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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卷四十三 杂记下第二十一

时间:2018-07-13 10:05   点击:4253   标签:

《礼记正义》卷四十三 杂记下第二十一

凡弁绖,其衰侈袂。侈,犹大也。弁绖,服者吊服也,其衰锡也,緦也,疑也。袂之小者二尺二寸,大者半而益之,则侈袂三尺三寸。○侈,昌氏反。袂,弥世反。

[疏]“凡弁绖,其衰侈袂”。○正义曰:弁绖者,谓吊服也。其首著弁绖,身著锡衰、緦衰、疑衰。侈,大也。其此等三衰,大作其袂。凡常之袂二尺二寸,此等三衰,其袂半而益一,袂大三尺三寸也。若士,则其衰不侈也。故《周礼·司服》有“玄端素端”,注云“变素服言素端者,明异制”,“大夫以上侈之”,明士不侈,故称端。

父有服,宫中子不与於乐。母有服,声闻焉,不举乐。妻有服,不举乐於其侧。官中子,与父同宫者也。礼,由命士以上,父子异宫。不与於乐,谓出行见之,不得观也。○与音预,注同。闻音问,又如字。大功将至,辟琴瑟。亦所以助哀也。至,来也。○辟音避,一音婢亦反。小功至,不绝乐。

[疏]“父有”至“绝乐”。○正义曰:父有服在於宫中,则子不与於乐者,谓出行见之,不得观也。此谓命士以下,与父同宫者。若异宫则得与乐。崔云:“父有服,齐衰以下之服也。若重服,则期后犹有子姓之冠,自当不得与於乐。”

姑、姊妹,其夫死,而夫党无兄弟,使夫之族人主丧。妻之党虽亲,弗主。此谓姑、姊妹无子,寡而死也。夫党无兄弟,无緦之亲也。其主丧不使妻之亲,而使夫之族人。妇人外成,主必宜得夫之姓类。夫若无族矣,则前后家、东西家,无有,则里尹主之。丧无无主也。里尹,闾胥、里宰之属。《王度记》曰:“百户为里,里一尹,其禄如庶人在官者。”里,或为士。诸侯吊於异国之臣,则其君为主。里尹主之,亦斯义也。或曰主之,而附於夫之党。妻之党自主之,非也。夫之党,其祖、姑也。

[疏]“姑姊”至“之党”。○正义曰:此一节明姑、姊妹在夫家而死,无后,使外人为主之事。夫既先死,而夫之党又无兄弟;今既身死,使夫之族人主其丧也。○“妻之党虽亲,弗主”者,妻党虽亲,不得与之为主。明妇人外成於夫,不合卻归本族也。○“或曰主之”者,或人之说,云妻党主之,而附祭之时,在於夫之党主之,其义非也。○注“丧无”至“义也”。○正义曰:云“丧无无主也”者,言死丧之礼,无得无人为之主,必须有人为主也。云“里尹,闾胥、里宰之属也”,按《周礼》六乡之内,二十五家为闾,闾置一胥,中士也。六遂之内,二十五家为里,里置一宰,下士也。引《王度记》者,更证里尹之事。按《别录》,《王度记》云似齐宣王时淳于髡等所说也,其记云“百户为里,里一尹,其禄如庶人在官者”,则里尹之禄也。按《撰考》云:“古者七十二家为里。”《洛诰》传云:“古者百家为邻,三邻为朋,三朋为里。”郑云:“盖虞夏时制也。其百户为里,未知何代,或云殷制。”云“诸侯吊於异国之臣,则其君为主。里尹主之,亦斯义也”者,以己国臣在国而死,他国君来吊,则君为主。死者虽有至亲,不得为主。今此妇人死於此里,正得里尹主之,妻家之亲不得为主,故云“亦斯义”也。斯,此也。亦是此国君为主之义。

《礼记正义》卷四十三 杂记下第二十一

麻者不绅。执玉不麻。麻不加於采。吉凶不相干也。麻,谓绖也。绅,大带也。丧以要绖代大带也。麻不加於采衣,采者不麻,谓弁绖者必服吊服是也。采,玄纁之衣。○绅音申。要绖,一遥反;下大结反。衣,於既反,又如字。纁,许云反。

[疏]“麻者”至“於采”。○正义曰:“麻者不绅”,麻谓绖,绅谓大带,言著要绖者而不得复著大带也。故在丧,以绖代绅。○“执玉不麻”者,谓平常手执玉行礼,不得服衰麻也。按《聘礼》己国君薨,至於主国,衰而出注云“於是可以凶服将事”。似行聘、享之事,执玉得服衰绖者,彼谓受主君小礼,得以凶服。若行聘享大事,则吉服。故郑云“其聘享之事,自若吉也”,谓得著吉服。○“麻不加於采”者,谓弁绖之麻,不得加於玄衣纁裳之采也。

国禁哭则止,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禁哭,谓大祭祀时,虽不哭,犹朝夕奠。自因,自用故事。童子哭不偯,不踊,不杖,不菲,不庐。未成人者,不能备礼也。当室则杖。○扉,本又作菲,扶味反。孔子曰:“伯母叔母疏衰,踊不绝地。姑、姊妹之大功,踊绝於地。如知此者,由文矣哉!由文矣哉!”由,用也。言知此踊绝地、不绝地之情者,能用礼文哉!能用礼文哉!美之也。伯母,叔母,义也。姑,姊妹,骨肉也。

[疏]“国禁”至“矣哉”。○正义曰:“国禁哭则止”者,谓有大祭祀,禁哭之时,则止而不哭。○“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者,谓孝子於殡宫朝夕两奠之时,即阼阶下位,自因其故事而设奠也。○注“当室则杖”。○正义曰:按《问丧》云童子“当室,则免而杖矣”,戴德云“童子当室,谓十五以上。若世子,生则杖”。故《曾子问》云“子衰、杖,成子礼”是也。皇氏云:“童子当室,则备此经中五事。特云杖者,举重言也”。

世柳之母死,相者由左。世柳死,其徒由右相。由右相,世柳之徒为之也。亦记失礼所由始也。世柳,鲁穆公时贤人也。相,相主人之礼。○柳,良九反。相,息亮反,下及注皆同。

天子饭九贝,诸侯七,大夫五,士三。此綯夏时礼也。周礼,天子饭含用玉。○饭,扶晚反,注同。含,本又作唅,胡闇反,下文同。士三月而葬,是月也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士三虞,大夫五,诸侯七。尊卑恩之差也。天子至士,葬即反虞。

[疏]“世柳”至“侯七”。○正义曰:此明相主人之丧礼有失之事。○注“亦记”至“之礼”。○正义曰:相主人之礼法,相者由左。世柳死,其徒党相礼由右,故云“记失礼所由始也”。按《孟子》云:“鲁穆公时,公仪子为政。子柳、子思为臣,鲁之削也滋甚,若是乎贤者之无益於国也。”彼子柳即此泄柳也,故云“鲁穆公时贤人”。○注“此盖”至“用玉”。○正义曰:以非周法,故疑夏礼,故云盖也。《典瑞》云“大丧,共饭玉,含玉”,是周礼天子饭含用玉。按《礼戴》说天,子饭以珠,含以玉;诸侯饭以珠;大夫、士饭以珠,含以贝。此等皆非周礼,并夏、殷之法。《左传》成十七年子叔声伯梦食琼瑰,哀十一年齐陈子行,“命其徒贝含玉”,此等皆是大夫,而以珠玉为含者,以珠玉是所含之物,故言之,非谓当时实含用珠玉也。○注“尊卑”至“反虞”。○正义曰:大夫以上,葬与卒哭异月者,以其位尊,念亲哀情,於时长远。士职卑位下,礼数未申,故三月而葬,葬罢即卒哭。知天子至士,葬即反虞者,以其不忍一日未有所归,尊卑皆然,故知“葬即反虞”。下《檀弓》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不显尊卑,是贵贱同然也。

诸侯使人吊,其次含、襚、赗、临,皆同日而毕事者也。其次如此也。言五者相次同时。○临,如字,徐力鸩反。

[疏]“诸侯”至“此也”。○正义曰:谓诸侯使人吊邻国,先行吊礼,急宣君命。人以饮食为急,故含次之。食后须衣,故襚次之。有衣即须车马,故赗次之。君事既毕,则臣私行己礼,故临礼在后。其事虽多,而同一日取毕也。

卿大夫疾,君问之无筭。士,壹问之。君於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举乐。为士,比殡不举乐。

[疏]“卿大”至“举乐”。○正义曰:按《丧大记》“君於大夫疾,三问之”,此云无筭,谓有师保恩旧之亲,故问之无筭。或可《丧大记》云“三问”者,谓君自行。此云“无筭”,谓遣使也。

升正柩,诸侯执綍五百人,四綍皆衔枚。司马执铎,左八人,右八人。匠人执羽葆御柩。大夫之丧,其升正柩也,执引者三百人,执铎者左右各四人,御柩以茅。升正柩者,谓将葬朝于祖,正棺於庙也。五百人,谓一党之民。诸侯之大夫,邑有三百户之制。綍、引同耳,庙中曰綍,在涂曰引,互言之。御柩者,居前道正之,大夫、士皆二綍。○筭,悉乱反。比,必利反,下同。为,于伪反。枚音梅。铎,大洛反。葆音保。遥以慎反,注同。茅,亡交反。朝于,直遥反。道音导。

[疏]“升正”至“以茅”。○正义曰:此一经明诸侯大夫送葬正柩之礼、执铎之差。○“升正柩”者,谓将葬,朝於祖庙,柩升庙之西阶,於两楹之间。其时柩北首,故《既夕礼》云“迁于祖用轴”,“升自西阶,正柩于两楹间”是也。○“四綍皆衔枚”者,谓执綍之人口皆衔枚,止喧嚣也。○“司马执铎,左八人,右八人”者,司马,夏官,主武。故执金铎率众,左右各八人,夹柩以号令於众也。○“匠人执羽葆御柩”者,匠人,工人也。羽葆者,以鸟羽注於柄头,如盖,谓之羽葆。葆,谓盖也。匠人主宫室,故执盖物御柩。谓执羽葆居柩葆前,御行於道,示指挥柩於路,为进止之节也。然《周礼》丧祝御柩,此云匠人者,《周礼》王礼,此诸侯礼也。○注“五百”至“二綍”。○正义曰:按《周礼》注“六乡主六引,六遂主六綍”,经云执綍,则应举六遂,而言党者,此是非辨乡、遂之殊,正取五百人是一党之人数耳。或是略举乡中之党,则遂之鄙亦可知。云“诸侯之大夫,邑有三百户之制”者,谓小国中下大夫也。故郑注《易·讼卦》云“小国之下大夫采地方一成,其定税三百家,故三百户也”。其实大国下夫夫亦三百户。故《论语》云“管仲夺伯氏骈邑三百”,注云“伯氏,齐大夫”。是齐为大国,下大夫亦三百家也。其天子公卿大夫,按《小司徒职》注云“百里之国凡四都,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然则大都公之采地方百里,小都卿之采地方五十里,家邑大夫采地方二十五里”。熊氏云:以此推之,公之大都采地方百里,侯伯大都采地方五十里,子男大都采地方二十五里。以畿外地阔,故公之大都与天子大都同也。其中都采地无文,其小都则下大夫二百家一成之地也。一成所以三百家者,一成九百夫。宫室涂巷山泽,三分去一,馀有六百夫。地又不易再易,通率一家而受二夫之地,是定税三百家也。云“綍、易墁耳”者,其义具在《檀弓》疏。

孔子曰:“管仲镂簋而朱纮,旅树而反坫,山节而藻棁,贤大夫也,而难为上也。言其僣天子、诸侯,镂簋刻为虫兽也。冠有笄者为纮,纮在缨处两端,二属下不结。旅树,门屏也。反坫,反爵之坫也。山节,薄栌刻之为山棁,侏儒柱画之为藻文。○镂音陋。簋音轨。纮音宏。坫,下念反。藻音早。棁,章悦反。笄音鸡。属音烛。薄音博,又反麦反,又步博反,徐又薄历反。栌音卢。侏音朱。晏平仲祀其先人,豚肩不揜豆,贤大夫也,而难为下也。言其偪士、庶人也。豚,俎实。豆径尺。言并豚两肩不能覆豆,喻小也。○弇,於检反,本亦作揜。并,步顶反。君子上不僣上,下不偪下。

妇人非三年之丧,不逾封而吊。逾封,越竟也。或为越疆。○逼音偪,本又作损。疆,纪良反。

[疏]“孔子”至“而吊”。○正义曰:此一节明奢俭失礼之事。○“贤大夫也而难为上也”者,当时谓管仲是大夫之贤者。镂簋者,天子、诸侯之制,而管仲镂之。朱纮者,亦天子之纮,而管仲朱之,故《祭义》云“天子冕而朱纮,诸侯冕而青纮”,管仲大夫,当缁组纮而与士同,今僣天子朱纮。旅树而反坫者,是诸侯之礼。《论语》云“邦君树塞门”,“邦君为两君之好,有反坫”。今管仲为之山节而藻棁者,天子之庙,饰而管仲亦为之,是皆僣也。故云贤大夫,是贤者尚为此僣上之事,是难可为上者也。言他人在管仲之上,皆被僣之,故云难为上。《礼器》云“君子以为藻,鉴谓盗窃”。亦僣上之事也。○注“言其”至“藻文”。○正义曰:言其僣天子、诸侯者,朱纮、山节、藻棁、镂簋,是僣天子。旅树、反坫者,是僣诸侯。云“镂簋刻为虫兽也”者,按《梓人》云“小虫之属,以为雕琢”,是刻虫兽也。《礼器》注云:“簋,天子饰以玉。”此不云者,文不具也。其旅树山节之属,已具於《礼器》及《郊特牲》疏,故於此不复释也。○“晏平”至“为下也”。○“豚肩不揜豆”者,依礼豚在於俎,今云“不揜豆”者,以豆形既小,尚不揜豆,明豚小之甚,不谓豚在豆也。○“而难为下也”者,平仲贤大夫,犹尚偪下,是在平仲之下者,恒被平仲而偪也。是难可为下。

如三年之丧,则君夫人归。奔父母丧也。夫人其归也,以诸侯之吊礼;其待之也,若待诸侯然。谓夫人行道车服,主国致礼。夫人至,入自闱门,升自侧阶,君在阼。其他如奔丧礼然。女子子,不自同於女宾也。宫中之门曰闱门,为相通者也。侧阶,亦旁阶也。他,谓哭、踊、髽、麻。闱门,或为帷门。○闱音韦,宫中之门,刘昌宗音晖。髽,侧瓜反。

嫂不抚叔,叔不抚嫂。远别也。○嫂,悉早反。

[疏]“如三”至“礼然”。○正义曰:此一节明诸侯大夫奔父母丧节也。○“如三年之丧”者,如,若也。若遭父母三年之丧,则虽曰君之夫人,归往奔丧也。若非三年之丧,则不归也。女子出適,为父母期。而云三年者,以本亲言也。○“夫人至,入自闱门”者,谓夫人至於父母之国,入自旁侧闱门。不由正门,异於女宾也。○“升自侧阶”者,谓夫人升自旁侧之阶,不升正阶,亦异於女宾也。○“君在阼”者,谓主国之君待之在阼阶之上,不降阶而迎也。○“其他如奔丧礼然”者,他谓哭、踊、髽、麻之属,如似奔丧之礼。然嫌诸侯夫人位尊,恐与卿大夫之妻奔丧礼异,故明之也。○注“女子”至“阶也”。○正义曰:云“不自同於女宾也”者,按《丧大记》“夫人吊於大夫、士,主人出迎于门外。夫人入,升堂即位”,是女宾入自大门,升自正阶。今此不然,是不自同於女宾。以女子子是父母之亲,不可同於女宾之疏也。云“宫中之门曰闱门”者,《释宫》文也。云“侧阶,亦旁阶也”者,闱门是旁侧之门,故云侧阶亦旁阶。此谓东旁之旁阶,故《奔丧礼》妇人升自东阶,故知侧阶谓东面阶也。

君子有三患:未之闻,患弗得闻也。既闻之,患弗得学也。既学之,患弗能行也。君子有五耻:居其位,无其言,君子耻之。有其言,无其行,君子耻之。既得之而又失之,君子耻之。地有馀而民不足,君子耻之。众寡均而倍焉,君子耻之。耻民不足者,古者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众寡均,谓俱有役事,人数等也。倍焉,彼功倍己也。○其行,下孟反。

[疏]“君子”至“耻之”。○正义曰:此一节明君子有三患五耻之事,此“君子”谓在位之君子。○“未之闻,患弗得闻也”者,言人须多闻多识,若未闻知古事,恒忧患不得闻也。○“地有馀而民不足,君子耻之”者,以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今不能抚养,使民逃散,是土地有馀而民不足,故君子耻之。○“众寡均而倍焉,君子耻之”者,言役用民众,彼之与己民众寡均等,而他人功绩倍多於己。由不能劝课督率,故君子耻之。

孔子曰:“凶年则乘驽马,祀以下牲”。自贬损,亦取易供也。驽马,六种最下者。下牲,少牢,若特豕、特豚也。○驽音奴。贬,必检反。易供,上以豉反;下音恭。种,章勇反。

恤由之丧,哀公使孺悲之孔子,学士丧礼。《士丧礼》於是乎书。时人转而僣上,士之丧礼巳废矣,孔子以教孺悲,国人乃复书而存之。○孺,而树反,本亦作孺。复,扶又反。

[疏]“孔子”至“下牲”。○正义曰:此一节明凶荒之年,君自贬损也。○“乘驽马”者,驽马,六种之最下者也。马有六种,一曰种马,天子玉路所乘。二曰戎马,兵车所乘。三曰齐马,金路所乘。四曰道马,象路所乘。五曰田马,木路所乘。六曰驽马,负重载远所乘。若年岁凶荒,则人君自贬,故乘驽马也。○“祀以下牲”者,诸侯常祭大牢,若凶荒则用少牢。大夫、士各降一等,并用下牲也。○注“自贬”至“豚也”。○正义曰:云“自贬损”者,言乘驽马降牲牢,是贬损也。云“驽马,六种最下”者,按《校人》云:“种马一物,戎马一物,齐马一物,道马一物,田马一物,驽马一物”,是六种马中最下也。云“下牲,少牢,若特豕特豚也”者,天子、诸侯及天子大夫常祭用大牢,若凶年,降用少牢。诸侯之卿大夫常祭用少牢,降用特豕。士常祭用特豕,降用特豚。如此之属,皆为下牲也。

子贡观於蜡。孔子曰:“赐也,乐乎?”对曰:“一国之人皆若狂。赐未知其乐也。”蜡也者,索也,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祭也。国索鬼神而祭祀,则《党正》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於是时,民无不醉者如狂矣。曰未知其乐,怪之。○蜡,仕嫁反。乐音洛,下及注同。索,色百反,下同。属音烛。子曰:“百日之蜡,一日之泽,非尔所知也。蜡之祭,主先啬也。大饮烝劳农以休息之,言民皆勤稼穑,有百日之劳,喻久也,今一日使之饮酒燕乐,是君之恩泽,非女所知,言其义大。○啬音色。烝,之承反。劳,力报反。女音汝。

[疏]“子贡”至“知也”。○正义曰:此一节明蜡月乡饮酒之乐,各依文解之。○“蜡”,谓王者各於建亥之月,报万物,息老休农。又各燕会饮酒於党学中,故子贡往观之也。○“孔子曰:赐也,乐乎”者,呼子贡名而问之,云:汝观蜡饮燕,见此之事,是欢乐否乎?○“对曰:一国之人皆若狂,赐未知燕乐也”者,子贡以谓礼仪有序,乃可是乐。今此蜡,人恣性酣饮,载号载呶,大小悉尔,故云“一国之人皆若狂”也。既皆如狂,则非欢乐,故云“未知其乐也”。○注“蜡也””至“怪之”。○正义曰:云“蜡也者,索也”至“而索飨之”,皆《郊特牲》文。言经之蜡者,是索飨之祭也。云“岁十二月”者,周正建亥之月。云“国索鬼神而祭祀,则《党正》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者,谓州党之学。云“以正齿位”者,以岁终事毕,党正属民,以正齿位,若《乡饮酒义》云“六十者坐,五十者立,壹命齿于乡里之属”。云“於是时,民无不醉者如狂矣”者,以饮初之时正齿位,及饮末醉,无不如狂者也。○“子曰:百日之蜡,一日之泽,非尔所知也”者,孔子解蜡是乐之义也。言此蜡而饮,是报民一年劳苦,故云“百日之蜡”也。言百日者,举其全数,喻久矣,实一年之劳苦也。今一日欢休,故恣其醉如狂,此是由於君之恩泽,故云“一日之泽”也。其理深远,故曰“非尔所知也”。○注“蜡之”至“义大”。○正义曰:云“蜡之祭,主先啬也”者,谓以先啬神农为主。云“大饮烝劳农以休息之”者,谓於时天子、诸侯有群臣大饮於学。烝,升也。谓升牲体於俎。於此之时,慰劳农人,使令休息。云“言民皆勤稼穑,有百日之劳,喻久也”者,解经“百日之蜡”,言百日劳苦,而有此蜡。其实一年,而云百日,举其成数,以喻其久也。云“今一日饮之饮酒燕乐,是君之恩泽”者,解经“一日之泽”,言一日之中,由人君之恩泽。

张而不弛,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张,文、武弗为也。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张、弛,以弓弩喻人也。弓弩久张之,则绝其力,久弛之,则失其体。○弛,尸是反,下及注同。弩,弓乃反。

[疏]“张而”至“道也”。○正义曰:此孔子以弓喻於民也。张谓张弦,弛谓落弦。若弓久张而不落弦,则绝其弓力,喻民久劳而不息,则亦损民之力也。○“文武弗能也”者,言若使民如此,纵令文武之治,不能使人之得所,以言其苦,故称其不能。○“弛而不张,文武弗为也”者,言弓久落弦而不张设,则失其弓之往来之体,喻民久休息而不劳苦,则民有骄逸之志。民若如此,文、武不能为治也,而事之逸乐,故称不为也。○“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者,言弓一时须张,一时须弛,喻民一时须劳,一时须逸。劳逸相参,若调之以道,化之以理,张弛以时,劳逸以意,则文、武得其其中道也,使可以治。文、武为政之道,治民如此,故云文武之道也。

孟献子曰:“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七月而禘,献子为之也。记鲁失礼所由也。孟献子,鲁大夫仲孙蔑也。鲁以周公之故,得以正月日至之后郊天,亦以始祖后稷配之。献子欲尊其祖,以郊天之月对月禘之,非也。鲁之宗庙,犹以夏时之孟月尔。《明堂位》曰:“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於太庙。”○太庙,音泰。

[疏]“孟献”至“之也”。○正义曰:此一节明鲁之郊禘之事。献子,鲁大夫仲孙蔑,谥曰献子。正月,周正月,建子之月也。日至,冬至日也。有事,谓南郊祭所出之帝也,上帝灵威仰也。而周以十一月为正,其月日至。注云“若天子则圜丘,鲁以周公之故得郊天,所以於此月得郊所出之帝灵威仰而已”,故云“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也”。此言是也。○“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者,七月,周七月,建午之月也。日至,夏至日也。有事,谓禘祭於祖庙,故云“有事於祖”。献子言十一月建子,冬既祭上帝,故建午夏至亦可禘祖,以两月日至相对,故欲祭祖庙,与天相对也,故云“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也。此言非也。所以为非者,鲁之祭祀宗庙,亦犹用夏家之法。凡大祭宜用首时,应禘於孟月,孟月於夏家是四月,於周为六月,故《明堂位》云“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於大庙”,是夏之孟月也。献子舍此义,欲以此二至相当,以天对祖,乖失礼意。○“七月而禘,献子为之也”者,献子有此之失,故记其失所由也。○注“记鲁”至“大庙”。○正义曰:云“记鲁失礼所由”者,言七月而禘,是鲁之失礼时暂为之,非是恒行,故《春秋》献子之后,无七月禘庙之事。又此不云“自献子始”,是不恒行也。云“孟献子,鲁大夫仲孙蔑也”者,以《左传》称孟献子,经书仲孙蔑也。云“鲁以周公之故,得以正月日至之后郊天,亦以始祖后稷配之”者,此是《明堂位》文,故《明堂》云“鲁君孟春乘大路,祀帝于郊,配以后稷”,是后稷配之也。“亦”者,天子正月郊祭,以始祖配天。鲁以十一月郊祭,亦以后稷配天,故云“亦”也。云“鲁之宗庙,犹以夏时之孟月尔”者,以《明堂位》称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於大庙。周之季夏,即夏之孟月,建巳之月。又《春秋》宣八年“六月辛巳,有事于大庙”,谓禘祭也,是用建巳之月。按《春秋》宣九年,献子始见经,按僖八年,於时未有献子。而“七月禘”者,郑答赵商云“以僖八年正月,公会王人于洮”。六月应禘,以在会未还,故至七月乃禘。君子原情免之,理不合讥,而书之者,为致夫人,故书“七月禘”也。献子既七月而禘,非时失礼。《春秋》之例,非时祭者皆书於经,以示讥。献子以后,之禘而用七月,不书於经,而不讥者,郑《释废疾》云“宣八年六月,‘有事于大庙\’,禘而云‘有事\’者,虽为卿佐卒张本,而书有事,其实当时有用七月而禘,因宣公六月而禘得礼,故变文言有事。《春秋》因事变文,见其得正也”。如郑此言,则献子之时禘皆非正,因宣公六月禘为得正,故变文云有事,以明馀禘之不正也。故馀禘不载於经,唯讥於宣公得正之禘也。郑又一解云《礼记》之言,不可合於《春秋》书例,故郑答赵商云“《礼记》之云,何必皆在《春秋》之例”,是《礼记》不与《春秋》合也。

夫人之不命於天子,自鲁昭公始也。亦记鲁失礼所由也。周之制,同姓,百世昏姻不通。吴,大伯之后,鲁同姓,昭公取於吴,谓之吴孟子,不告於天子。自此后取者遂不告於天子,天子亦不命之。

[疏]“夫人”至“始也”。○正义曰:诸侯夫人亦天子所命,或是王后无畿外之事,故天子命畿外诸侯夫人,此文是也。若畿内诸侯及卿大夫之妻,则《玉藻》注云“天子诸侯命其臣,后夫人亦命其妻”是也。

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也。皆谓嫁於国中者也。为君服斩,夫人齐衰,不敢以其亲服服至尊也。外宗,谓姑、姊妹之女,舅之女及从母皆是也。内宗,五属之女也。其无服而嫁於诸臣者,从为夫之君,嫁於庶人,从为国君。○外宗为,于伪反,注同,下“为夫、为之服”,下注“为其”亦同。

[疏]“外宗”至“宗也”。○正义曰:外宗者,谓君之姑、姊妹之女及舅之女及从母皆是也。内宗,谓君五属内之女。君内宗为君悉服斩衰,为夫人齐衰,则君之外宗之女,为君及夫人与内宗同,故云“犹内宗也”。亦即是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之例也。○注“皆谓”至“国君”。○正义曰:知“皆谓嫁於国中”者,以经云“为君夫人”,则君夫人者,是国人所称号,故知嫁於国中。国外当云诸侯。云“为君服斩,夫人齐衰,不敢以其亲服服至尊也”者,按礼:族人不敢以其戚戚君,则异族者亦不可以戚戚君,故不得以其亲服服至尊也。云“外宗,谓姑、姊妹之女舅之女及从母皆是也”者,古者大夫不外取,故君之姑、姊妹嫁於国内大夫为妻,是其正也。舅之女及从母皆是者,谓君之舅女及君之从母在国中者,非正也。所以非正者,以诸侯不内取,故舅女及从母不得在国中。诸侯虽曰外取,舅及从母元在他国,而舅之女及从母不得来嫁与已国卿大夫为妻,以卿大夫不外取。知“内宗,五属之女”者,以其称内,故内五属之女也。凡外宗内宗,皆据有爵者,云“其无服而嫁於诸臣者,从为夫之君”者,总谓外宗内宗之女皆然也。云“嫁於庶人,从为国君”者,亦内外宗之女并言之,则服齐衰三月。此等内宗外宗,熊氏云“虽嫁在他国,皆为本国诸侯服斩也,今依用之”。若贺循、谯周之等云在己国则得为君服斩,夫人齐衰;若在他国则不得也。今并存焉,任贤者择之,此外宗与《丧服》外宗为君别也。故郑注彼云“外宗是君之外亲之妇”,此外宗唯据君之宗。崔氏云兼据夫人外宗,其义非也。又《周礼》外宗、内宗,谓外内之女。而崔氏云“郑注《特牲》云女者,女有出適,嫌有降理,故举女,不言男”,其义亦非也。

厩焚,孔子拜乡人为火来者。拜谢之。拜之,士壹,大夫再,亦相吊之道也。言拜之者,为其来吊己。《宗伯职》曰:“以吊礼哀祸灾。”

[疏]“厩焚”至“道也”。○正义曰:厩焚,孔子马厩被火焚也。○“孔子拜乡人为火来”者,谓孔子拜谢乡人为火而来慰问孔子者。○“拜之,士壹,大夫再”者,言拜此乡人之时,若士则壹拜之,大夫则再拜之。○“亦相吊之道”者,此言虽非大祸灾,亦是相哀吊之道也。

孔子曰:“管仲遇盗,取二人焉,上以为公臣,曰:‘其所与游,辟也,可人也。’言此人可也,但居恶人之中,使之犯法。○上,时掌反。辟,匹亦反。管仲死,桓公使为之服。宦於大夫者之为之服也,自管仲始也,有君命焉尔也。”亦记失礼所由也,善桓公不忘贤者之举。官,犹仕也。此仕於大夫,更升於公,与违大夫之诸侯同尔,礼不反服。

[疏]“孔子”至“尔也”。○正义曰:此二节明大夫之臣虽仕於公,反服大夫之服。孔子论说管仲之事,故云“孔子曰”。○“管仲遇盗,取二人焉”者,谓管仲逢遇群盗,於此盗中,简取二人焉。○“上以为公臣”者,谓管仲荐上此二人,以为桓公之臣。○“曰:其所与游,辟也,可人也”者,此管仲荐此盗人之辞,言此盗人所与交游是邪辟之人,故犯法为盗。可人也者,谓其人性行是堪可之人也,可任用之。○“管仲死,桓公使为之服”者,谓管仲之死,桓公使此二人著服也。○“宦於大夫者之为之服也,自管仲始也”者,言依礼仕宦於大夫、升为公臣,不合为大夫著服。今此二人,是仕宦於大夫、升为公臣者之为大夫而著服也。从管仲为始,言自此以后,升为公臣,皆服官於大夫之服也。○“有君命焉尔也”者,言此二人,所以为管仲著服者,有桓公之命使之焉尔。作记之者亦记失礼所由,又记桓公不忘贤者之举也。

过而举君之讳,则起。举,犹言也。起立者,失言而变自新。与君之讳同,则称字。谓诸臣之名也。

[疏]“过而”至“称字”。○正义曰:此一节明辟君之讳也。过,谓过误也。举,犹言也。若过误言君之讳,则起而改变自新。

内乱不与焉,外患弗辟也。谓卿大夫也。同僚将为乱,己力不能讨,不与而已。至於邻国为寇,则当死之也。《春秋》鲁“公子友如陈葬原仲”,传曰:“君子辟内难而不辟外难。”○与音预,注同。辟音避,注同。僚,本又作寮。力,雕反。难,乃旦反,下同。

[疏]“内乱”至“辟也”。○正义曰:此一经明卿大夫之礼。有内乱,力不能讨,可辟之事。○“内乱不与焉”者,谓国内有同僚为乱,则身自畏辟,不干与焉,以其力弱,不能讨也。虽不与而已,若力能讨,则当讨之。○“外患弗辟也者,外,谓在外。邻国为其寇患,虽力不能讨,不得辟之,当尽死於难也。○注“《春秋》”至“外难”。○正义曰:引《春秋》者,庄二十七年《公羊传》文。按注云“公子友如陈,葬原仲。大夫不书葬,此何以书?通乎季子之私行也。又云“君子辟内难而不辟外难。内难者何?公子庆父、公子才通乎夫人以胁公,季子起而治之,则不得与于国政;坐而视之,则亲亲”。何休云:“不忍见其如此,故请至于陈而葬原仲,时季友讨庆父,为不与国政,力不能讨。至庄三十二年,季子与国政,故逐庆父而酖叔牙也。”此注云力不能讨,亦谓不与国政。若与国政、力能讨之而不讨,则责之,故宣二年晋史董孤书赵盾以“弑君”,云“子亡不越竟”是也。

《赞大行》曰:“圭,公九寸,侯、伯七寸,子、男五寸,博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玉也。藻,三采六等。”《赞大行》者,书说大行人之礼者名也。藻,荐玉者也,三采六等,以朱白苍画之再行也。子、男执璧,作此《赞》者失之矣。○厚,户豆反。剡,以冉反。画,胡卦反,徐胡麦反。再行,户刚反。哀公问子羔曰:“子之食奚当?”问其先人始仕食禄,以何君时。○当,如字,注同,旧才浪反。对曰:“文公之下执事也。”

[疏]“赞大”至“事也”。○正义曰:此明五等诸侯所执圭玉之制。○“《赞大行》曰”者,赞,明也。大行,谓《周礼》有《大行人》篇,掌诸侯五等之礼。旧作记之前,有人说书赞明大行人之事,谓之赞大行。今亦作记者,引此旧书,故云“《赞大行》曰”,曰,发语端也。○“博三寸”者,谓圭博三寸也。○“厚半寸”者,谓圭与璧各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者,谓圭与璧则杀也,杀上左右角各寸半也。○“玉也”者,言五等诸侯,圭璧长短虽异,而俱以玉为之,故云玉也。○“藻,三采六等”者,藻,谓以韦衣、扳以藉玉者。三采,朱、白、苍也。六等,六行也。谓画上三色,每色为二行,是三采六等。○注“赞大”至“之矣”。○正义曰:云“书说大行人之礼者名也”者,谓作此记之前,别有书论说大行人之礼,其篇名谓之《赞大行》。云“三采六等,以朱白苍画之再行也”者,按《聘礼记》云“朝天子,圭与缫,皆九寸”,“缫三采六等,朱、白、苍;朱、白、苍”是也。既重云朱、白、苍,是一采为三等,相间而为六等也。若五等诸侯皆一采为一就,《典瑞》云公、侯、伯“皆三采三就”,谓一采为一就,故“三采三就”,其实采别二就,三采则六等也。《典瑞》又云子、男“皆二采再就”,二采谓朱绿也。二采故二就,其实采别二就,二采则四等也。《典瑞》又云“瑑圭、璋、璧、琮、缫皆二采一就,以覜、聘”,此谓卿大夫每采唯一等,是二采共一就也,与诸侯不同。其天子,则《典瑞》云“缫五采五就”,亦一采为一就,五采故五就。其实采别二就,五采则十等也。云“子男执璧,作此《赞》者失之矣”者,以此经列公侯伯子男,总云“博三寸,剡上左右各寸半”,此谓圭也。今总包子男,则子男亦执圭,故云作此《赞》者失之矣。

成庙则衅之,其礼:祝、宗人、宰夫、雍人皆爵弁、纯衣。庙新成必衅之,尊而神之也。宗人先请於君曰:“请命以衅其庙”,君诺之,乃行。○衅,许靳反。纯,侧甚反。雍人拭羊,宗人视之,宰夫北面于碑南,东上。居上者,宰夫也。宰夫,摄主也。拭,静也。○拭音式。碑,彼皮反。觐,本亦作静,同才性反。雍人举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面,刲羊,血流于前,乃降。门、夹室皆用鸡,先门而后夹室。其卹皆于屋下。割鸡,门当门,夹室中室。自,由也。卹谓将刲割牲以衅,先灭耳旁毛荐之。耳,听声者,告神,欲其听之,《周礼》有刉卹。○刲,苦圭反。夹,古洽反。卹,如志反。刉,古伐反,又古对反,一音其既反。珥,如志反。有司皆乡室而立,门则有司当门北面。有司,宰夫、祝、宗人。○乡,许亮反,下同。既事,宗人告事毕,乃皆退。告者,告宰夫。反命于君曰:“衅某庙事毕。”反命于寝,君南乡于门内,朝服。既反命,乃退。君朝服者,不至庙也。○朝,直遥反,注同。路寝成,则考之而不衅。衅屋者,交神明之道也。言路寝者,生人所居。不衅者,不神之也。考之者,设盛食以落之尔。《檀弓》曰“晋献文子成室,诸大夫发焉”是也。凡宗庙之器,其名者成,则衅之以豭豚。宗庙名器,谓尊、彝之属。○豭音加。彝,以之反。

[疏]“成庙”至“豭豚”。○正义曰:此一节论衅庙及考路寝之事。○“成庙则衅之”者,谓宗庙初成,则杀羊取血以衅之,尊而神之也。○“其礼:祝、宗人、宰夫、雍人,皆爵弁纯衣”者,其礼谓衅庙之礼,欲衅之时,宗人先请於君曰“请命以衅某庙”,君诺之乃行事。爵弁者,士服也。纯衣者,谓丝衣,则玄衣纁裳也。○“雍人拭羊”者,雍人是厨宰之官。拭羊谓拭静其羊,拭於庙门外。按《大戴礼·衅庙篇》云:“成庙则衅以羊。君玄服立於寝门内,南乡,祝、宗人,宰夫、雍人皆玄服。宗人曰:‘请命以衅某庙。\’君曰:‘诺。\’遂入。雍人拭羊,乃行入庙门。碑南北面,雍人举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面,刲羊,血流于前,乃降。”此皆《大戴礼》文。既云拭羊乃行入庙门,是拭羊在庙门之外。但初受命於寝门内之时,君与祝、宗人、宰夫、雍人等皆著玄服,谓朝服、缁衣、素裳等,其祝、宗人、宰夫、雍人等著玄服,谓朝服、缁衣、素裳等,其祝、宗人、宰夫、雍人等皆入庙之时,则爵弁、纯衣,雍人举羊升屋者,熊氏云“谓抗举其羊升於屋上。自中者,自,由也。谓升屋之时,由屋东西之中,谓两阶之间而升也”。○“中屋南面”者,谓当屋栋之上,亦东西之中,而南面刲割其羊,使血流于前,雍人乃降。皇氏云:“举羊,谓县羊。升屋,谓挂羊於屋。自中,谓在屋之中。中屋谓羊在屋栋之下,县之上下处中。”今谓屋者,谓室之在上之覆也。前云升屋,下云乃降,与《丧大记》“复者升屋”其文正同,何得以升为县?又中屋为屋栋,去地上下为中。此正得云屋中,不得云中屋。若室里县羊,血则当羊而下,何得云“血流于前”?又下文“其卹皆於屋下”,明知其衅则在屋上。检勘上下,皇氏之说非也。○“门、夹室皆用鸡”者,门,庙门也。夹室,东西厢也。其减於庙室,故衅不用羊也。门与夹室各一鸡,凡用三鸡,故云“皆”也。谓衅门、夹室用鸡之时,如上用羊之法,亦升屋而割之。○“先门而后夹室”者,谓先衅门,后衅夹室,又卑於门也。○“其卹皆於屋下”者,谓未刲割羊与鸡之时,先灭耳旁毛以荐神,庙则在庙之屋下,门与夹室则在门、夹室之屋下,故云“其卹皆於屋下”,卹讫然后升屋而衅也。○“门当门,夹室中室”者,谓卹讫为衅之时,门则当门屋之上中,夹室则当夹室上之中,以割鸡使血流,故云“门当门,夹室中室”。此衅庙以羊,门、夹室以鸡,总云其卹,则毛牲羽牲,皆谓之卹。而郑注《周礼》云“毛牲曰刉,羽牲曰卹”者,以此经有羊有鸡,无别刉文,故总以卹包之。《周礼》刉、卹相对,故以毛牲曰刉,羽牲曰卹。○“有司皆乡室而立”者,谓衅夹室之时,宰夫、祝、宗人皆当於夹室而立。门,则有司当门北面而立。○“既事,宗人告事毕,乃皆退”者,谓衅事既毕,宗人告摄主宰夫以事毕,宰夫及祝、宗人等乃退。○“反命于寝”者,谓衅既毕,反报君命於路寝。○“君南乡于门内,朝服”者,谓君受命之时,南乡于路寝门内,南面而立,身著朝服。即《大戴礼》云“玄衣以不入庙,故朝服”。○“路寝成,则考之而不衅”者,路寝是生人所居,不用神之,故不衅也。考之者,谓设盛馔以落之,如《檀弓》晋献文子成室是也。庾蔚云:“落谓与宾客燕会,以酒食流落之,即欢乐之义也。”○“衅屋者,交神明之道也”者,释所以不衅路寝之义,言此屋与神明相交,故衅之也。○“凡宗庙之器,其名者成,则衅之以豭豚”者,器之名者,尊、彝之属也。若作名者成,则衅之,若细者成,则不衅。名器则杀豭豚血涂之也。不及庙,故不用羊也。

诸侯出夫人,夫人比至于其国,以夫人之礼行。至,以夫人入。行道以夫人之礼者,弃妻致命其家,乃义绝,不用此为始。○比,必利反。使者将命,曰:“寡君不敏,不能从而事社稷宗庙,使使臣某敢告於执事。”主人对曰:“寡君固前辞不教矣。寡君敢不敬须以俟命!”前辞不教,谓纳采时也。此辞宾在门外,摈者传焉。宾入致命如初,主人卒辞曰:“敢不听命!”○使,巴吏反。有司官陈器皿,主人有司亦官受之。器皿,其本所赍物也。律:“弃妻畀所赍。”○皿,武景反,《字林》又音猛。赍,子兮反,下同。畀,必利反,与也;又婢支反,偿也。妻出,夫使人致之曰:“某不敏,不能从而共粢盛,使某也敢告於侍者。”主人对曰:“某之子不肖,不敢辟诛,敢不敬须以俟命。”使者退,主人拜送之。肖,似也,不似,言不如人。诛,犹罚也。○共音恭。粢盛,上音咨,下音成。肖音笑。辟音避。如舅在则称舅,舅没则称兄,无兄则称夫。言弃妻者,父兄在则称之,命当由尊者出也。唯国君不称兄。主人之辞曰:“某之子不肖。”如姑、姊妹亦皆称之。姑、姊妹见弃,亦曰:“某之姑,某之姊若妹不肖。”

[疏]“诸侯”至“称之”。○正义曰:此一节论诸侯出夫人及卿大夫以下出妻之事。○“诸侯出夫人”者,谓夫人有罪,诸侯出之,命归本国。○“使者将命”者,使者谓送夫人归者,将行,君命以告夫人之国君。○“寡君不敏,不能从而事社稷宗庙”者,礼尚谦退,不能指斥夫人所犯之罪,故引过自归。云寡君才知不敏,不能随从夫人共事社稷宗庙,故君使臣某敢告在下之执事。○“寡君敢不敬,须以俟命”者,须,待也。俟,亦待也。主人报客,云君既有命,寡君岂敢不恭敬,须待君命。○“有司官陈器皿”者,使者既得主人答命,故使从己来有司之官陈夫人嫁时所赍器皿之司,以还主国也。○“主人有司亦官受之”者,主国亦使有司官领受之也。并云“官”者,明付受悉如法也。○“妻出”者,此以下明夫出妻法也。○“如舅在则称舅,舅没则称兄”者,谓凡遣妻必称尊者之命,舅在称舅者,谓妻之被出,则应称夫名“使某来告”。若夫之父在,则称父名“使某来告”。是舅在则称舅也。“舅没则称兄”者,谓称夫兄之名“使某来告”。不云舅没则称母者,妇人之名,不合外接於人也。若有死丧,则称母吊,即《曾子问》云“母丧称母”是也。○“无兄则称夫”者,谓夫身无兄,则称夫名“使某来告”,则上文是也。夫遣人致命则得云“某不敏,不能从而共粢盛”。若夫之父兄遣人致命,其致命之辞未闻也。○“主人之辞曰:某之子不肖”者,前文已具,重更发者,为姑、姊妹张本,故云:“如姑、姊妹亦皆称之。”郑云:“某之姑,某之姊若妹不肖”是也。

孔子曰:“吾食於少施氏而饱,少施氏食我以礼。言贵其以礼待己,而为之饱也。时人倨慢,若季氏则不以礼矣。少施氏,鲁惠公子施父之后。○少,失召反,下及注同。食我,音嗣。为,于伪反,下“来为”、“亦为”同。倨音据。慢,武谏反,书亦作慢。父音甫。吾祭,作而辞曰:‘疏食不足祭也。\’吾飧,作而辞曰:‘疏食也,不敢以伤吾子’”

[疏]“孔子”至“吾子”。○正义曰:此一节明少施氏以礼而食孔子。吾祭者,谓孔子祭也。○“作而辞曰:疏食不足祭也”者,作,起也。少施氏起而辞谢,云疏粗之食,不足祭也。○“吾飧”者,谓孔子食后而更飧、而强饭以答主人之意。○“作而辞曰:疏食也,不敢以伤吾子”者,少施氏又起而辞谢,云疏粗之食,不可强饱,以致伤害,故云“不敢以伤吾子”。

纳币一束,束五两,两五寻。纳币,谓昏礼纳徵也。十个为束,贵成数。两两者合其卷,是谓五两。八尺曰寻,五两五寻,则每卷二丈也,合之则四十尺。今谓之匹,犹匹偶之云与?○飧音孙。个,古贺反。卷音眷,徐纪勉反,下同。与音馀。妇见舅姑,兄弟、姑、姊妹皆立于堂下,西面,北上,是见已。妇来为供养也,其见主於尊者,兄弟以下在位,是为已见,不复特见。○妇见,贤遍反,下注同。供,恭用反。养,羊尚反。复,扶又反。见诸父,各就其寝。旁尊也,亦为见时不来。女虽未许嫁,年二十而笄,礼之;妇人执其礼。虽未许嫁,年二十亦为成人矣。礼之,酌以成之。言妇人执其礼,明非许嫁之笄。燕则鬈首。既笄之后去之,犹若女有鬌紒也。○鬈音权,又居阮反。去,起吕反。鬌,丁果反。音计,字又作髻。

[疏]“纳币”至“鬈首”。○正义曰:此一节论昏礼妇见舅姑,及女求许嫁、加笄分别之事。○“纳币一束”者,谓昏礼纳财币之时,其币一束,谓十个也。“束五两”者,两个合为一卷,取配偶之义,是束五两也。一两有四十尺,八尺曰寻,五八四十,是两五寻也。今谓之匹,由匹偶也。○“妇见舅姑”者,谓妇来,明日而见舅姑也。○“兄弟、姑、姊妹皆立于堂下,西面北上”者,见舅姑之时,则夫之兄弟、姑、姊妹皆立于舅姑之堂下,东边西乡,以北为上,近堂为尊也。○“是见已”者,舅姑在堂上,妇自南门而入,入则从於夫之兄弟、姑、姊妹前度,以因是即为相见,不复更别诣其室见之,故云“是见已”,谓是已见也。○“见诸父,各就其寝”者,诸父,谓夫之伯叔也。既是旁尊,则妇於明日乃各往其寝而见之,不与舅姑同日也。○“女虽未许嫁,年二十而笄,礼之”者,女子十五许嫁而笄,若未许嫁,至二十而笄,以成人礼言之。○“妇人执其礼”者,贺玚云:“十五许嫁而笄者,则主妇及女宾为笄礼。主妇为之著笄,女宾以醴礼之。未许嫁而笄者,则妇人礼之,无主妇、女宾,不备仪也。”○“燕则鬈首”者,谓既笄之后,寻常在家燕居,则去其笄而鬈首,谓分发为鬌紒也。此既未许嫁,虽已笄,犹为少者处之

韠长三尺,下广二尺,上广一尺,会去上五寸。纰以爵韦六寸,不至下五寸。纯以素,紃以五采。会,谓领上缝也,领之所用盖与纰同。在旁曰纰,在下曰纯。素,主帛也。纯六寸者,中执之,表里各三寸也。纯、纰所不至者五寸,与会去上同。紃,施诸缝中,若今时条也。○“韠音必。长,直谅反。广,古旷反,下同。会,古外反,注同。纰,婢支反,又方移反,注同。纯,之闰反,又支允反,注同;徐方移反。紃音巡,徐辞均反。缝,扶用反,下同。绦,本又作条,同吐刀反。

[疏]“韠长”至“五采”。○正义曰:韠,韨也,长三尺,与绅齐也。下广上狭,象天地数也。○“会去上五寸”者,会,谓韠之领缝也。此缝去韠上畔广五寸,谓会上下广五寸。○“纰以爵韦六寸”者,谓会缝之下,韠之两边,纰以爵韦阔六寸倒摄之,两厢各三寸也。○“不至下五寸”者,谓纰、韠之两边,不至韠之下畔阔五寸。○“纯以素”者,素谓生帛,谓纰所不至之处,横纯之以生帛,此帛上下各阔五寸也。○“紃以五采”者,紃,绦也,谓五采之绦置於诸缝之中。○注“会谓”至“上同”。○正义曰:韠旁缘谓之纰,上缘谓之会。以其在下总会之处,故谓之为会。此上缘缘韠之上畔,其缝广狭去上畔五寸也。云“领之所用盖与纰同”者,纰既用爵韦,会之所用无文,会、纰同类,故知会之所用与纰同也。云“纯纰所不至者五寸”者,纯,缘也。缘之所施,是两旁之纰不至下五寸之处,以素缘之。云“与会去上同”者,纯之上畔去韠下畔五寸,会之下畔去韠之上畔五寸,以其俱五寸,故云与会去上同。如诸儒所说,云会者是韠之上畔,残缘而已。去上五寸,谓与两旁之纰,去韠上畔会缝之下有五寸。若如此说,何得郑注“与会去上同”?明知会之阔狭五寸也。

《礼记正义》

1. 《礼记正义》序

2. 《礼记正义》卷一 曲礼上第一

3. 《礼记正义》卷二 曲礼上第一

4. 《礼记正义》卷三 曲礼上第一

5. 《礼记正义》卷四 曲礼下第二

6. 《礼记正义》卷五 曲礼下第二

7. 《礼记正义》卷六 檀弓上第三

8. 《礼记正义》卷七 檀弓上第三

9. 《礼记正义》卷八 檀弓上第三

10.《礼记正义》卷九 檀弓下第四

11.《礼记正义》卷十 檀弓下第四

12.《礼记正义》卷十一 王制第五

13.《礼记正义》卷十二 王制第五

14.《礼记正义》卷十三 王制第五

15.《礼记正义》卷十四 月令第六

16.《礼记正义》卷十五 月令第六

17.《礼记正义》卷十六 月令第六

18.《礼记正义》卷十七 月令第六

19.《礼记正义》卷十八 曾子问第七

20.《礼记正义》卷十九 曾子问第七

21.《礼记正义》卷二十 文王世子第八

22.《礼记正义》卷二十一 礼运第九

23.《礼记正义》卷二十二 礼运第九

24.《礼记正义》卷二十三 礼器第十

25.《礼记正义》卷二十四 礼器第十

26.《礼记正义》卷二十五 郊特牲第十一

27.《礼记正义》卷二十六 郊特牲第十一

28.《礼记正义》卷二十七 内则第十二

29.《礼记正义》卷二十八 内则第十二

30.《礼记正义》卷二十九 玉藻第十三

31.《礼记正义》卷三十 玉藻第十三

32.《礼记正义》卷三十一 明堂位第十四

33.《礼记正义》卷三十二 丧服小记第十五

34.《礼记正义》卷三十三 丧服小记第十五

35.《礼记正义》卷三十四 大传第十六

36.《礼记正义》卷三十五 少仪第十七

37.《礼记正义》卷三十六 学记第十八

38.《礼记正义》卷三十七 乐记第十九

39.《礼记正义》卷三十八 乐记第十九

40.《礼记正义》卷三十九 乐记第十九

41.《礼记正义》卷四十 杂记上第二十

42.《礼记正义》卷四十一 杂记上第二十

43.《礼记正义》卷四十二 杂记下第二十一

44.《礼记正义》卷四十三 杂记下第二十一

45.《礼记正义》卷四十四 丧大记第二十二

46.《礼记正义》卷四十五 丧大记第二十二

47.《礼记正义》卷四十六 祭法第二十三

48.《礼记正义》卷四十七 祭义第二十四

49.《礼记正义》卷四十八 祭义第二十四

50.《礼记正义》卷四十九 祭统第二十五

51.《礼记正义》卷五十 经解第二十六

52.《礼记正义》卷五十 哀公问第二十七

53.《礼记正义》卷五十 仲尼燕居第二十八

54.《礼记正义》卷五十一 孔子閒居第二十九

55.《礼记正义》卷五十一 坊记第三十

56.《礼记正义》卷五十二 中庸第三十一

57.《礼记正义》卷五十三 中庸第三十一

58.《礼记正义》卷五十四 表记第三十二

59.《礼记正义》卷五十五 缁衣第三十三

60.《礼记正义》卷五十六 奔丧第三十四

61.《礼记正义》卷五十六 问丧第三十五

62.《礼记正义》卷五十七 服问第三十六

63.《礼记正义》卷五十七 间传第三十七

64.《礼记正义》卷五十八 三年问第三十八

65.《礼记正义》卷五十九 深衣第三十九

66.《礼记正义》卷五十九 投壶第四十

67.《礼记正义》卷五十九 儒行第四十一

68.《礼记正义》卷六十 大学第四十二

69.《礼记正义》卷六十一 昏义第四十四

70.《礼记正义》卷六十一 乡饮酒义第四十五

71.《礼记正义》卷六十一 冠义第四十三

72.《礼记正义》卷六十二 射义第四十六

73.《礼记正义》卷六十二 燕义第四十七

74.《礼记正义》卷六十三 聘义第四十八

75.《礼记正义》卷六十三 丧服四制第四十九

十三经注疏

1.《周易正义》

2.《尚书正义》

3.《毛诗正义》

4.《周礼注疏》

5.《仪礼注疏》

6.《礼记正义》

7.《春秋左传正义》

8.《春秋公羊传注疏》

9.《春秋谷梁传注疏》

10.《孝经注疏》

11.《论语注疏》

12.《尔雅注疏》

13.《孟子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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