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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经注疏》卷九 丧亲章第十八

时间:2018-07-13 14:52   点击:7699   标签:

《孝经注疏》卷九 丧亲章第十八

[疏]正义曰:此章首云“孝子之丧亲也”,故章中皆论丧亲之事。丧,亡也,失也。父母之亡没,谓之丧亲。言孝子亡失其亲也,故以名章,结之於末矣。

《孝经注疏》卷九 丧亲章第十八

子曰:“孝子之丧亲也,生事已毕,死事未见,故发此章。哭不偯,气竭而息,声不委曲。礼无容,触地无容。言不文,不为文饰。服美不安,不安美饰,故服縗麻,闻乐不乐,悲哀在心,故不乐也。食旨不甘:旨,美也。不甘美味,故蔬食水饮。此哀戚之情也。谓上六句。三日而食,教民无以死伤生,毁不灭性:此圣人之政也。不食三日,哀毁过情,灭性而死,皆亏孝道,故圣人制礼施教,不令至於殒灭。丧不过三年,示民有终也。三年之丧,天下达礼,使不肖企及,贤者俯从。夫孝子有终身之忧,圣人以三年为制者,使人知有终竟之限也。

[疏]子曰至终也。

○正义曰:此夫子述丧亲之义,言孝子之丧亲,哭以气竭而止,不有馀偯之声;举措进退之礼,无趋翔之容;有事应言,则言不为文饰;服美不以为安;闻乐不以为乐;假食美味不以为甘:此上六事,皆哀慼之情也。“三日而食”者,圣人设教,无以亲死多日不食伤及生人;虽即毁瘠,不令至於殒灭性命:此圣人所制丧礼之政也。又服丧不过三年,示民有终毕之终也。

○注生事至此事。

○正义曰:此依郑注也。生事谓上十七章说。生事之礼已毕,其死事经则未见,故又发此章以言也。

○注气竭至委曲。

○正义曰:此依郑注也。《礼记·间传》曰:“斩衰之哭,若往而不反。齐衰之哭,若往而反。”此注据斩衰而言之,是气竭而后止息。又曰:“大功之哭,三曲而偯。”郑注云:“三曲,一举声而三折也。偯,声馀从容也。”是偯为声馀委曲也。斩衰则不偯,故云“声不委曲也”。

○注触地无容。

○正义曰:此《礼记·问丧》之文也。以其悲哀在心,故形变於外,所以稽颡触地无容,哀之至也。

○注不为文饰。

○正义曰:案《丧服四制》云:“三年之丧,君不言。”又云:“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郑玄云:“扶而起,谓天子诸侯也。杖而起,谓大夫士也。”今此经云“言不文”,则是谓臣下也。虽则有言,志在哀慼,不为文饰也。

○注不安至縗麻。

○正义曰:案《论语》孔子责宰我,云:“食夫稻,衣夫锦,於汝安乎?”美饰谓锦绣之类也。故《礼记·问丧》云“身不安美”是也。孝子丧亲,心如斩截,为其不安美饰,故圣人制礼,令服縗麻。縗当以粗布长六寸,广四寸。麻谓腰绖首绖俱以麻为之。縗之言摧也,绖之言实也。孝子服之,明其心实摧痛也。韦昭引《书》云:“成王既崩,康王冕服即位。既事毕,反丧服。”据此则天子诸侯,但位定初丧,是皆服美,故宜不安也。

○注悲哀至乐也。

○正义曰:此依郑注也。言至痛中发,悲哀在心,虽闻乐声,不为乐也。

○注旨美至水饮。

○正义曰:“旨,美”,经传常训也。严植之曰:“美食,人之所甘。孝子不以为甘,故《问丧》云:‘口不甘味\’,是不甘美味也。《间传》曰:‘父母之丧既殡,食粥。既虞、卒哭,疏食水饮,不食菜果’,是疏食水饮也。韦昭引《曲礼》云:‘有疾则饮酒食肉,是为食旨。’故宜不甘也。”

○注不食至殒灭。

○正义曰:经云“三日而食,毁不灭性”,注言不食三日,即三日不食也。云“哀毁过情”者,是毁瘠过度也。言三日不食,及毁瘠过度,因此二者有致危亡,皆亏孝行之道。《礼记·问丧》云:“亲始死,伤肾乾肝焦肺,水浆不入口三日。”又《间传》称:“斩衰三日不食。”此云三日而食者何?刘炫言三日之后乃食,皆谓满三日则食也。云“故圣人制礼施教,不令至於殒灭”者,《曲礼》云:“居丧之礼,毁瘠不形。”又曰:“不胜丧,乃比於不慈不孝。”是也。

○注三年至限也。

○正义曰:云“三年之丧天下达礼”者,此依郑注也。《礼记·三年问》云:“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丧也。”郑玄云:“达谓自天子至於庶人。”注与彼同,唯改丧为礼耳。云“使不肖企及,贤者俯从”者,案《丧服四制》曰:“此丧之所以三年,贤者不得过,不肖者不得不及。”檀弓曰:“先王制礼也,过之者,俯而就之;不至焉者,跂而及之”也。注引彼二文,欲举中为节也。起踵曰企,俛首曰俯。云“夫孝子有终身之忧,圣人以三年为制”者,圣人虽以三年为文,其实二十五月而毕。故《三年问》云:“将申夫脩饰之君子与?则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若驷之过隙,然而遂之,则是无穷也。故先王焉为之立中制节,壹使足以成文理则释之矣”是也。《丧服四制》曰:“始死,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恩之杀也。故孔子云:“子生三年,然后免於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丧也。”所以丧必三年为制也。

为之棺椁衣衾而举之,周尸为棺,周棺为椁。衣,谓敛衣。衾,被也。举,谓举尸内於棺也。陈其簠簋而哀慼之,簠簋,祭器也。陈奠素器而不见亲,故哀慼也。擗踊哭泣,哀以送之。男踊女擗,祖载送之。卜其宅兆,而安措之。宅,墓穴也。兆,茔域也。葬事大,故卜之。为之宗庙,以鬼享之;立庙祔祖之后,则以鬼礼享之。春秋祭祀,以时思之。寒暑变移,益用增感,以时祭祀,展其孝思也。

[疏]为之至思之。

○正义曰:此言送终之礼,及三年之后宗庙祭祀之事也。言孝子送终,须为棺椁衣衾也。大敛之时,则用衾而举尸内於棺中也。陈设簠簋之奠,而加哀慼。葬则男踊女擗,哭泣哀号以送之。亲既长依丘垄,故卜选宅兆之地而安置之。既葬之后,则为宗庙,以鬼神之礼享之。三年之后,感念於亲,春秋祭祀,以时思之也。

○注周尸至棺也。

○正义曰:云“周尸为棺,周棺为椁”者,此依郑注也。《檀弓》称:“葬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之弗得见也。是故衣足以饰身,棺周於衣,椁周於棺,土周於椁。”注约彼文,故言周尸为棺,周棺为椁也。《白虎通》云:“棺之言完,宜完密也。椁之言廓,谓开廓不使土侵棺也。”《易·系辞》曰:“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后世圣人易之以棺椁。”案《礼记》云:“有虞氏瓦棺。夏后氏堲周。殷人棺椁。周人墙置翣。”则虞夏之时,棺椁之初也。云“衣,谓敛衣。衾,被也。举,谓举尸内於棺也”者,此依孔传也。衣谓袭与大小敛之衣也。衾谓单被覆尸,荐尸所用。从初死至大敛,凡三度加衣也。一是袭也,谓沐尸竟,著衣也,天子十二称,公九称,诸侯七称,大夫五称,士三称,袭皆有袍,袍之上又有衣一通,朝祭之服,谓之一称。二是小敛之衣也,天子至士,皆十九称,不复用袍,衣皆有絮也。三是大敛也,天子百二十称,公九十称,诸侯七十称,大夫五十称,士三十称,衣皆襌袷也。《丧大记》云:“布紟二衾,君大夫士一也。”郑玄云:“二衾者,或覆之,或荐之,是举尸所用也。”棺椁之数,贵贱不同。皇侃据《檀弓》以天子之棺四重,谓水、兕革棺、杝棺一,梓棺二。最在内者水牛皮,次外兕牛皮,各厚三寸为一重,合厚六寸。又有杝棺,厚四寸,谓之椑棺,言漆之椑椑然。前三物为二重,合一尺。外又有梓棺,厚六寸,谓之属棺,言连属内外。就前四物为三重,合厚一尺六寸。外又有梓棺,厚八寸,谓之大棺,言其最大,在众棺之外。就前五物为四重,合厚二尺四寸也。上公去水牛皮,则三重,合厚二尺一寸也。侯、伯、子、男又去兕牛皮,则二重,合厚一尺八寸。上大夫又去椑棺,一重,合厚一尺四寸。下大夫亦一重,但属四寸,大棺六寸,合厚一尺。士不重,无属,唯大棺六寸。庶人即棺四寸。案《檀弓》云:“柏椁以端,长六尺。”又《丧大记》曰:“君松椁,大夫柏椁,士杂木椁。”是也。

○注簠簋至戚也。

○正义曰:“簠簋,祭器也”者,《周礼·舍人职》云:“凡祭祀供簠簋,实之陈之。”是簠簋为器也。故郑玄云:“方曰簠,圆曰簋,盛黍稷稻梁器。”云“陈奠素器而不见亲,故哀慼也”者,下《檀弓》云:“奠以素器,以生者有哀素之心也。”又案陈簠簋在衣衾之下,哀以送之。上旧说以为大敛祭是不见亲,故哀慼也。

○注男踊至送之。

○正义曰:案《问丧》云:“在床曰尸,在棺曰柩。动尸举柩,哭踊无数。恻怛之心,痛疾之意,悲哀志懑气盛,故袒而踊之。妇人不宜袒,故发胸、击心、爵踊、殷殷田田,如坏墙然。”则是女质不宜极踊,故以擗言之。据此女既有踊,则男亦有擗,是互文也。云“祖载送之”者,案《既夕礼》:柩车迁祖,质明设迁祖奠,日侧彻之,“乃载”。郑注云:“乃举柩郤下而载之。”又云:商祝饰柩,及陈器讫,“乃祖”。注云:“还柩乡外,为行始。”又《檀弓》云:“曾子吊於负夏,主人既祖。”郑云:“祖谓移柩车去载处,为行始。”然则祖,始也。以生人将行而饮酒曰祖,故柩车既载而设奠谓之祖奠。是“祖载送之”之义也。

○注宅墓至卜之。

○正义曰:云“宅,墓穴也。兆,茔域也”者,此依孔传也。案《士丧礼》“筮宅”,郑云:“宅,葬居也。”《诗》云:“临其穴,惴惴其栗。”郑云:“穴谓冢圹中也。”故云“宅,墓穴也”。案《周礼·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则兆是莹域也。云“葬事大,故卜之”者,此依郑注也。孔安国云:“恐其下有伏石,涌水泉,复为市朝之地,故卜之。”是也。

○注立庙至享之。

○正义曰:立庙者,即《礼记·祭法》天子至士皆有宗庙,云“王立七庙,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曰显考庙、曰祖考庙,皆月祭之。远庙为祧,有二祧,享尝乃止。诸侯立五庙,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皆月祭之。显考庙、祖考庙,享尝乃止。大夫立三庙,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享尝乃止。適士二庙,曰考庙、曰王考庙、享尝乃止。官师一庙曰考庙。庶人无庙”。斯则立宗庙者,为能终於事亲也。旧解云:宗,尊也;庙,貌也,言祭宗庙,见先祖之尊貌也。故《祭义》曰:“祭之日,入室,僾然必有见乎其位;周还出户,忾然必有闻乎其叹息之声。”是也。祔祖,谓以亡者之神祔之於祖也。《檀弓》曰:“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明日,祔祖父。”则是卒哭之明日而祔,未卒哭之前皆丧祭也。既祔之后,则以鬼礼享之。然宗庙谓士以上,则春秋祭祀兼於庶人也。

○注寒暑至思也。

○正义曰:案《祭义》云:“霜露既降,君子履之,必有凄怆之心,非其寒之谓也。春,雨露既濡,君子履之,必有怵惕之心,如将见之。”是也。

生事爱敬,死事哀慼,生民之本尽矣,死生之义备矣,孝子之事亲终矣。爱敬哀慼,孝行之始终也。备陈死生之义,以尽孝子之情。

[疏]生事至终矣。

○正义曰:此合结生死之义。言亲生则孝子事之,尽於爱敬;亲死则孝子事之,尽於哀慼。生民之宗本尽矣,死之义理备矣,孝子之事亲终矣。言十八章,具载有此义。

○注爱敬至之情。

○正义曰:云“爱敬哀慼,孝行之终始也”者,爱敬是孝行之始也,哀慼是孝行之终也。云“备陈死生之义,以尽孝子之情”者,言孝子之情无所不尽也。

《孝经注疏》

1. 《孝经注疏》序

2. 《孝经注疏》卷一 开宗明义章第一

3. 《孝经注疏》卷一 天子章第二

4. 《孝经注疏》卷二 诸侯章第三

5. 《孝经注疏》卷二 卿大夫章第四

6. 《孝经注疏》卷二 士章第五

7. 《孝经注疏》卷三 庶人章第六

8. 《孝经注疏》卷三 三才章第七

9. 《孝经注疏》卷四 孝治章第八

10.《孝经注疏》卷五 圣治章第九

11.《孝经注疏》卷六 纪孝行章第十

12.《孝经注疏》卷六 五刑章第十一

13.《孝经注疏》卷六 广要道章第十二

14.《孝经注疏》卷七 广至德章第十三

15.《孝经注疏》卷七 广扬名章第十四

16.《孝经注疏》卷七 谏诤章第十五

17.《孝经注疏》卷八 感应章第十六

18.《孝经注疏》卷八 事君章第十七

19.《孝经注疏》卷九 丧亲章第十八

十三经注疏

1.《周易正义》

2.《尚书正义》

3.《毛诗正义》

4.《周礼注疏》

5.《仪礼注疏》

6.《礼记正义》

7.《春秋左传正义》

8.《春秋公羊传注疏》

9.《春秋谷梁传注疏》

10.《孝经注疏》

11.《论语注疏》

12.《尔雅注疏》

13.《孟子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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