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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尚书正义》卷十三 金縢第八

时间:2018-07-12 21:22   点击:4491   标签:

35.《尚书正义》卷十三 金縢第八

35.《尚书正义》卷十三 金縢第八

武王有疾,周公作《金縢》。为请命之书,藏之於匮,缄之以金,不欲人开之。○武王有疾,马本作“有疾不豫”。縢,徒登反。缄,工咸反。

金縢遂以所藏为篇名。

[疏]“武王”至“金縢”○正义曰:武王有疾,周公作策书告神,请代武王死。事毕,纳书於金縢之匮,遂作《金縢》。凡序言“作”者,谓作此篇也。案经周公策命之书,自纳金縢之匮,及为流言所谤,成王悟而开之。史叙其事,乃作此篇,非周公作也。序以经具,故略言之。○传“为请”至“开之”○正义曰:经云“金縢之匮”,则“金縢”是匮之名也。《诗》述韔弓之事云:“竹闭绲縢。”《毛传》云:“绲,绳。縢,约也。”此传言“缄之以金”,则训“縢”为缄。王、郑皆云:“縢,束也。”又郑《丧大记》注云:“齐人谓棺束为缄。”《家语》称周庙之内有金人,叁缄其口,则“縢”是束缚之义。“藏之於匮,缄之以金”,若今钉鐷之,不欲人开也。郑云:“凡藏秘书,藏之於匮,必以金缄其表。”是秘密之书,皆藏於匮,非周公始造此匮,独藏此书也。○“金縢”○正义曰:发首至“王季、文王”,史叙将告神之事也。“史乃策祝”至“屏璧与珪”,告神之辞也。自“乃卜”至“乃瘳”,言卜吉告王差之事也。自“武王既丧”已下,叙周公被流言,东征还反之事也。此篇叙事多而言语少,若使周公不遭流言,则请命之事遂无人知。为成王开书,周公得反,史官美大其事,故叙之以为此篇。

既克商二年,王有疾,弗豫。伐纣明年,武王有疾,不悦豫。○豫本,又作忬。二公曰:“我其为王穆卜。”周公曰:“未可以戚我先王。”穆,敬。戚,近也。召公、太公言王疾当敬卜吉凶,周公言未可以死近我先王。相顺之辞。○为,于伪反。戚,千历反。公乃自以为功,周公乃自以请命为己事。为三坛同墠。因太王、王季、文王请命於天,故为三坛。坛筑土,墠除地,大除地,於中为三坛。○坛,徒丹反,筑土也,马云:“土堂。”墠音善。为坛於南方,北面,周公立焉。立坛上,对三王。植璧秉珪,乃告大王、王季、文王。璧以礼神。植,置也,置於三王之坐。周公秉桓珪以为贽。告谓祝辞。○植,时织反,徐音置。贽音至。祝如字,或之疚反,下同。

[疏]“既克”至“文王”○正义曰:“既克商二年”即伐纣之明年也。王有疾病,不悦豫。召公与太公二公同辞而言曰:“我其为王敬卜吉凶,问王疾病瘳否。”周公曰:“王今有疾,未可以死近我先王,故当须卜也。”周公既为此言,公乃自以请命之事为己事,除地为墠,墠内筑坛,为三坛同墠。又为一坛於南方,北面,周公立坛上焉。置璧於三王之坐,公自执珪,乃告大王、王季、文王,告此三王之神也。○传“伐纣”至“悦豫”○正义曰:武王以文王受命十三年伐纣,既杀纣,即当称元年。克纣称元年,知此“二年”是“伐纣之明年”也。王肃亦云:“克殷明年。”《顾命》云:“王有疾,不怿。”“怿,悦也,故不豫为“不悦豫”也。何休因此为例云:“天子曰不豫,诸侯曰负兹,大夫曰犬马,士曰负薪。”○传“穆敬”至“之辞”○正义曰:《释训》云:“穆穆,敬也。”“戚”是亲近之义,故为近也。武王时三公惟周、召与太公耳,知“二公”是召公、太公也。言王疾恐死,当敬卜吉凶。周公言武王既定天下,当成就周道,未可以死近我先王。死则神与先王相近,故言近先王。若生则人神道隔,是为远也。二公恐王死,欲为之卜。周公言王未可以死,是“相顺之辞”也。郑云:“戚,忧也。周公既内知武王有九龄之命,又有文王曰‘吾与尔三之期\’,今必瘳,不以此终,故止二公之卜。云未可以忧怖我先王。”如郑此言,周公知王不死,先王岂不知乎,而虑先王忧也?○传“周公”至“己事”○正义曰:“功”训事也。周公虽许二公之卜,仍恐王疾不瘳,不复与二公谋之,乃自以请命为己之事,独请代武王死也。所以周公自请为己事者,周公位居冢宰,地则近亲,脱或卜之不善,不可使外人知悉,亦不可苟让,故自以为功也。○传“因大”至“三坛”○正义曰:“请命”请之於天,而告三王者,以三王精神已在天矣,故“因大王、王季、文王以请命於天”。三王每王一坛,故“为三坛”。坛是筑土,墠是除地,大除其地,於中为三坛。周公为坛於南方,亦当在此墠内,但其处小别,故下别言之。周公北面,则三坛南面可知,但不知以何方为上耳。郑玄云:“时为坛墠於丰,坛墠之处犹存焉。”○传“立坛”至“三王”○正义曰:《礼》“授坐不立”,“授立不坐”,欲其高下均也。神位在坛,故周公“立坛上,对三王”也。○传“璧以”至“祝辞”○正义曰:《周礼·大宗伯》云“以苍璧礼天”,《诗》说祷旱云“圭璧既卒”,是璧以礼神,不知其何色也。郑云:“植,古置字。”故为置也,言置璧於三王之坐也。《周礼》云:“公执桓圭。”知周公秉桓圭,又置以为贽也。“告谓祝辞”,下文是其辞也。

史乃册,祝曰:“惟尔元孙某,遘厉虐疾。史为册书,祝辞也。元孙,武王。某,名。臣讳君,故曰某。厉,危。虐,暴也。○遘,工豆反,遇也。若尔三王,是有丕子之责于天,以旦代某之身。大子之责,谓疾不可救於天,则当以旦代之。死生有命,不可请代,圣人叙臣子之心,以垂世教。○丕,普悲反,马同,徐甫眉反,郑音不。予仁若考,能多材多艺,能事鬼神。我周公仁能顺父,又多材多艺,能事鬼神。言可以代武王之意。乃元孙不若旦多材多艺,不能事鬼神。乃命于帝庭,敷佑四方。汝元孙受命于天庭为天子,布其德教,以佑助四方。言不可以死。用能定尔子孙亍下地,四方之民,罔不祗畏。言武王用受命帝庭之故,能定先人子孙於天下,四方之民无不敬畏。呜呼!无坠天之降宝命,我先王亦永有依归。叹惜武王,言不救则坠天之宝命,救之则先王长有依归。今我即命于元龟,就受三王之命於大龟,卜知吉凶。尔之许我,我其以璧与珪归俟尔命。许谓疾瘳。待命,当以事神。○瘳,敕留反,下同。尔不许我,我乃屏璧与珪。不许谓不愈也。屏,藏也,言不得事神。

[疏]“史乃”至“与珪”○正义曰:史乃为策书,执以祝之曰,惟尔元孙某,“某”即发也,遇得危暴重疾,今恐其死。若尔三王,是有太子之责於天,谓负天大子责,必须一子死者,请以旦代发之身,令旦死而发生。又告神以代之状,我仁能顺父,又且多材力,多技艺,又能善事鬼神,汝元孙不如旦多材多艺,又不能事鬼神,言取发不如取旦也。然人各有能,发虽不能事鬼,神则有人君之用,乃受命於天帝之庭,能布其德教以佑助四方之民,用能安定汝三王子孙在於下地,四方之民无不敬而畏之。以此之故,不可使死。呜呼!发之可惜如此,神明当救助之,无得陨坠天之所下宝命。天下宝命谓使为天子,若武王死,是陨坠之也。若不坠命,则我先王亦永有依归,为宗庙之主,神得归之。我与三王人神道隔,许我以否不可知,今我就受三王之命於彼大龟,卜其吉凶。吉则许我,凶则为不许我。尔之许我,使卜得吉兆,旦死而发生,我其以璧与珪归家待汝神命,我死当以珪璧事神。尔不许我,使卜兆不吉,发死而旦生,我乃屏去璧之与珪。言不得事神,当藏珪璧也。○传“史为”至“虐暴”○正义曰:告神之言,书之於策,“祝”是读书告神之名,故云“史为策书,祝辞”,史读此策书以祝告神也。武王是大王之曾孙也,尊统於上,继之於祖,谓“元孙”,是长孙也。“某”者,武王之名,本告神云“元孙发”,臣讳君,故曰“某”也。《易·乾卦》云:“夕惕若厉。”“厉”为危也。“虐”训为暴。言性命危而疾暴重也。《泰誓》、《牧誓》皆不讳发而此独讳之,孔惟言“臣讳君”,不解讳之意。郑玄云:“讳之者,由成王读之也。”意虽不明,当谓成王开匮得书,王自读之,至此字口改为“某”,史官录为此篇,因遂成王所读,故讳之。上篇《泰誓》、《牧誓》王自称者,令入史制为此典,故不须讳之。○传“太子”至“世教”○正义曰:“责”读如《左传》“施舍已责”之“责”,“责”谓负人物也。“太子之责於天”,言负天一太子,谓必须死,疾不可救於天。必须一子死,则当以旦代之。死生有命,不可请代,今请代者,“圣人叙臣子之心,以垂世教”耳,非谓可代得也。郑玄弟子赵商问玄曰:“若武王未终,疾固当瘳。信命之终,虽请不得。自古已来,何患不为?”玄答曰:“君父疾病方困,忠臣孝子不忍默尔,视其歔欷,归其命於天,中心恻然,欲为之请命。周公达於此礼,著在《尚书》,若君父之病不为请命,岂忠孝之志也?”然则命有定分,非可代死,周公为此者,自申臣子之心,非谓死实可代。自古不废,亦有其人,但不见尔,未必周公独为之。郑玄云:“丕读曰不。及子孙曰子。元孙遇疾,若汝不救,是将有不爱子孙之过,为天所责,欲使为之请命也。”与孔读异。○传“我周”至“之意”○正义曰:告神称“予”,知周公自称“我”也。“考”是父也,故“仁能顺父”。上云“元孙”,对祖生称,此言“顺父”,从亲为始。祖为王考,曾祖为皇考,“考”、“父”,可以通之,传举亲而言“父”耳。既能顺父,又多材多艺,能事鬼神,言己可以代武王之意。上言“丕子之责於天”,则是天欲取武王,非父祖取之,此言己能顺父祖,善事鬼神者,假令天意取之,其神必共父祖同处,言己是父祖所欲,欲令请之於天也。○传“汝元”至“以死”○正义曰:以王者存亡,大运在天,有德於民,天之所与,是“受命天庭”也。以人况天,故言在庭,非王实至天庭受天命也。既受天命以为天子,布其德教以佑助四方之民,当於天心有功,於民言不可以死也。

乃卜三龟,一习吉。习,因也。以三王之龟卜,一相因而吉。启籥见书,乃并是吉。三兆既同吉,开籥见占兆书,乃亦并是吉。○籥,于若反,徐以略反,马云:“藏卜兆书管。”并,必政反。公曰:“体,王其罔害。公视兆曰:“如此兆体,王其无害。”言必愈。予小子新命于三王,惟永终是图。周公言,我小子新受三王之命,武王惟长终是谋周之道。兹攸俟,能念予一人。”言武王愈,此所以待能念我天子事,成周道。○公归,乃纳册于金縢之匮中。王翼日乃瘳。从坛归。翼,明。瘳,差也。○差,初卖反。

[疏]“乃卜”至“乃瘳”○正义曰:祝告已毕,即於坛所乃卜其吉凶。用三王之龟卜,一皆相因而吉。观兆已知其吉,犹尚未见占书。占书在於藏内,启藏以籥,见其占书,亦与兆体乃并是吉。公视兆曰,观此兆体,王身其无患害也。我小子新受命於三王,谓卜得吉也。我武王当惟长终是谋周之道。此卜吉之愈者,上天所以须待武王能念我一人天子之事,成其周道故也。公自坛归,乃纳策於金縢之匮中。王明日乃病瘳。○传“习因”至“而吉”○正义曰:“习”则袭也,袭是重衣之名,因前而重之,故以“习”为因也。虽三龟并卜,卜有先后,后者因前,故云“因”也。《周礼》:“太卜掌三兆之法,一曰《玉兆》,二曰《瓦兆》,三曰《原兆》”。三兆各别,必三代法也。《洪范》卜筮之法,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是必三代之法并用之矣。故知“三龟”,“三王之龟”。龟形无异代之别,但卜法既别,各用一龟,谓之“三王之龟”耳。每龟一人占之,其后君与大夫等,部占三代之龟,定其吉凶。未见占书知已吉者,卜有大体,见兆之吉凶,粗观可识,故知吉也。○传“三兆”至“是吉”○正义曰:郑玄云:“籥,开藏之管也。开兆书藏之室以管,乃复见三龟占书,亦合於是吉。”王肃亦云:“籥,开藏占兆书管也。”然则占兆别在於藏。《大卜》“三兆”之下云:“其经兆之体,皆百有二十,其颂皆千有二百。”占兆之书,则彼“颂”是也。略观三兆,既已同吉,开藏以籥,见彼占兆之书,乃亦并是吉。言其兆颂符,同为大吉也。○传“公视”至“必愈”○正义曰:“如此兆体”,指卜之所得兆也。《周礼·占人》云:“凡卜筮,君占体,大夫占色,史占墨,卜人占坼。”郑玄云:“体,兆象也。色,兆气也。墨,兆广也。坼,兆璺也。尊者视兆象而已,卑者以次详其馀也。周公卜武王,占之曰:‘体,王其无害。’”郑意此言“体”者,即彼“君占体”也。但周公令卜,汲汲欲王之愈,必当亲视灼龟,躬省兆繇,不惟占体而日。但郑以“君占体”与此文同,故引以为证耳。○传“言武”至“周道”○正义曰:此原三王之意也。言武王得愈者,此谓卜吉武王之愈。言天与三王一一须待武王,能念我天子事,成周道。若死,则不复得念天子之事,周道必不成也。《礼》天子自称曰“予一人”,故以“一人”言天子也。○传“从坛”至“瘳差”○正义曰:坛所即卜,故“从坛归”也。“翼,明”,《释言》文。“瘳”训差,亦为愈,病除之名也。藏此书者,此既告神,即是国家旧事,其书不可捐弃,又不可示诸世人,故藏于金縢之匮耳。

武王既丧,管叔及其群弟乃流言於国,武王死,周公摄政,其弟管叔及蔡叔、霍叔乃放言於国,以诬周公,以惑成王。○丧,苏浪反。曰:“公将不利於孺子。”三叔以周公大圣,有次立之势,遂生流言。孺,稚也。稚子,成王。○孺,如树反。周公乃告二公曰:“我之弗辟,我无以告我先王。”辟,法也。告召公、太公,言我不以法法三叔,则我无以成周道告我先王。○辟,扶亦反,治也;《说文》作壁,云必亦反,法也;马、郑音避,谓避居东都。周公居东二年,则罪人斯得。周公既告二公,遂东征之,二年之中,罪人此得。于后,公乃为诗以贻王,名之曰《鸱鸮》。王亦未敢诮公。成王信流言而疑周公,故周公既诛三监,而作诗解所以宜诛之意以遗王,王犹未悟,故欲让公而未敢。○贻,羊支反。名如字,徐亡政反。鸱,尺夷反。鸮,于娇反。诮,在笑反。以遗,唯季反。

[疏]“武王”至“诮公”○正义曰:周公於成王之世,为管蔡所诬,王开金縢之书,方始明公本意,卒得成就周道,天下太平。史官美大其事,述为此篇,故追言“请命”於前,乃说“流言”於后,自此以下,说周公身事。武王既丧,成王幼弱,周公摄王之政,专决万机。管叔及其群弟蔡叔、霍叔乃流放其言於国中曰:“公将不利於孺子。”言欲篡王位为不利。周公乃告二公曰:“我之不以法法此三叔,则我无以成就周道,告我先王。”既言此,遂东征之。周公居东二年,则罪人於此皆得,谓获三叔及诸叛逆者。罪人既得讫,成王犹尚疑公。公於此既得罪人之后,为诗遗王,名之曰《鸱鸮》。《鸱鸮》言三叔不可不诛之意。王心虽疑,亦未敢责诮公。言王意欲责而未敢也。○传“武王死”至“成王”○正义曰:武王既死,成王幼弱,故周公摄政。摄政者,虽以成王为主,政令自公出,不复关成王也。《蔡仲之命》云:“群叔流言,乃致辟管叔于商,囚蔡叔于郭邻,降霍叔于庶人。”则知“群弟”是蔡叔、霍叔也。《周语》云“兽三为群”,则满三乃称群。蔡霍二人而言群者,并管故称群也。传既言周公摄政,乃云“其弟管叔”,盖以管叔为周公之弟。《孟子》曰:“周公,弟也。管叔,兄也。”《史记》亦以管叔为周公之兄。孔似不用《孟子》之说,或可孔以“其弟”谓武王之弟,与《史记》亦不违也。“流言”者,宣布其言,使人闻知,若水流然。“流”即放也,乃放言於国,以诬周公,以惑成王。“王亦未敢诮公”,是王心惑也。郑玄云:“流公将不利於孺子之言於京师,於时管蔡在东,盖遣人流传此言於民间也。”○传“三叔”至“成王”○正义曰:殷法多兄亡弟立,三叔以周公大圣,又是武王之弟,有次立之势,今复秉国之权,恐其因即篡夺,遂生流言。不识大圣之度,谓其实有异心,非是故诬之也。但启商共叛,为罪重耳。○传“辟,法也”○正义曰:《释诂》文。○传“周公”至“此得”○正义曰:《诗·东山》之篇歌此事也,序云“东征”,知“居东”者,遂东往征也。虽征而不战,故言“居东”也。《东山》诗曰:“自我不见,于今三年。”又云“三年而归”,此言“二年”者,《诗》言初去及来,凡经三年;此直数居东之年,除其去年,故二年也。罪人既多,必前后得之,故云“二年之中,罪人此得”。惟言“居东”,不知居在何处。王肃云:“东,洛邑也。管蔡与商奄共叛,故东征镇抚之。案验其事,二年之间,罪人皆得。”○传“成王”至“未敢”○正义曰:成王信流言而疑周公,管蔡既诛,王疑益甚,故周公既诛三监,而作诗解所以宜诛之意。其《诗》云:“鸱鸮鸱鸮,既取我子,无毁我室。”《毛传》云:“无能毁我室者,攻坚之故也。宁亡二字,不可以毁我周室。”言宜诛之意也。《释言》云:“贻,道也。”以诗遗王,王犹未悟,故欲让公而未敢。政在周公,故畏威未敢也。郑玄以为武王崩,周公为冢宰,三年服终,将欲摄政,管蔡流言,即避居东都。成王多杀公之属党,公作《鸱鸮》之诗,救其属臣,请勿夺其官位土地。及遭风雷之异,启金縢之书,迎公来反,反乃居摄,后方始东征管蔡。解此一篇乃《鸱鸮》之诗,皆与孔异。

秋,大熟,未获,天大雷电以风,二年秋也。蒙,恒风若,雷以威之,故有风雷之异。○获,户郭反。禾尽偃,大木斯拔,邦人大恐。风灾所及,邦人皆大恐。○拔,皮八反。王与大夫尽弁,以启金縢之书,皮弁质服以应天。○弁,皮彦反。徐,扶变反。应,应对之应。乃得周公所自以为功代武王之说。所藏请命册书本。○说如字,徐始锐反。二公及王乃问诸史与百执事,二公倡王启之,故先见书。史、百执事皆从周公请命。○倡,昌亮反。从,才用反,又如字。对曰:“信。噫!公命我勿敢言。”史、百执事言信有此事,周公使我勿道,今言之则负周公。噫,恨辞。○噫,於其反,马本作懿,犹亿也。王执书以泣,曰:“其勿穆卜。本欲敬卜吉凶,今天意可知,故止之。昔公勤劳王家,惟予冲人弗及知。言己童幼,不及知周公昔日忠勤。○冲,直忠反。今天动威,以彰周公之德,发雷风之威以明周公之圣德。惟朕小子其新逆,我国家礼亦宜之。”周公以成王未寤,故留东未还,改过自新,遣使者迎之,亦国家礼有德之宜。○新逆,马本作“亲迎”。遣使,所吏反。王出郊,天乃雨,反风,禾则尽起。郊以玉币谢天,天即反风起禾,明郊之是。二公命邦人,凡大木所偃,尽起而筑之。岁则大熟。木有偃拔,起而立之,筑有其根。桑果无亏,百穀丰熟,周公之德。此已上《大诰》后,因武王丧并见之。○筑音竹,本亦作筑,谓筑其根,马云:“筑,拾也。”见,贤遍反。

[疏]“秋大”至“大熟”○正义曰:为诗遗王之后,其秋大熟,未及收获,天大雷电,又随之以风,禾尽偃仆,大木於此而拔。风灾所及,邦人大恐。王见此变,与大夫尽皮弁以开金縢之书,案省故事,求变异所由,乃得周公所自以为功请代武王之说。二公及王问於本从公之人史与百执事,问审然以否。对曰:“信。”言有此事也。乃为不平之声:“噫!公命我勿敢言。”王执书以泣,曰:“其勿敬卜吉凶。”言天之意已可知也。“昔公勤劳王家,惟我幼童之人不及见知,今天动雷电之威,以彰明周公之德,惟朕小子其改过自新,遣人往迎之。我国家褒崇有德之礼,亦宜行之”。王於是出郊而祭以谢天,天乃雨,反风,禾则尽起。二公命邦人,凡大木所偃仆者,尽扶起而筑之。禾木无亏,岁则大熟。言周公之所感致若此也。○传“二年”至“之异”○正义曰:上文“居东二年”,未有别年之事,知即是“二年秋”也。嫌别年,故辨之。《洪范》“咎徵”云:“蒙,恒风若。”以成王蒙暗,故常风顺之。风是暗徵而有雷者,以威怒之故,以示天之威怒有雷风之异。○传“风灾”至“大恐”○正义曰:言“邦人”,则风灾惟在周邦,不及宽远,故云“风灾所及,邦人皆大恐”,言独畿内恐也。○传“皮弁质服以应天”○正义曰:皮弁象古,故为“质服”。祭天尚质,故服以应天也。《周礼·司服》云:“王祀昊天上帝,则服大裘而冕。”无旒,乃是冕之质者,是事天宜质服,故服之以应天变也。《周礼》:“视朝,则皮弁服。”皮弁是视朝服,每日常服而言“质”者,皮弁白布衣,素积裳,故为质也。郑玄以为爵弁,“必爵弁者,承天变降服,亦如国家未道焉”。○传“二公”至“请命”○正义曰:二公与王若同而问,当言“王及二公”,今言“二公及王”,则是二公先问,知“二公倡王启之,故先见书”。郑云:“开金縢之书者,省察变异所由故事也。”以金縢匮内有先王故事,疑其遭遇灾变,必有消伏之术,故倡王启之。史为公造策书,而百执事给使令,皆从周公请命者。○传“史百”至“恨辞”○正义曰:周公使我勿道此事者,公以臣子之情,忠心欲代王死,非是规求名誉,不用使人知之。且武王瘳而周公不死,恐人以公为诈,故令知者勿言。今被问而言之,是违负周公也。“噫”者,心不平之声,故为“恨辞”。○传“周公”至“之宜”○正义曰:公之东征,止为伐罪,罪人既得,公即当还。以成王未寤,恐与公不和,故留东未还,待王之察己也。新迎者,改过自新,遣使者迎之。《诗·九罭》之篇是迎之事也。“亦国家礼有德之宜”,言尊崇有德,宜用厚礼。《诗》称“衮衣”、“笾豆”,是国家礼也。○传“郊以”至“之是”○正义曰:祭天於南郊,故谓之“郊”,郊是祭天之处也。“王出郊”者,出城至郊,为坛告天也。《周礼·大宗伯》云:“以苍璧礼天,牲币如其器之色。”是祭天有玉有币,今言郊者,以玉币祭天,告天以谢过也。王谢天,天即反风起禾,明王郊之是也。郑玄引《易传》云:“阳感天不旋日。阳谓天子也,天子行善以感天,不回旋经口。”故郊之是得反风也。○传“木有”至“见之”○正义曰:上文禾偃木拔,拔必亦偃,故云“木有偃拔,起而立之,筑有其根,桑果无亏,百穀丰熟”。郑、王皆云“筑,拾也。禾为大木所偃者,起其木,拾下禾,无所亡失”。意太曲碎,当非经旨。案序将东征,作《大诰》。此上“居东二年”以来,皆是《大诰》后事,而编於《大诰》之前者,因武王丧并见之。

《尚书正义》

1. 《尚书正义》卷一 尚书序

2. 《尚书正义》卷二 尧典第一

3. 《尚书正义》卷三 舜典第二

4. 《尚书正义》卷四 大禹谟第三

5. 《尚书正义》卷四 皋陶谟第四

6. 《尚书正义》卷五 益稷第五

7. 《尚书正义》卷六 禹贡第一

8. 《尚书正义》卷七 甘誓第二

9. 《尚书正义》卷七 五子之歌第三

10.《尚书正义》卷七 胤征第四

11.《尚书正义》卷八 汤誓第一

12.《尚书正义》卷八 仲虺之诰第二

13.《尚书正义》卷八 汤诰第三

14.《尚书正义》卷八 伊训第四

15.《尚书正义》卷八 太甲上第五

16.《尚书正义》卷八 太甲中第六

17.《尚书正义》卷八 太甲下第七

18.《尚书正义》卷八 咸有一德第八

19.《尚书正义》卷九 盘庚上第九

20.《尚书正义》卷九 盘庚中第十

21.《尚书正义》卷九 盘庚下第十一

22.《尚书正义》卷十 说命上第十二

23.《尚书正义》卷十 说命中第十三

24.《尚书正义》卷十 说命下第十四

25.《尚书正义》卷十 高宗肜日第十五

26.《尚书正义》卷十 西伯戡黎第十六

27.《尚书正义》卷十 微子第十七

28.《尚书正义》卷十一 泰誓上第一

29.《尚书正义》卷十一 泰誓中第二

30.《尚书正义》卷十一 泰誓下第三

31.《尚书正义》卷十一 牧誓第四

32.《尚书正义》卷十一 武成第五

33.《尚书正义》卷十二 洪范第六

34.《尚书正义》卷十三 旅獒第七

35.《尚书正义》卷十三 金縢第八

36.《尚书正义》卷十三 大诰第九

37.《尚书正义》卷十三 微子之命第十

38.《尚书正义》卷十四 康诰第十一

39.《尚书正义》卷十四 酒诰第十二

40.《尚书正义》卷十四 梓材第十三

41.《尚书正义》卷十五 召诰第十四

42.《尚书正义》卷十五 洛诰第十五

43.《尚书正义》卷十六 多士第十六

44.《尚书正义》卷十六 无逸第十七

45.《尚书正义》卷十六 君奭第十八

46.《尚书正义》卷十七 蔡仲之命第十九

47.《尚书正义》卷十七 多方第二十

48.《尚书正义》卷十七 立政第二十一

49.《尚书正义》卷十八 周官第二十二

50.《尚书正义》卷十八 君陈第二十三

51.《尚书正义》卷十八 顾命第二十四

52.《尚书正义》卷十九 康王之诰第二十五

53.《尚书正义》卷十九 衰毕命第二十六

54.《尚书正义》卷十九 君牙第二十七

55.《尚书正义》卷十九 冏命第二十八

56.《尚书正义》卷十九 吕刑第二十九

57.《尚书正义》卷二十 文侯之命第三十

58.《尚书正义》卷二十 费誓第三十一

59.《尚书正义》卷二十 秦誓第三十二

十三经注疏

1.《周易正义》

2.《尚书正义》

3.《毛诗正义》

4.《周礼注疏》

5.《仪礼注疏》

6.《礼记正义》

7.《春秋左传正义》

8.《春秋公羊传注疏》

9.《春秋谷梁传注疏》

10.《孝经注疏》

11.《论语注疏》

12.《尔雅注疏》

13.《孟子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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