义》卷十五 洛诰第十五

43.《尚书正义》卷十六 多士第十六

44.《尚书正义》卷十六 无逸第十七

45.《尚书正义》卷十六 君奭第十八

46.《尚书正义》卷十七 蔡仲之命第十九

47.《尚书正义》卷十七 多方第二十

48.《尚书正义》卷十七 立政第二十一

49.《尚书正义》卷十八 周官第二十二

50.《尚书正义》卷十八 君陈第二十三

51.《尚书正义》卷十八 顾命第二十四

52.《尚书正义》卷十九 康王之诰第二十五

53.《尚书正义》卷十九 衰毕命第二十六

54.《尚书正义》卷十九 君牙第二十七

55.《尚书正义》卷十九 冏命第二十八

56.《尚书正义》卷十九 吕刑第二十九

57.《尚书正义》卷二十 文侯之命第三十

58.《尚书正义》卷二十 费誓第三十一

59.《尚书正义》卷二十 秦誓第三十二

十三经注疏

1.《周易正义》

2.《尚书正义》

3.《毛诗正义》

4.《周礼注疏》

5.《仪礼注疏》

6.《礼记正义》

7.《春秋左传正义》

8.《春秋公羊传注疏》

9.《春秋谷梁传注疏》

10.《孝经注疏》

11.《论语注疏》

12.《尔雅注疏》

13.《孟子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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